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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标准

编辑词条

ElectromagneticRadiationStandardsMPR-II由瑞典国家测量测试局(SwedishNationalBoardforMeasurementandTesting)所制定的标准,主要是对电子设备的电磁辐射程度等实行标准限制,包括电场、磁场和静电场强度三个参数。

应用范畴

TCO标准用于规范显示器的电子和静电辐射对环境的污染。

现在常用的有TCO92、TCO95和TCO99。

TCO规范的各种测试标准比MPR-II和EPA的能源之星更加严格。

其中TCO92与MPR-II相似,但标准稍高一些。

TCO规范是有TCO组织所制定的。

该组织是以瑞典UTIA(信息与自动化学院,成立于1959年)为主以及全国其它各学科专家和教授所组成。

TCO以研究和保护生态、环保为目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电子工业产品的电磁辐射限制制定了相应的TCO系列环保规范。

TCO规范根据制定的时间命,例如在1992年制定的就是TCO92。

其后TCO相继制定了TCO95、TCO99规范。

TCO92:

由瑞典TCO组织于1991年制定的一个比MPR一II更为严格的标准,增加了对交流电场(ATF)的限制,是目前世界上最为严格的低辐射标准。

TCO95:

最新的综合性环保及人体工学设计规范,包括一系列标准和功能:

基于TCO92\ISO\MPR-II;人体工学(ISO9241)和安全性(IEC950)标准;电源控制标准(NUTEK);低电磁辐射\低磁场辐射标准。

二、近年来,随着移动通信事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上有关基站电磁辐射纠纷的报导越来越多,电磁辐射逐渐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一个焦点话题。

本文就国内外电磁辐射的标准进行全面的阐述。

1.基本限值和导出限值

  科学实验表明,过量的电磁照射对人体有一定的伤害作用,因此目前有许多国际的、国家的文件都规定了电磁暴露的人体安全限值。

虽然这些文件在具体规定上有所不同,但大多数文件都使用相同的方法:

即使用基本限值和导出限值来给出电磁辐射限值。

  基本限值是指判定人体对电磁场产生生理反应的基本量。

基本限值适用于身体存在场中的情形。

人体暴露的基本限值通常以比吸收率(SpecificAbsorptionRate,SAR)来表示。

  导出限值是指可以产生与基本限值相应的电场、磁场和功率通量密度的值。

由于基本量很难测出,所以大多数文件给出了电场、磁场和功率密度的导出(参考)限值。

当暴露条件可以产生低于基本限值的SAR电流密度时,导出限值有可能被超出,换句话说,如果场强符合导出限值,那么就一定符合基本限值。

导出限值适用于身体的存在不会影响电磁场的情形。

  暴露限值适用于工作人员或一般公众可到达的地点。

因此,限制进入场安全值被超出的地区,可以起到遵守限值的作用。

  这里需要指出地是:

在谈到基站发出的电磁波对人体的影响时,我国通常使用“电磁辐射”一词。

实际上,在用词上,国外一般都称为“电磁暴露”或者“电磁照射”。

如果我国也采用“电磁暴露”或者“电磁照射”用语的话,可能会减轻对大众的心理压力。

目前在有关的行标和国标的起草过程中,都逐渐使用了“电磁暴露”或者“电磁照射”的说法。

2.国际上电磁辐射标准的情况

  国际上,有两大主流标准,一个是ICNIRP标准,它是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TheInternationalCommissionforNon-IonizingRadiationProtection,ICNIRP)发布的标准,主要使用范围在欧洲、澳大利亚、新加坡、巴西、以色列以及我国的香港特区。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欧洲,意大利、卢森堡、瑞士和比利时使用了比ICNIRP严格的标准;俄罗斯名义上使用的是前苏联的标准,比我们国家的国标还要严格,但是由于它使用的基站设备多来自欧洲,所以实际上它也是采用欧洲的体制,它自己的标准并没有认真执行。

目前,移动制造商论坛(MMF)正在中国积极进行宣传活动,希望中国也能够采用ICNIRP标准。

  另一个标准是美国的IEEE标准。

主要使用范围在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准备采用ICNIRP标准)等。

  ICNIRP标准限值:

在900MHz时,公众导出限值是450mW/cm2((f(MHz)/200)(W/m2)),职业照射的导出限值是2250mW/cm2((f(MHz)/40)(W/m2))。

  IEEE标准限值:

在900MHz时,公众导出限值是600mW/cm2((f(MHz)/1500)(W/m2)),职业照射的导出限值是3000mW/cm2((f(MHz)/300)(W/m2))。

  目前在世界卫生组织等国家组织的推动下,IEEE标准的限值今后会统一到欧标(ICNIRP)的限值上,相关标准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下面是一些组织和国家的公众照射标准,供参考。

表1一些组织和国家的公众照射限值标准

国家和组织 900MHz移动通信频段(μw/cm2) 1800MHz移动通信频段(μw/cm2) 

中国环保局 40 40 

国际非电离辐射委员会 450 900 

香港电信管理局 450 900 

欧盟 450 900 

欧洲电子技术标准委员会 450 900 

日本邮政省电信技术委员会 600 1000 

澳大利亚 200 200 

美国FCC 600 1000 

美国IEEE 600 1000 

3.我国电磁辐射标准的情况

  关于电磁辐射标准,我国目前的状况是多个相关的国家标准同时并存,几个部门同时又在制定或修订类似的国标。

截止到目前,我国与电磁辐射相关的国家标准情况如下:

  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9715-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GB12638-90《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

  GB10436-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10437-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GB16203~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

  这些标准分别由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和原机电部在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制定和发布。

当时我国移动通信才刚起步,随着社会的发展,***部门和人民群众对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有了新的认识和要求,加之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和移动通信的普及应用,现在的国标已经暴露出电磁辐射标准限值不一致和测量方法不相同的问题。

这种状况不能满足和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和移动通信产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目前使用的电磁辐射标准是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它在30MHz~3GHz之间的公众导出限值是40mW/cm2。

原来卫生部也制订了一个标准GB9715-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但是环保局执法一般按照GB8702-88来进行。

  为了适应目前的社会发展现状,并且结束目前多个标准共存的局面,国标委前几年曾经起草了一个《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和测量方法》,在国标草案中,把公众导出限值定在50mW/cm2。

由于各方利益争执的原因,目前该草案处于搁置状态。

但是国标委关于手机电磁辐射的标准采用了欧标限值(SAR限值为2.0W/kg)。

  由于国标近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目前在CCSA范围内,正在进行《无线通信系统基站电磁照射计算和测量方法》(实验室测试方法)和《无线通信系统基站使用时电磁辐射符合性评估方法》(现场测试方法)的起草工作。

由于限值过于敏感,目前暂不涉及。

4.结束语

  本文比较全面地阐述了目前国际和国内使用的电磁辐射标准的状况。

目前国际上存在多种电磁辐射标准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为其他国家的设备进入本国市场制造技术壁垒,保护本国民族产业。

在我国,长期不能制定(修订)新的国标的主要原因也是由于各个行业和相关部门的利益之争。

由于所处立场的不同,运营商和公众在对电磁辐射危害的理解上也存在差异。

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今后逐步得到解决。

三、

宁夏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良好

2013/11/266:

26:

43

来源:

法治新报作者:

李锦

原标题:

宁夏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良好

  11月25日,宁夏环保厅公布今年宁夏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周围电磁环境质量状况,确定2013年宁夏电磁辐射环境水平总体情况良好,电磁辐射设施周围环境电磁辐射水平总体未见明显变化。

  据了解,宁夏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类型有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中波发射塔、移动通信基站等。

按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暂行)的规定,在我区13个重点电磁辐射设施周围共布设监测点位60个。

其中,移动通信基站、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中波发射塔周围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结果均低于《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的标准。

据了解,自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电磁辐射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宁夏辐射环境监督站先后对全区所有的移动通信基站,及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的高压输变电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对项目建成后的环境影响进行了监督检查。

且每年都会对重点电磁辐射设施周围环境进行监督监测,对全区五市的电磁环境进行常规监测,确保全区环境电磁辐射水平和电磁辐射设施周围环境电磁辐射水平小于国家标准限值。

  按照规定,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申报登记制度,有了这项制度,区内新增的电磁辐射源都将经过严格监测把关,才能实现“准入”。

自治区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生活在电磁辐射源周围的群众可以放心生活,如果心存疑虑,可以随时拨打环保投诉电话12369,由监督部门用专业仪器进行监测。

(记者李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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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编辑本段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2.1基本限值

  2.1.1职业照射:

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

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

  2.2.1职业照射:

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职业照射导出限值)要求。

  表1职业照射导出限值

  频率范围(MHz)电场强度(V/m)磁场强度(A/m)功率密度(W/m2)

  0.1--3870.25(20)*

  3--30150/f0.40/f(60/f)*

  30--3000(28)**(0.075)**2

  3000--15000(0.5/f)**(0.0015/f)**f/1500

  15000--30000(61)**(0.16)**10

  注:

*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是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公众照射:

在一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应满足表2(公众照射导出限值)要求。

  表2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频率范围(MHz)电场强度(V/m)磁场强度(A/m)功率密度(W/m2)

  0.1--3400.1(40)*

  3--3067/f0.17/f(12/f)*

  30--3000(12)**(0.032)**0.4

  3000--15000(0.22/f)**(0.001/f)**f/7500

  15000--30000(27)**(0.073)**2

  注:

*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是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1、2所列限值的1000倍。

  2.2.4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1.6A/m的磁声下8h连续工作。

编辑本段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

  3.1下列电磁辐射体可以免于管理

  3.1.1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3.1.2向没有屏蔽空间的辐射等效功率小于表3(可豁免的电磁辐射体的等效辐射功率)所列数值的辐射体。

  表1职业照射导出限值

  频率范围,MHz等效辐射功率,W

  0.1--3300

  >3--300000100

  3.2凡其功率超过3.1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的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

  3.2.1新建或购置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2.2新建或新购置的电磁辐射体运行后,必须实地测量电磁辐射场的空间分布。

必要时以实测为基础划出防护带,并设立警戒符号。

  3.3一切拥有产生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加强电磁辐射体的固有安全设计。

  3.3.1工业、科学和医学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出厂时必须具有满足“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证明书。

运行时应定期检查这些设备的漏能水平,不得在高漏能水平下使用,并避免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

  3.3.2长波通讯、中波广播、短波通讯及广播的发射天线,离开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必须满足本规定安全限值的要求。

  3.4电磁辐射水平超过2.2.1规定限值的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

  3.5对伴有电磁辐射的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施行电磁辐射防护训练。

训练内容应包括:

  a.电磁辐射的性质及其危害性;

  b.常用防护措施、用具以及使用方法;

  c.个人防护用具及使用方法;

  d.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编辑本段电磁辐射监测

  4.1对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体,其拥用者必须对辐射体所在的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a.新建、改建、扩建后的辐射体,投入使用后的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b.现有的辐射体在本规定生效后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4.2工作场所监测

  4.2.1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低于300MHz时,应对工作场所的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

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大于300MHz时,可以只测电场强度。

  4.2.2测量仪器应尽量选用全向性探头的场强仪或漏能仪。

使用非全向性探头时,测量期间必须不断调节探头方向,直至测到最大场强值。

仪器频率响应不均匀度和精确度应小于±3dB。

  4.2.3测量仪器探头应尽量置于没有工作人员存在时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位置。

  4.3环境监测

  4.3.1环境中的电磁辐射大多可视为平面波,因此只需测电场强度。

但在不能当成平面波的场所,需对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

  4.3.2测量仪器可以用干扰场强仪,频谱仪,徽波接受机等。

测量误差应小于±3dB,频率误差应小于被测频带中心频率的1/50。

  4.3.3针对某一辐射体的特定环境测量,应依据所测辐射体的天线类型,在距该天线2000m以内最大辐射方向上选点测量或根据辐射方向图,分方位选点测量。

  4.3.4对于一般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布点,通常可依主要交通干线为基准,以一定的间距划分网格进行测量。

  4.3.5测点应选在开阔地段,要避开电力线、高压线、电话线、树木以及建筑物等的影响。

  4.4监测结果评价:

  4.4.1当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水平超过限值时,必须对电磁辐射体的工作状态和防护措施进行检查,查明原因,并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4.4.2某电磁辐体使环境电磁辐射水平超过本规定的限值时,必须尽快采取措施降低辐射水平,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产生过量辐射照射的原因以及准备治理的措施。

  4.4.3在对辐射水平进行评价时,应考虑到某一辐射体可能存在的几种辐射频率的贡献以及多个辐射体的贡献,即应满足式

五、

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阈下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

   

1.3.1 一级标准   

为安全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在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台、电视台和雷达站等发射天线,在其居民覆盖区内,必须符合“一级标准”的要求。

   

1.3.2 二级标准   

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在许建造居民住宅、学较、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过二级标准地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如机关、工厂、商店和影剧院等;如在此区内已有这些建筑,则应采取措施,或限制辐射时间。

   

2 卫生要求  

环境电磁波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见下表。

   

波长  

单位 容许场强  

一级(安全区) 二级(中间区)  

长、中、短波 V/m 〈10 〈25  超短波 V/m 〈5 〈12  微波 μW/cm2 〈10 〈40  

混合 V/m 按主要波段场强;若各波段场分散,则按复合场强加权确定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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