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教程文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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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建设施工单位通过改进施工工艺、推广使用新型设备等方式,减少建筑渣土产生量。
2、鼓励通过就地回填、就近消纳的方式实施建筑渣土消纳。
3、鼓励通过回填标高、堆高造景、使用资源化产品等方式,促进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
4、鼓励社会企业参与本市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五、区域运输企业确定
1、区(县)运输单位确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域实际运能需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通过市绿化市容局设立的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招标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原则上确定的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2家。
中标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对区域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下的静安区、卢湾区的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可自愿采用联合招标的形式,通过市绿化市容局设立的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招标确定区域运输单位,运输单位不得少于2家。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与招标确定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渣土运输服务协议。
运输服务协议应当明确运输服务期限、运输服务标准和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运输服务协议格式文本由市容环卫行业协会统一制定。
2、招标时限
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试点区域运输企业招标工作。
2011年3月31日前,其余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完成区域运输企业招标工作;
招标工作完成前,由原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区域运输企业继续负责区域内建筑渣土运输处置。
3、运能补充
在招标确定运输单位一年后,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会同建设管理、交通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开展运输企业经营综合评估活动,对运输单位经营活动、管理能力、运输能力、作业情况、履约情况等开展联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结论为运输单位管理能力、运输能力等均不能满足区域建筑渣土运输处置需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通过市绿化市容局设立的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增加本辖区运输单位,以满足运能需求。
招标确定的运输企业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及时通过市绿化市容局设立的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增加本辖区运输单位,以满足运能需求。
4、招投标要求
投标建筑渣土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员相关标准参照《建筑渣土区域运输单位招投标工作实施意见》。
《建筑渣土区域运输单位招投标工作实施意见》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原取得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证的车辆少于20辆的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可互相组成联合体的形式,并推荐其中一家单位牵头参加区域运输企业招投标。
联合体中标后,其组成单位参与投标的运输车辆应在1个月内完成车辆过户至牵头单位。
1个月内未完成过户手续的,取消该联合体中标资格。
其名额由参加招标的其他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按照评标得分高低顺序递补。
5、运输许可证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的运输单位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期限与所签订的建筑渣土运输服务协议相一致。
六、运输委托:
1、运输企业选择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确定的区域运输单位运输处置建筑渣土,委托方式可以采用招投标、比选、发包等方式确定运输企业。
2、运输处置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与确定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合同,明确运输处置价格、运输车辆、作业时限、双方权利义务等。
格式合同由市建管部门会同本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七、消纳场所设置
1、消纳场所设置要求:
(1)安装电子标签系统和信息传输系统;
(2)有相应的推土、冲洗、监控等机械设备和排水、照明、消防等设施;
(3)按规定设置围栏等设施,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4)出入口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备。
2、消纳场所管理规定
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接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并堆放规范;
(2)保持消纳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系统完好,并保持正常使用;
(3)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4)按照规定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消纳结算凭证;
(5)对进入的运输车辆实施读卡记录,定期汇总数据情况并报告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6)不接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外的垃圾;
(7)加强对运输车辆出场清洗的监督;
(8)应当遵守的其它有关规定。
3、消纳场所核实
有关单位设立消纳回填场所的,应当向消纳场所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
(2)消纳场所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产权证明;
(3)消纳所土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受纳的证明(农村必须是镇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或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同意受纳证明),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
(4)消纳场所施工图纸(蓝图)或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5)消纳场所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等材料;
(6)如经水上中转消纳处置的,还需提供码头经营许可证、码头(船舶)备案证明、码头租赁合同等材料。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建筑渣土消纳场所相关事项进行核实。
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上网登记手续,准予实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
对不符合消纳规定的,不予以办理上网手续,并告知其原因。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对消纳场所使用情况加强监管。
八、招标、发包
建设单位在工程确定施工单位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渣土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的行为实施监管,在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申请时严格审核建筑渣土处置证;
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建筑渣土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区招标确定的企业承运建筑渣土;
督促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将渣土运输处置费用存入专用账户;
督促施工单位配备施工现场建筑渣土排放管理人员,确保建筑渣土规范装运、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将建筑渣土规范运输处置相关要求纳入文明施工工地评选内容。
九、运输处置费
1.资金单列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区(县)物价部门确定的运输处置指导价预算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并在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中单列。
2.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在办理排放处置许可前,携带建设单位基本帐户资料、《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到银行开设“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
建设单位有多个项目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建设的,可使用同一专用帐户;
跨区域建设的项目,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与相关区协调,原则上不设立多个专用帐户。
3.资金预存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行政处置证之前,应将建设工程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合同约定总价款的20%预存入专用帐户;
其余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在费用结算之前存入专用帐户。
建设单位有多个项目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建设的,专用帐户内预存资金不得少于各项目应预存资金总和。
4.财政项目经费管理
对于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支付凭证,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给运输单位。
5、运输处置指导价
市物价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本市建筑渣土运输指导价,内容应涵盖陆运价格、水运价格、码头中转价格,其中陆运价格应包含短驳费用、长途运输费用。
各区(县)物价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结合市运输指导价格,制定本区域运输处置指导价格。
政府落实消纳场所按照指导价格收取,非政府而由社会企业落实的消纳场所,价格自行协商确定。
十、处置申报
依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申报建筑渣土处置计划,如实申报建筑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消纳场地等事项。
具体要求如下:
1、建筑渣土排放
(1)申报主体:
产生建筑渣土的建设单位,所有产生建筑渣土的建设工程均应申报(不含内部短驳,不出施工红线范围)
(2)受理单位: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3)提交材料:
①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方案。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蓝图)。
③建筑工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服务合同(副本)。
④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及资金入帐凭证(银行出具),如为政府财政建设项目需出具财政部门相关证明。
⑤电子标签读卡器编号
⑥卸点受纳证明:
与卸点经营单位签订的消纳协议(卸点为已备案的);
自行落实卸点的,需提供卸点备案证明(管理申报系统上能查看到)。
⑦其他相关材料:
《上海市建筑渣土处置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表》、建设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等。
当建设工程实际出土量超过申报总量时,建设单位应按实际超出量,补办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行政许可,并按实结算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
2、审批时限: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事项进行核实。
3、审核内容:
申报受理员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时,应对其提交的各类材料齐全、真实性等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数据输入工作;
数据输入时应做到真实、准确。
外勤勘查人员:
在受理员申报数据输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土工地现场勘查,对出土类别、出土总量、工地保洁、周边道路、GPS定点等工作,并及时输入数据库;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受理、外勤勘查情况,及时作出审核意见。
对符合处置规定的,核发建筑渣土处置证,并按承运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处置证副本,实行一车一证;
如采用船舶中转的,使用船舶应按照规定核发处置证副本;
对不符合处置规定的,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并书面告知原因。
十一、提交处置证
1、建设工程类报监前置: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渣土处置证,对无法提供的,建管部门不予受理安监报监手续。
2、房屋拆除类行政许可前置: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拆除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渣土处置证,对无法提供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拆除许可。
十二、工地现场管理
1、施工单位
(1)设立专职监管员:
各建设工地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职从事建筑渣土装载、车辆清洗的监管员,专职监管员名单报受监安质监站备案。
(2)监管员职责:
①应当阻止无建筑渣土处置证副本车辆进入工地;
②阻止建筑渣土装载超过车厢上沿口,督促运输车辆顶部盖板盖平才能启动;
③阻止车辆轮胎或者车身挂泥车辆驶出工地,督促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清洗要求;
④对运输单位违规行为及时要求予以整改;
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报告。
2、运输企业
建筑渣土中标运输企业应当成立专门的建筑渣土现场管理员队伍,在其承运的建筑渣土排放工地配备现场管理员,以加强建筑渣土排放、运输作业现场管理。
(1)现场管理员要求:
①现场管理员必须参加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组织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岗证;
②现场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穿着统一标志服;
③现场管理员必须熟悉建筑渣土现场管理要求,能熟练使用电子标签读卡器。
(2)现场管理员职责:
①配合施工单位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出入口,对进入工地车辆的车容车况、相关证照开展检查;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不予进入工地。
对完成建筑渣土装载准备驶出工地的车辆,检查其装载情况。
对装载超过车厢栏板上沿、箱盖不密闭的车辆,不予驶出工地;
对装载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经冲洗保洁后,准予驶出工地。
②指挥待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车辆装卸作业安全,配合施工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③按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求,规范使用卸点付费结算系统,并确认运输车辆电子标签阅读成功或者签收纸质联单。
④检查施工工地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情况,及时安排人员进行保洁。
点受纳证明:
与卸点经营单位签订的消纳协议(卸点为已⑤积极配合管理、执法部门现场执法检查,主动介绍运输作业情况。
十三、车船、码头管理
1、转运码头基本要求
转运码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用房。
(2)中转码头前沿水域水深符合通航安全要求。
(3)有与运营船舶相适应并经验收合格的港口码头设施;
有经验合格的港口装卸机械、设备(起重机械、皮带机等)。
(4)有防污染的环保设施:
①用于码头、场地、车辆及港口作业防污染的冲洗、喷淋、挡板装置;
②有硬地堆场,并设围护设施;
③有泥浆沉淀处理池与管道排放设施;
④设置装卸作业防散落、防污染水域的设施;
⑤有用于作业情况申报统计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电子标签;
⑥具有与作业规模相适应的人员队伍(不少于10人);
具有岗位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⑦具有与作业规模相适应的运营管理制度;
●港区安全保卫制度;
●码头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制度;
●渣土作业工艺及安全操作规程;
●渣土作业防污染管理制度;
●作业人员劳动防护制度;
●作业情况申报统计制度;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⑧如码头岸线为租赁的,租期不得少于6个月。
2、船舶要求
有与运营船舶相适应并经验收合格的港口码头设施;
有经检
(1)载重不得低于250吨;
(2)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设备符合国家船舶检验技术规范;
(3)配备标识牌;
(4)船舶必须安装电子标签;
黄浦江流域运输的船舶,必须安装AIS设备或智能导航仪并保持正常使用;
(5)开底驳不得从事建筑渣土水上运输。
3、开设程序
(1)办理许可证:
建筑渣土中转码头经营单位依法取得本市交通港口部门核发的码头经营许可证;
(2)海事备案:
内河流域建筑渣土中转码头及其运输船舶向港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外港水域的,到海事部门办理中转码头、船舶备案手续;
(3)实施卸点勘察:
建筑渣土中转码头经营者必须落实符合要求的消纳卸点(本市范围的,消纳卸点应办理申请手续;
外省市的需提供所在地镇级以上同意受纳证明及租赁合同),并经市、区两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勘察合格;
(4)安装监控设施:
建筑渣土中转码头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及卸点付费设施;
(5)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
转运码头经营者取得码头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完成卸点勘查、监控系统安装后,经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办理上网手续后,可以从事建筑渣土水上转运作业。
4、码头作业管理要求
(1)建筑渣土转运码头堆放建筑渣土时,应符合本市水务部门管理要求,不得对防汛墙等设施造成影响;
(2)建筑渣土转运码头实施作业时,应提前2天到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办理船舶运输处置证,并随船携带;
(3)作业船舶应按照核定的航线,将建筑渣土运输到确定的消纳卸点处置,不得随意变更消纳卸点;
(4)作业船舶应在《建筑渣土作业记录簿》中如实记录“建筑渣土”的装卸作业以及倾倒情况;
妥善保存接纳单位出具的建筑渣土接纳凭证,接受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5)转运码头应按照规定设施电子标签读卡设备,并保持正常有序运转;
(6)转运码头经营者应加强对周边环境维护,对进出中转码头车辆实施冲洗保洁,做到出码头车辆车轮不带泥;
(7)有效执行贯彻转运码头相关运营管理制度要求;
(8)其他绿化市容、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门相关规定。
十四、卸点付费机制
1、联单管理
(1)实现形式:
本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消纳结算实施联单管理制度,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开发电子标签系统实现联单管理制度。
(2)管理要求:
①建设单位:
在运输单位承运前,将建筑渣土出土量、出土时间、承运车船号牌、运输路线、消纳场所等事项分别告知运输单位、消纳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和消纳场所管理单位。
②运输单位:
按照规定将建筑渣土运输至指定的消纳场所,取得消纳处置凭证;
应在建设工地按要求设置电子标签系统并负责正常运转和规范使用;
一般每两周做好建设工地建筑渣土运输处置汇总统计工作;
③消纳场所管理单位:
对进出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实施核查,杜绝超载、无证车辆进入;
安装电子标签系统并负责正常运转和规范使用;
及时核发、确认消纳处置凭证。
2、卸点付费
(1)本市建筑渣土出土工地、消纳场所、运输单位及其车辆、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配置相应电子标签系统设备,其中出土工地电子标签读卡设备由运输单位落实并保持正常使用,消纳场所电子标签读卡器由消纳场所管理单位落实并保持正常使用;
(2)运输单位应每两周经电子标签系统打印承运建设工地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结算凭证”,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消纳场所管理单位、消纳场所及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
(3)确认流程:
运输单位每两周打印“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结算凭证”并确认(盖章)——施工单位确认(盖章)——建设单位确认(盖章)——消纳场所管理单位确认(盖章)——消纳场所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确认(盖章)——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确认(盖章)。
通过水运中转处置的,除了具备“建筑渣土车辆运输处置结算凭证”外,还必须具备经处置场所管理单位、处置场所和码头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确认的“建筑渣土船舶运输处置结算凭证”,运输单位方可领取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
水运中转到外省市消纳的,码头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定期到消纳场所进行检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及时确认处置结算凭证。
确认流程:
码头经营单位每两周打印“建筑渣土船舶运输处置结算凭证”并确认(盖章)——消纳场所管理单位确认(盖章)——消纳场所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确认(盖章)——码头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确认(盖章)。
(4)付费流程:
结算凭证经各方确认无误后,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联合开具付费凭证,开户银行按照付费凭证从专用帐户内将运输处置费拨付给运输单位。
十五、建立管理信息系统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公安、交通港口等部门建立本市建筑渣土管理信息数据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升管理效率。
纳入信息数据系统的信息应当包括:
1、年度建设工程建设信息、报监信息、房屋拆除许可、施工单位现场监管员信息等;
2、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申报和核准情况;
3、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船舶)、驾驶员、现场管理员信息;
4、经核准的处置场所、中转码头信息;
5、运输车辆违法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信息;
6、运输单位违规情况(含车辆、驾驶员、码头、船舶等);
7、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纳入的其他信息。
市建设交通、公安、交通港口、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将上述相关信息发送至建筑渣土管理信息数据系统,经由系统进行分析汇总,并及时提出对运输单位相应处罚建议。
十六、监督检查
1、建立督查检查机制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全市建筑渣土处置情况进行督查;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执法人员应对区域内建筑渣土处置情况依法实施全面检查、执法。
2、记录存档
管理执法人员实施督查和检查时,应当对巡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和影像记录,并汇总保存。
3、规范执法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