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43076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十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十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十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十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十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十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十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十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十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x

《十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十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十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x

十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村民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下简称“三自”活动),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做到无早婚早育、无计划外生育等违法违纪现象,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

第三条凡常住我村(外来人员一个月以上)和户口在我村而外出(非婚嫁)的村民,都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四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乡党委、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成立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计生协专职副会长、计生专干、村文书等为成员。

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和修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征求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意见,经过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讨论同意,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组织直辖市本村各方面力量,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活动,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三)及时解决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职责是:

(一)完成乡人民政府下达当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

(二)建好村“三位一体”(村人口学校、村计划生育服务室、村计生协会活动室),组“两位一体”(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之家、计划生育活动室)活动阵地;

(三)与育龄群众签订和履行《计划生育协议书》;

(四)配好村计划生育专干、村民小组计划生育指导员;

(五)定期向村民代表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六)筹措计划生育活动经费,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含计生协专职副会长)的报酬待遇;

(七)在大力支持村计划生育协会创办计生“三结合”项目经济实体。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应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按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其主要职能:

(一)组织会员管好自己一家人,帮好联系户,带好左邻右舍,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本《章程》;

(二)协助村委会为育龄群众开展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参与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创办计生“三结合”项目经济实体,做好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中困难户的帮扶工作;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生育政策的落实、计生经费管理;

(四)监督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监督村委会对本章程的实施,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

村计生协会要有一名专职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村民小组组长和计生协会小组组长,负责落实各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带领会员做好本组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村妇代会、共青团支部等群众团体和民兵组织要动员本组织成员带头遵守本《章程》。

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权利。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无生育能力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收养一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孩子。

(二)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三)有节育手术有效安全保障权。

在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避孕节育措施进行知情选择。

以一孩上环、二孩结扎为主,经诊断不宜上环、结扎的,可选择一种安全、有效的药具避孕。

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治疗。

(四)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

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五)有享受《条例》和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六)有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不得计划外生育;不得早婚早育;不得非婚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孩子。

(二)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

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三)有及时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的义务,不得躲避计生工作人员的避孕节育情况查访;不得计划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四)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

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查访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五)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原因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终止妊娠。

(六)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计划生育外生育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处理;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本《章程》的村民,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实施制度

第十二条学习宣传制度。

(一)村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生殖保健学习班。

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知识。

(二)村民小组每个月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一次学习宣传活动。

(三)每季利用有线广播、墙报、板报等宣传形式,开展一次计划生育专题宣传。

以计生协会会员为演员的农民艺术团,逢重大节日开展以计划生育为主要内容的演出活动。

第十三条管理服务制度。

(一)村委会及时为新婚夫妇和符合照顾生育二孩的育龄夫妇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明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证;为外出人员申办《婚育证明》。

(二)村委会、村计生协会对未婚青年订婚、结婚,已婚育龄妇女怀孕、生育,计生户子女入学、老人病故等开展上门服务。

(三)组计生指导员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问一次,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掌握到人。

生育者在产后三天内向组指导员申报出生,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落实一项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计划外怀孕的育龄妇女应当主动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四)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和避孕节育查访。

对患妇科病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

(五)对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中的困难户进行帮扶,脱贫致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按有关内容分月、分季、半年、年度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次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生育证发放名单。

(二)新婚、婴儿出生名单。

(三)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名单。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名单及处理情况。

(五)享受计划生育优待与奖励的名单及落实情况。

(六)计划生育经费收入支出。

(七)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本村计划生育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月一号召开计生工作例会,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一人、计生专干、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和各组计生协会开展活动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

(二)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会联席会、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每年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工作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

村委会与育龄村民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评比表彰制度。

每一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

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和优秀会员。

第五章奖励与限制

第十八条本村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子女,采取以下优惠政策:

在申请宅基地时按双份安排;在调整责任田中按双份承包;村委会为其办理一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保险;对考取大学、大学本科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元—200元奖励。

(二)政策允许可照顾生育二孩,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的夫妇,妇方年满40周岁后,村委会一次给予300元奖励。

(三)对两女结扎户,在申请宅基地、调整责任田时,可优先安排,村委会为其办理一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保险。

(四)独生子女户、两女户结扎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安排在村办企业从事劳动;优先承包村里果园、山林、鱼塘等;优先获得信用社的借款;优先得到致富信息、新技术培训、扶贫开发或“三结合”项目等方面的扶助。

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

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济,村计生协会组织会员进行帮扶。

(五)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发给《优惠卡》,享受县、乡有关优待规定。

(六)按规定供养“五保”老人。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村委会安排人员照顾其生活起居;春节、老人节和老人生日进行慰问。

(七)对本计划生育作出突出贡献的村民,村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依法进行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超生子女年满14岁,在调整责任田、责任山时;不参与分配集体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的,不享受救济和补助。

(二)凡违反《计划生育协议书》的,按规定收取违约金。

即:

对已婚育龄妇女无故不按时参加避孕节育查访的通知限期补查,逾期者每次缴纳50元—100元的违约金;对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逾期者缴纳100—200元;对计划外怀孕拒绝落实补救措施的,通知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者缴纳违约金200—300元,已收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外出躲避超生的,其父母配偶和亲友知情不报或提供条件,除申报上级计生部门按《条例》规定罚款外,应当负担计生工作人员外出寻找的一切费用。

(三)外出人员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未按规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未按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查访证明的,通知限期补办,逾期者缴纳违约金50元。

(四)凡藏匿外来躲避计划生育对象,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其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教育,酌情赔偿计生工作人员误工等经济损失费100元—500元。

第二十条村民违反本《章程》行为发生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违反十九条一款

(二)、(三)、(四)项者,村民小组向村委会报告,由村委会处理;违章对象所在村民小组的党员干部要积极配合执行。

(二)对违反十九条一款

(一)项者,村委提出处理意见书,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由村民委员会实施。

(三)违章村民不服,在十天内可向村委会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十五天内可向乡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村委会的违约行为,在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大会监督履行职责或纠正不当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对计划生育政策有新的规定或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实际需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对本章程内容作出修改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2008年3月4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