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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营案例分析Word下载.docx

案例二

2013年6月,被告人韦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取得液化石油气充装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及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私自从大庆石化总厂天一公司购进液化气,在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铁东村,加价后分装、倒卖。

2011年至2012年7月期间,二被告人共分装、倒卖液化气价值人民币52170元,从中非法获利8000余元,已全部用于生活开销。

被告人韦某某、高某某于2012年7月17日在大庆市龙凤区铁东村平房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被告人韦某某、高某某二人既未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也未经过燃气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大庆市龙凤区石化总厂天一公司购进液化气,加价后销售,扰乱了市场秩序,且非法经营数额为50000余元,属于情节严重。

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龙凤区人民法院在查清本案的事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

以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

案例三

2013年11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液化天然气的案件,被告人田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

田某在泰来县经营一家快餐店,原是泰来县一家液化气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2013年5月,该分公司的负责人变更为陈某,田某不再具有经销液化气的资质,但由于很多人不知道该分公司的负责人已变更,所以常常有人问田某店里是否有液化天然气出售,田某觉得这仍是一个挣钱的门道,为了牟取不法利益,田某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齐齐哈尔、大庆等地非法购进液化气,在其经营的快餐店内销售,并从中非法获利三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液化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鉴于田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到案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遂作出如上判决。

现该男子已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德清:

一男子竟在家中非法存储液化石油气钢瓶36瓶

近日,德清公安在开展安全隐患摸排调查工作中,查处了一起非法存储危险物质案。

违法嫌疑人吴某竟在家中非法储藏了36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并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进行售卖,民警当场查处了所有非法存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

  采访中民警告诉记者,储存、买卖危险物质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有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

且在询问中,吴某表示自己知道煤气属于易燃易爆物质,需取得相关资质才能存储和售卖。

  据了解,吴某是从2010年开始帮顾客送瓶装液化石油气,顾客们有需要时就直接通过电话联系他,而他则在接完电话后前往顾客家中把将空的液化气钢瓶收起来后,再用自己的三轮电瓶车运送到煤气公司去灌装,灌满后再运回来送到顾客家中。

因经常会碰到顾客着急使用的情况,所以他便在家中备了4、5瓶罐装好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日前,吴某已因非法存储危险物质,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记者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条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你好,液化石油气是明确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可以找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液化气石油气在作为城镇燃气使用之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管理。

总之,液化石油气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液化石油气必须按照相应条件获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均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在居民区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被拘留

2月1日,临河区公安局民警在辖区走访调查时,有群众举报,在利民东街附近的居民区,有人非法储存和销售液化气。

  民警立即展开调查,最终找到了储存液化气的住户。

民警进院后发现, 

院内大大小小摆放着不少液化气罐,而该住户的两旁都是民房,民警找到出售液化气的撖某,经询问得知,撖某没有任何证件,私自在居民区销售液化气,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民警立即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将撖某传唤到临河区公安局进行讯问,撖某对自己非法储存液化气的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撖某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民警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涉案物品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按照现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非法经营液化气罪

给你一份案例你看一下可能有启发,小心为好;

近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液化天然气的案件,被告人田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

田某在泰来县经营一家快餐店,原是泰来县一家液化气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2013年5月,该分公司的负责人变更为陈某,田某不再具有经销液化气的资质,但由于很多人不知道该分公司的负责人已变更,所以常常有人问田某店里是否有液化气出售,田某觉得这仍是一个挣钱的门道,为了牟取不法利益,田某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齐齐哈尔、大庆等地非法购进液化气,在其经营的快餐店内销售,并从中非法获利三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液化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这个案件给我们起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液化石油气作为一种化学产品,因其具有易燃易爆的物理特性而被《危险化学品名录》收录为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因此液化石油气是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

同时,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气的一种,也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商品。

所以液化石油气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法官提醒:

做生意的确是赚钱的好途径,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合法经营,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非法经营液化气罪怎么量刑

非法经营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液化气是不是属于专卖专营的物品有争议,不一定能按非法经营罪判刑。

非法经营液化气要判刑吗

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是会判刑坐牢的,金额小的不会判刑

非法经营和销售液化气,我应该向什么部门投诉才有用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等均可

私自卖液化气是违法还是犯法

液化气的质量归哪个部门管理

从行政角度:

可以由工商局、燃气公司联合执法。

从刑事角度:

非法经营液化气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构成犯罪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非法经营罪定义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

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非法经营罪法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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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

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时间:

2016-06-08

职权名称

行使主体

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职权依据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违法违规行为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处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已形成违法事实,初次违法,能够限期改正,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能够限期改正,己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情节较重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逾期未改正,己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执法机关通过督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

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3.审理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3.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4.《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

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6-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

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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