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民法的的调整对象及特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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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如下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12、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及产生后果。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的后果有:
第一,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第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第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13、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有:
(1)财产权和人身权;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5)既得权与期待权。
14、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15、公民的概念及其民事法律地位。
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民事法律地位是指由民事法律所确认的公民的民事主体资格,集中体现在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上。
16、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有:
(1)资格平等性;
(2)范围的广泛性;
(3)内容的统一性;
(4)实现的可靠性。
17、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是:
(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确认;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关;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他人不得限制东取消。
18、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公民民事行为的能力的分类有: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9、监护的概念及监护人的设定范围。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监护人的设定范围有: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
(2)精神病人的监护的设定程序和范围。
20、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昨;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项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5)对被监护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21、住所的概念及确定。
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
公民住所的确定有:
(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为住所;
(2)公民的经营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公民在特殊的情况下住所的确定。
22、宣告失踪的概念及条件。
宣告失踪:
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有: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超过法定期间;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4)由人民法院依定程序宣告。
23、宣告死亡制度的概念及条件。
宣告死亡:
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制度的条件有: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2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及其撤销。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有: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终止、财产继承开始。
(2)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宣告死亡的撤消,被宣告人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
25、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特征。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是:
(1)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
(2)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可拥有自己的字号。
26、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特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有:
(1)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它与集体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2)农村承包经营户所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
农村承包经营户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
27、个人合伙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上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的特征是:
(1)个人合伙是自然人的集合,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组成;
(2)个人合伙是财产的集合;
(3)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基础;
(4)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5)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8、个人合伙的财产及债务处理。
个人合伙的财产由各伙人按合伙协议向合伙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两部分构成;
合伙投入合伙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个人合伙的债务处理有;
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在对外关系上,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9、法人的概念及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特征有: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3)法人的责任独立于其创立人和其成员的责任。
30、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是: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1、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法人与合伙的区别有:
(1)在财产关系上,合伙财科长中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归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则归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财产并没有脱离合伙的成员而成为独产财产;
(2)在债务承担上,合伙人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法人而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3)在内部组织上,合伙由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完全与合伙人分离,因此没有专门的意思表示机关;
(4)在存续条件上,合伙的存在受合伙人入退的直接影响表现出更多的个人权利的性质。
32、法人的分类是如何划分的。
法人的分类划分为: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2)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3)营利社团法人与公益社团法人;
(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3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及其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为法律以自然人生命的存为赋予民事权利能力相比较;
(2)法人不享有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普遍和一致的。
3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及其与公民民事行为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与公民民事行为的区别有: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
(3)法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也不同于公民实现民事行为以能力的方式。
35、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属于法人机关的一种;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
(2)向登记机磁、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6、法人终止有哪些原因。
法人终止的原因有: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37、法人清算的主要内容。
法人清算的主要内容有:
(1)业务清结;
(2)资产清理;
(3)注销登记和公告;
(4)清算组织;
(5)法人清算程序;
破产程序;
普通程序。
38、联营的概念和特征。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联营的特征是:
(1)联营关系发生有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之间。
(2)联营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联营关系发生于生产经营领域。
39、联营的形式及内容。
联营的形式有:
(1)法人型联营(也称紧密型联营);
(2)合伙型联营(也称半紧密型联营);
(3)合同型联营(也称松散型联营);
联营的内容是: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是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40、特的概念及特征。
物:
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特的特征有:
(1)它是人身之外的物质资料;
(2)能够满足人们在生活和生产方面的需要;
(3)能为人们所支配。
41、物在法律上是如何分类的。
物在法律上的分类有:
(1)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动产和不动产;
(3)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4)特定物和种类物;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6)主物和从物;
(7)原物和孳息;
(8)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42、有价证券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有价证券的特征有:
(1)它是一种权利证明;
(2)它具有流通性,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在证券交易买卖;
(3)它是投资行为的法律凭证;
(4)它须按法定方式制作。
4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有: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必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4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5、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有;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4)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5)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6)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46、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主要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形式有:
(1)口头形式,指用谈话方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
92)书面形式,指以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
(3)推定形式,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面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4)沉默形式,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表示的不作为形式。
47、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对条件的要求。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要求有: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而非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48、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把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分为两组四类,
(1)附延缓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积极条件与附消极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49、什么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50、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有:
(1)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5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有:
(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5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有: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5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但是,没有法律效力并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
行为如果已经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对于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方式处理: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偿财产;
(4)强制收购;
(5)其他制裁。
54、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地作出意思表示。
55、代理的分类。
代理的分类有:
(1)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2)委托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所产生的代理;
(3)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授权的性质,授权委托证书。
法律规定: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了负连带责任;
(4)复代理,指代理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56、复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复代理的特征,
(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及解任权,(3)复代理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57、复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复代理具备的条件有:
(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事先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目的,代理人才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58、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形式有:
(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的行为;
9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59、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归属。
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及相对第三人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权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
但在一定条件下,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1)被代理人追认;
(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即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3)表见代理。
60、什么是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权的滥用有: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61、代理权终止的概念及原因。
指代理人享有的代理资格消灭。
代理权终止原因,因代理关系发生根据不同而有所不同。
(1)委托代理人的终止原因:
代理期间届满或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其他原因引起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监护关系消灭。
62、期限的概念及其意义。
民法上的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
期限的意义表现有:
(1)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决定某些推定时间;
(3)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时间;
(4)确定权昨的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时间;
(5)决定法律关系效力。
63、期限的分类及计算方法。
期限的分类有:
(1)法定期限,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如诉讼时效期限;
(2)指定期限,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确定的期限;
(3)意定期限,又称约定期限,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如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
期限的计算方法有:
(1)按实际时间精确计算;
(2)按日历所定的日、星期、月、年计算。
64、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诉讼时效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特征有: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65、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有:
(1)构成要件不同;
(2)起算时间不同;
(3)诉讼时效期间可中止、中断或延长,属可变期间;
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4)效力不同。
66、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有:
诉讼时效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后者在适用效力上优于前者。
67、我国民法通则136条对一年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136条对一年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有: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害的。
68、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从什么时候起诉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给予适当的延长。
条件是有特殊情况,它适用于普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限及20年权利最长保护期。
69、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因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权昨,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民法通则》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两种:
不可抗力;
其他障碍。
70、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
第一,提起诉讼;
第二,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第三,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行为。
71、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有:
(1)发生中止的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