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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筹办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

乙方合同编号:

【】

 

委托筹办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

签订日期:

 

目  录

一、委托会议筹办事项2

二、合同金额及支付4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5

四、知识产权7

五、保密7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

七、违约责任10

八、不可抗力11

九、通知及送达12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3

十一、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14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现拟委托他方筹办会议;

2、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委托筹办会议;

3、甲、乙双方已经就上述有关事项达成意向。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会议筹办事项

1.1会议与会议筹办

1.1.1会议的具体描述如下:

(1)会议名称:

(2)会议的主题和内容:

(3)会议的规模:

(4)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

(5)乙方应该在会议召开之前()日完成会议的筹办工作。

1.1.2本合同所指的“会议筹办”是指为了实现以上会议的目的和保证会议的如期、正常进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会议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提供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活动。

1.2委托筹办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会议筹办,乙方的具体工作如下:

1.2.1会议策划方案:

1.2.2会议管理:

1.2.3会场租赁或提供:

1.2.4会议设备租赁或提供:

1.2.5会议文件:

1.2.6会议礼品准备:

1.2.7会场安全、消防、保卫:

1.2.8会议请柬、入场券制作发送:

1.2.9其他:

1.2.10如果乙方负责提供会议参加人员的接待、食宿、休息、娱乐、运送等服务,则其具体的规格和标准或费用见附件_1_。

二、合同金额及支付

2.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RMB),如无其他规定,本金额已经包括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各项服务,包括设备、场地、人员、酒水、茶点等各项服务报酬。

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2支付方式:

甲方以第种方式按下列日期支付:

(1)支票;

(2)现金;(3)转帐。

2.2.1甲方应该在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即人民币(大写)元(RMB);

2.2.2乙方根据本合同第3.2.14条款,在电信维基网()建立企业空间,并完成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和服务的更新。

同时,如果乙方已经全面、适当地履行了本合同,并且甲方没有异议的,甲方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的()日之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即人民币(大写)元(RMB)。

2.3双方的账户如下:

甲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乙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2.4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发票开具要求请见附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供应商须知》。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按期支付会议筹办费用;

3.1.2为乙方的筹办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3.1.3对乙方的筹备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要求和修改意见;

3.1.4有权就会议规划、场景设计、会议安排等提出要求;

3.1.5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提出的计划和方案并要求乙方进行补正和修改;

3.1.6在会议进行期间,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以对会议的进程、规划、设计、管理、服务进行现场的指挥和变更;

3.1.7会议筹办活动由乙方负责,甲方对因筹办会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法律责任;如果甲方已经承担的,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有权依本合同的规定定获得相应的费用;

3.2.2乙方负责制订会议的规划、场景设计、项目管理和会议安排计划和方案,并应在具体实施前报甲方审核;相关计划和方案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具体实施;

3.2.3负责办理会议的举办所需的审批或备案等事宜;

3.2.4负责提供会议场地,并负责场地的装饰、装修、布置、清洁。

乙方应提供的会议场所的面积、设施、档次、地理位置以及具体地点和具体时间见附件2;

3.2.5乙方负责提供会议所需的设备。

乙方应提供的设备种类、数量、单位租赁价以及使用时间,见附件3;

3.2.6乙方应该提供服务人员的总数量,以及会议管理人员、会议规划、布置人员以及会议服务人员、保安人员等具体人员的人数、来源和名单,见附件4;

3.2.7乙方负责会议期间现场秩序的维护、管理、文件的分发、茶水供应及必要的保安保卫工作等会议所需的服务;

3.2.8乙方应保证会议场所及设施的正常、持续使用,保证会议效果。

为此乙方应在会议现场配备必要的服务人员、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及时处理会议现场发生的事件。

会议休会期间,乙方负责会议现场的清洁、整理;

3.2.9乙方在履行以上义务时,如甲方提出要求和修改意见,乙方应积极配合,尽快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意见进行处理,直到达到甲方的要求;

3.2.10乙方应该亲自筹办该会议的有关事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会议筹办工作的全部或者主要部分委托或分包给第三方;

3.2.11乙方自行承担该会议筹办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因为举办该活动而与第三方发生的法律责任;

3.2.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会议进行冠名或以任何方式收取任何第三方的赞助。

3.2.13为甲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及在甲方范围内进行的生产、服务活动须符合甲方在环保及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规定,避免对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造成影响。

3.2.14乙方应在电信维基网()建立企业空间,并把本企业相关的产品图片、产品介绍、数据参数等资料更新到企业空间。

同时应登记和及时更新管理人员和售后服务联系人信息、建立在线客服系统及时解答相关问题。

四、知识产权

4.1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甲方商标和企业名称,乙方保证以正确、合理的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并不得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

4.2甲方依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宣传资料以及宣传资料中所包含的创意、设计、图形、图片、文字等,其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

五、保密

5.1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甲方关联公司。

“甲方关联公司”,指甲方的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省公司为甲方时适用]/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市公司为甲方时适用]。

5.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XX的任何披露。

5.3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5.4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5.5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5.6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5.6.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5.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或

5.6.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5.7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6.1乙方在距会议开始()日之前没有完成会议筹备工作的,或者在距会议开始()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乙方能够提供会议场所或者会议所需要的主要设备的,或者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2如果甲方对于乙方的会议筹备计划或者会议彩排或者会议筹办工作或者人员安排不满,要求乙方改正,而乙方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3甲方认为本合同不必履行时,甲方可以在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即人民币(大写)元(RMB)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合同。

6.4会议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或参会人员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可以延期。

甲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可以扣除合同金额百分之(%),即人民币(大写)元(RMB)以补偿乙方为会议筹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6.5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改变会议的举办时间和安排。

因此给乙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会议筹办时间的,甲方应给乙方必要的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七、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2如果乙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会议筹办工作,每迟延一

(1)日,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如甲方选择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7.3如因乙方提供的设备质量等原因致使会议延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由于会议延期而造成甲方额外支出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7.4在会议筹办和会议举行期间或者之后,如因乙方所提供设备(包括设备的质量、设备倒塌、凹陷等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物质损失的,乙方应当单独承担全部责任。

7.5如因乙方所提供设备的质量原因,致使会议中断、提前结束或者其他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的,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合同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

7.6如果因为乙方筹办工作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影响会议效果的,应该酌情减少报酬,如果因此致使该会议目的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实现,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7.7如果因为乙方筹办工作的原因,损害甲方声誉的,乙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7.8乙方对因工作原因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使用或者泄漏给他人,否则应该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9甲方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而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和/或其他知识产权,乙方仅限于在本合同目的范围内使用,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使用,否则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10在会议的筹办和会议的举行期间或者之后,如果因为乙方没有适当履行义务,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乙方应该负全部责任。

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11如乙方办理的委托筹办事项违反法律法规,乙方应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如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12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八、不可抗力

8.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8.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8.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及

8.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8.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8.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

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九、通知及送达

9.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发出。

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9.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9.4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9.3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9.3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A)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B)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C)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D)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五日为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七日为视为送达;

9.4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如致甲方:

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如致乙方:

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0.3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广州进行仲裁。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它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10.4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0.5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10.6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章依然有效。

十一、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1.1新闻发布及公告。

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

11.2第三方不受益。

除各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本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

11.3整体合同。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1.4转让。

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

11.5语言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标题。

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1.7弃权。

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

11.8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1.9费用。

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1.10鉴于条款纳入。

本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合同,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11.11无中间代理。

双方确认,没有任何代理人、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本合同或本合同拟定的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并且没有任何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的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的合同、安排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有关的任何代理费、中介费、中间人佣金或类似的佣金。

11.12合同修改和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1.13签署授权。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

11.14合同效力。

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1.15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已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

(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职务:

日期:

 

乙方:

(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职务: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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