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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简答题

简答题

3、简答题

1、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时需注意哪些主要问题?

2、简述我国关于涉外继承的法律规定。

3、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

4、简述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关系。

 

1.

2.

3.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制度:

(1)国民待遇:

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

(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5)不歧视待遇,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本国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4.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都涉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二者最终实现的是人人权利平等,可谓殊途同归。

但是这两项制度侧重点和表现形式不同,主要差异如下:

第一,最惠国待遇仅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国民待遇则可同时以国内立法和条约两种形式加以规定。

第二,最惠国待遇依条约约定的适用范围,一般侧重于商事、经贸领域中的人和事,如商品关税、海关手续等,主要适用于投资、贸易、货物运输等领域。

而国民待遇的适用侧重于一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

第三,凡施惠方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优惠待遇,受惠方即可根据最惠国条款自动取得,无须再与施惠方另订新约或提出请求。

而国民待遇一般限于两国之间,不涉及第三方,并需在法律或条约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四,依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内国的一国外国人同在内国的其它外国人之间彼此平等。

而依国民待遇制度,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内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大致相等。

换言之,前者是以给予一个外国的待遇为标准来给予另一个外国相同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后者是以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为标准来确定外国人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内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

两者结合使用,理论上可确保一国之内所有人的民事权利平等,也可避免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待遇。

 

六、简述题

1、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

答: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①区际法律冲突广泛存在于联邦制国家。

②一国存在不同法域,当冲突规范指引应该适用该国法律时就会产生适用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问题。

2、简述法律本座说。

答: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

冲突规范:

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特点:

(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

(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

4、简述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答: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

①最惠国待遇应以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依据。

②最惠国待遇原本是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却常常要通过受惠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货物等所享受的待遇来加以体现。

③最惠国待遇是使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制度。

5、简述动产三分说。

答:

萨维尼在批判“动产随人”原则之时,提出了与之相对的“动产三分说”即把动产分为三类。

(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

(2)能够确定其所在地(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地方不定期的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随身行李等介于前两者之间者。

第一类应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第二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第三类应视具体情况或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6、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答:

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包括①意思自治原则②客观标志原则③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④合同自体法

7、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

(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

涉外婚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

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男女双方自愿、两性结合、符合法定婚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

近亲通婚、重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2)我国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47条以及《婚姻法》之中,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9、简述域外送达的方式

答:

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与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

国际上通用的域外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外交途径送达②领事途径送达③中央机关送达④法院送达⑤邮寄送达⑥个人送达⑦公告送达

10.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①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

②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

③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11、简述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及例外。

答: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自然人处理商务行为时,如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为有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为能力。

自然人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2.简述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的内容。

答:

司法管辖豁免。

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诉讼程序的豁免。

在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未经该国同意,外国法院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提供证据,以及其他诉讼程序的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的豁免。

一国作为原告在他国起诉或同意作为被告在他国应诉,在这种情况下,示经该国明确同意,他国法院不得根据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1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

②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③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④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

⑤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14.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

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

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

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

其限制具体表现在:

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

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1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

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

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

胡伯认为:

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

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16、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答:

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

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同。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

(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

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

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17.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该法第149条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18.简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

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索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员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岛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事之问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帱。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六、简答题

1.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2.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3.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

六、简答题

1.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

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

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

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

(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

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

(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规定。

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

(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3.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

公共秩序保留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与采用的国际私法制度,其作用在于排除或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以维护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富于弹性的条款,何为公共秩序,由各国根据其不同时期的政策和利益来解释,在什么场合下适用,由法院根据本国利益和具体案情来决定。

公共秩序保留不能滥用,而应慎重适用,否则,会影响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会危害甚至否定国际私法。

 

四、简述题

1.简述当今统一化运动的几个特点。

2.简述连接点的法律意义。

3.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几种解决方法。

4.简述国家许可证协议的种类。

5.简述我国关于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6.简述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意义。

7.简述国民待遇原则。

8.简述冲突规范的特点。

9.简述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10.简述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

11.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2.简述各国关于国际劳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实践。

四、简述题

1.1)统一的工作重点已扩及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等新领域;

  2)统一运动正从区域化向全球性方向发展;

  3)统一化的方式日趋灵活多样;

  4)在统一的各种条约中,越来越多地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2.1)从形式上看,连接点起着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媒介或纽带的作用;  

  2)从实质上看,连接点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的关系。

 

3.1)适用内国法代替;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

  

4.1)独占许可证协议;  

  2)排他许可证协议;  

  3)普通许可证协议;  

  4)可转让许可证协议;  

  5)交叉许可证协议。

  

5.1)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这里的“扶养”包括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及其他有关人之间的扶养;  

  3)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法,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6.1)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有利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也有利于法院的审判活动;  

  2)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及国家的民事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3)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  

7.

(1)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即在同等条件下,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依此原则,第一,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第二,外国人不要求任何高于本国人的待遇;

     (3)根据国际实践,国民待遇一般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即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

     (4)国民待遇通常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给予的。

  8.

(1)它只指出某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它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是一种间接规范,必须与其指引的某国实体法结合起来,才能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它本身不是程序规范。

  9.各国立法和实践对这一原则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国内立法及判例,明确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与内国公共程序和善良风俗相抵触;

     

(2)不得有意规避与合同及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强行性法律;

     (3)不得选择与当事人和合同毫无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不得选择他国冲突法。

     实际上,各国立法和实践都要求所选法律必须与合同及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重大联系或真实联系。

六、简答题。

简答题要求学员答出所问问题的要点并作出简要的解释。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涉外性。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题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

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

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

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

(1)婚令。

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

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

现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限制。

(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现代国家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要求婚姻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印度等国家除外。

在婚姻实质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我国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

(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六、简答题

1.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

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

(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

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

(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规定。

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

(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2.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该法第149条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3、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

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

(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

(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

(4)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

(5)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等三类合同不能选择适用外国法。

(6)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7)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4.简述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法院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

(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

 

六、简答题

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

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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