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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1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和“出礼入刑”的礼法关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与礼刑关系

1.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1.“德”:

敬天、敬祖、保民;“德教”:

“礼治”

2.明德慎罚

③“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2,“礼”“刑”关系(此时期存在着“礼刑”对应关系的表达。

至战国以降,随着法家的形成,而有“儒法”对应的表达,并不存在今人所谓的“礼法”关系)

(1)“礼”1.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

“尊尊”

2.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

军;凶;嘉;宾;吉

③已具备法的性质A.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B.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

(3)“礼”“刑”关系1.“出礼入刑”违背礼,则刑罚。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二)西周时期主要民事法制内容

  1.西周契约制度

(1)买卖契约:

“质”、“剂”1.“质”长,买卖奴隶、牛马;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

(2)借贷契约:

“傅别”1.“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2.“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例题·单选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

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

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

( )(2008/1/8)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

  [答疑编号0101: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西周契约制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实际上“质”和“剂”是有区别的,“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西周婚姻、继承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1“一夫一妻”某些男子可以有妾有婢

2“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附远厚别”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否则即为“淫奔”

(2)婚姻的“六礼”程序1纳采2问名3纳吉4纳征5请期6亲迎

(3)婚姻关系的解除1“七出”(“七去”)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2“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

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

继承的主要是身份,土地,也包括财产。

  (三)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1.西周的司法机关

(1)最高裁判者周天子

(2)中央1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2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3专门的司法属吏

(3)基层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西周的诉讼制度

(1)狱讼1民事案件称为“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2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2)五听判案时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判断其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三刺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前53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晋国赵鞅“铸刑鼎”(前513年)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新兴地主阶级的胜利,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传统,确定了法律公开的原则。

  【例题·单选题】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08/1/10)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答疑编号0102: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

所谓“刑辟”就是刑法、刑律,“不为刑辟”就是不公布成文刑法。

  

(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原文已失传)。

2.内容共六篇1《盗法》“盗”为盗窃,“贼”是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行为。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2《贼法》

3《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4《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5《杂法》《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6《具法》《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3.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4.历史地位

(1)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1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2在内容上,《法经》中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三)商鞅变法(前359年、前350年)

1.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

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2)“富国强兵”:

1奖励耕织;2奖励军功

(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1废除世卿世禄,实行按军功授爵。

2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1“以法治国”、“以吏为师”;2“轻罪重刑”;3不赦不宥;4鼓励告奸;5实行连坐。

2.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同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三、秦代的法制

  

(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

1.危害皇权罪谋反,这在当时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1.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A.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B.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

C.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2.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

3.渎职罪1.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2.军职罪;

3.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主要有:

A.“见知不举”罪;B.“不直”罪;C.“纵囚”罪;D.“失刑”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

2.逃避徭役;

3.逃避赋税:

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1.关于婚姻关系

2.关于家庭秩序

  【例题·单选题】据史书载,以下均为秦朝刑事罪名。

下列哪一选项最不具有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

( )(2011/1/16)

  A.“偶语诗书”  B.“以古非今”  C.“非所宜言”D.“失刑”

  [答疑编号0201: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选项D是对过失量刑不当的处罚,没有明显体现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

  

(二)秦代刑罚(八大类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1.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2.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在秦代主要包括:

①城旦舂;②鬼薪、白粲;③隶臣妾;④司寇;⑤候。

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即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

5.死刑①弃市;②戮;③磔;④腰斩;⑤车裂;⑥枭首;⑦族刑;⑧具五刑

6.羞辱刑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

7.经济刑1.“赀”,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普通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

2.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

赎刑不是独立刑种。

8.株连刑主要是族(见死刑条)和“收”。

  【例题·多选题】秦汉时期的刑罚主要包括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等,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徒刑?

( )(2012/1/56)

  A.候  B.隶臣妾  C.弃市  D.鬼薪白粲

  [答疑编号0202: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D

【解析】秦汉时期的徒刑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和候五种。

选项C“弃市”属于死刑,即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三)秦代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不同数目分为三等赃值,分别定罪。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四)秦代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最高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2)中央廷尉,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地方郡守、县令(司法行政不分)

(4)基层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2.监察机关御史大夫、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四、汉代的法制

  

(一)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1.社会条件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2.直接起因文帝十三年缇萦上书。

3.内容

(1)文帝1.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2.劓刑改为笞三百;

3.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

4.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

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2)景帝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4.意义:

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汉律的儒家化

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与“恤刑”1“上请”。

2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

(2)“亲亲得相首匿”

   A.汉宣帝时期确立。

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B.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C.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三)汉代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汉承秦制

2.监察机关

(1)中央1.御史大夫(西汉);

2.御史中丞(东汉);

3.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

(2)地方西汉武帝以后设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3.诉讼制度

(1)《春秋》决狱——董仲舒1.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2.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3.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

4.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5.“论心定罪”,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

6.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2)“秋冬行刑”1.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2.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例题·单选题】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

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

”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 )(2006/1/16)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答疑编号0203: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其特点是根据儒家的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

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

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

但如果仅以主观动机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者罪行轻重,也会为司法官吏主观判断提供依据。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一)魏(220-265)律(三国时期)

1.改革汉律,做《魏律》(或《曹魏律》)18篇

2.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和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系统化和科学化大大加强

4.“八议”入律魏明帝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

1.议亲2.议故3.议贤4.议能

5.议功6.议贵7.议勤8.议宾

  

(二)《晋律》(“准五服制罪”)

1.张杜注律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2.“准五服制罪”

(1)《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

(2)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制度。

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4)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3.《晋律》20篇西晋武帝颁布《晋律》(《泰始律》)20篇。

4.加法例律:

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总则,向着“刑宽”、“禁简”发展。

  (三)南北朝之北魏(386-534)

1.《北魏律》20篇。

2.“官当”入律

(1)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2)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3.北魏太武帝:

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

4.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

  (四)南北朝之北齐(550-577)

1.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2.“重罪十条”入律1反逆(造反)1(隋唐)谋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2(隋唐)谋大逆

3叛(叛变)3(隋唐)谋叛

4降(投降)―――――――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4(隋唐)恶逆

6不道(凶残杀人)5(隋唐)不道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6(隋唐)大不敬

8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7(隋唐)不孝

―――――――8(隋唐)不睦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9(隋唐)不义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10(隋唐)内乱

◎《北齐律》规定: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唐律承袭隋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

3.《北齐律》12篇《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分则11篇,一直到明朝改为7篇。

创造了重罪十条。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五)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

(1)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

(2)北周时规定流刑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

(3)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时期增加,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例题·单选题】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2008/1/9)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D.《永徽律巯》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答疑编号0204:

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法经》共六篇:

《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具法”是放在最后一篇,故选项A正确。

《魏律》共18篇,《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选项B正确。

《晋律》,又称《泰始律》,共20篇620条。

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而《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一、唐代的法制

  

(一)唐立法——“礼法合一”、“一准乎礼”

1.《唐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1)《武德律》以《开皇律》为蓝本12篇500条,高祖李渊时撰定,是唐代首部法典;

(2)《贞观律》1仍为12篇500条,太宗李世民时制定

2增设加役流

3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

4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

5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

(3)《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1高宗永徽年间,长孙无忌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新律——《永徽律》。

2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撰《律疏》30卷与《永徽律》合编,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又称为《唐律疏议》。

3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4《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5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2.《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以《周礼》六官为模式,类似于行政法典。

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回避制度。

  

(二)唐代诉讼制度

1.刑讯1.刑讯条件A.在拷讯之前,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据。

B.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

C.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D.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2.刑讯方法A.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

B.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

C.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

3.禁止刑讯A.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B.老幼废疾之人。

2.回避《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三)唐代中央司法机关:

唐袭隋制,宋沿唐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1.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2.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

3.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4同时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1.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

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2.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

3.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3.御史台1.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

2.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

3.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

4.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四)唐代的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

(1)“谋杀”指预谋(准备)杀人

(2)“故杀”指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指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为“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六赃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没有枉法裁判的行为。

(3)“受所监临”1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2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六赃的分类与诸多具体惩罚收受贿赂行为的规定,至今仍不失其借鉴意义。

这些规范和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立法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3.保辜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特别制度。

唐代确定保辜期限较之以往是一个进步。

  【例题·单选题】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

  ①“谋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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