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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农业委员会文件

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文件

扬农〔2018〕33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农业委员会差旅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的通知》(扬发[2016]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差经费管理环节操作规范的通知》(扬财行[2018]5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经委党组研究,制定了《扬州市农业委员会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扬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农业委员会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的通知》(扬发[2016]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差经费管理环节操作规范的通知》(扬财行[2018]5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工作人员临时到扬州市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单位出差人员出差应提前填写统一格式的公务出差审批单(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差。

分管主任出差须经主任审批。

第四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

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七条工作人员到省内外出差的住宿费按江苏省规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附件2)。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扬州辖区范围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江苏省公布的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3)。

伙食补助费原则上按出差往返天数计算,在出差目的地,凡由接待单位或本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到扬州所属县(市、区)出差,实行伙食补助费定额包干,包干后,一律不再报支出差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市内交通费原则上按出差往返天数计算,到扬州辖区范围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在出差目的地,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到扬州所属县(市、区)出差,实行市内交通费

定额包干,包干后,一律不再报支出差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应当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

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

乘坐单位公务车出差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

未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者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离开扬州市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按照组织安排,到扬州市区以外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单位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建立出差经费管理环节操作规范

建立“走前预算、全程用卡、周内报销、及时公开”的操规范,全面建立出差经费管理监督体系,有效加强对出差经费管理的风险防控,实现出差经费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走前预算,就是出差前要有经费预算,不算不走。

因公出

差人员出差前要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经费审批手续。

全程用卡,就是出差过程中的相关经费支出,除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外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全程留痕,不得以现金支付。

出差人员到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出差而用现金结算的,需填写情况说明,说明原因且有2人以上证明人,履行报批手续后,结算金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出差人。

周内报销,就是出差人员回来后,必须在一周内将相关经费支出原始票据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走前预算和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报销事项。

及时公开,就是经费支出单位要在办理报销出差经费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在单位公示栏公布相关支出预算及实际报销结果。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五条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农委印发的《扬州市农业委员会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扬农〔2015〕7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扬州市农业委员会出差审批单

2.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3.扬州市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附件2:

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

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限额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

比例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

人员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

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900

490

380

 

 

 

 

 

徐州市、淮安市、盐城市、连云港市、宿迁市、扬州市、泰州市、南通市

900

490

36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省(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5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附件3:

扬州市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

省份

伙食补助费

(人,天)

北京

100

天津

100

河北

100

山西

100

内蒙古

100

辽宁

100

大连

100

吉林

100

黑龙江

100

上海

100

江苏

100

浙江

100

宁波

100

安徽

100

福建

100

厦门

100

江西

100

山东

100

青岛

100

河南

100

河北

100

湖南

100

广东

100

深圳

100

广西

100

海南

100

重庆

100

四川

100

贵州

100

云南

100

西藏

120

陕西

100

甘肃

100

青海

120

宁夏

100

新疆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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