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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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选拔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培养对象应为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现役干部和文职人员,重点从军事理论、军事技术、军事装备和军事教育等领域的军队特有专业、优势专业和新兴专业中选拔。

曾被选拔为培养对象的,不再入选相同或者下一层次的培养对象。

第七条培养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人生理想,热爱军队科技事业,模范践行“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追求真理的坚定信念,保持强烈的创新意识和探索未知领域的顽强意志,对新事物新知识特别敏锐,敢于挑战权威和传统观念;

(三)具有严谨的科学思维能力,善于运用科学方法和科学手段,坚持终身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夯实理论功底,构建广博而精深的知识结构,养成比较全面的科学素质,注重提高人文素养;

(四)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广阔的专业视野、敏锐的专业洞察力,能够准确把握科技发展和创新的方向,善于对解决重大科技问题提出关键性对策;

(五)具有强烈的团结协作精神,善于组织多学科的人才、调动多方面的知识,带领创新团队在学科专业前沿领域攻关克难;

(六)具有踏实认真的工作作风,淡泊名利,不畏艰苦,勇于在科技创新的实践中经历磨练,不断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第八条培养对象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所任专业技术职务和入选年龄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担任教授或者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个别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可放宽至55周岁。

(二)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对象: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个别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可放宽至50周岁。

 

第九条培养对象应在近5年内获得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或者国家、军队相当级别奖励,其中,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应为获奖项目的实际总体负责人,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对象应为获奖项目的前3名主要贡献者。

第十条培养对象推荐人选业绩贡献特别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对其成果奖励要求可适当放宽:

(一)承担的项目保密性强,或者研究周期长,或者未纳入国家、军队相应奖励评奖范围的;

(二)属军区上报的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对象推荐人选的;

(三)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第三章选拔办法

第十一条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和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对象在各专业领域数量分布,依据军队建设需要、学科发展规划、人才结构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培养对象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全军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研究制定当年推荐指标分配方案,推荐指标可按高出当年选拔数量的20%掌握,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下发通知。

(二)军区级单位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依据推荐指标,部署开展推荐人选提名工作。

推荐人选经所在单位群众评议、专家评审和党委研究,报军区级单位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

也可由2名以上相关专业院士直接向军区级单位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提名,每名院士每次只能提名l名推荐人选。

(三)军区级单位创新人才工程专家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人选在适当范围公示无异议后,以军区级单位政治部请示形式报总政治部。

(四)全军创新人才工程专家委员会按照专业领域组成评审组,负责审阅推荐人选相关材料,逐个进行集体评议。

全体委员听取各评审组情况介绍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推荐人选,在规定的当年选拔数量内,按得票数确定通过评审人选。

(五)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经全军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审核同意,报总政治部批准确定为培养对象,以总政治部通知形式公布。

第十三条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对象评审应组织答辩,主要内容包括本人所从事专业的前沿发展动态、取得的创新性研究成果、当前承担的课题任务等,答辩情况作为评审是否通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培养方式

第十四条全军、军区级单位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分别为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对象聘请带教导师,并签订带教协议,明确培养工作目标、方式、任务及报酬等内容。

带教导师应当是相关专业领域院士或者顶级专家。

军区级单位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为培养对象聘请带教导师确有困难的,可由全军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代为聘请。

第十五条引进国外智力出国培训项目、公派出国留学等指标优先用于培养对象。

国外承训机构应为世界著名大学、科研院所或者高新技术企业,所学内容应紧密结合承担的科研项目和攻关方向,重点是本专业领域前沿知识和核心技术,在国外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培养对象因公出国进行学术交流,按规定程序随时办理。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军队重大科研项目。

军队各级科研计划管理部门在拟制科研项目指南时,应适当吸收相关专业领域培养对象参与,或者征求其意见,正式批准后面向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发布。

培养对象申报的各类项目,在按照科研管理规定渠道上报的同时,将课题名称、任务类别等简要情况抄送全军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由办公室分类汇总,并归口与军队训练、后勤、装备、军事理论等科研计划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对于申报课题暂不具备立项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全军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为培养对象开办“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研修班”,主要学习国际科技前沿理论、交叉学科知识和科技发展战略等,重点增强从战略上谋划科技创新发展、跨学科组织重大项目攻关、指导和引领科技创新团队的能力。

国家有关部委和军队举办的各种高级专家研修班,推荐人选一般从培养对象中产生。

全军、军区级单位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学术考察交流,与国内知名院校、研究机构、军工企业、高技术部队等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八条加大对培养对象科研平台的支持保障力度,全军评选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适当向培养对象倾斜,培养对象需要使用军内各类科研平台、实验仪器设备、信息资料等,本人难以解决的,全军和军区级单位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应提供必要帮助。

根据培养工作计划,总部有关业务部门及时协调安排培养对象进入国家、军队科研创新基地、科技创新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

站、重点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九条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根据创新人才工程培养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加强培养对象的学术团队建设,对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可视情在单位编制员额内为其配备助手。

培养对象是研究生导师的,每年招生指标不得少于2名。

第二十条全军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每2年下达一次培养工作指导计划,明确上述培养方式的具体项目安排。

培养对象据此申请个人所需项目,经军区级单位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全军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批准,逐级通知培养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章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结合年度考核,对培养对象进行跟踪考察,及时掌握培养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底上报培养工作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培养的项目、方式、措施、成效等内容,经军区级单位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审核汇总,报全军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培养满2年时,全军、军区级单位创新人才工程专家委员会分别对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对象进行中期考评,对照培养计划和目标,重点考察培养的进度、效果等情况,考评结果分为中期达标、中期不达标两个档次。

军区级单位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应及时将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对象中期考评结果报全军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培养期满,全军创新人才工程专家委员会对培养对象进行全面考察评估。

经考察评估达到培养目标的,报总政治部批准,相应确定为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拔尖人才,以总政治部通知形式公布,由全军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颁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达到培养目标的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应分别取得具有世界领先、国内一流水平的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撰写的技术、咨询报告被军委、总部采纳,发表的论文、专著对科学技术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承担国家或者军队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军事行动保障任务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的军事、经济或者社会效益;

(三)开辟了新的学科领域和专业方向,作为国家、军队重点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对该学科的发展和人才培养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本职岗位上作出新的重要贡献,业务技术日趋精湛,实践经验更加丰富,在本专业领域的声望大幅提升。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养对象,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上报请示,经全军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审核,报总政治部批准后终止培养:

(一)经考评确定为中期不达标的;

(二)本人提出终止培养申请的;

(三)退出现役或者解除聘用关系的;

(四)不能坚持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五)受降职(级)、降衔(级)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纪律处分的;

(六)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培养对象的。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列入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遴选对象,同等条件下分别优先享受一类、二类岗位津贴。

确定为科技领军人才、学科拔尖人才后,享受中央军委《军队吸引保留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规定》明确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全军创新人才工程办公室依托军队干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创新人才工程数据库,及时收录科技领军人才、学科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有关信息,为做好培养工作、实施跟踪考核和动态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十八条广泛宣传科技领军人才、学科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精神风貌、成绩贡献和专业水平,积极推荐他们入选国家、军队学术团体和各级评审、咨询机构,不断提高他们的社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

国家从军队选拔和军队自行组织选拔的各类高层次科技人才,优先从科技领军人才、学科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中推荐产生。

第二十九条科技领军人才及其培养对象调动、退出现役或者解除聘用关系,须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同意;

学科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调动、退出现役或者解除聘用关系,须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第三十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大创新人才工程的经费投入,在安排课题研究及科研条件建设、出国培训、研修考察经费时优先保障创新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全军每年安排部分人才培训补助经费,重点补助培养对象的组织选拔、培训、交流、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依据国家、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实施创新人才工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有弄虚作假、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主要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级应当加强对科技领军人才、学科拔尖人才的考核管理,对于长期没有科技创新成果,学术道德存在严重问题,不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以及有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五)、(六)项情形的,逐级报总政治部批准,取消相应资格,收回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创新人才工程的组织实施,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7月8日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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