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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1、自然风险因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引起的种种现象,所导致的对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物质生产及生命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就是自然风险事故。

自然风险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自然风险形成的不可控性。

第二,自然风险形成的周期性。

第三,自然风险事故引起后果的共沾性。

2、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当行为及故意行为对社会生产及人们生活造成的损失的可能性。

3、政治风险又称为国家风险,它是指在对外投资和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4、经济风险是指在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由于受各种市场供求关系、经济贸易条件等因素变化的影响,或经营者决策失误,对前景预期出现偏差等,导致经济上遭受损失的风险。

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处理方式及其比较:

风险处理是指通过采用不同措施和手段,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运行过程。

1、避免2、自留3、预防4、抑制5、转嫁6、分散7、集中8、赔偿

可保风险:

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可保风险的要件:

1、风险不是投机的2、风险是非偶然性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保险:

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保险的基本功能:

1、分散危险功能2、补偿损失功能。

保险的派生功能:

1、积蓄基金功能2、监督危险功能3、金融功能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3、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3、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4、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5、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6、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商业保险:

是以盈利为目的,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

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商品交换的特点:

1.契约性2.期限性3.条件性4.诺承性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比较: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

1、实施方式不同:

商保一般是自愿保险,社保均为强制性保险。

2、举办主体不同:

商保由专营的保险公司举办,盈利目的。

社保则由政府举办,非营利性。

3、保费来源不同:

商保是由投保人交纳。

社保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

4、保险金额不同:

商保财产保险由保险利益的价值决定,人身保险由投保人需要及其支付能力所决定。

社保金额由国家统一归规定,一般只能保证基本生活费、基本的医疗保健费用。

保险公司的功能:

1、组织经济补偿功能2、掌管保险基金的功能3、防灾防险功能4、融通资金功能5、吸收储蓄功能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4、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保险合同的特性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个人性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优点在于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理赔手续简便。

减少纠纷。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3、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

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

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1、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

1、单个保险合同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团体保险合同是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3、综合保险合同即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

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投保人:

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保单所有人:

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

受益人:

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金额4.保险费5.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2.暂保单3.保费收据4.保险单

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费的义务【最重要】2、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

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保险合同的变更:

险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有所改变。

主体的变更: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合同的无效:

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保险合同的解除:

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

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

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

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

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意义: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告知:

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保证:

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近因原则的含义:

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应用:

1、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损失补偿原则:

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权利代位:

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财产的损失,以金钱或实物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汽车保险、航空保险、工程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农业保险

火灾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火灾所导致的损失负责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

海上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因海上危险所导致的损失或赔偿责任,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制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的赔偿:

在财产损失保险赔偿过程中,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根据近因原则来判明保险责任,尤其要准确分清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附加责任等。

2.以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或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最高赔偿限额。

3.对第三者导致的财产保险损失,在赔偿后应行使代位追偿权,以维护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4.严格按照承保方式或约定方式履行赔偿义务。

5.对重复保险的保险财产损失,要按照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在所有承保人之间分摊损失。

6.在赔款计算中,除剔除不属于保险财产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外,还应扣除免赔额,对有关费用还需要进行分摊。

火灾保险的独特之处在于:

首先,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

其次,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地址不得随意变动。

再次,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十分繁杂。

运输货物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以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有关风险为保险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水路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及联运险。

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路上运行,流动性大,行程不稳定,业务量大,投保率高,第三者责任风险大。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

首先,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

其次,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再次,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损失均摊、均衡保费

自然保费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而得的逐年更新的保费。

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的种类:

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长期护理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经济核算原则、随行就市原则、薄利多销原则

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风险选择原则、风险分散原则

投保,亦称购买保险:

投保人通过保险业务人员或保险中介购买保险后,就与提供这种保险的保险公司建立了一种较为长期的关系。

保险企业有义务为投保人提供良好投保指导服务、投保人有充分享受自由选择投保的权利

承保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通过协商,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取得意见一致的过程。

保险承保工作的意义1.有利于合理分散风险。

2.有利保险费率的公正。

3.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防灾防损。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保险理赔的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人寿保险的主要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年龄误报条款、自杀条款、保险单转让条款

保险基金:

是由专门的保险机构根据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通过向参加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的一种专门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受到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所致经济损失或满足被保险人给付要求的货币形态的后备金。

保险基金的特征专用性、契约性、互助性、科学性、金融性

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

安全性原则、收益性原则、流动性原则

保险基金运用形式:

购买债券、投资股票、投资不动产、贷款存款

保险市场营销的特点:

1.保险市场营销并非等于保险推销2.保险市场营销特别注重推销3.保险市场营销更适应于非价格竞争的原则

保险市场营销观念的发展:

1.以产品为导向的营销观念2.以销售为导向的营销观念 3.以消费者为导向的营销观念4.以市场为导向的营销观念

保险市场营销管理程序:

分析营销机会、保险市场调查与预测、保险市场细分与目标市场选择、制定保险市场营销策略、组织实施和控制营销计划

直接营销渠道:

亦称直销制,是指保险企业利用支付薪金的业务人员对保险消费者直接提供各种保险商品的销售和服务。

间接营销渠道:

亦称中介制,是指保险企业通过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推销保险商品。

逆选择:

保险合同存在着投保人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逆选择现象。

逆选择的成因在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掌握承保标的风险信息的不对称。

逆选择会因单一费率的险种而强化。

保险监管目标:

一、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四、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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