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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含义

目录

第一节概述

一、特种设备的含义

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第二节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环节的规定

第三节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典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一、温州市鹿城泰豪皮革厂“7.30”锅炉爆炸事故

二、2004.12.30吉林省吉化公司化肥厂终洗塔爆炸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企业负责人读本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这些设备都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必需设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特种设备具有极易发生危险的固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甚至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

世界各国政府都利用法律、行政等各种强制措施予以特殊的监督管理。

我国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都把这类设备、设施纳入了政府安全监察范围,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7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

这些基本制度分为两类,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特种设备的含义

特种设备分为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机电类特种设备两大类。

1、承压类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和压力管道。

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下列承压类特种设备属于政府安全监察范畴: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机电类特种设备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

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下列机电类特种设备属于政府安全监察范畴: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目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于在作业区域内(农用机动车除外)行驶,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最大行驶速度(设计值)大于5公里/小时或具有起升、回转、翻转等工作装置的机动车辆即场(厂)内机动车辆也属于政府安全监察范畴。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详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

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涉及特种设备使用的基本法律法规有:

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安全生产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产品质量法》;

3、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5、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6、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颁布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规则》;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和检验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用颁发许可证或其他证书的形式。

其中各个许可项目的级别、种类以及相应的条件,均根据相应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来确定。

第二节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环节的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一、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生产环节的规定和要求

1、设计:

特种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采用资格许可制度,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具备条件的设计单位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书;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及氧舱、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由制造企业自行设计,但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合格方可用于制造和安装。

2、制造:

所有特种设备的制造采用资格许可制度,制造许可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具备条件的制造单位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

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还应接受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并由其对合格产品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制造单位必须对其所生产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3、安装改造维修:

所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同样采用资格许可制度。

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具备条件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书。

持证的安装改造单位在开始施工之前,应按有关规定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接受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安装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验,工程竣工后,由检验机构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未取得特种设备有关的设计、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相应的设计、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二、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规定和要求

使用合格的特种设备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本的条件。

各项涉及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都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做出了科学、明确的规定,购买合格的特种设备、正确的安装特种设备,在满足其各项安全条件的基础上正常使用,就不会发生事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一)三落实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落实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保证本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各项要求。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证明及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这些文件的齐全与否,说明了特种设备的生产质量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

使用单位获得这些文件资料,一方面便于正确使用特种设备,另一方面也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应当建立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的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设备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由于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固有特性,新的合格的特种设备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会因各种因素产生缺陷,需要不断地进行定期检验并加以必要的修理、维护,这些都需要将各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始文件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生产、定期检验以及改造维修等记录等作为依据。

建立健全完善的特种设备档案并保持完整,也能反映出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其内容包括:

⑴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⑵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⑶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⑷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校验以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⑸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二)两有证

1、特种设备使用证(电梯称安全检验合格证)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证。

登记使用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必须在经过登记后,主可投入使用。

实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有利于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登记,可以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也可以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的使用环境,建立联系,掌握情况,便于履行职责。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由于特种设备本身具有潜在危险的特点,它的安全性能不但与特种设备本身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有关,而且与其相关的作业人员的素质、水平以及安全意识有关。

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其相关的作业人员(包括一线操作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这是一项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一项主要工作和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不得指定无证人员上岗操作各类特种设备。

(三)一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所有特种设备在运行中,会由于腐蚀、疲劳、磨损等原因,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而产生一些新的缺陷,或者原来允许使用的一些小缺陷慢慢扩大而产生事故隐患,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地发现这些缺陷,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证特种设备能过安全地继续运行到下一个周期。

不同的特种设备其定期检验周期在各个安全技术规范中都有详细规定。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若发现特种设备出现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会因为各种情况发生一些故障和异常情况,不及时消除,就可能引发事故。

使用单位对此必须进行认真的处理,应该停止运行的必须停止运行,绝不能带病工作,并且要落实进行认真的检查,必要时应安排进行检验检测,查找故障,待故障或异常现象消除后再投入运行。

(四)一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针对所使用设备及其装置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预防措施、出现事故时的应急救援以及紧急报告措施,以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应急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制定措施,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建立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或发生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和程序、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的计划和安排;二是要按照所制定的措施,定期进行演习,保证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条不紊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三节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作出了如下的规定:

1、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因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所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⑴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⑵未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⑶未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⑷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⑹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⑺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⑻未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2、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⑵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⑶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典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一、温州市鹿城泰豪皮革厂“7.30”锅炉爆炸事故

1、事故经过:

2006年7月30日,温州市鹿城区仰仪乡前京制革区制革西路的泰豪皮革厂。

当晚8:

30左右,工人程祖兴给锅炉加水、加煤,锅炉处于正常运行。

此后不久,工人吴义和发现圆形水箱中水温达80℃左右(正常工作温度为50℃左右),担心过高的水温进入转轱后会把皮料烫坏,于是将分汽缸上的通往圆形水箱的出汽阀关闭,而此时通往方形水箱的出汽阀已处于基本关闭状态,锅炉内压力因无法有效释放而急剧上升,约半小时后锅炉发生超压爆炸。

2、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在锅炉正常燃烧运行时,两只出汽阀一只被关闭,另一只被基本关闭,而锅炉超压时安全阀未正常启跳,导致锅炉发生爆炸。

间接原因:

泰豪皮革厂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混乱,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残缺不全且形同虚设。

具体表现为:

⑴工厂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的锅炉使用规章制度,现有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残缺不全;

⑵工厂未按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虽有两名工人领取了具有锅炉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但事故发生前实际为无证人员操作锅炉;

⑶分汽缸上的锅炉出汽阀无专人负责;

⑷锅炉运行没有交接班、巡回检查等任何记录;

⑸未按检验报告要求将安全阀及时送检而是自行修理;

⑹今年六月该厂曾发生因关闭出汽阀造成锅炉破裂的事故,工厂请厂外无证人员非法修理锅炉,且未从中吸取教训,致使极为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酿成惨剧。

⑺企业主对锅炉安全管理几乎不闻不问、一无所知,也未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处理结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吴育第、林晓东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企业生产主管人员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该厂法定代表人向死者亲属和伤者共计赔付200余万元。

4、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企业负责人不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各项规定造成的事故。

若在特种设备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执行,就能有效的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2004.12.30吉林省吉化公司化肥厂终洗塔爆炸重大事故

1、事故概况

2004年月12月30日14时20分,吉化公司化肥厂合成气车间发生终洗塔爆炸重大事故爆炸造成3人死亡,3人重任,终洗塔报废,部分阀门管线损坏,厂房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12月30日9时,操作工赵某检查3号汽化炉温度后,认为温度偏低,要求氧压工加大送氧量后,汽化炉炉温由1277℃提升至1293℃,以后3h内操作工再没有进行过温度检查。

12时,班长李某在检查时发现炉温已经升至1800℃,在采取降温措施无效后,立即请示总调度停车,12时40分,启动停车按钮。

停车后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分析工、检修人员等进入现场,研究超温原因,1小时40分钟后终洗塔爆炸。

2、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设备情况:

设计压力3.2Mpa;设计温度120℃;工作介质为裂化气、水;封头及筒体材质1Cr18Ni9Ti;封头厚度20mm;筒体尺寸1200mmX11400mmX18mm;裙式支座。

A、事故直接原因

(1)操作工赵某在提高了3号气化炉温度后,根据艺流程和过氧应起的化学反应,3号炉过氧超温,产生大量二氧化碳、水蒸气、一氧化碳和氢气。

12时40分3号炉停车时,2号终洗塔关闭入口阀门和其他与系统相连的阀门。

但此时1号终洗塔与2号终洗塔出口相连的阀门仍处于连接状态,在洗涤过程中将溶于水的二氧化碳带走,冷凝水蒸汽,使得2号终洗塔内的过剩氧、一氧化碳、氢气的浓度逐渐提高。

同时1号终洗塔终的裂解气(一氧化碳、氢气)逐渐通过止逆阀进入2号终洗塔内,直至达到爆炸范围。

(2)根据炉内自动记录仪显示,10时炉内最低温度以达1386℃,超过最高允许操作温度。

11时,炉内3各测点温度分别升至1548℃、1566℃、1692℃。

12时,炉内三测点温度分别升至1656℃、1800℃以上(该表最大量程为1800℃)。

从9时30分至12时40分紧急停炉,操作人进行虚假记录,没有发现3号气化炉长时间超温、长时间过氧的现象,未采取任何有效调温措施,使得在号终洗塔内积存大量的过剩氧,同时含有蒸汽清洗后形成的高浓度一氧化碳、氢气,形成爆炸的混合气体,造成2号终洗塔在3号气化炉停车1小时40分钟后发生爆炸。

B、间接原因

(1)合成气车间有关人员对工艺管理不严,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认真,对重要工艺参数监督检查不到位,疏于监控。

(2)合成气车间的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合理安排值岗人员,没有合理组织安全生产。

(3)合成汽车间有关人员对设备性能及工艺流程不熟悉,对气化炉内部过氧引起的后果不清楚。

3、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落实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工艺纪律,加强管理,对重要工艺参数监督检查到位,时时监控,坚决杜绝虚假记录。

(2)加强岗位培训,任职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及工艺流程,对气化炉内部过氧引起的后果要有深刻的认识。

(3)按照该设备操作规程,出现严重超温、系统严重过氧时,应采取气化炉系统放空卸压,同时进行充氮气置换。

(4)进行设备安全装置改造,对关键部位和环节的测量装置,加入声光警报及其连锁保护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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