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工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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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工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热力工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程是参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对保证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
结合XX热力公司的现场设备操作和设备安全管理等,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体条件,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第1条:
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
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2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
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
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3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毫米高栏杆和不低于100毫米高的护板。
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栏杆立即装回。
原有高度1000毫米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第4条: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
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5条: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
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
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6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第7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
汽油、煤油、酒精等。
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第8条: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
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第9条: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10条: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
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做其他工作。
第11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转动的机器绞隹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
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
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
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防护工作服。
第12条: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
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第13条: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
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
如:
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
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
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13条: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
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第14条: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第15条: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
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汽鼓的水位计等处。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
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第16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第17条: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第18条:
湿手不准去摸触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
第19条: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第20条: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
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第21条: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
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第22条: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
第23条:
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
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避开制作,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
锤把上不可有油污。
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第24条:
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
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
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
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
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
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
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
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第25条:
使用钻床时,须把钻眼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才可开始工作。
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
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
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
第26条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
第27条: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
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28条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伏。
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伏;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鼓、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
第29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第30条:
在汽、水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时,检修管段应用带尾巴的堵板和运行中的管段隔断,或将它们之间的两个串联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两个串联阀门之间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予打开。
关闭的阀门和打开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上锁并挂警告牌。
第31条:
管道检修工作前,检修管段的疏水门必须打开,以防阀门不严密时漏泄的水或蒸汽积聚在检修的管道内。
拧松管道或阀门的法兰盘螺丝时,须先把法兰盘上离身体远的一半螺丝松开,再略松近身体一半的螺丝,使存留的汽、水从对面缝隙排出,以防尚未放尽的汽、水烫伤工作人员。
附近如有电器设备,应加以遮挡以防汽、水喷到上面。
如果管道上没有疏水门,则须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技工进行松螺丝工作。
如果检修的管段上没有法兰盘而需要用气割或电焊等方法进行检修时,应开启该管段上的疏水门,必要时尚应小心地慢慢松开疏水门上的格兰,证实内部确定无压力或存水后,方可进行气割或焊接工作。
第32条:
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应会同运行值班人员检查工作确已完结,加装的堵板已经拆除,管道已恢复常态,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经离开,然后才可取下警告牌和锁链。
拆除堵板时,必须先把堵板的另一侧积存的汽、水放尽。
第33条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
上打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漏泄,但必须经分场领导批准并取得值长同意,并由分场领导人指定熟悉的人员,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
在工作中还要特别注意操作方法的正确性(如螺丝不要紧得过度,紧度要均匀,注意操作位置,防止汽、水烫伤等)。
第34条:
在地下维护室内进行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室内有无有害气体,检查的方法是可用仪器测量,也可使用绳子吊下专用的矿灯或小动物作试验,但禁止用燃烧着的火柴或火绳等投进地下维护室内来检查,以防止发生爆炸。
在有害气体的维护室内不准吸烟。
第35条:
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或沟道内进行工作的人员,除必须戴防毒面具外,还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上面监护人手中。
如果监护人必须进入维护室作救护,应先戴上防毒面具和系上安全带,并应另有其他人员在上面作监护。
预防一氧化碳及煤气中毒,须戴上有氧气囊的防毒面具。
第36条在有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班倒换工作。
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入工作。
在40~50℃温度内工作,也应适当地轮换工作和休息。
第37条凡在容器、槽箱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必须注意的事项(如使用电气工具应注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
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则工作人员不得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
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第38条:
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作,尽量减少高处作业。
在架空线路杆塔上工作时,除应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应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39条: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是工作,高度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40条:
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公斤,试验时间为5分钟,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
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第41条: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
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第42条:
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
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物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第43条:
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
第44条:
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第45条:
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
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第46条:
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板的木楞上及未经计算过补加荷重的结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建筑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如栏杆、管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