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开发单位建筑市场行为信用管理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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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开发单位建筑市场行为信用管理考核办法

附件1

建设(开发)单位建筑市场行为信用(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和谐的建筑市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开发)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开发)单位,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开发)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在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的市场行为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设(开发)单位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

工程发包行为、履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情况。

第六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

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建筑市场行为进行分数递减(原:

加减)。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

根据建设(开发)单位的建筑市场行为即时进行扣分,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85分(不含85分)以上的为A级,70-85分(含70分)的为B级,60-70分(含60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是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肢解工程发包,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公开招标的;

(三)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原:

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招标时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与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要求的内容不一致的;

(五)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招用无资质、超越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施工的;

(七)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八)因恶意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十一)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十二)经查实指定单位或个人挂靠施工的;

(十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影响恶劣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在招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应当上报情节的;

(二)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要求垫资的;

(三)组织实施围标、串标的;

(四)投标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活动提出的异议,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做出答复的;

(五)对同一工程与施工或监理企业签订两份或以上实质性内容不同的施工或监理合同的;

(六)强行指定分包单位的;

(七)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未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安全的;

(八)出现紧急情况,未及时组织抢险救灾的;

(九)以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抵扣工程进度款的;

(十)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十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十二)招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企业进行施工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发现继续施工的;

(十三)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的;

(十四)深基坑工程未组织专家组评审或评审不符合有关要求擅自开工的;

(十五)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或指使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的;

(十六)工程不办理质量监督或安全报监手续擅自施工的;

(十七)提供或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十八)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十九)因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且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

(二十)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减少损失的、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二十一)强行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十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二十三)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计量及工程结算的;

(二十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二十五)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二十六)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二十七)未组织桩基础、地基基础或主体工程验收,允许施工单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二十八)建设(开发)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十九)未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十)无故擅自终止招标的;

(三十一)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或合同约定工期的;

(三十二)自行或授意相关单位及人员,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三十三)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造价咨询服务费或监理费的;

(三十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十五)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三十六)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规费的;

(三十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隐患,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三十八)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参与串标围标的,或泄露招标过程中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二)工程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三)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

(四)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未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

(五)工程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对卫生间、屋面蓄水或对采暖系统未带水(气)压进行验收的;

(六)因建设(开发)单位原因,工程项目未实行标准化工地管理的;

(七)对居民投诉的质量安全问题推逶扯皮的,或在限期内未予以解决的;

(八)违反环保要求,强迫或组织企业进行夜间施工的;

(九)因工程管理不到位,致使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

(十)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过程中分户验收资料填写不全面的;

(十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十二)未按相关规定订立施工合同,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备案的;

(十三)违反规定,要求中标单位实质性支付招标代理费的;

(十四)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质量保修金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或竣工结算成果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六)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

(十七)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法定代表人未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项目负责人更换,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

(十八)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不到岗履职的;

(十九)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未设置竣工后永久性标识牌或标识牌信息留存不完整的;

(二十)不具备编制能力自行编制或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二十一)工程计价活动中,未以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计价依据的;

(二十二)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肢解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的,或与造价咨询企业对同一委托业务签订两份或以上内容矛盾或咨询收费标准不同的合同的;

(二十三)未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立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公告牌、参建单位主要信息公示栏、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的;

(二十四)未对施工、监理企业相关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或核实入青信用登记的;

(二十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各方应参加人员无故不参加的;

(二十六)建筑施工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未进行妥善处置并消除影响的;

(二十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多次督促,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二十八)未按照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履约的;

(二十九)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严重质量缺陷,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三十)伪造或涂改施工质量技术资料,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三十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三十二)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施工现场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及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宣传牌(含广告牌)、机械设备等支撑体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等设施进行验收、巡查的;

(三)建筑施工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未进行妥善处置并消除影响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现场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五)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的;

(六)未按规定对工程进行阶段性安全评定的;

(七)企业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活动与会议的;

(八)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

(九)未按照现行计价规定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十)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十一)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缺陷及轻微问题,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二)施工质量技术资料不齐全或整理混乱,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三)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四)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建设(开发)单位的建筑市场行为年度考核结果依法与工程招标、质量、安全、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工程担保联动。

第十三条建设(开发)单位的建筑市场行为年度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告知银行、工商、税务、规划、土地、房产、开发等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建设(开发)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新建项目给予优先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家“鲁班奖”、省“泰山杯”等奖项的评选。

建议银行、工商、税务、规划、土地、房产、开发部门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建设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在评优活动中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对考核等级为B级的建设(开发)单位,其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建设(开发)单位,其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培训并考试合格。

本年度其新建项目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对自己上年度违规行为作出书面检查后,方可申请办理。

建议其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其所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能推荐参加国家“鲁班奖”、省“泰山杯”等奖项的评选。

办理工程担保时必须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

第十七条对考核等级为D级的建设(开发)单位,除按照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其新开工项目工程担保额提高至20%,且必须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负责人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属于国有企业的,通报国资委;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议资质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建议土地部门依法取消其土地招拍挂资格,建议银行依法降低其信贷额度,建议工商、税务部门加强跟踪监管。

第十八条建设(开发)单位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

争议无法解决的,建设(开发)单位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违规扣分与对建设(开发)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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