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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单位(含各单位、各子公司、项目部等)和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奖惩。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包商与供应商从事与公司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奖惩。

3职责

3.1工程部负责集团安全生产奖惩信息收集、评比、审核等工作。

3.2财务中心根据工程部提供的奖惩考核结果执行经济奖惩考核。

3.3行政中心根据工程部提供的奖惩考核结果执行行政奖惩考核。

4管理程序

4.1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原则与要求:

“以功论奖、以责论处、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

4.1.1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给予批评和处罚。

4.1.2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因其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单位追究刑事责任。

4.1.3实行奖惩制度,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并处。

4.1.4本制度涉及的事故等级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执行。

4.2安全生产奖惩形式及要求:

4.2.1通报表扬:

集团公司范围内及外部(文件、信息平台、刊物等)。

4.2.2通报批评:

(1)单位内部;

(2)集团内部;

(3)口头批评或书面检讨。

4.2.3经济、实物奖励:

(1)现金奖励或工资合加计发;

(2)实物品奖励;

(3)总结、表彰会议及其他;

(4)证书、奖状(杯)等。

4.2.4经济处罚:

不超责任人过当月工资30%,不超过责任单位当月产值的10%。

(1)单位现金处罚;

(2)单位、个人工资扣除;

(3)项目款项扣除(如:

承包商、供应商)。

4.2.5行政处罚

(1)种类与要求

①警告:

处分期限3个月;期间不得进行任何职务晋升,不影响工资档次级别晋升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个人奖励。

②记过:

处分期限6个月;期间不得进行任何职务、工资档次级别晋升,不影响其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个人奖励。

③记大过:

处分期限12个月;期间不得进行任何职务、工资档次级别晋升,不影响其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个人奖励。

④降职:

可降1-2级,最低为普通职员。

⑤撤职:

撤销原有所有岗位职务,退回集团人力资源单位待岗。

⑥开除:

按公司《奖惩制度》惩罚条款执行。

⑦承包商、供应商及个人退场处罚、列入黑名单。

2其他:

⑴亦参照公司《奖惩制度》惩罚条款执行。

⑵期间有重大安全事迹、贡献或安全生产管理较积极,超过执行行政处分期限过半的,经本人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后简称“安委会”)书面申请,安委会受理、提议、讨论,超参会半数人员同意(安委会实际出席率不低于60%),并报经集团执行总裁批准,可减少或撤销其处分期限。

具体功过相抵原则与要求亦可按公司《奖惩制度》功过相抵条款执行。

4.2.6凡受经济、行政处罚单位、个人,集团相关单位应给与重点关注和帮扶。

4.3安全生产奖惩对象分为:

4.3.1单位(单位);

4.3.2个人;

4.3.3对承包商、供应商只对其单位(单位)进行经济奖惩,对人员进行批评、培训教育或要求退场。

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单位追究刑事责任。

4.4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涉及的资金来源于公司安全生产奖惩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于公司安全生产投入专项拨款和违章、违反制度罚款。

4.5奖励

4.5.1凡年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非专业及其他职能管理单位),集团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通报表扬。

对其中成绩突出者,奖励其单位直属管理人员(不含分包单位、非正式员工)人均200-500元及其他实物奖励。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责任制全部落实,安全目标明确,防范措施扎实、有效,并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内容。

(2)认真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所在集体无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3)项目无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或暂停令。

(4)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受到县级以上主管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单位通报批评。

(5)具有安全生产的先进思想和工作方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

(6)被市级以上政府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称号工地等与安全相关的集体重要表彰、奖励。

(参考项)。

4.5.2凡年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集团公司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通报表扬。

对其中成绩突出者,奖励个人2000-5000元及其他实物奖励。

(1)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工作尽心尽责,在完成生产任务中,起到安全模范带头作用,有安全生产突出贡献的事迹。

(2)工作认真细致,及时发现各类重大安全隐患,采取有力措施,避免了对人员造成伤亡、集团财产损失和社会严重影响的事故。

(3)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方法、经验)、安全技术(含专利发明)被国家、省、市、县(区)、集团认可、采用、推广的。

4.5.3凡年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集团将授予“优秀安全管理人员”荣誉称号,并通报表扬。

奖励个人2000-5000元及其他实物奖励。

(1)对安全管理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敢抓敢管,忠于职守,安全管理不断创新。

(2)计划周密,措施得力,避免了事故或杜绝了频发性事故的发生。

(3)全年所管辖项目(区域)未发生公司级重大安全事故及以上安全事故,且集团级一般安全事故在5起以内。

4.5.4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并通报表扬。

(1)对避免一触即发的极可能导致众伤众亡恶性事故者,奖励5000-10000元。

(2)对避免一触即发的极可能导致死亡恶性事故者,奖励2000-5000元。

(3)对在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事故受害者,避免极可能发生的死亡事故者,奖励2000-5000元。

(4)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正确果断地处理复杂事故隐患,避免极易发生事故者,奖励2000-5000元。

(5)对避免一触即发的恶性误操作事故者,奖励1000-3000元。

(6)工作中认真负责,发现很难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本岗位范围之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在本岗位工作范围之外发现他人错误,有效避免了恶性误操作、主设备严重损坏等事故,奖励500-2000元。

(7)在现场安全措施方面,研究出新工器具、新办法、新工艺,填补了现场安全措施的空白,或解决了安全生产上的难题,安全生产环境的改善较明显或成绩突出者,奖励2000-5000元。

(8)工作人员在生产现场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发现并制止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极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或人员责任事故、主设备、设施损坏事故,奖励1000-3000元.

(9)对消防工作有高度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切实发挥防火第一责任人的参谋、助手作用,所管辖单位的防火工作结合实际、有创新、有成效,实现年度的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者,由集团授予“优秀消防工作人员”荣誉称号,奖励200-600元。

4.5.5其他奖励:

(1)积极向工程部投递关于安全生产相关的宣传、新闻、学术稿件,被集团内部刊物、信息平台采用的,奖励100元/篇,被县级单位、媒体采用发表的,奖励200元/篇,被市级单位、媒体采用发表的,奖励300-500元/篇,被省级单位、媒体采用发表的,奖励1200元/篇,被国家级单位、媒体采用发表的,奖励500-2000元/篇。

(2)参加国家、行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编写者,奖励12000元。

(3)公司职务性申请并获得安全及相关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2-5万/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奖励5-10万/项。

(本条奖励不含公司其他经济、实物奖励)。

(4)参加公司或外部安全生产演讲、比赛、事故演练获奖或成绩较突出,奖励500-2000元/人,并通报表扬。

(5)对安全生产工作提书面合理化建议,得到集团认可、采用,奖励100-600元/条;或积极提出多项(3条及以上)书面合理化建议,虽未被采纳实施但精神可嘉,奖励100-500元。

(6)按照公司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办法、通知等进行评比、考核奖励的,依照其要求进行奖励。

(7)凡被媒体(报纸、报刊、网络)表彰、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单位(协会)通报表扬的,奖励2000-10000元。

4.5.6上述奖励金额公司内部实行单位、个人均可按条款累加奖励,不设置奖励金额上限,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4.5.7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如已获得公司及外部(政府、行业主管、安全监督、行业协会等)奖励,公司仍按本制度要求进行奖励,不影响其外部奖励所得。

4.6处罚

4.6.1单位未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款,单位负责人1000元罚款。

4.6.2事故处罚:

凡发生以下事故,将进行处罚或按照安全目标责任书处理;事故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单位追究刑事责任。

(1)凡发生责任重大事故及以上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处罚如下:

①对主要(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②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③对其他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④对责任单位给予5000-10000元罚款。

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扣除当月工资总额20-30%绩效工资。

⑥对以上涉及行政处分期限的,在行政处分期间并处执行扣除每月工资总额20-30%绩效工资。

(2)凡发生责任较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处罚如下。

①对主要(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②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③对其他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④对责任单位给予3000-8000元罚款。

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扣除当月工资15-25%绩效工资。

⑥对以上涉及行政处分期限的,在行政处分期间并处执行扣除每月工资总额15-25%绩效工资。

(3)凡发生责任一般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处罚如下。

①对主要(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②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③对其他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④对责任单位给予2000-7000元罚款。

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扣除当月工资10-20%绩效工资。

⑥对以上涉及行政处分期限的,在行政处分期间并处执行扣除每月工资总额10-20%绩效工资。

(4)凡发生公司级(公司级重大、公司级一般)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责任人处罚如下。

①对主要(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②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

③对其他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④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3000元罚款。

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扣除当月工资5-15%绩效工资。

⑥对以上涉及行政处分期限的,在行政处分期间并处执行扣除每月工资总额5-15%绩效工资。

(5)事故涉及承包商或供应商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承包商或供应商处罚如下。

①公司级事故,给予500-20000元罚款。

降低安全信誉等级处罚,直接责任人退场处罚。

②凡发生责任一般及以上事故,给予项目合同金额1-15%罚款,降低安全信誉等级、取消今后合作资格或立即终止合同处罚,直接责任人退场处罚。

(6)事故管理不符合以下情况的,将给予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事故级别的上限或上升事故等级处罚要求加重处罚。

①未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管理制度”进行事故救援、报告和调查(迟报、漏报、谎报等)。

②存在事故隐瞒不报,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③事故调查不及时或不积极配合,现场证据损毁、做假供伪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④未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未做到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4.6.3现场作业管理处罚,凡现场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直接处罚:

(1)人员(包括外援工、承包商、供应商、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或安全帽破损、报废、未正确系带以及歪斜、反戴等,给予其100元/人·次罚款;高处、临边作业未正确配系安全带(绳)者,给予200元/人·次罚款。

(2)焊(切割)工或从事对眼睛有职业健康伤害的作业,未正确佩戴和使用面罩(防护眼镜)者。

给予50元/人·次罚款。

(3)粉尘、噪声等存在职业健康伤害的作业,未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给予100元/人·次罚款。

(4)其他违反《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使用要求的,给予50元/人·次罚款。

(5)酒后作业者,给予200元/人·次罚款;特种作业人员酒后作业,给予400元/人·次罚款。

(6)带宠物、恶犬进入施工现场,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并要求其立即带离出场。

(7)带未成年人、非现场作业人员等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

(8)在施工现场嬉戏、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盗窃、破坏集团或他人财物,聚众闹事、故意损坏集团形象,扰乱集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者;给予500-5000元/人·次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高空抛物者,给予200元/人·次罚款。

(10)在易燃、易爆处吸烟或乱扔烟头者,给予200元/人·次罚款。

(11)违反现场设备设施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者,给予200元/人·次罚款。

(12)违章使用电炉、碘钨灯取暖,烘烤衣物等责任者,给予200元/次罚款。

(13)现场违章作业、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者,给予200-800元/人·次罚款。

(14)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者,除照价赔偿外,另给予200元/次罚款。

(15)雇用未成年人进行作业;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款,并要求其立即退场。

(16)塔式起重机安拆、脚手架、施工用电、基坑施工、模板工程等施工时不按其规程、方案及技术交底施工或违反国家、行业法律法规、标准,防护设施不到位等,给予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款,单位负责人2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200-800元罚款。

(17)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发现作业人员违章行为不制止,给予其与违章人员行为同等处罚。

对违章作业人员进行劝阻不听或态度恶劣的,给予其不超过当月工资30%的经济处罚,并可加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退场处分,在行政处分期间并处执行扣除每月工资总额5-15%罚款。

(18)其他可能对自身、他人、设备设施、环境等造成伤害、损坏的不安全行为,给予责任人200-800元罚款。

(19)违反公司《危险性作业管理制度》其他相关规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100-500元/次罚款。

4.6.4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基础资料管理处罚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未按规定编制、审批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或方案、措施存在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以及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等,给予技术负责人200元罚款,其他责任人给予100-200元/人罚款,给予责任单位1000-10000元罚款。

(2)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操作规程不齐全,操作性差,情节严重或未及时建立完善的,给予责任单位400-2000元罚款,单位负责人200-800元罚款。

(3)单位相关安全记录档案资料不全、遗失、损毁、零乱、存在代签、漏签字、填写不规范、作假等;情节严重或未及时整改完善的,给予责任单位400-1000元罚款,单位负责人200-800元罚款。

(4)架子工、机操工、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无相关特种作业证件、未年审、过期等,给予责任单位400-2000元/次罚款,单位负责人200-800元罚款。

(5)劳务分包单位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给予分包单位200元/人·次罚款。

(6)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规程、办法、通知、影像等资料以及涉及影响集团公司形象、利益的安全管理信息,未经批准私自对外以实物文档、网络电子平台(QQ、邮件等)形式、进行复印、借阅、赠予、传播的,给予责任人200-8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加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集团公司财产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歪曲、欺瞒事实,捏造、伪造、假传虚假资料(信息)的,给予1000-5000元罚款,加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集团公司财产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违反公司《技术交底管理制度》其他相关规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200元罚款,其他责任人给予100-200元/人罚款,给予责任单位1000-10000元罚款。

4.6.5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处罚,凡未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以下选列条款要求的,情节严重或整改完善不及时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应直接处罚),给予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款,单位负责人200-8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未按要求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2)电工未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他用电人员未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

(3)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到位的。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按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5)未对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对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6)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符合规定。

(7)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未挂接地线、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无专人负责。

(8)配电柜未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

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无明显可见分断点。

(9)每台用电设备无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10)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11)开关箱未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

(12)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未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未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与箱体直接接触。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未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有接头。

(13)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不能有效防雨、防尘。

(14)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未按其规定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歪斜和松动。

(15)配电箱、开关箱周围没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有灌木、杂草。

(16)配电箱、开关箱没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17)配电箱、开关箱箱门未配锁,无专人负责。

(18)违反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其他相关规定。

4.6.6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凡违反公司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相关管理制度及以下列条款要求的,情节严重或整改完善不及时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款,单位负责人200-8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场地不平整,道路不通畅,施工道路未按方案进行硬化。

施工现场道路堆放建筑材料,道路每天无人进行清扫,卫生差。

(2)施工现场材料堆放超高、混乱,未散材成方,型材成垛和标明标识。

(3)施工现场固定机械设备未及时清洗养护,搭棚防护,棚防护上未按集团要求设安全警名或安全标语;设备旁未悬挂操作规程牌、设备验收合格牌、安全警示牌。

(4)施工现场各作业面材料未堆放整齐,并未做到工完、材尽、脚下清。

(5)施工现场积水,长流水、长明灯。

(6)施工现场未按GB2894-2008设置安全标志和在相应位置设置、明晰集团VI内容或格式与内容存在明显错误。

(7)职工宿舍有地铺、通铺,室内床铺、职工衣被及其它日用品排放凌乱;室内卫生差;职工宿舍照明线路私拉乱接;施工楼层内住人。

(8)施工现场使用旱厕,设置不规范,无人管理,卫生差。

(9)施工现场每幢号未按集团要求设置幢号、楼层标牌安全标语。

(10)施工现场未做到封闭施工,围挡设置不符合要求。

(11)施工现场出入口“九牌四图”及相关设施未设置或设置不合理、损毁、卫生差。

(12)施工现场内的各种机械设备、临时设施、建筑材料以及场区道路等,未严格按照各阶段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

(13)违反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其他相关规定。

4.6.7现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处罚,凡违反公司设备设施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其他要求及以下列条款内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及时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款,单位负责人200-800元罚款。

(1)安全设施缺失、损坏;主体、通道安全防护棚、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定搭设、缺失或损坏。

(2)设备设施未按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无保养记录、运行记录。

(3)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联锁装置缺失、损坏。

(4)发现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擅离职守,下班或临时离开时未按要求断电、上锁,私自轮顶换班,或让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人员作业等违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或文明施工要求。

(6)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人员擅自从事特种作业活动。

(7)违反公司《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其他相关规定。

4.6.8培训教育处罚

(1)未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等;给予单位200元/人·次罚款,单位负责人100元/次罚款,直接责任人50元/次罚款。

(2)进入施工作业前未进行进场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给予单位200元/人·次罚款,单位负责人100元/次罚款,直接责任人50元/次罚款。

(3)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农民工夜校、安全生产大会及其他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意识的安全培训教育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单位200-1000元罚款,单位负责人2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100-400元罚款。

(4)未按规定开展单位、班组安全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单位200-1000元罚款,单位负责人2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100-400元罚款。

(5)未按规定参与、组织开展事故演练、培训,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单位200-1000元罚款,单位负责人2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100-400元罚款。

(6)未按规定组织、参加其他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及违反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给予责任单位200-1000元罚款,单位负责人2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100-400元罚款。

4.6.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环节实行强制处罚要求,下列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整改后短期内反复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款,单位负责人2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100-400元罚款。

(1)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不符合集团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规定。

(2)各单位未按《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配备相应、足额劳动防护用品。

(3)各单位未对员工进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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