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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基本特征和人险对比

1、补偿性(业务性质)(人险为给付性)

2、承保范围具有广泛性各类财产

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交保险费与保险赔款的关系

第二章财产保险合同

要求学生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

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

1、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有哪些

2、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应遵守哪些基本原则

3、导致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一、概述

1、定义合同是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定值保险合同

按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于合同

2、分类

保证

按保险标的不同

财产保险

不定值保险合同

信用

责任

不足额

足额保险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根据当事人不同

再保险

原保险

单保险

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

复保险

3、特征

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附合合同

射幸合同最大诚信合同诺诚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人的名称及住所保险人的组织形式

投保人的基本条件

2、投保人、被保险人

投保人的资格条件

具有能力

具有保险利益

签合同并交费

被保险人:

财产受保险保障的人,享有索赔权的人

3、保险标的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见案例

5、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列明保险责任,不列明除外责任列明除外责任,不列明保险责任

6、保险价值

双方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出险时标的实际价值法定海上保险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及交付办法见案例

9、保险金赔偿办法

10、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时间

投保人的义务:

如实告知事故发生通知

交付保费出险施救

维护标的安全提供单证

危险增加通知协助通偿

赔偿

施救费

承担保险责任任

争议处理费用

检验费用

保险人的义务

条款说明

保密

及时签单

先小组讨论

后同学讲解

案例讨论分析

再老师评析

案例1: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人寿保险保额100万,附加长期意外伤害200万,填写了投保单。

10月6日保险公司谢某提供了盖有总经理印章的《运筹建议书》,谢某按要求交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

10月10日保险公司向谢某发生照会通知书,要求其在十日内补充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并进行体检。

10月17日谢某进行了体检。

10月18日谢某在其女友家被前男友刺杀致死。

10月18日保险公司接到医院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有问题,需增加保费承保,谢某家人称无法联络。

11月18日谢母向保险公司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

案例2:

A单位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企财险,双方约定保险费,第二期在2005年9月1日之前交纳,9月1日保险公司通知A单位交纳保费,A单位称马上交。

9月6日保险公司两次催交来果,9月8日A单位发生火灾,被保险人携第二期保费到保险公司交纳并向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收并拒赔。

案例3:

某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2005年6月29日,2005年6月29日晚上8点,该单位遭遇保险事故洪水,29日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查勘,但洪水一直到7月3日才退出,被保险财产损失惨重,保险人提出负责保险期限内的损失。

案例4:

A保险公司到被保险单位防灾检查时发现被保险人在有粉尘的车间使用开启式电开关,遂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被保险人在9月1日前整改,来用防爆型开关,9月1日被保险人未整改,9月6日,一工人违反规定在车间抽烟使用打火机时发生粉尘爆炸,引起火灾。

保险人拒赔。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2、保险单3、暂保单

4、保险凭证5、批单6、其他保险协议

①分析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②实物展示

四、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1、合同成立

“在投保单上签章或签发保单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见案例分析说明

2、合同生效

交费前、后合同生效交费不作为成立、生效要件

3、变更

4、解除

5、终止(几种情形)

交纳保费未开保单

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某保险公司的一名投保人刚交首期保险费,体检完成不到10个小时便不幸身故,这时,保险公司还没来得及开出保单。

这单保险的受益人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附加合同赔付200万元的标准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未收到体检报告、未同意承保为由,拒赔附加险200万元。

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以何为准?

这起全国时间最短、标的最大的个人寿险理赔案一度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案例介绍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填写了投保书。

10月6日,某保险公司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印章的《运筹建议书》,谢某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及该建议书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

某保险公司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

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

10月17日,谢某到保险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

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的前男友刺杀致死。

10月18日上午8时,保险公司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

保险公司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

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

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保险公司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

同时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万元。

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保险公司声称按“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

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保险公司诉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

2003年5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国内这一宗最大的寿险理赔案做出一审判决:

交付了首期保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

争议焦点

原告:

合同已成立应该赔。

本案庭审时,原告诉称:

基于保险公司已经收取谢某缴纳的首期保险费及谢某已经完成体检两个事实,原告方坚持谢某与保险公司的主险合同、附加险合同都已成立。

退一步讲,如果合同关系没有确立,保险公司就不会作出赔付100万的理赔意见。

主险合同既然约定未签发保险单的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负保险责任,那么这个规定也适用于附加险合同。

为此,原告方援引了包括中国保监会副主席、著名寿险专家魏迎宁等在内的众多学者的学说论证他们的主张。

被告:

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辩称:

对谢某购买的这类保险金额300万的高额人寿保险,各家保险公司一样,需要谢某通过体检、提供财务证明资料,并据此决定是不是承保。

所以,他们认为,谢某死亡时,他们尚未见到他的全部体检报告,不能判定他是不是符合公司的承保要求,保险公司与谢某的保险合同还没成立,附加合同的200万保险金,他们当然不必赔。

对主险已赔付的100万元,保险公司在开庭时表示,这是根据其经营理念作出的自愿商业行为,本来是可以不赔的。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说:

“如果不是我们找理由去赔,边100万万都不赔给你。

”所以他们参考了主合同条款,考虑到谢某的实际情况,做的是一种“通融赔付”。

某保险公司的总监张先生坚持公司方面没有财政部承保。

他说,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承保范围不同,相应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也不同,保险公司之所以赔付100万元是因为主合同条款中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并不意味着合同成立,这是保险理赔的一种国际惯例。

这100万是“某保险公司在国内第一次援引国际惯例,对保险合同关系尚未成立并未出具保单的特殊情形下作出的理赔尝试”。

法院判决全额赔付的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

由于谢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人谢某和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在上面列得清清楚楚,双方对此了达成了一致意见;

加上谢某翌日又缴付了首期保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履行。

因此,法院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已成立、有效,谢某、保险公司均应按约履行。

关于涉及赔付金额达200万之巨的“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法院认为,因为这是保险公司在所有投保人投保前就预先制订好的,将重复使用于不特定投保人的格式合同条款,条款中“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的约定,没有约定保险公司将在何时同意承保、用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

专家点评

针对案情,东北财经大学教授刘子操提出两点建议:

首先,保障责任应从递交投保单缴纳首期保费时开始我国各家保险公司应该改变所推出的险种其保障责任都是从正式签发保单(或约定起保)日开始作法。

将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提到递交投保单、缴纳保费之日,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而并不需要保险公司为此付出额外的代价。

这是因为:

保险责任从递交投保单,缴纳保费之日起,并不是无原则进行的,它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例如,某人填写了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单,交了保费,在核保员出具正式保险单之前,该人死于一次乘船事故。

经核实,投保人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核保人最终确认被保险人符合承包条件,则被保险人将死亡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所指定的受益人或其遗产继承人。

反之,经核实,投保人隐瞒了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与否或改变费率的重大事实,被保险人也不符合承保条件,则保险人不予给付死亡保险金。

所以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发生保险事故获得保险赔付的被保险人,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肯定会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因此可以说这种做法并不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

递交投保单、缴纳保费即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保险人来说,并没有延长保险责任期限,只不过是责任的起止日期不同罢了。

比如,某一批人投保一年期的意外伤害保险,按填写投保单、缴纳保险费算起,其保险期限为2002年5月1日到2003年4月30日,按现行的方法计算保险期限为2002年5月8日到2003年5月7日。

用两种方法确定的保险期限长度相同,都是365天。

至于前者包含、后者没有包含的2002年5月1日到5月8日这7天时间,也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依大数法则,这两段时间的出险概率相同。

所以,保险公司不必担心由于起保日不同而多支付赔付金额。

将保险责任提前到递交投保单、缴纳保险费开始,需要保险公司在实务操作上注意几点:

其一,在正式签单之前所提供的保险,受标准保单条款和责任免除的限制。

发生保险事故后若被保险人死亡或赔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则合同终止,否则合同继续有效。

其二,投保单应由原来的一式一份改为一式两份,除保险人持一份作为保险人的要约申请外,要留一份给被保险人,作为其核实购买保险、购买什么样保险的证明。

其三,加强对业务员尤其是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使他们在第一次风险选择过程中,恪尽职守,把好“病从口入”关,采用询问、察言观色等方法,最大限度淘汰身体不合格的标的。

其次,要改变可赔可不赔的坚决不赔的指导思想。

递交投保单、缴纳保险费即承担保险责任,在人身保险中,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

一些需体检或者进行生存调查的标的没进行这些项目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他们究竟符不符合承保条件谁也说不清楚。

长期以来,我国的大多数保险公司在保险赔付上的指导思想,是可赔可不赔的坚决不赔,结果钱没剩下多少,却往往落下不好的名声,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开展,总的看来是得不偿失。

国外的情况恰好相反,欧美奉行的是,可赔可不赔倾向于赔;

日本的做法是,可赔可不赔的坚决赔。

那么,赔付究竟会使保险公司为此承担多大代价呢?

来自美国的一项统计资料表明,申请投保的人,标准体(按标准费率承保)占总数的91%,次标准体(加费承保)占总数的6%,拒保体只占总数的3%的人体检过不了关,得不到保险保障,比例是非常小的。

更何况这些人从递交投保单、缴纳保险费到核保人员做出核保决策者短时间内,未必会发生保险事故。

再者,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也不一定与拒保体有关,比如由于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和残疾。

比如看来,占填写投保单、缴纳保险费人数3%的拒保体,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微乎其微,保险公司为此而付出的保险金不会很多。

第三章财产保险经营原则

要求学生能运用保险经营原则解决财险中的实际案例

诚信原则损害补偿原则

重复保险的构成条件代位权的大小

一、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1喝啤酒后开车出险案例

“我是一个从来不喝酒的人,有生以来没有喝过一滴酒”。

案例2在汽车投保单中道“汽车将运输的货物是什么”先运煤,后运汽油,在空车时发生保险事故。

案例3在房内存放有汽油,业务员以一般费率承保,后因汽油发生火灾。

1、告知

询问告知

①投保方告知保险标的重要事实

告知形式

无限告知

过失:

漏报、误报

告知的违反

故意:

欺诈、隐瞒

违反责任

退保费:

过失

解除合同

不退保费:

故意

②保险方

明确列明

告知内容:

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明确说明

违反:

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形式

内容

确认

违反:

合同无效

明示

2、保证

默示

承诺

 

②保险方:

保证履行赔偿义务十天

3、弃权与禁止反言

二、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

保险利益的判断

机动车辆买卖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案例

银行贷款房屋抵押保险案例

1、保险利益的概念

2、保险利益的来源

3、保险利益的存在时效

三、损害补偿原则

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损失为限

1、三个为限

保险利益为限

以举例说明

2、赔偿方法

货币支付:

修理、更换、重量

3、赔偿方式

保险价值

①比例责任赔偿方式

赔款==损失×

约定

法定

保险价值的确定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足额保险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不足额保险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超额保险

②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赔款=实际损失解释第一危险责任

③限额责任赔偿方式在农作物保险中赔款=限额责任-实际收获

在货运险中款赔款=保额×

(损失率-免赔率)←绝对免赔

问题:

a、货运险中为什么要采用绝对免赔?

B、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的异同?

4、代位原则

①代位的形式②代位权的大小③法律规定

10万

案例分析1家庭电视机保险被盗后被追回案件价值10000保额5000

8万

6万

案例分析2甲乙

保险人

解释:

向第三追偿的条件委付的条件

5、重复保险分推原则

①重复保险的定义②重复保险的构成条件粮仓案件分析

③重复保险的分推方式

保额比例责任限额责任顺序责任公式介绍课堂练习(现场演示)

④目前重复保险现状、原因分析、后果分析

四、近因原则

同时发生

1、近因的定义2、近因原则

间断发生

连续发生

3、找近因单一原因多种原因

发生火灾时抢救出的财产被人顺手牵羊拿走

注意:

近因一定为被保险人自己遭遇

火灾保险概念(火灾的基本知识)

了解火灾保险定义及火灾的相关知识

火灾保险定义火灾责任

火灾责任

一、火灾保险概念

1、定义承保的标的:

动产和不动产(静止状态)

承保的危险:

火灾及其他约定的灾害事故

2、火灾的定义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①火的条件

点火源能量大小

可燃物形状大小

燃烧三要素

承保后风险检查

承保前风险评估

出险后风险控制

对保险的意义

②火的类型闪火、着火、爆炸、自燃

③火灾的条件

有燃烧现象起出正常的用火范围失去控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④案例:

工商部门收缴假冒伪劣产品案

烟头掉到地毯上案火炉边烘烤衣物案贵重物品藏于火炉被烧案

注意提示:

每个国家时火灾的定义不同,案例处理结果则不同。

举例说明火灾条件

3、火灾责任

①意外失火②他人纵火③物质自燃④邻处火灾波及保险财产的损失

火灾保险承保的标的(承保的财产)

要求学生掌握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的确定

特约承保的标的不保标的

具体承保项目

火灾保险承保标的

1、基本条件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需具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

2、特约承保标的

①珍贵财物②构筑物(需特约、不需加费)

③地下财产需特约、需加费

分析、为什么需特约?

为什么加费、不加费?

3、不保标的

土地为什么不保?

4、具体承保标的

承保依据《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会计科目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借贷记账法:

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资产负债表

会工01表

编制单位:

AB工厂年月日金额单位:

资产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1

100000

120000

长期借款

51

短期资金

2

7000

10000

应付票据

52

应收票据

3

5000

6600

应付帐款

53

应收账款

4

15850

14100

预付帐款

54

减:

坏帐准备

5

200

220

其他应付款

55

应收帐净额

6

15650

13880

应付工资

56

7

8500

9100

应付福利费

57

应收补贴款

8

未交税金

58

其他应收款

9

800

760

未付利润

59

要求学生掌握火灾保险保险标的的确定

存货

10

38000

62000

其他未交款

60

待摊费用

11

1400

1710

预提费用

61

待处理流动资产

12

1900

5200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

62

净损失

14800

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13

其他流动负债

63

其他流动资产

14

流动负债合计

70

85400

98000

流动资产合计

20

185250

244050

长期负债:

长期投资:

71

长期投资

21

25000

37300

应付债券

72

固定资产:

长期应付款

73

固定资产原价

24

240000

310000

其他长期负债

80

累计折旧

25

108000

其中:

住房周转金

81

固定资产净值

26

142000

202000

长期负债合计

83

86800

124500

固定资产清理

27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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