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7400270 上传时间:2023-05-08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3.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0页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0页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0页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0页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0页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0页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0页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0页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0页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0页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0页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0页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0页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0页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0页
亲,该文档总共2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Word文件下载.docx

13、《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第六条

14、《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

15、《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第四条

16、《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17、《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第四条

1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三条

19、《价格监测规定》第三条

20、《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第三条

21、《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四条

22、《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23、《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

“三定规定”文号:

梅区办[2002]22号

二、受委托执法组织

(一)梅江区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未挂牌,职能归区物价局业务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价格监测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

“价格监测工作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二)梅江区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未挂牌,职能归区物价局业务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三)梅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1、《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证性效力。

2、《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同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的事业单位。

价格认证中心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社会法律责任。

3、《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第二十八条“其他涉案物品的估价、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提请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对收缴、罚款、扣押物品的估价,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备注:

价格事务所即现在的价格认证中心】

4、《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机构批准成立文号:

梅区编字[2001]2号

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5.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10.1

3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

1996.11.18

4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97.4.22

5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1998.5.4

6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1998.10.12

7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99.8.1

8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1999.8.17

9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

明码标价的规定

2001.1.1

10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2.1.1

11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12

价格监测规定

国家发改委

2003.6.1

13

价格认证中心管理办法

2003.7.1

14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

2004.4.1

15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4.9.1

16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2006.3.1

17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2.1.1

18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1999.7.1

19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

1994.6.13

20

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

1994.6.29

21

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

1995.6.1

22

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

1996.5.1

23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

1997.8.1

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行为

梅江区物价局行政处罚(共13项)

一、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歧视

处罚种类: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制止价格垄断行为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条“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

二、哄抬价格、价格欺诈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

三、变相提高和压低价格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无违法所得的,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其他行为。

五、不执行法定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无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六、牟取暴利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八、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九、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

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

1、《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对二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由监督检查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有前条

(一)至(四)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

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2、《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物价部门、行政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按各自职责权限执行。

第四条“下列各项属违法收费行为:

(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

(三)经批准收费而不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四)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五)擅自印发、转让、转借、代开收费收据;

(六)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收费收据收费的;

(七)收费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

(八)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九)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构检查的;

(十)包庇、纵容违反国家物价、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

的修改决定》第1点“《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省政府1996年5月9日以粤府函[1996])141号文批准)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

对有第四条第

(一)至第(四)项行为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将违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

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

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

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不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

符合办学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罚款2000元。

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项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罚款。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第七条规定但符合办学条件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违反第七条规定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项须退还缴费者;

并处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罚款。

十二、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不执行备案制度的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以及罚款。

《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价、卫生、财政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以及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乡村医生和个体医生,并吊销其开业证书:

(五)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不执行备案制度的;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梅江区物价局行政强制(共5项)

一、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二、责令退还多收价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

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三、责令退还非法所得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对二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由监督检查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

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四、暂扣《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收费单位有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梅江区物价局行政征收(共3项)

一、年审费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2]569号),“粤价费

(1)字[1992]336号报告收悉。

省人民政府意见,对省直、中央驻穗收费单位(不含高等院校、中专、中技、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等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按收费总额的0.5%计收;

各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基金的通知》(梅市府办[1992]35号)第三条“中央、省驻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按收费收入年留用总额(即扣除上缴上级主管部门部分的1%缴纳……则由市物价局统一计收,如其财务是独立的……则由县区计收。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全额拨款单位,按收费收入金额(剔除上交上级主管部门,下同)的3%缴纳;

差额拨款单位,按收费收入金额的1.5%缴纳;

自收自支单位,按收费收入金额的1%缴纳。

(三)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基金改为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的通知》(梅市府办函[1995]49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2]569号)精神,对我市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基金,更改为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

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基金的通知》(梅市府办[1992]35号)文执行。

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二条“《收费许可证》每年年审一次,有关年审的办法参照行政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英语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