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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武汉升华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员工队伍建设,增强员工素质,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特制定本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公司人事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办公室,对上向主管经营的总经理负责,对下由人事主管负责日常事务。

公司的部门设置、人员编制、办公室主任的任免、去留及晋级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总经理、厂长的任免、去留事项由董事长负责。

第二条    办公室有关人事管理的职责如下:

(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方面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并实施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和具体计划。

(2)     根据各部门的人力需求计划,负责对人才引进和招聘工作进行具体操作。

(3)     负责拟订和修改公司的人事、劳资、培训等方面的政策及规章制度,经批准后,负责监督执行。

(4)     负责拟订员工岗位薪酬制度。

(5)     负责拟订本公司员工绩效考核体系及奖惩方案,并组织实施。

(6)     根据公司员工实际状况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公司的人员培训计划。

(7)     负责组织员工的各种岗位培训。

(8)     负责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9)     负责员工辞退及内部调配,代表公司处理劳动纠纷。

(10) 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入职和离退职等人事手续。

第三条    本制度除另有规定外,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员工”,是指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在职人员。

第五条    所有员工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人事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规范员工和公司双方的行为。

第二章人员聘用

第六条    公司聘用的原则是:

“任人唯贤,择优录用;竞争上岗,岗上竞争”。

第七条    聘用各级员工应综合考虑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等,以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为考察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八条    总经理、厂长的聘任由董事会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在公司人员内提拔任用。

具体方式由董事会制定、执行。

各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的聘用由公司总经理、厂长负责。

公司其它岗位的聘用,由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公司的人员编制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岗位设定要求,不得自行增加岗位设置。

公司鼓励通过员工增加岗位技能的学习,达到“一岗多能”的要求,以便合并岗位,减少人员,增加劳动效率。

第十条    各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1)   在经营年度结束前,办公室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办公室。

(2)   办公室汇总后,结合岗位编制、公司的投资(经营)方案编制下一年度人力资源需求方案,报总经理批准;

(3)   经总经理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人事部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第十一条        普通员工招聘的一般程序如下:

                 人员需求部门的负责人向人事部提出申请,由人事部结合年度计划审核需求,给出审核意见;

                 人事部审核同意后,会同需求部门,根据岗位说明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岗位任职资格,形成招聘文件;

                 人事部制定招聘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人事部按照批准的岗位要求确定初始人选,送需求部门审核,确定最终候选者名单;

                 人事部会同需求部门共同进行面试(如有需要,可增加面试的次数),并共同决定聘用人选;

                 人事部负责聘用人员的通知,进入试用期管理;

                 人事部负责落实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          部门主管的聘用,参照上述程序;办公室主任的聘用,由总经理会同厂长进行;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聘用

                 剥夺政治权力尚未恢复者。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有赌博、吸食毒品记录者。

                 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品行恶劣,曾被其他单位辞退、开除人员。

                 体格检查不通过者。

第十四条          公司招聘采用内外一视同仁的原则,即外部招聘与内部推荐共举,统一考察标准,择优录取。

第三章试用

第十五条          新聘用人员均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

第十六条          试用期为1个月,特殊情况试用期延长1个月

第十七条          新进员工的试用,由所在部门进行,人事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新进员工向人事部报到,以进入所到部门报到的日期作为起薪日。

第十九条          公司员报到时应交验的材料:

(1)       公司统一印发的登记表

(2)       身份证(复印件)

(3)       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或其他需特别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人事部应于新员工报到当日与其签定“试聘协议”;试聘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人事部存档,一份由试用员工自留。

第二十一条      试用员工经试用期考核成绩合格者,其服务时间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计算,公司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书。

第二十二条      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随时停止试用。

(1)       品行欠佳,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2)       申请事假超过规定;

(3)       经试用部门认为不适合工作岗位;

(4)       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不适合岗位的违法行为;

(5)       递交的个人资料被查证为虚假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后,应即赴目标部门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

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项规定、通告、公告。

第二十五条  员工工作守则包括:

(1)     建立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利益为重,为公司的发展而奋斗。

(2)     树立服务意识,始终面向市场,面向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

(3)     牢记“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原则,努力消除可能给顾客带来不便的任何瑕疵。

(4)     具备创新能力,通过培养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使个人素质与公司发展保持同步。

(5)     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企业的生命。

(6)     培养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地投入日常工作。

(7)     保持坚韧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气战胜困难和挫折。

(8)     善于协调、融入集体,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9)     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

(10) 明确公司的奋斗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

第二十六条  员工行为准则包括:

(一)         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

(二)         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职务。

(三)         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工作上做到精益求精,以期提高工作效率。

(四)         不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         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六)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出厂。

(七)         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八)         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点的环境清洁。

(九)         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做些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范危险。

(十) 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一) 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第五章工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岗位薪点和计件承包工资制,即工资包含岗位工资(或计件承包工资)、年终工资两部分。

各部分工资均采用薪点数(或计件数量)计算,汇总后结合薪点值(或计件数量)确定工资。

第二十八条      岗位工资、年终工资按月核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须与公司的经营效果密切相关。

第三十条  工资采用“下发薪”制,即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第六章考勤及假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员工正常工作的作息时间为:

夏季:

上午7:

30-12:

00下午14:

00-18:

00

冬季:

上午8:

00-12:

00下午13:

00-17:

30

生产岗位的作息由生产车间负责安排。

第三十二条  各车间.部门宜设置兼职考勤员,负责本单元员工的考勤工作;考勤员月底将考勤表交本部门汇总,汇总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人事部。

第三十三条  考勤中有关事项的确认条件如下:

(1)  迟到:

超过考勤规定的到岗时间;

(2)  早退:

提前考勤规定的离岗时间5分钟以上

(3)  旷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a)   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

b)   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c)   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d)   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4)  病假:

在考勤规定的到岗时间前15分钟,或事先向直接负责人申请(急诊除外),且于恢复上班后即日交付正规医疗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  事假:

事先向主管领导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休息的。

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8小时为1日。

(6)  公假: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申请批准后休假的:

(1)     行使选举权;

(2)     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区级以上的代表会议;

(3)     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

(4)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的工会活动,每月占用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时;

(6)     接受区级以上奖励,参加奖励大会的;

(7)     公司厂长以上领导指定参加会议或群众性活动时。

第三十四条  病假(除急诊外)、事假、公假、福利假须事前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各类假期1日内由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批准,超过1日报厂长批准。

有关考勤的具体规定及奖惩措施,详见《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七章考核及异动

第三十五条  员工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晋级(降级)、提职(降职)、奖金、罚款的依据。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则按照公司《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员工的异动主要指部门主管(含)以下的员工,包括调动、晋升、降职。

总经理、厂长的任免、调整由董事长负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也可以申请在公司各部门之间流动。

员工的调动分为部门内调动和部门间调动两种情况:

(1)   部门内调动:

是指员工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经考核后,向人事部提出申请,经人事部批准后执行。

(2)   部门间调动:

是指员工在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需经调出部门、调入部门、人事部共同考核后,由人事部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员工考核成绩与年终奖励直接挂钩

第三十九条  员工的晋升和降级,除《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外,主要依据考核成绩、个人技能、工作态度决定。

第四十条  普通员工的晋升和降级,由人力资源主管和员工所在部门共同负责拟定,报人事部批准;部门主管的晋升和降级,需报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考核成绩实行“末位淘汰”制,对年度考核成绩最低者不再续签下年度劳动合同。

第八掌奖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奖惩的目的在于鼓励和鞭策员工勤奋工作,奋发向上,做出更大成绩,防止和纠正员工的违法失职行为,保证顺利的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发展目标。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奖励主要为年终经济奖励,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惩罚包括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降薪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辞退、开除。

有关奖惩的具体规定,见《管理制度》。

第九章培训

第四十五条  公司鼓励员工进行业务深造,贯彻“一岗多能”政策,将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及其他技能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培训由人事部会同业务部门,通过分析考核结果后确认需要培训的人员及内容,在此基础上制定培训计划,经人事部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三种。

(1)     岗前培训为新进员工入职前的培训,由人力资源主管组织,内容为:

a)   公司简介、人事管理规章的讲解;

b)   企业文化知识的培训;

c)   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职责的说明;

d)   请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2)     在职培训:

在岗员工的技能培训,以提高本职技能或增加第二岗位技能为需要,由各级主管组织,采用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结合的方式,并加以总结,形成固定的培训教材;

(3)     专业培训:

视业务的需要,对优秀的员工进行的特定目的的培训。

专业培训包括:

a)   脱产学习

第四十八条  为加强培训管理,使接受培训的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效益,参加专业培训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后服务协议”;

第四十九条  参加培训的员工应认真学习,公司将考察培训效果;并据此决定员工承担培训费用的比例。

第十章解职

第五十条  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死亡”、“辞职”、“停职”及“辞退/解雇”“开除”五种。

第五十一条  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

员工死亡的抚恤条件及标准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

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三条  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一)员工因服兵役、预备役期间超过一个月者可自请停职。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1.   员工不适合继续本职工作又无法调整工作的;

2.   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规定者。

3.   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五十四条  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自请停职者,于免除兵役、预备役后15日内报道复职。

否则,以辞退处理。

(二)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2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可按辞退处理。

(三)因工作原因的停职在1月内还无法安排合适工作的,按辞退处理。

(四)因诉讼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五十五条      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所有薪酬,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五十七条       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根据其行为及后果,根据相应的规定给予解雇或开除处理。

解雇或开除的决议应通过公司办公会决定,并将辞退及解雇的决定通知工会。

第五十八条      因公司调整业务结构,或发生重大经营变动导致的解雇员工计划,应事先与工会协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员工离职,除“死亡”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财务部凭签准单办理有关结算。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人事部制定,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另行补充规定,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武汉升华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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