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职业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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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设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聘用在管理岗位上的专职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评定一定专业技术职务而设置的岗位。

附设专业技术岗位是过渡性岗位,今后随着职员制度的完善,视情况变化逐步予以核销。

2、管理岗位

是指在学校以及其他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

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及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三)各类岗位总量比例控制(按照核定编制550个岗位计算)

专业技术岗位440个,占岗位总量的80%,其中教学岗位331个,占岗位总量的60.2%,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76%;

管理岗位85个,占岗位总量的15.5%,工勤技能岗位25个,占岗位总量的4.5%。

(1)总量及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440个,占总岗位数的80%;

高、中、初级岗位比例分别为:

高级岗位132个,占专业技术岗位的30%,中级岗位176个,占专业技术岗位的40%;

初级岗位132个,占专业技术岗位的30%。

专业技术岗位中教师岗位331个,占专业技术岗位的76%,非教教师岗位109个,占专业技术岗位的24%。

(2)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①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3个层级13个等级。

具体为:

高级岗位:

分正高级岗位和副高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

分为正高一级岗位(国家专设特级岗位)、正高二级岗位、正高三级岗位和正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

分为副高一级岗位、副高二级岗位和副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中级岗位:

分为中级一级岗位、中级二级岗位、中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初级岗位:

分为初级一级岗位、初级二级岗位、初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②结构比例

岗位级别

十一

十二

十三

岗位

名称

正高一级

正高二级

正高三级

正高四级

副高一级

副高二级

副高三级

中级一级

中级二级

中级三级

初级一级

初级二级

初级三级

数量

26(6%)

106(24%)

176(40%)

132(30%)

2

8

16

21

42

43

53

70

66

注:

%比为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比率

2、管理岗位名称、等级、数量

管理岗位85个,占总岗位数的15.5%。

分为7个等级,即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级别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5

31

34

11

13

工勤技能岗位25个,占总岗位数的4.5%。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二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技术工一级

技术工二级

技术工三级

技术工四级

技术工五级

普通工

1

7

3

4、附设岗位

附设专业技术岗位42个,其中高级岗位12个,中级岗位17个,初级岗位13个。

五、各类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

4.符合岗位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

5.对于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符合国家对职(执)业资格的要求;

6.近三年或近一个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六、岗位聘用与管理

(一)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教职工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

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成员包括人事、党务、教务、科研、实训、工会、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教职工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的有关事宜。

2、学校成立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教职工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所出现的各类争议、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调解或处理。

成员主要由纪检监察、工会及有关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组成。

(二)聘用工作基本程序:

1、学校公布聘用岗位及岗位说明书;

2、应聘人员向本部门报名,各部门提出拟聘人选名单后,交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

3、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办公室把审核后的名单提交到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领导小组审定;

4、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把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

5、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公布聘用人员名单;

6、校长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岗位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重点考核个人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中重要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

聘期考核重点考核聘期内履行个人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四)聘用期限

聘期一般为3年。

其中,管理岗位八级及以上职员的聘期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聘期内变动岗位的,原聘期终止时间不变。

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岗位聘用合同只签至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聘用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其中,教师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引进人才在已签订的服务期合同期限内的聘用合同仍然有效。

(五)缓聘、待聘、解聘

1、缓聘

下列人员按缓聘处理:

在国内外进修学习或出境探亲超期未归、且尚未达到按自动离职(或不保留公职)处理的人员;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职业病或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

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缓聘期间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待聘

因工作能力、工作表现等原因未获聘用的教职工为待聘人员。

待聘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待聘期间待遇按有关规定发放。

待聘期满仍未重新上岗者,自然解聘。

3、解聘

解聘需须符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解聘条件,解聘后的处理事项按国家法律和合同(或协议)约定处理。

对拟解聘人员,学校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在此期间可保留本人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3个月后按上级部门或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六)岗位管理

(一)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由学校按照各类各级人员的结构比例设定岗位数。

根据学校事业及人员的发展变化情况,学校视岗位余缺情况每年对各类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同时预留一定比例的高级岗位用于选聘或引进高学历高职称优秀人才。

(二)学校岗位严格按照三大类进行管理,各类岗位的人员不得随意转岗。

确需转岗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转岗。

(三)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需兼任的,须报学校审批,并严格控制。

(四)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若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已聘人员至少都可以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职务岗位等级的最低层级,以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和加强队伍建设实际情况,逐年逐步聘用充实。

(五)符合市委、市政府人才引进条件,并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为引进人才的,可先从核准的岗位数中聘用,超出核准数的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特设岗位。

(六)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严格执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择优聘用人员,对岗位急需且确有真才实学、工作业绩突出人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七)组织实施

(一)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积极稳妥地做好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应聘者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等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向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办公室申请复议,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办公室在接到复议要求后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回复意见。

应聘者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般情况下,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做出书面答复。

复议要求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受理机构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申请人进行打击报复。

申请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捏造事实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考核不合格及行政或党内纪律受处分的人员,其岗位等级按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1、出现同一级别符合入档条件的人数比职数多的情况时,按以下优先顺序原则处理:

(1)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

(2)专业(学科)带头人

(3)中青年骨干教师

(4)任现职时间较长的人员

(5)取得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较长的人员

(6)工龄(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人员

(7)校龄(在学校工作时间)较长的人员

(8)在所聘任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人员

(9)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人员

(10)年龄较大的人员

2、本实施办法及附件所涉及的聘用条件的时限为:

任现职至2010年8月31日(其中科研分从2008年6月1日算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任职起始时间从现职务受聘的当月起算。

3、本实施办法及附件仅适用于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

4、本实施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5、本实施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规定执行。

6、本实施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黎明职业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2.黎明职业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3.黎明职业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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