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及工程发包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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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及工程发包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二)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备品及大宗物资采购(省集团物资公司配送中心的除外);

(三)厂领导、厂招标领导小组认为应该招标的其他发包项目。

(四)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发包工程项目及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按照本管理办法的原则,可由招标工作小组采用邀请报价或议标的方式优选承包单位。

三、招标申请

(一)实施部门按照《合同管理办法》中的分工办理项目立项申请或物资采购计划。

并负责提供:

1、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数据,满足招标的技术资料及量、质、期的要求。

2、工程类的还要提供:

(1)合格的工程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方案、质量控制措施及技术要求、

工程量、甲方供料清单、施工工期等,并已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批准;

(2)主要设备、材料、资金计划已经落实。

3、物资类的还要提供:

(1)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

(2)样图(外委加工);

(3)样品(型号、规格、颜色及特殊要求);

(4)技术标准及工艺要求等。

(二)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及其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就发包单位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承办部门可以在发包单位(供方)推荐表中推荐施工队伍,招标工作小组审核后确定发包方式(谈判、招标)及拟承包单位后交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批准,造价在10万元上的工程及5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要经厂长批准。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

承办部门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审批表(或物资采购计划表)、施工(或加工)图纸等技术资料,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

(一)本次招标的内容、范围、所有技术资料及验收标准;

(二)对投标书编写的要求及密封、送达时间、招标答疑时间的要求;

(三)本次评标采用的方法;

(四)合同主要条款(量质期及付款方式、变更结算方式、决算审查取费条款)等;

(五)其它注意事项;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报招标工作小组审查,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招标工作小组(物资类由物资公司)发放。

以上工作应在7日内完成,特殊项目可适当延长。

五、招标程序

(一)招标文件批准后,由招标工作小组按批准的投标单位发放,并收

取一定数额的投标保函;

(二)招标文件发放后5日内,由招标工作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及投标单

位召开招标答疑会,就有关招标事宜存在的疑问做出解答,并填写招标答疑记录,作为结算依据;

(三)按招标文件规定,由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应督促投标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应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注意核对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开标前,应妥善保管好投标文件、撤回修改通知等投标资料;

(四)审计、纪检人员、财务部应当参加开、评标会,并对招投标工作

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保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五)开标后填写开标情况一览表,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评

标采用最低合理报价中标法或综合评标法。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方法,对投标单位进行排名。

并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单位,招标领导小组按职能权限进行审批;

(六)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凭

中标通知书在3日内到承办部门商签合同。

投标保函转为履约保函;

(七)物资采购类由物资公司负责按以上原则组织招投标工作,经法部

参与招标并监督实施。

六、标底

(一)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在保密的环境中编制标底价格。

标底价格编制完成之后应经审查并密封,直至开标。

所有接触过标底价格的人员都负有保密责任。

凡泄露标底价格者,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

(二)对于难以确定造价的发包项目可不设标底,可采用最低合理报价中标法和综合评标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七、招标注意事项

(一)技术方案难以确定的发包项目一般应分两步进行,首先实行技术方案招标,其次在确定方案的基础上再进行商务招标。

(二)应招标的项目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厂招标领导小组的指示实施。

(三)为维护招标秩序,投标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函:

1、投标单位接受招标书后又放弃投标的;

2、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故意抬高报价或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单位或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的;

3、投标单位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利用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

4、中标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商签合同的;

5、以上为招投标管理的一般规定,有关招投标管理的其他规定条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八、其它

属一般性的建安发包项目及材料采购可直接按以上办法进行招标,有关设备检修、特殊材料购买等项目(指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工程量无法详细计算、仅专业队伍才有能力承担的项目及特殊厂家才生产的产品),厂招标工作组应按照本办法及《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竞价、组织谈判小组进行合同谈判等多种方式优选施工队伍及供货方、确定和控制造价,谈判记录整理会签后存入合同底稿。

本办法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厂三项责任制考核。

招标答疑(图纸会审)记录

招标项目名称:

年月日

答疑问题

解答问题

参加单位:

解答人:

招标工作组:

开评标情况一览表

投标项目:

开标日期:

年月日地点:

序号

投标单位

投标报价

工期承诺

质量承诺

其它

代理人签名

1

2

3

4

5

6

招标工作组审批意见:

参加开评标人员评标及推荐意见:

承办部门

业务职能部门

财务部

经法部

纪检、审计

第二部分工程发包管理办法

一、严格发包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

按《合同管理办法》中的职责分工,由承办部门负责提出合同立项申请,并按合同立项申请表的格式填写申办依据、计划费用等,按程序经费用管理部门及业务职能部门审核并确定资金来源,经厂领导批准后取得发包许可。

二、承办部门持经批准的合同立项申请表及相应的达到发包条件的资料报送经法部。

资料应达到的条件:

(一)经职能部门及领导审批后项目实施方案、措施(包括拟订的技术协议)、计划工期等;

(二)工程量计算书要经承办部门及业务职能部门的审查、审核、审定。

(三)甲方计划供料清单等;

三、必须招标的工程,执行本办法第一部分,即招投标管理办法。

四、非招标项目,承办部门及业务职能部门可向经法部推荐经审查合格的承包单位。

经法部对承包单位资格进行复查后择优选择承包队伍,并提交厂领导批准。

五、合同的办理、签订及履行,执行《合同管理办法》。

六、承办部门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施工技术协议;

安监部负责复查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订立安全责任协议、文明施工(含由生技部拟定审核

的环保条款)责任协议,上述文件由承办部门、使用部门及安监部负责对承包单位进行管理实施,做好合同履行中承包方违反合同协议的相应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经法部备案,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七、承办部门负责对发包工程进行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图纸及方案内容,并保证量、质、期达到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合同,严禁私自变更工程范围,不得追加与合同范围不符的内容。

工程变更要严格控制,并填写合同变更单,按规定程序审批。

八、工程完工2~5日内,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承办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5日内牵头组织竣工验收,使用部门、业务职能部门、安监部、经法部参加,分别按职责进行验收,并按合同项目验收单的格式填写。

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在一周内整理完整、清楚、真实的竣工资料(含编制的结算书)按程序报承办部门、业务职能部门审核,到经法部办理结算。

竣工资料应达到的条件:

合格、清楚的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资料,手续齐全的合同变更单(若有)等,经项目负责人、承办部门及业务职能部门专工的审查、审核、审定工程量、甲方供料、合同执行情况等资料,技改、小型基建要有资料室的资料交接单。

经法部对工程量进行必要的抽查后办理结算。

纪检审计(审计)按照厂有关审计管理规定进行审计。

承办部门凭经审核的结算书、验收单办理结算审签,不得让承包单位人员代办,财务部以验收单、结算书、会签单、批准的发票、合同管理软件中的结算台帐作为记帐依据。

十、严格执行先订合同、后施工的程序,凡资金来源不落实的、不按

程序行事的,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否决,确属特殊情况的(如抢修)例外。

十一、所有工程(含主业与多经)的预结算均由经法部审定。

(一)发包工程的结算报价超过10万元及以上的要在内部审核的基础上外委审计,招标项目只统计变更费用,合同包干的不再外委审计。

(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由承包单位承担,审减额在结算价的5%(含5%)以内时按审定价的0.3%计取;

审减额超过决算价的5%时按审减额的10%计取。

该条款签入施工合同中,审计费由甲方代扣。

(三)10万元以下工程的结算由经法部审核,特殊情况10万元以下的也可外委审计,审减额超过决算价的5%时按审减额的10%扣罚承包单位,该条款签入施工合同。

十二、纪检审计(审计、纪检)负责工程管理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十三、每月结合经济活动分析会分析合同签订、履行及工程结算等方面的情况,重要事项由经法部召集协调会研究处理。

十四、合同价款少于50万元的发包工程不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

根据合同支付进度款的项目,需填写合同进度付款审核单。

十五、承办部门及使用部门要监督工程质保期内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原承包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报经法部备案。

在质保期满后组织再次验收,合格后填写质保金支付审核表,财务以此支付质保金。

十六、有关工程方案的编制审批、施工管理、监督、验收、竣工资料等,由业务职能部门(生产部、工程公司)另行规定。

十七、本办法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厂三项责任制考核。

原《发包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十八、本办法所用表格见《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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