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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票汇业务和托收业务的结算基础都是商业信用,故都使用商业汇票。

9.保兑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和保兑行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10.半自动循环信用证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可撤销信用证。

11.备用信用证具有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从实质上看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

12.若信用证未明确指出“不可撤销”,则可以认为是“可撤销信用证”。

13.在银行保函中,反担保是银行为了避免风险,要求申请人自身对保函的再担保。

14.国际保理业务,适用于O/A、D/A、D/P等结算方式。

15.国际保理业务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资金融通业务。

16.福费廷业务相对于国际保理业务来说,显得单一简便。

17.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是指既不填收货人、又不加背书的提单。

18.一项合同项下的货物,凡同一船只、同一航次装运,即使是先后在不同港口装船,也不能认定为分批装运。

19.在采取托收方式结算时,如发现进口商财务状况恶化,应该采取承兑交单方式进行结算。

20.保理一般在较大的企业之间进行。

21航空运单属承运人出具的收据,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一律做成限制性抬头,不可背书转让。

22商业发票本身不是代表货物的物权凭证,但却是审单的核心单据。

23货物运输保险单与一般的保险单的一大区别就是它所载明的权益可以像提单一样背书转让。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二、二、简答题1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软条款风险的防范措施1.要加强银企之间的密切配合,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

一旦发现软条款,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要求修改或取消。

2.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

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

3.在签订合同时,不应将软条款订立在合同条款中,否则,出口商将难以拒绝,不得不接受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二)诈骗风险的防范措施1.出口商若选择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首先要作好客户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对象,避免选择诈骗多发地国家及地区的贸易商,也切莫以中间人的资信代替交易对象的资信。

2.对于进口商直接寄交的信用证一定要谨慎,应交给银行审查信用证的真实性。

在无法确定真实性之前,绝对不能放弃对货物的控制,不要装船出运。

3.出口商应要求买方尽快开立信用证,为必要的修改留下充足的时间,收到信用证后,严格审核其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相符。

如果因没有足够的时间修改有关条款,导致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不相符,则后果是遭到银行拒付,得不到货款,或被开证人以违反买卖合同为由索赔。

4.如果来证具有预付佣金、履约金,或大宗货物一次装船等条件,应予以拒绝,以防预付金被骗。

(三)1/3份正本提单径(直)寄开证申请人的防范措施一般情况下,我们不能接受1/3份正本提单径(直)寄开证申请人,因为出口商面临着货、款两空的风险。

另外,在信用证规定1/3份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进口商提货的同时,规定进口商只有将全套三份正本提单全部退还银行后方能拒付货款。

采用此种做法既可以保证出口商按时收到货款,同时又可以方便进口商及时收到货物。

2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区别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这里的货运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或证明货物已经发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

在贸易结算中,大多使用跟单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人的请求开立的对受益人承诺某项义务的凭证,或者开证行对开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予以一般性付款担保的信用凭证。

备用信用证实质上就是保函,是在开证人不履约或违反约定时才使用的,因而也称为担保信用证。

在一般情况下,备用信用证并不被使用,具有备用性质,这就是常说的“备而不用”。

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除货物买卖之外的其他多种交易,如劳务贸易、工程项目承包等,其目的是为了融通资金或保证付款。

跟单信用证则不同,它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以清偿货款为目的。

备用信用证具有保函的性质,只有在开证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

跟单信用证不具有保函的性质,即只要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开证行必须付款。

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凭其出具的汇票或证明开证人违约的证明书,并向开证行索偿债款。

跟单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向开证行索偿,要以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依据。

3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备用信用证条件下开证银行为主债务人(付款人)地位,只要受益人(进口商)提供开证申请人未履约而出具的声明书或者证件。

开证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设定条件保证予以支付。

在银行保证函条件下开证银行为保证人地位,根据保证函的设定条件,开证行可以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这时与备用信用证条件下的开证行责任相似;

开证行也可以为一般意义上的担保,这时开证行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

二、两者的责任承担不同。

备用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有效期内当开证申请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受益人有权开具汇票(也可不开具汇票)随附关于开证申请人不履约的书面声明或证件向开证行或议付行要求付款。

而银行保函则具备第一性或第二性这两种付款责任,在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受益人有权凭自己或第三者签发的证明(或说明)委托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声明书或证明书或仅凭汇票向开证行索偿;

在一般担保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二性付款责任,开证行有权就委托人是否履约情况展开调查,在证实委托人确未履约后才予以偿付。

三、两者的独立性不同。

备用信用证与设立信用证的贸易合同之间没有关系,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办理,其付款依据是按信用证规定开具的声明书或证件。

而银行保函与设立的贸易合同之间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当贸易合同确认无效,则保函也自然丧失法律约束力(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特别是当该银行保函为一般意义上的保证函时,开证行(或委托代理行)还要对委托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调查,不可避免地牵涉到贸易合同,甚至会涉足由贸易合同引起的讼争。

四、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及术语、条款约定均受其约束。

而银行保函则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合约保证统一规则由该规则统一进行调整。

4简述国际保理业务及应用又称国际保付代理,承购出口应收账款业务等,它是商业银行或附属机构通过收购消费品出口债券而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综合性金融业务,其核心内容是以收购出口债券的方式向出口商提供出口融资和风险担保,其特色在于,将一揽子服务综合起来由一个窗口提供,并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灵活的服务项目组合。

保理服务所具备如下功能:

1、信用风险保障。

如果企业选择了保理服务中的风险保障选项,买家的信用风险将会由银行来承担。

在核准的信用额度内,保理可以为企业提供最高达100%的买家信用风险担保,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国内贸易业务。

2、应收账款融资。

针对被保理的应收账款,可以按预先约定的比率(通常为发票金额的80%,也可以是100%)为企业提供即时的贸易融资。

3、应收账款管理。

帮助企业进行专业的销售账户管理和应收账款催收,为企业即时提供经营管理所需的有关应收账款信息并对买方付款情况进行分析。

三、三、案例分析题1、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卸货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信用证中有下述条款:

卸货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信用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明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检验证明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修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修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

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为什么?

答案:

(1)该条款(证书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并且签字由开证行检验)不能接受,属于由开证一方单方面控制的软条款(受益人应要求修改信用证,撤销该条款)。

(2)该条款同样是一种软条款,不能接受。

由开证一方指定船只不符合有关惯例要求;

由开证行加押电文通知装运及提交加押电文议付也是一个由开证一方单方面控制的条款,影响信用证的生效。

2、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

最后装船日、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

最后装船日2004年年6月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日,信用证有效期2004年年6月月30日,交单期:

提单日期后日,交单期:

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

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

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04年年5月月29日。

日。

6月月1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

请问(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

请问

(1)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

()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

(2)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怎样风险)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怎样风险?

(1)银行拒绝议付的理由是,信用证已经逾期。

虽然此信用证的有效期是6月30日,但是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提单日期之后15天且在效期之内。

现在该公司于5月29日将货物出运,就必须在6月13日之前将全套单证送交银行议付,否则就是与信用证不符。

有了不符点,银行当然拒绝议付。

(2)因为时间不可能倒转,不符点已无法更正,该进出口公司只能一方面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付款赎单,另一方面告知银行担保议付。

该进出口公司的风险是:

原来的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了商业信用,万一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

3、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地为上海,信用证规定单证相符合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

上海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五天后议付收回款项。

第二天开证行来电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

议付行经落实,确定本行失误,该不符点成立,但又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地为上海,信用证规定单证相符合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

议付行经落实,确定本行失误,该不符点成立,但又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未用提单)将货取走,且受益人现持有该批货通关的证据。

试问:

议付行是否可以凭受益人提交的通关证据回复开证行,拒绝退款将货取走,且受益人现持有该批货通关的证据。

议付行是否可以凭受益人提交的通关证据回复开证行,拒绝退款?

答:

不能拒绝退款。

理由:

(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

(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同时,受益人可通过与银行无关的法律途径向开征人追索货款。

4.我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我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月15日。

但日。

但8月月15日前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日前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9月月15日前装运。

随后美商来电称:

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

我于日前装运。

我于9月月10日装船完毕,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

问银行能否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

解析:

银行可以拒付。

根据信用证国际惯例,不可撤销L/C非经所有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销。

由此可见,如开证人和受益人双方撇开开证行而对L/C之内容进行修改显属无效,当然议付行拒绝议付。

因此,如受益人要求改证应先给开证人,开证人同意后再由其给开证行,而后开证行通知通知行向受益人发出修改通知,至此这一修改方能生效。

如开证人需要修改L/C,亦应先给开证行,然后由开证行将修改内容通知通知行转受益人。

如受益人同意,则修改成立;

如受益人不同意,则不能修改5.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

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

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汇票到期时,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

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商索取货款。

答;

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人,未经委托人授权,到期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应由代收行负责。

因此,我出口企业不能接受代收行要我径向A商索取货款的建议,而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

6.我某公司与外商按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8月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8月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议付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

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有:

(1)在出口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欠周;

(2)装运期为8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7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8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要知道,简电开证是无效的,开证行不受其约束。

(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延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8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

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却只字未提;

(5)收到信用证后理应认真地、逐字逐句加以审核,而我方工作竟如此疏忽大意。

(6)发生争议时理应做好货物的保全工作,而本案的货物最后竟然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我方对争议的处理工作是如此的不到位,应引以为戒。

7.我某外贸公司以CIF术语L/C支付方式向韩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我方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交货。

随后我方将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和品质、数量证明书等单据通过中国银行提交韩国开证行要求付款。

此时,正直货价下跌,开证行又发现我方提交的提单上货物名称使用的是货物简称,因而拒绝支付货款。

我方认为货物已按合同规定装运,检验证书所证明交货品质、数量与L/C规定一致,坚持要求付款。

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开证行无权拒付货款。

根据UCP600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而在所有其它单据中,货物的描述中是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我方在提交的提单上货物的名称使用的是货物的简称,与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不会有抵触。

因此,开证行不应拒付货款。

四、四、实务题1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包括七个方面: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2简述出口押汇定义和特点定义:

出口押汇是指企业(信用证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银行(议付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凭企业提交的全套单证相符的单据作为质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参照票面金额将款项垫付给企业,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

特点:

1.押汇/贴现系短期垫款,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贴现不超过360天。

2.押汇/贴现系预扣利息后,将剩余款项给予客户,利息按融资金额融资年利率押汇天数/360计算。

3.押汇/贴现系银行保留追索权的垫款,不论保种原因,如无法从国外收汇,客户应及时另筹资金归还垫款。

3简述福费廷的定义和业务特点福费廷((FORFAITING)业务是一项与出口贸易密切相关的新型贸易融资业务产品,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从出口商那里买断由于出口商品或劳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是提前获得货款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

福费廷业务的特点如下:

1票据一般都是以国际贸易为背景的。

2做福费廷业务后,出口人必须放弃对所出售的债权的一切权益,而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人的追索。

3出口人在背书时转让票据时加注“无追索权”。

4福费廷业务项下的融资是以远期汇票的开立为基础的,多用于资本货物,技术贸易等出口金额大,期的分期付款交易,尤其是对那些得不到政府资助,出口信贷资金不足或难以贴现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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