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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复杂的有机系统,它是由围绕农村金融商品的交易而形成的供给主体、需求主体、监管主体和交易制度构成的有机统一体。

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不容乐观。

一直以来,缺乏合适有效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金融要素在农村处于市场僵化的状态。

由于经济体制转型、金融运营水平低、信用制度不健全、农业信贷成本高等方面的原因,使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本身存在诸多问题,进而导致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成长处于低质状态,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

在当前,要促进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良性协调发展,就要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农村金融的资金价格问题、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多元化问题、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有序性问题、地方政府行为边界问题以及农村金融的制度性变迁问题

重庆位于中国西南部,幅员面积8.24万平方公里。

重庆境内海拔相对高差悬殊,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立体气侯明显,辖区农作物全年均可生长。

目前,重庆共辖40个区县(自治县),871个乡镇,8967个村。

2009年末,全市常住人口2859.00万人,城镇人口1474.92万人,非城镇人口占比48.41%。

2009年末耕地面积223.76万公顷,全年粮食播种面积3344.24万亩,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528.72亿元,农林牧渔业增加值606.80亿元。

3.2重庆市农村金融现状

全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取得丰硕成果。

2009年共有43家农村商业银行、196家农村合作银行开业,跨区域股权投资取得初步成效,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实现重大突破,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取得成功经验。

重庆直辖十三年以来经济发展迅速,但重庆市农村金融现状不是令人非常满意,表现在:

①农村经济存在基础薄弱、农村组织化程度低、资金供给不足等缺陷;

②现阶段重庆金融服务“三农”功能弱化,农村金融发展不平衡;

③信用体系不健全,交易成本较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较低;

④政府对于农村财政及配套设施的投入不足,无法推进农村金融洼地的形成;

⑤农村金融机构在解决返乡农民工就业难题以及促进金融资源的回流方面作用有限;

⑥金融环境运行的法制环境较为脆弱。

3.3“一圈两翼”发展战略对重庆市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

重庆市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思路可以用“一圈两翼”发展战略来概括。

“2006年11月,重庆市提出“一圈两翼”发展战略,即以主城为核心、以大约1小时车程为半径范围的城市经济区(“一圈”),建设以万州为中心的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北翼)和以黔江为中心的渝东南城镇群(渝东南翼)。

渝东北翼包括:

万州、城口、巫溪、巫山、开县、云阳、奉节、梁平、忠县、垫江、丰都共11个区县。

渝东南翼包括:

黔江、秀山、酉阳、石柱、彭水、武隆共6个区县。

“一圈”集中了大量的金融资本,“两翼”区县无金融优势而言,“一圈”与“两翼”要统筹协调发展,就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市场体系,从根本上改善“一圈两翼”的金融服务市场。

为此,客观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支持开展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大力推进两翼区县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建立顺应农村经济的信贷担保机制,探索建立涉农贷款贴息制度;

提高农村地区支付结算业务的便利程度,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三农”保险,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

4重庆市农村金融成长机制与服务模式现状

农村金融的发展状况对农村经济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而“金融抑制”现象目前在我国的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对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以及“三农”等经济发展中重要问题的解决形成了制约。

重庆是典型的大城市带大农村的地区,农业资源禀赋差异较大、发展现状等存在着不均衡因素,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机制僵化,服务模式跟不上当前农村发展客观需求。

4.1金融资源配置不平衡

目前重庆市金融机构主要集中在城市,根据中国银监会2008年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重庆市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共有2077个,平均每万人拥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和服务人员分别为1.19个和8.81个,远低于重庆全市1.6和14.16个的平均水平。

而担保、证券、保险等配套金融机构网点更为稀少,仅为210个左右。

较为偏远的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的其中15个县银行业金融网点数为1407个,占重庆全市网点的35%,农村金融网点覆盖面仅为90.7%和85.6%。

由于农村基层金融组织数量少,且基层金融机构区域分布不平衡、导致农村信贷市场高度垄断,金融服务覆盖面低。

4.2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

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因其市场定位,不愿涉足经营成本高、行业风险大的农村开展业务;

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由于受业务范围所限,在农村的金融服务也受到了极大制约;

农业银行主要支持信用级别较高但数量很少的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尤其是国家和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由于成立时间短,在农村开办的金融业务主要是储蓄和小额质押贷款;

小额信用贷款还处在试点探索阶段,小额信用贷款虽然可以解决农户一般性生产资金需求,但其低额度无法解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不断升级中出现的农户大额贷款需求;

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尚处于空白;

重庆农商行本应作为支农主力军,但受金融监管指标的制约,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要;

重庆三峡银行由于重组改制时间不长,且由于其当前定位是服务库区,对重庆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还未显现出来。

4.3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单一

重庆市农村金融服务仍以“存、贷、汇“为主,形式单一。

据调查,农村金融组织的产品差异化不足,农村居民难以得到诸如在城市较为普遍的投资顾问、项目理财和网上银行服务等。

随着当前重庆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农民思想观念的转变,重庆农村金融服务的低水平,就使得农村金融服务难以满足当前农村经济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难以与当前“一圈两翼”战略发展规划相适应。

4.4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

政府出台的诸多支农、惠农政策因农业生产资源上涨而达不到预期效果,农村固定资产投资薄弱,消费水平过低,且外向型经济依存度不强,致使农村经济长期低速发展,致使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

4.5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重庆市的农业保险处于起步阶段。

2007年重庆已经探索并形成了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民工保险“城口模式”和被征地农民保险“重庆模式”,这为重庆农业保险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是重庆发展农业保险起步较晚,直辖年后即年才开始正式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除了全面普及全国范围都在开展的能繁母猪保险,仅选择几个区县和不多的品种试点,发展到目前保费总收入才1000余万,尤其是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大宗粮食作物政策性保险几乎没有开展。

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多,导致农民参加保险积极性受挫,基层政府部门信誉受损。

重庆农业每年一些农作物受灾,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在以上,但目前仍然主要依靠两种传统的农业风险保障途径,即民政主管的灾害救济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方式推进的农业保险。

这些保障途径实质上都是补偿性的救济方式,而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要受到政府财力限制,无法适应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日益深化后的要求,不利于培育农户参与保险的积极性的培育,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4.6存贷差过大,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

伴随着国有银行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由于业务对象和风控模式的调整,已经基本放弃了在县域和农村地区的资产业务,但负债业务规模仍在高速增长,在农村市场中吸收的存款和其他资金大量被转移到上级机构,成为县域和农村地区资金来源“失血”的根源。

4.7涉农金融机构缺少国家政策扶持

近年来,重庆市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对“三农”“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财政扶农投入出现了高增长。

但与全国的财政支农支出占比来看,重庆的数据一直落后。

重庆市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机制与服务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信贷市场为寡头垄断型,存款市场为垄断竞争型;

贷款利率是外生变量,由中央银行决定,农村金融机构是价格的接受者。

另外,农村信贷市场中存在严重的信息非对称,每位借款人都知道自己的风险类型,但银行无法区分和识别;

金融机构仅知道高、低风险借款人的比例,能决定贷款概率和抵押要求。

5.1指导思想

一是合作金融、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民间金融并存。

结合不完全竞争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性,农业生产由于其特殊性使得农业收入不稳定、投资回收期长且收益低,导致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和资金使用成本都很高,完全依赖商业金融会造成市场失灵,这种情况下政策性金融的存在是必要和有效的;

依据该理论对于信息不对称这一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表现明显的特征,解决方法是:

利用借款人联保小组以及组织借款人互助合作形式,以避免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不完全信息所导致的贷款回收率低下的问题;

利用担保融资、使用权担保以及互助储金社等办法,可以改善信息的非对称性,其中的互助合作形式和互助储金社是典型的合作金融形式。

当然从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多层次性来看,商业性金融也大有可以施展的空间。

而从我国民间金融的广泛存在和其特有的优势来看,在解决特定农村金融需求时能发挥积极作用。

因此,合作金融、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民间金融四条融资渠道的同步完善,从而对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多层次金融需求实现全方位覆盖是构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路径选择。

二是“需求追随型”和“供给领先型”同步并进。

我国经济发展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和层次性,农村金融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表现出较强的层次性特征。

对于贫困型和处于初级阶段的普通型农户以及小部分的农村企业来说由于长期缺乏金融服务的供给及信息不畅等原因,对金融作用的认识非常有限,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农村金融需求不足,很多金融服务只有在提供的过程中人们才会发现其方便快捷的好处,才能激发人们潜在的需求,也就是说,“供给会自行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在农村金融领域仍然会发挥作用。

因此,应该走供给领先型的金融供给模式。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这篇光辉的著作中,对农民的特点和习性作了精辟的阐述。

他提出,组织农民要通过示范,单靠说教是不行的。

事实上,“羊群效应”在农村、城市各阶层人士中都存在,但在农民中“羊群效应”最为突出,这与农村特别是落后地区农村信息渠道不畅有关,也与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有关。

因此,供给领先型战略比较附合贫困型、处于初级阶段的普通型农户,通过先提供新的金融服务,让少数开拓型的农民尝到金融服务的甜头,再带动其他农民利用这些金融服务和工具,使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得到共同发展。

而对于大多数普通型和市场型农户以及农村企业来说,他们对金融的作用认识比较充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因此,应选择需求追随模式,金融领域要大胆进行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的创新,不断满足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提出的新要求,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三是“功能法”和“机构法”相结合。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当然可以将“功能法”和“机构法”同时借鉴,我们建立农村金融体系的最基本原则在于利用最廉价、最先进的技术建立一个能够有效配置资本的整体构架,因此必须要找到一种健康的农村金融体系模式,它要能够自行清除混乱,并防止混乱。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不在于仅仅对原有的金融机构进行一些改革,也不在于仅仅建立一些新的机构,而在于将两者有效地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并全力发掘它,以发挥最大的自然和经济效益,在有效发挥原有机构体系功能的基础上,把机构方法和功能方法有效地结合起来,建立新的农村金融组织和机构,补充现有农村金融体系功能的不足。

5.2农村金融市场构建框架

一是农户的金融需求和金融供给。

农民对突发支付性需求的低应对能力、农业的低风险抵抗能力、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增加非传统农业收入需要的资金投入,都决定了农民对贷款的迫切需求。

小额贷款是农户最为迫切的需求。

同时,农民收入低和抵押品的缺乏导致农民的贷款需求不能很好地得到满足。

虽然有一半以上的农户可以得到贷款,但是其中不少农户的贷款需求是由非正式途径(主要是亲友互借)提供的。

可见,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的渗透率和覆盖面远不能满足农户的需求。

有研究表明农户从正规金融得到的贷款额度与家庭收入呈现明显的正相关。

所以,正规金融的贷款服务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扩大了农民的收入差距。

农户贷款最重要的原因是补充生产与经营成本,占需要贷款农户的近50%,其次是治病和子女教育(占比均在10%以上)。

因此,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解决农民的医疗和子女教育问题,可以有效地缓解农户的贷款需求。

但非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水平明显高于正规金融,使得低收入农户的最终加权利率水平在15%左右,少数农户支付的利率水平达到30%。

高收入的农户愿意接受高利率和实际接受高利率的比重都大大低于低收入的农户,说明低收入农户看重的主要是信贷的可得性。

农户不能获得贷款的最重要原因是偿还能力不足,收入低的农户因为偿还能力不足而不能够获得贷款,不能获得贷款又使得农户无法提高收入,低收入农户陷入贫困陷阱。

二是农村企业的金融需求和金融供给。

农业生产对提高农民收入仍有较大的潜力,尤其在非传统农业领域,包括高效农业、特色农业和畜牧养殖业。

据我们的调查发现:

有超过30%的村民认为,资金是致富的最重要因素,其次是技术和手艺(占25%左右)以及信息和知识(占20%左右)。

乡镇企业对金融的需求主要源于启动市场,扩大规模,面向市场的资源利用型生产贷款需求。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对乡镇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的发展,政策金融可以给予辅助,也可以在结合政府担保支持的情况下申请商业信贷。

三是农村基层政府的金融需求和金融供给。

农村基层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和村集体,他们的金融需求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质,他们的金融需求主要是资金的融入需求,体现在对道路、交通、电力、水等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的提供上。

在新农村建设时期政府的资金投入需求扩大,除了财政满足公共物品的资金需求外,政策性金融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研投入方面理应发挥主要作用。

5.3农村金融市场构建的原则

一是构建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必须与我国整体金融改革相协调。

农村金融体系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在规划重庆“两翼”区县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置,金融机构的运行机制等方面,必须符合我国金融改革的整体方向,与全国的金融体系相协调,那就是必须坚持市场化的基本原则(除政策性金融之外)。

二是始终以支持“三农”为导向。

农村金融体系构建必须根据中央制定的规划,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农村金融供给模式的目标,就是留住农村资金,并吸引城市资金进入农村。

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模式应该有所差异,在“两翼”所在区县应以政策性金融和农商行为主体,大力发展互助金融,加快发展村镇银行等小型商业性金融机构。

金融产品的模式,小额信贷仍然是面向农户的主要金融产品,但是它的含义、作用、发放机构以及贷款额度应根据“两翼”区县具体情况而赋予不同的内容。

一个可预见的期限内(由重庆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界定),非政策性金融信贷的利率应逐渐由高到低达到一个较为合理的值,贷款的期限也应由短到长渐进变化与农村金融需求相匹配。

三是应利于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重庆市直辖以来,农村金融体制虽几经改革,成绩突出,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农村金融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没有从根本上改善金融的生态环境,没有形成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因此,我们在构建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重庆农村金融体系,通过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体系,建立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等途径,优化重庆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四是应体现市场竞争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原则。

毋庸置疑,重庆市农村金融市场机制与服务模式的构建要坚持商业化、市场化的基本原则。

但“三农”问题的真正解决,新农村建设要实现预定目标,“两翼”农户三年内户均增收万元工程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这些资金仅仅是商业性金融显然是不能胜任的,还需要政策性金融的扶持,政府就要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

五是四大金融“支柱”要在运营上要区别对待。

目前,重庆市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应着力于构建四大金融“支柱”,即合作金融、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民间金融。

四大金融“支柱”可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市场定位,实现既大体分工又互相协调,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同层次的资金需要形成网状覆盖。

但是,由于合作金融、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民间金融的主体各不相同,这决定了四大金融在经营目标、运营机制、监管框架以及服务领域的选择上应有所不同。

助推“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实施的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多机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

要按照银监会出台有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准入《若干意见》的要求,将更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纳入到金融监管范围,有效地提供金融服务和缓解农村金融抑制。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展农村小额信贷机构。

政府应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免交央行存款准备金等。

鼓励在“两翼”区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担保,与农村其他金融机构相结合,进一步满足农民的贷款需求。

鼓励内外资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国内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代理或批发等途径向“两翼”农村地区提供小额信贷服务,也可以直接向农户提供信贷和其他金融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利用农商行的网络系统,开展对农商行的批发金融和委托服务等业务,引导资金回流农村。

积极探索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合模式,促进农村小额信贷发展。

二是建立统一的农村信用制度和评价体系。

政策主管部门应委托相关机构,根据农户的信用背景、资产状况、债务情况及行为模式,通过合理的方法为农户计算出较为可靠的信用分数。

采用公平、有效的方式,规范信用村、信用户的农户信用评级体系,建立动态的农户征信系统。

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该信用系统作为信贷决策的依据,做到决策的科学化和制度化。

建立信用渐进制度,把信用评分系统变成信用激励手段。

鼓励金融机构、民间机构和司法系统向该系统申报当事人的信用和行为信息,及时更新信用信息。

把农村信用制度建设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统一起来。

三是加强金融机构的管理。

加强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改善客户关系,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

选择正确的经营策略,将中短期盈利目标与金融机构本身的可持续发展相结合,扩充资金来源,提高优良资产率,提取足够的准备金,防范金融风险。

深化农商行改革。

充分考虑各地区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

经济发达地区的农商行改革要继续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一批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对“两翼”区域经济特别落后区县的农商行改革,要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造,不能简单套用现代商业银行制度模式。

四是明确政府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定位。

县乡政府在领导农民脱贫致富方面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农村金融方面,他们的作用不同于更高级政府机构的政策制定及监管职能,主要在于因地制宜地引导农民发展生产,调整产业结构,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技术培训等,从而创造农户贷款的需求和提高农户的还贷能力。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树立服务意识,创造条件引导农村微金融服务与正规金融机构结合,改善微金融服务的商业环境。

同时,政府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手段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微金融服务。

借鉴国际经验,建议国家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中长期农业发展债券,对农户提供中长期贷款。

五是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培育分工合理、功能互补、管理规范的农村金融体系。

农业银行应充分发挥商业性资金融通功能,重点满足农村内部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

农业发展银行应逐步向综合型政策性银行转变,满足扶贫、农村公共产品等领域的资金需求;

农村信用社应继续深化改革,提高对农户贷款的覆盖率。

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首先,国家应尽快研究出台民间融资的相关管理法律、法规。

通过立法,保护正当的民间融资行为,为民间金融搭建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转变的制度平台。

其次,坚持“有保有压”的原则,依托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疏通和引导民间闲置资金,保护其积极合理成分,纠正其扭曲成分。

第三,相关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制定健全的市场契约制度,提供民间农贷的合同样本,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的行为。

加快发展农村小额信贷组织,不仅包括社会公益性组织,而且应包括商业化的小额信贷组织。

目前,应在小额贷款组织试点中不断发现和挖掘好的经验和做法,尽快出台小额信贷组织的设立条件、公司性质、业务规范等有关政策规定;

政府各级部门应从财政、税收、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相关支持政策,以增强小额贷款组织服务“三农”经济的信心。

金融监管部门应从关心、培育、维护小额信贷组织规范业务、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以实行非审慎监管方式为主,理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关系。

对条件适合的区县可以推出统筹城乡信托集合资金计划理财产品、

六是是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实行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

如可以探索用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形式,还可以根据“产业大户”、“龙头企业”这些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不同特点,采取“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的办法来解决农民抵押、担保难的问题。

一是加强农村信用社环境的建设,如积极发展社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信用评级体系;

二是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可以面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设立农业担保机构,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

建立担保基金,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的金融创新,积极拓展农村担保业务。

从客观上改变支持单个农户转化为支持农民办企业、办公司化发展“两翼”经济。

七是利用财政支农资金与政策性银行,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发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的必要手段,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

目前,“两翼”区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仍然不足,由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外部性强,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特点,更多体现的是社会效益与长期的经济效益,而短期的经济效益并不明显。

依靠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经济主体与商业性金融机构来大量投资,既不可能也不现实,这一重任只能由财政支农资金与政策性银行来承担。

八是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金融业不断提升促进“三农”发展的能力。

认真落实各项财税扶持政策。

应通过建立“三农”发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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