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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自治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五条设立村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口学校。

村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村计划生育人口学校负责育龄群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传授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和科技致富知识。

村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由村人口主任担任。

  第六条建立村计划生育协会。

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5-6名、会长1名、副会长1名,会员人数达到村总人口的10%以上。

  第七条成立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及时反映群众的建议和意见,监督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实施。

村民自治监督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6-8名,由村在村代表中推选产生。

  第三章队伍建设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要明确1名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口主任),其他村干部负责所包村民组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每个村民小组配备1名育龄小组长,并同时兼任村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小组长,负责采集辖区内的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包括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等方面的信息)、辖区内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和迁进、迁出人员的基础信息。

育龄小组长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计划生育事业,有较强责任心和事业心,且育龄群众拥护。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切合本村实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完成。

  

(二)组织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三)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活动场所。

  (四)做好各种计划生育合同的签订工作。

  (五)帮助育龄群众解决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所遇到的困难。

  (六)选拔德才兼备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七)带领全村开展“少生快富奔小康”、“一建三创一帮带”、“百万会员一帮一”等活动,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优质服务,做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八)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对计生协会工作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认真落实上级计生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按照协会章程,定期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审议协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其它重要事项,安排布置工作任务。

  (三)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少生优生、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会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帮助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扎扎实实地开展“三结合”、“百万会员一帮一”、“一建三创一帮带”、“五大幸福计生”等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出台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帮助有困难的会员解决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困难,向广大育龄群众传授生殖保健系列服务知识,引导会员和育龄群众少生快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五)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典型,加强对协会会员小组的指导和服务。

  (六)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各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七)抓好计生协会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逐步扩大会员队伍;

分层次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协会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村人口主任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制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坚持“村为主”工作方针,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保证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本村得到落实。

  

(二)认真执行生育政策。

掌握全村育龄群众的婚姻、生育等到基本情况;

实行孕前管理,组织育龄群众参加生殖保健检查,针对已婚育龄群众的不同情况进行经情、孕情访视,积极开展避孕节育措施长效落实;

及时提供避孕药具服务,促使育龄群众落实安全、简便、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及时协助政府兑现奖励规定;

劝阻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等行为;

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典型。

  (四)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优质服务。

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医保和老有所养等社会福利工作,减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五)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及时准确地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变动情况,并及时录入(变更)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做到簿、卡、册齐全,填写清楚无误;

如实向党组织、村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积极给领导当好参谋。

  (六)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学习和开展有益的活动。

负责培训村育龄小组长。

  第十三条育龄小组长职责:

  

(一)组织育龄群众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节育避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妇幼保健等知识。

  

(二)了解和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经情、孕情、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

  (三)组织育龄妇女参加生殖保健检查,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按时参加环情孕情检查。

  (四)协助村委会人口主任、包组干部做好避孕药具发放和随访工作。

  (五)做好孕情、生育、避孕、节育、死亡及外来人口等情况的信息采集等统计报告工作。

  (六)为群众收集、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科学信息,引导、帮助育龄群众少生快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第五章婚育管理

  第十四条凡居住在本村的育龄群众,均属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

  第十五条育龄群众为未婚男女、已婚育龄夫妇、离异丧偶寡居者三类。

在已婚育龄妇女中,已落实绝育手术的为一般管理服务对象,其余为重点管理服务对象。

  第十六条凡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的夫妇为育龄夫妇。

  第十七条村居委会在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方面有下列权利:

  

(一)有协助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村民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权利。

  

(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与村民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如果村民违反合同条款,有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收取违约金的权利。

  (三)有依据本《章程》的规定对村民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权利。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广泛宣传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

  

(二)定期组织村已婚育龄妇女参加镇卫生院和计生站开展的环情孕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活动。

  (三)动员、指导村已婚育龄群众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可靠避孕节育措施。

  (四)按本《章程》的规定,落实对村育龄群众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第十九条育龄夫妇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参加村计划生育各种会议、宣传、服务活动的权利和参加计划生育人口基础知识教育学习的权利。

  

(二)有掌握了解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权利。

  (三)有获得生育、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

  (四)有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的权利。

  (五)有对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

  (六)有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有享受本《章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权利。

  第二十条育龄夫妇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

  

(二)自觉遵守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执行与村委会签订的计生育合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按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如果出现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应主动自觉终止妊娠。

  (四)协助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按照参加妇(孕)检,主动参加镇组织开展的环情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选择并落实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五)如果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生育行为,应主动接受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

  (六)关爱女孩,生男生女顺其自然,不虐待女孩,不遗弃、残害女婴。

  (七)自觉接受各级计生部门的检查、调查、如实回答各种询问。

  第六章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凡拟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群众,在外出前,须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凡流入村内的已婚育龄妇女须与房东或店主、用工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对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群众和流入村的外地育龄群众,村委会应造册登记。

  第二十三条村外出务工、经商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须到流入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回到户籍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环情孕情检查,并按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流入村的外地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须参加计生站组织开展的环情孕情检查。

  第二十四条将流入村的外地已婚育龄妇女纳入常住人口管理,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

流入村的外地育龄群众应自觉遵守本《章程》,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村委会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给予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和符合政策生育两女户的夫妻,按规定落实“奖励、保障、救助、优惠”等四项制度。

  

(二)在招工、聘干和子女参军等到方面优先推荐。

  (三)对贫困计划生育户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尽量推荐申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四)优先享受生殖健康和独生子女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应受到下列处罚和限制:

  

(一)违反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的应按标准缴清社会抚养费。

  

(二)虐待、遗弃、残害女婴的应受到法律制裁,追究法律责任。

  (三)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作处理及未处理到位、不按时参加环情孕情检查、不按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计划外怀孕者不按时落实补救措施的,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公约》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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