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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N政法干警攻略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

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1、考点:

96、民通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原、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订约时诚实行事、埠蜜诈,在订约后重信用、自觉履行。

第六节民事法律关系2、考点:

抗辩权按照划分标准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成很多种类,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可以将民事权利分成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和抗辩权四种。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用权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3、考点:

动产质押权人的权利,并注意法律并没有规定质权人对质物有优先购买权。

《担保法》第63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4、考点:

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考点:

公民出生时间的确定民通意见第一条规定:

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它有关证明认定。

第二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2、考点: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民通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娩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注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几个字。

第三节公民的住所3、考点:

公民住所的确定民通意见第九条的规定: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节监护4、考点:

监护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民通第133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5、考点:

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效力民通第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阳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得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注意“除为”。

6、考点:

监护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民通意见第159条规定:

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0条规定: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国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7、考点:

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确定民通第23条规定: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8、考点: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它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死亡时间利害关系人必须遵循这一顺序。

9、考点: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指定民通意见第30条规定:

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10、考点: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11、考点:

撤消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民通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2、第七节个人合伙考点:

合伙负责人处理合伙财产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13、考点:

合伙人债务的承担、追偿权、被告的适格民通第35条规定: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通意见第46条规定: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是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民通意见第48第规定: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通第30条规定: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法通则意见第50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它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

民通第35条规定: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民通意见第47条规定: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序相当的多承担责任。

民第35条规定:

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全体合伙人先后或者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的请求。

另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的一般原理14、考点: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关系民通第38条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它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注:

行政副职也可成为法定代表人。

15、考点:

法人的分类以法人的业务活动内容为标准,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包括事业法人。

根据法人产生基础的不同,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其中社团法人是指一定财产为基础由两个成员集合而成的法人,强调人的集合,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财产为基础为实现一定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强调财产的集合。

根据法人活动目的的不同,法人又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第二节无考题第三节法人责任16、考点:

法人的有限责任民通第37条规定:

法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地,(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是债务与责任相分离的。

它的主要特征是:

其一,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移于国家、创立人、其它法人或者法人成员:

娩二,法人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法人的独立财产是由其成员的出资形成的,法人的成员也仅以其出资的财产为限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

17、考点:

企业法人的成立和变更民通第44条规定: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它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注意:

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

18、考点:

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民通第26条规定: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41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产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19、考点:

企业法人的变更民通第44条规定: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它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

20、考点:

清算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通第40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据此,清算法人便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原理21、考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根据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一方给对方某种利益,而对方接受这种利益时需要支付相应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偿行为是指一方给对方某种利益,而对方接受这种利益不需要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中一方还是双方享有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务和双务行为。

单务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只享有权利,他方只负担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互相享有权利并互相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

较普遍观点认为:

借款是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22、考点: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16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26第规定: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3、考点: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人行为,如果当事人外部意思和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便是意思表示不真实。

24、考点:

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推定形式,即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者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出某种意思表示。

另一类是沉默形式,即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动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四节无效民事行为25、考点:

无效民事行为民通第58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6、考点: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47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另要注意:

合同法47条与民通58条的区别:

严格按照“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进行适用。

第五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7、考点:

欺诈和诉讼时效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

另民通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考点:

欺诈构成要件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人欺诈的行为(3)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的认识;(4)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第六节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这部分无考题)第七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29、考点: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前提。

附期限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本质区别是,期限必将到来而条件不一定产生,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30、考点: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生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以条件内容所设定的事实发生与否为标准,条件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

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

第五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的一般原理(无考题)第二节代理的种类31、考点:

委托代理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及三种代理的内涵民通第64条规定: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32、考点:

复代理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400条规定: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民通第68条规定:

委托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第三节代理权的行使33、考点:

代理权的行使原则民通第68条的规定:

及66条的规定: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节无权代理34、考点:

代理的效力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民通第63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第二节违约的民事责任(两节无考题)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35、考点:

一般侵权,务必注意与共同侵权的区别民通第117条规定: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它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民通第125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6、考点:

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理论和实践,债权人对部分债务免除连带责任时,该债务人仅就在连带债务中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向债权人负清偿责任,而不再负全部给付的债务,此时,其它债务人仍应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37、考点: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是指被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在承认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据以主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某种相反事实。

民通107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8条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131条规定: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8、综合题考点:

共同侵权的构成、民事诉讼的被告、连带之债的承担。

民通第117条的规定: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原理,在连带债务中,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务人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请求给付,债权人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者数人请求一部分或者全部给付。

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给付请示求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而拒绝给付。

当然,债权人亦有权以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

第五节特殊侵权行为39、考点:

特殊侵权行为责任民通第127条的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0、考点: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通第123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1、考点:

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通第129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42、考点:

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是指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的损害是由行为人所致,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

民能第126第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建筑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3、考点:

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通第122条规定: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4、考点: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节民事责任的承担45、考点:

侵害身体权的赔偿范围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

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诉讼时效的一般原理46、考点:

诉讼时效的运用民通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由此可推知诉讼时效只运用于请求权。

第二节诉讼时效计算47、考点:

诉讼时效民通第136条规定: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八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的一般原理第二节人格权48、考点:

侵害名誉权民通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有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49、考点:

侵犯公民的肖像权民通第100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上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另民通意见139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厨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第九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物权的种类50、考点: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该土地称需役权)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该土地称供役权)的权利。

由此可见,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而设定的,不能独立存在,更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

51、考点:

他物权的权能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典权属于用益物权,以使有、收益为内容,权利人当然可以取得原物所生孳息的所有权。

哪么质权人呢?

根据担保法第68条的规定: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52、考点:

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与从物是从物理上相互独立而用途上又相互联系的角度对物所进行的划分。

两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效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物,起配合作用的为从物。

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从物应随着主物的转移而转移。

53、考点:

财产所有权的性质根据权利人是对自己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物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完全物权,具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并能够排除他人干涉。

他物权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权的权能,因而为限定物权。

第十章财产所有权_lF>h3_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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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财产所有权的权能第三节财产所有权的取得54、考点:

所有权和取得方式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

非产权人在使有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错]时附属物如何处理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55、考点:

埋藏物的归属民通意见第93条规定:

公民、法人对挖掘、发现的埋葬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56、考点:

所有权的取得根据司法实践,拾得物在招领已过被拍卖的情况下,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另外,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57、考点:

拾得物的处理,及悬赏广告的问题民通第79条规定: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另外,悬赏广告人也应履行相关承诺。

58、考点:

添附财产的归属根据民法原理,关于添附的处理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无约定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由原所有人共有,也可以归某个所有人所有,由其给其他当事人适当补偿。

第四节善意取得制度第五节财产所有权的移转59、考点:

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民通第72条2款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0、考点:

所有权的变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

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责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第十一章财产共有

61、考点: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民通第78条规定: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62、考点:

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第48条规定: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价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63、考点: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民通第35条规定: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人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通意见第53规定: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第三节共同共有64考点: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注意法条中的“在同等条件下”几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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