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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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doc.docx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doc

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

青交安发〔2015〕3号

张咸法:

请丛局长阅示,监法处、质量(认证处)阅办。

━━━━━━━━━━━━━━━━━━━━━━━━━

关于印发《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和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统一部署,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了《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

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5年3月2日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荣乌高速公路莱州段“1·16”重大交通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多发势头,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按照省政府和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自现在起至12月底在全市开展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各级领导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重要指示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省深化“平安行·你我他”行动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先,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推动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员工岗位”五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提高制度执行力,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多发势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隐患,大力查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四非”违法行为,即:

非法挂靠经营;未取得运输许可车辆非法承运危险化学品、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生产、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违规发货、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

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生产、改装、改装伪装、维修环节,从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企业充装装卸作业源头管理,从道路运输管理、执法过程,强化责任落实,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一批违法生产、改装、改装伪装、维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企业,严厉查处整改一批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标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厉查处一批销售违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伪造、变造合格证、发票销售违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单位,严厉查处一批无资质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企业违法行为,清理一批“空壳公司”和挂靠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理一批非法拆解企业,追究一批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单位、个人及其负责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全力防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摸底清查

交通运输、公安、经信、质监、安监、工商、商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和行业监管责任,对所直接管理或归口管理的单位、行业涉及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企业、单位、车辆、从业人员情况和资质状况进行细致排查摸底,分别分类建立信息化台账和安全隐患档案,实行动态监管和信息共享。

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摸清全市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底数,分清有多少车辆和企业存在违规运营、挂靠经营、异地运营等行为。

全面排查从事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运输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建立企业目录和高危企业信息目录。

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落实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车辆监督管理制度。

公安部门要利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全面排查梳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登记数据、检验情况、报废期限以及车主、驾驶人等信息,并录入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管控平台。

对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进行交通管控。

安监部门要全面摸排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液化气充装单位基本情况,将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及时向同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并以整改建议书的形式通报当地政府组织解决。

经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生产企业的排查,加强汽车生产公告管理和生产一致性审查,形成目录清单,并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要全面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对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审查。

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常压罐体检验机构的违规问题进行排查,彻底查清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情况,督办整改。

工商部门要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生产、经营、修理、回收加工装配相关企业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的基础上,重点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生产、销售、维修、报废拆解等行业的排查,对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

查处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个人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全面规范市场主体资格。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报废拆解行业的监管力度,全面清理排查报废拆解企业违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打击清理非法拆解行为。

(二)开展从业资质集中审查

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本职,强化资质、资格审查和管理。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的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工商、公安部门配合;车辆资质的管理,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质监部门配合;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对非法改装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审查,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质监、工商、安监部门配合;车辆拆解企业由商务部门负责;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路面管控,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质监、安监等部门配合。

要坚持源头治理、系统监管,全面检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颁发的涉及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相关资格、资质、证照等,加强企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上岗资格、资质的审查比对和日常管理。

资格、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企业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没有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上岗的;证照管理不严格,未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学习或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未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及时更换证照的。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按照下列条件审查: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符合条件的车辆、设备、场地、从业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按法定程序申领许可,或者使用欺骗、虚报、瞒报等方法骗领许可证的,或者现有条件不符合许可规定,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已经取得许可的应当撤销。

严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或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由无改装资质企业进行改装,严禁非法改装、伪装、私自加装罐体。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证》,并在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品名。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和设备技术状况完好。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紧急切断装置。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不得“大吨小标”、“大罐小标”、“小车大罐”和违规降低罐体壁厚。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从业资格证: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驾驶证被吊销、注销、撤销的;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吸食毒品的;患精神抑郁类、心脑血管类等疾病尚未治愈的。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运员应当经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知晓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品名,熟悉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规程。

(三)整治非法承运

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安监、公安部门全面排查从事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运输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对照发货和充装危化品信息记录,依法取缔所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或单位、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和押运人员。

要组织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8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罐体是否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要求,凡是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全部停运。

要用好、用足法律手段,对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车辆、人员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从严惩处。

对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9条处罚。

对于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0条处罚。

对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6条处罚。

对违反规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存在违法行为记录的,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整治违规发货或非法充装

交通运输、质检、安监部门要依法督促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和液化气充装单位建立对危险化学品承运人的查验、登记等制度。

一是建立查验制度。

在发货或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做到“四必查”:

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大罐小标”、“小车大罐”;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

承运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超经营范围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的、运输车辆或罐体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货或充装。

未建立此制度的企业3月底前必须建立并执行。

二是建立流向信息登记制度。

对货物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车辆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交通运输、质检、公安、安监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建立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制度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凡是未按要求严格查验相关内容,向非法改装伪装车辆、罐体不合格车辆、配备的驾驶人和押运人员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充装或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7条处罚。

对于向不具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的企业或单位销售的,公安部门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4条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非法生产、改装

经信、交通运输、工商、质检、公安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地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物流站场等场所开展明查暗访,实施突击清查行动,严查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罐式专用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普通货车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要针对发现的问题,调取企业近两年改装车辆记录,倒查改装车辆的法定用途、改装后的用途,所属单位、个人及流向。

交通运输部门要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质检、公安部门要深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车辆管理所、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等场所暗访,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验、登记是否按规定进行。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改装、拼装、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以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生产、销售场所予以查封,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73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对其他企业从事非法改装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罚款。

明知非法改装车辆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而改装的、因非法改装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等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检验机构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深入危险化学品装载充装和发货的企业、站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发上路前的装载状况进行检查,凡是非法运输、无证运输、超载运输,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驾驶人、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一律依法处罚。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高速公路入口处等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等技术设备,加强超限超载检查。

要依托交警执法站、超限检测站,对途经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格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检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以及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危险化学品,检查车辆是否非法改装伪装,检查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车身反光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车上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运输车辆,要检查是否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及规定的速度运输。

对检查发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驾驶人处以罚款、记分,同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89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处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9条、64条对非法运输企业及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处罚。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及装载发货人员、驾驶人、押运员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5年3月1日开始,到12月底结束。

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3月至6月底)。

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下发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并进行层层动员部署。

组织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整改,所有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全部停运,立即拆除、销毁,恢复原状。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7月至10月底)。

组织深入企业、路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行为和未整改的安全隐患,倒查追责、上限处罚。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5年11月至12月底)。

全面系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严管常态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层层部署动员,广泛宣传发动。

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责任目标,明确完成时限。

各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完善配套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要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在检查过程中,有违反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要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交通运输、公安、经信、质监、安监、工商、商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动员部署本部门、本系统迅速行动起来,坚持从上到下,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将责任和压力传递到基层这一“神经末梢”,突出解决好“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二)强化教育培训。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指导、督促危化品运输企业组织对驾驶人、押运员开展一次集中教育培训,讲授恶劣气象条件下安全驾驶技能和应急知识培训,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驾驶人、押运员重点培训紧急切断装置的结构类型、安装位置、操作规程、维护要求、应急处置常识等要点内容,确保每一名驾驶人、押运员掌握如何操作紧急切断装置。

同时,要将“1·16”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向所有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进行通报,组织对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人、押运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员开展警示教育。

在深入企业检查时,每个企业要随机抽查10名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员,了解其掌握危化品产品知识、使用紧急切断装置以及企业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三)加大执法力度。

对集中排查出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车辆、装载、出厂上路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立即开展全面、严格、彻底的清理整治。

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零容忍”,充分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严管重罚、上限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要与企业经营资质、车辆运输资质、驾驶人从业资格挂钩,该停业的停业,该关闭的关闭,该吊销的吊销,该降级的降级,提高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成本。

对安全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的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交通运输部门不批准增加新的营运车辆,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公安机关不批准核发道路运输通行证。

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不再审批增加新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四)广泛宣传发动。

要积极协调本地媒体,精心策划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打好宣传战。

结合“1·16”事故,组织媒体深入企业、路面,深度调查、剖析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严重危害和当前危险化学品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曝光一批查获的典型违法案例,公布一批违法严重的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和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形成对非法改装伪装和违法运输的强大舆论压力。

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查实的要及时落实奖励。

(五)严格责任追究。

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研究跟进整治措施。

对于检查发现和事故暴露的监管缺失问题,要倒查追究管理部门的责任。

对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各个环节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要把非法改装企业多,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突出、事故多发的地区列为重点,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明查暗访、突击检查、蹲点督导,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对专项整治行动不重视、效果不明显的地区,要通报批评。

市道路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交通运输、公安、经信、质监、安监、工商、商务部门要每月5日前汇总本部门本系统上月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报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区(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在2015年12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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