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财政局文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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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财政局文件Word文件下载.docx

(一)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使治理领域当事人受到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诚信经营、廉洁从政意识得到增强,找准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同时,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依法依纪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创新意见,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主要任务。

按照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省、市财政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在学习动员的基础上,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在查找本单位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关键岗位、重点人员存在问题的同时,打击和惩处政府采购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

查找管理制度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

(一)自查自纠范围

1、主体范围。

一是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预算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所属事业单位;

二是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

2、不正当交易行为。

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在接受委托和承揽业务过程中,为获得竞争优势、达成交易,或者改变交易结果、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以及获取个人或他人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和工作职责,暗中直接或间接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其中,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回扣、各种费用、有价证券、佣金,以及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形成的个人财物。

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和娱乐等财物以外的利益。

(二)自查自纠重点

1、重点环节。

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应纳入治理范围,要重点抓好采购项目委托或承揽、采购需求确定和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采购方式选择、评审和中标确认、合同签订、资金结算和履约验收等环节的自查自纠工作。

2、重点岗位和人员。

政府采购中采购单位自查自纠的重点岗位和人员,包括采购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财务和政府采购的领导、政府采购主办部门相关人员、项目使用部门相关人员以及评审委员会(小组)的采购人代表;

集中采购机构自查自纠的重点岗位和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三、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

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5月份开始至2006年8月底结束。

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学习动员

学习中纪委六次、省纪委六次、市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金水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学习中央、省、市领导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

通过学习动员,使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增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调查摸底

要结合学习动员,通过座谈等形式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承揽业务、执业活动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以及容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工作环节和岗位,弄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所涉及的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三)对照检查

根据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省、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对《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1、各部门(采购人)自查自纠主要内容:

(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环节。

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项目是否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执行中区本级追加预算、中央、省下达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动用预备费安排用于本部门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是否相应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之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政府采购规定。

(2)采购方式执行环节。

有无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多次重复采购,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

达不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采购项目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的;

采购方式变更是否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

属于服务定点范围的项目,是否到服务定点单位采购中标的产品和服务。

(3)项目委托环节。

是否有利用项目委托向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不正当要求和倾向性意见,谋取局部或个人利益。

(4)确定采购需求环节。

确定采购需求是否客观、公正,有无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存在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提出的评审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评审标准是否公正。

(5)信息发布环节。

有无违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规定,不发布、少发布或不在指定媒体发布或多个媒体发布内容不一致的行为;

信息发布期限是否都符合规定期限;

在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私下向供应商透露不该透露采购信息的行为;

信息公告发布内容和要求是否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执行。

(6)项目答疑环节。

有无违背公平原则,单独与某个供应商接触并承诺其中标(成交)或者组织只有个别供应商现场考察的行为。

(7)专家抽取环节。

是否在省、市、区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有无指定专家等违规抽取评审专家行为;

有无在招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行为。

(8)项目评审环节。

采购人代表有无左右、误导、干预其他评审专家行为,有无将个人意见强加给其他评委的行为,在评审期间有无私下接触有关供应商的行为。

(9)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环节。

是否按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推荐顺序及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有无违背招标(采购)文件约定进行资格后审(或预审),限制或排斥中标(成交)或入围供应商的行为。

(10)质疑答复环节。

是否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及时做出书面答复;

书面答复的内容是否涉及商业秘密;

是否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11)合同签订环节。

是否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以及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行为;

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按规定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及时送财政部门备案。

(12)验收环节。

是否及时进行验收;

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验收标准的行为。

(13)资金支付环节。

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2、集中采购机构自查自纠主要内容:

(1)接受和承揽业务环节。

在政府采购项目接受和承揽工作中是否有采取向采购人索贿、行贿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的行为;

有无迎合采购人不正当要求的行为;

有无挂靠、转让、出借以及超资质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行为。

(2)采购文件编制环节。

编制采购文件是否有指定供应商或品牌、规定排他性条款等行为;

实质性条款是否明确,技术指标设定是否存在倾向或模糊不清情况;

是否明确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评审标准是否公正;

在同一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无替投标供应商编写投标文件的行为。

(3)信息发布环节。

信息发布期限是否都符合规定期限的行为;

(4)组建评审委员会(小组)环节。

评标委员会(小组)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评标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是否有泄密行为。

(5)组织开标、评标(审)环节。

是否按招标(采购)文件约定时间开标;

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如实记录评审委员会(小组)成员的评审意见,在评标记录中有无篡改、隐匿评委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的行为;

是否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有无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

有无左右、误导、干预评审专家评审的行为。

(6)质疑答复环节。

受理质疑案件的累计次数及答复处理情况;

是否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7)与供应商接触的各环节。

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有无与供应商勾结、接受供应商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有无以提供采购信息等为由,收取供应商费用的行为;

有无以帮助供应商谋取中标(成交)为由,索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对照检查工作要求:

通过审查政策文件规定、预算执行结果、采购文件、财务会计记录、会议记录、确定中标文件等,认真查找决策、采购程序和资金、审核等重点岗位和人员的问题;

各单位在对照检查过程中,要把关键部门、关键人员作为重点,对照检查是否存在上述违规违法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根源。

在查找根源过程中,要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作为重点,对查找出的商业贿赂行为要按照行贿受贿的项目、金额、涉及单位和人员等情况详细记录,工作结束后要写出阶段性治理报告。

(四)分类处理

各单位要对查找出的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归纳整理,凡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当按照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财政局。

对超出本单位处理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当移送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认真整改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区财政局将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

整改情况还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评估验收和总结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上工作环节,保质保量的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在每一个工作环节结束后,都应从是否达到了工作要求和预期目标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才可以转入下一工作环节。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检查和验收,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组织领导与监督检查

按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分工,区财政局是区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查自纠工作,并对治理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督导。

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

各主管部门要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与本部门其他领域治理工作统一起来,结合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现状,制定具体治理方案和措施,提出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纠的组织落实工作。

集中采购机构,要重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和自律要求,从从业人员素质、经营者管理、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等方面,认真查找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为确保治理工作质量,区财政局将对治理工作全过程开展监督检查,把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一方面,要对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一方面,要组织检查组到各部门(单位)、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检查。

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以及自查自纠不认真、消极敷衍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五、完善举报制度,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为确保发现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畅通,区财政局已设立了举报电话、电子举报信箱和举报箱,各部门、各单位凡接到涉及单位和个人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都要如实记录,并将举报内容整理造册后报区财政局。

未报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区财政局在督办自查自纠的同时,将会同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依法重点查处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六、自查自纠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学习。

各单位要把治理商业贿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及时传达学习本通知精神和方案内容,切实搞好宣传动员、思想教育工作,把学习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文件精神和领导讲话贯穿于整个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工作始终。

区财政局将在7月中旬进行抽查,了解各单位学习贯彻情况。

(二)高度重视,制定方案。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应当把对照检查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具体化,制定更为详细的工作步骤和时间表。

(三)全面自查,不留死角。

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既要查找出本部门、本行业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市场规则、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正当行为和商业贿赂表现形式,又要掌握自查自纠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工作岗位、从业人员、管理环节、资金等情况。

同时,还要加强督促检查,防止自查自纠工作流于形式。

(四)加强沟通,定期报告。

各部门、各单位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工作环节,做好有关情况的统计工作,在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5日内将工作情况书面(含电子版)报区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要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工作简报,对重要举报情况、发现的案件线索、查出的重大案件等情况要随时报告。

区财政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检查工作,对工作敷衍塞责、认不清存在的问题、剖析不深不透、不认真整改的,将责令其重新整改。

2006年8月31日前,要将整个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总结、整改措施、整改结果,连同有关工作统计资料一并书面(含电子版)报送区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加强协作,综合治理。

治理政府采购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与财政部门积极配合,重大工作事项和问题还要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协调,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工作抓出成效。

(六)治防并重,务求实效。

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及时堵塞漏洞,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要在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

附件:

1、金水区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情况表

2、自查自纠情况表填表说明

附件2:

自查自纠情况表填表说明

一、自查自纠情况表共有二张,表一由各部门(单位)填报,表二由集中采购机构填报。

二、自查自纠情况统计填报的时限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可汇总成一个表报送。

事项或内容多的,也可以按分年度一年一张表报送。

三、本表随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含电子版)一起,于2006年8月31日之前报送区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411室)。

四、如果本表不够用,可另附材料。

五、本表报送时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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