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里程碑付款条件的认定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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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里程碑付款条件的认定问题

工程总承包合同里程碑付款条件的认定问题——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关键词:

付款节点 里程碑付款 合同目的

问题提出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常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按月计量付款、里程碑付款或二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

[1]在采用里程碑付款的项目中,工程总承包商需要完成了所有合同约定的单项里程碑活动的相关工作,并按要求提交了所有相关文件之后,才能视为完成了某项活动的里程碑。

在此条件下,工程总承包商才能通过合同约定的付款程序申请该项里程碑对应的合同款项。

但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其中某项里程碑条件并未严格达成,但是最终项目完成了交付且投入运行,发包人是否可以该里程碑点未达成为由拒绝支付合同对应里程碑节点及后续的工程价款?

裁判要旨 根据双方提供的相关在案证据以及明确自认,可以认定1号、2号机组锅炉氮氧化物排放已达标之客观事实,经进行低氮燃烧改造使锅炉氮氧化物排放达标之北科公司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发包人理应向工程总承包商支付尚欠全部剩余合同款项。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中节环(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科公司”)

2013年5月7日,中节环公司与北科公司签署了《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2×300NW机组脱硝BOT项目低氮燃烧器改造EPC工程技术协议》(以下简称《EPC工程技术协议》),当月17日,双方又签订了《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号机组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合同》(以下简称《改造合同》),上述协议主要条款约定:

中节环公司作为承包方的承包范围包括:

提供本工程所涉及所有设备、材料及备品备件,所有施工包括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竣工资料的编制、验收。

合同总承包价1030万元,构成如下:

设备价款、运费、安装费、技术服务费(工程勘测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培训费、系统试车调试验收费、联络会费、现场服务费、国外技术服务费、技术资料费、设备工厂检验费、性能试验与鉴定验收配合费)、竣工资料的编制、验收费。

合同承包总价固定不变,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地基处理、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工程量签证、材料代用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

付款方式0.5∶2∶2.5∶4∶1,即预付款5%,设备达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付20%,安装调试、试运行168小时后付25%,性能测试合格满半年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合同总价发票后,北科公司付到合同总额的90%,10%质保金在性能测试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质保金。

所有试验应在机组正常运行下进行。

机组状态的认可,由双方共同决定。

改造后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验证机组是否符合性能保证值,由买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测试单位进行,费用由中节环公司负责。

性能试验在低Nox燃烧设备调整试验结束后三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双方商定。

所有性能保证值必须同时满足,不允许调整设置以使单个性能保证值满足要求。

性能验收试验通过,视作设备的验收接收。

签约后,中节环公司即开始采购设备,并着手安装调试工作。

2014年8月,采购的设备陆续到达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并经验收。

同年9月底,设备经过安装调试检验。

其间,双方还就一期2×300NW机组脱硝BOT项目签订补充协议。

北科公司于2013年5月向中节环公司付款50万元,于2014年9月付款100万元,于2015年1月付款100万元。

各方观点

中节环公司:

中节环公司提供给北科公司的设备已经安装调试并经过168小时,达到了付款条件,但北科公司迟迟不予付款,明显违约。

双方签订的《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和#2号锅炉低氮燃烧系统改造工程施工整体验收单》明确了2号设备于2013年9月25日安装检验验收合格,1号设备于2014年9月27日安装检验验收合格。

根据双方签订的《EPC工程技术协议》第46页第7款设备交付进度及工程进度计划约定,冷态动力场试验时间是安装工作结束,预计时间2天;热态调试是冷态调试结束点炉后,预计时间2天。

因此,1号设备安装调试经过168小时后是2014年10月6日,2号设备安装调试经过168小时后是2013年10月8日,北科公司第三阶段的最晚付款日应是2014年10月6日。

一审法院将第三阶段付款及后续付款混淆,认为第三阶段付款条件没有成就,明显错误。

北科公司没有在约定时间内主持双方确认的第三方实施设备性能验收,严重违约,应视为验收合格。

根据双方签订的《EPC工程技术协议》第6条检验、调试和性能考核试验:

第6.6.1.2条“在低氮燃烧器系统运行168小时后的3个月内进行性能测试验收”,第6.6.1.3条“性能考核试验由甲方(北科公司)主持乙方参加”。

一审法院遗漏设备应由北科公司主持双方确认的第三方对设备进行性能测试验收,并且应在燃烧器系统运行168小时后的3个月内进行的重要事实。

北科公司:

在合同的履行上,中节环公司所作的工程并未依约履行完毕。

中节环公司仅仅是对其购买的设备予以安装,至今未进行调试。

其调试工作尚未完成,就要求北科公司对其工程进行性能考核验收,并称是北科公司未主持性能考核试验,系混淆是非。

涉案合同的性质与签订目的,是为了让中节环公司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低氮燃烧器,而不是从中节环公司处购买设备。

中节环公司提交整个1、2号机组锅炉排放达标的资料,以证明其低氮燃烧器改造合格,但中节环公司进行的低氮燃烧器改造仅是北科公司承包的1、2号机组锅炉脱硝系统改造的一个环节,最终的排放合格不能代表低氮燃烧器改造也达标。

168小时试运营期间要对设备进行调试,以使设备达到约定的技术标准,中节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对设备进行了调试,更未提供证据证明168小时试运营期结束后的3个月交付经过调试达标的燃烧器。

因此,中节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第三阶段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第四阶段付款更无从谈起。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

中节环公司虽提供了设备验收及相关检验报告,但没有提交设备试运行168小时及改造后性能验收试验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测试单位进行的验收合格报告,故其未能完成其有权收取第三阶段及之后价款的义务。

因中节环公司完成了交付设备的工作,并经北科公司现场验收,故北科公司仅支付了第二阶段大部分进度款,而未付清第二阶段款项,属违约行为,其应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中节环公司主张的其他价款,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其相应部分的赔偿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

中节环公司与北科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根据中节环公司提供的相关在案证据及审理中北科公司关于中节环公司提供的涉案设备已投入运行使用的陈述,足以认定中节环公司已依约对1、2号机组锅炉进行了低氮燃烧改造。

北科公司上述答辩意见中关于中节环公司仅是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至今未调试,故其所作工程并未履行完毕之说,显然不能成立。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审理情况,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中节环公司所进行的低氮燃烧改造是否取得成效,是否实现了使1、2号机组锅炉氮氧化物排放达标的合同目的,而非如一审法院,脱离设备投入运行使用至今分别已近4年和5年之基本事实,去探讨设备是否经过168小时试运行之中间阶段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之问题。

根据中节环公司提供的相关在案证据,更是根据本院审理中北科公司的明确自认,可以认定1、2号机组锅炉氮氧化物排放已达标之客观事实。

北科公司虽主张排放正常不是中节环公司进行改造的结果,而是因其增加了相关耗材投入才使排放达标,但本案中北科公司未对其该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北科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

据此,可以认定中节环公司对1、2号机组锅炉的低氮燃烧改造符合合同约定,经进行低氮燃烧改造使锅炉氮氧化物排放达标之北科公司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北科公司理应向中节环公司支付尚欠全部剩余合同款项。

问题解析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通常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2]三个部分,其中进度款的付款条件是发承包双方所重点关注的内容。

在工程建设的周期内,如果能够做好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作,对于保障整个工程的质量、控制项目进度以及资金的良好运转具有重要的作用。

下面笔者将简要介绍下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进度款支付的几种类型,并尝试就本案中里程碑付款条件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常见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按月计量付款、里程碑付款或二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3]这三种支付方式各有特色。

按月计量付款即承包商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试运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申请付款的方式。

这种支付方式在传统的施工总承包项目中也十分常见。

对于承包商而言,是一种较为公平的方式,只要已完工程量质量合格,就可以按月申请相应的款项,款项回笼时间固定,资金压力比较小。

但是对于发包人来说,按月支付承包商款项对于控制工期进度的作用小。

里程碑付款则是指在进度计划的关键路径上设置一定数量的里程碑,以完成里程碑为依据,作为合同分段计划目标和其中付款的时间控制点。

[4]这种支付方式适用于工程节点比较明确的项目。

相较于按月计量支付的方式而言,里程碑付款方式不能按工程的实际完成进度回收款项,支付时间不固定。

但是对发包人而言,却可有效控制承包商保质保量地按照合同约定的里程碑逐步完成项目。

按月计量结合里程碑付款即以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进度计量只作为计算依据,并将当月的里程碑纳入计算体系,按月申请进度款的支付。

[5]在这种方式中,主要采用的实际上是按月计量的方式付款,里程碑付款作为一种控制工期的手段存在。

以上简要介绍了三种工程总承包项目进度款的支付方式,[6]其中里程碑支付是一种不可或缺的一种,经常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被采用,[7]这种付款方式排除了涉及工程量这种大量的计量所带来的较烦琐的工作,对于本案中这种供货、安装量较大、节点较为明确的项目比较适用。

二、关于本案中的进度款支付约定简析

国际上所通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其主要特征在于业主将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部或者主要工作都交给承包商来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承包商将满足业主需求和使用目的的工程移交给业主。

本案中,中节环公司与北科公司分别签订《EPC工程技术协议》和《改造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由中节环公司统一负责本工程的勘测、设计、采购、安装、施工,从这两份合同的内容上看,本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本案中,中节环公司与北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三个里程碑付款节点:

1.设备达到现场验收合格;

2.安装调试、试运行168小时;

3.性能测试合格满半年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合同总价发票,其对应的合同价款的支付比例分别为15%、5%和65%。

结合涉案项目合同约定的可以看出,中节环公司接受了一个对己方十分不利的里程碑付款:

本项目涉及大量的设备采购,但是北科公司只支付了5%的预付款,并且65%的合同款项被压制到设备的性能测试合格满半年才能申请支付,在这样一个长期的里程碑节点中,对于中节环公司来说对于项目整体的把控和价款支付相关的资料整理收集都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而只要中节环公司提供的资料稍有问题,北科公司便可拒绝支付里程碑节点对应的款项。

三、本案中里程碑付款条件的认定

本案合同中明文约定的里程碑付款节点为“安装调试、试运行168小时后”,中节环公司没有提交设备试运行168小时及改造后性能验收试验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测试单位进行的验收合格报告,但涉案工程项目已投入运行使用数年,北科公司仅以中节环公司未进行调试试运行工作为由就可拒绝支付合同阶段款项吗?

笔者认为,本案中所讨论的里程碑对应款项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实质上是里程碑付款节点的满足情况与合同目的达到之间的博弈问题。

[8]

从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一审法院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文义解释,认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中节环公司确实未曾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因此北科公司可以不支付相应款项。

通常而言,这种从文义上进行的解释并没有错,文字承载了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所要表达的含义,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但应当要注意到的是,不能机械地从文义的角度出发,而应当考虑到签订合同的目的以及其他影响合同履行的事件。

对比一审法院的观点,笔者更认同二审法院的审理意见。

工程总承包是项目业主为实现项目目标而采取的一种发承包方式。

在这种工程模式下,如果承包商已经交付满足发包人使用目的的工程项目,发包人也接受该工程的,其合同目的已经达成。

严格按照合同文义,看似公平但并不能解决双方的纠纷,而根据双方签订本合同的目的并结合双方诉诸法庭之时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整体上的梳理,法院审理此案之时,涉案设备已正常运行4~5年,北科公司与中节环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也已经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再去详细探讨设备是否试运行168小时以及相应的里程碑节点是否满足是没有必要的,故而,笔者认为北科公司应当支付合同剩余的全部款项。

四、小结

合同付款条件属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核心条款,该条款的设置和履行是发承包双方中重点关注的内容,针对本案中节环公司与北科公司之间对于里程碑付款条件产生的纠纷,结合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里程碑付款节点的设置应当合理,且尽量争取对己方有利的节点和对应的付款比例

通常来说,发包人可以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在招标文件及其他采购类文件中附上其设置好的里程碑,有些可能还附有对应的付款比例。

从发包人的立场出发,会要求在某个里程碑节点中涵盖尽可能多的工作内容,而分配尽可能少的付款比例,这样可以拖延项目进度款的支付,并且严格控制工程的工期进度。

但从承包商的角度出发,则应当尽可能划分多个里程碑,并且争取尽量将付款集中在项目的前期,以便其回收项目资金。

不仅发包人对里程碑节点已经有规定,而且受限于市场地位,对于付款比例是否能够协商、协商的难度等问题承包商是几乎没有话语权的。

但是仍建议承包商还是应在招投标、合同签订的前期以及合同履行中把握所有可能的机会,坚持“划分宜细不宜粗、前大后小的基本原则”[9]与发包人就里程碑付款进行沟通,争取对己方有利的约定或对不合理的里程碑进行调整。

(二)承包商应加强对里程碑的把控,按照约定严格履行相应义务

发包人对于里程碑完成的审批非常严格,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里程碑项下所有的工作,则无法获得该项下所有的合同价款,这是无须质疑的。

因此,承包商应加强对里程碑的把控,对于加强把控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在合同签订的前期,尽可能对里程碑约定事项进行细化分解,对于里程碑项下所包含的工作内容约定准确、完整,合同款项的支付条件也应当尽量明确;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逐步完成里程碑的所有事项,并取得完成后对应的文件资料,以便于作为向发包人申请付款的凭证。

(三)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的违约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书面沟通,并保留好相应的文件资料

工程总承包项目通常工期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比较复杂,在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乙方未正确履约、不履行或拒绝履约的情形,极有可能影响到里程碑的完成以及价款的支付。

因此,一旦出现此类情形,合同一方应及时通过书面函件的方式催促对方履约,以避免在未来产生纠纷时双方对于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纠纷。

在此期间还应当注意,如果对方履行不当造成己方损失的,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时间和流程提出索赔申请,以避免逾期失权的风险。

[1]参见王珊珊、顾静:

《国际工程总包合同进度款支付方式对比及注意事项》,载《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10期;沈维春、徐慧声、王秀娜、尹贻林:

《EPC总承包商模式下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载《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8年第27期。

[2]工程咨询协会编译:

FIDIC1999年版《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85~95页。

14.合同价格和付款中约定的为“预付款、期中付款和最终付款”三个部分,笔者认为这仅为表述不同,其含义与“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并无区别。

[3]参见王珊珊、顾静:

《国际工程总包合同进度款支付方式对比及注意事项》,载《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10期;沈维春、徐慧声、王秀娜、尹贻林:

《EPC总承包商模式下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载《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8年第27期。

[4]王珊珊、顾静:

《国际工程总包合同进度款支付方式对比及注意事项》,载《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10期。

[5]同上。

[6]据查询,住建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中规定有按月计量付款和按付款计划表支付(里程碑付款)两种支付方式(二者选其一进行适用):

14.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

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7]参见张水波、陈勇强编:

《国际工程总承包EPC交钥匙合同与管理》,中国电力出版社2009年版,第70页。

该书中认为里程碑支付的方式适用于机电供货和安装工程量较大的项目。

[8]笔者曾查询到跟本案相似的一个案例,即中节能六合天融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与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3民初2440号。

该案双方当事人的前期合同约定与本案即为类似,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交法院的证据认定,在信发华宇公司多次要求的情况下,中节能公司未能进行168小时测试系统运行,致使工程无法进行验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而法院未支持中节能公司要求支付里程碑节点工程款的请求。

案件详情还请自行查找以作进一步了解。

[9]王珊珊、顾静:

《国际工程总包合同进度款支付方式对比及注意事项》,载《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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