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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Z307010工程建设标准

本节包括3项内容

1Z30701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1Z3070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1Z30701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701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按级别分)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按约束性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原则和程序

制订国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3)纳入国家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5)国家标准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6)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例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其中GB表示为强制性国家标准,5030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

2001表示是2001年批准发布;《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

其中GB/T表示为推荐性国家标准,5043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07表示是2007年批准发布。

(四)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

复审—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与复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也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子以修订、废止。

一般也是5年复审1次。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一)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的范围和权限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发布、统—管理。

(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在不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可以独立实施。

四、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企业管理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管理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如企业的组织管理、计划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等。

1Z3070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条文中,使用“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的用词,而使用“宜”、“不宜”、“可”等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但在工作实践中,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划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改革后,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包含三部分:

(1)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

(2)批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仍为强制性标准;

(2)自2000年后批准发布的标准,批准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

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也不带“/T”的,也应视为强制性标准。

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机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人、过程、物资、措施、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含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1Z30701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工程建设标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施工企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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