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节能能源领域政策梳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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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节能能源领域政策梳理Word文档格式.docx

文件依据:

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在京万家企业和市级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2184号)

2.能效领跑者。

对获得“2015年度北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将根据评审名次,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

第一名奖励8万元,第二名奖励4万元,第三名奖励2万元。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5年能效领跑者试点的通知》(京发改〔2014〕2650号)

3.电力需求侧管理。

3.1基准型项目

第一类:

对提高用电设备能效产生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的改造项目,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

300元/千瓦、400元/千瓦、500元/千瓦。

第二类:

对采用电蓄冷(蓄热)供冷(供暖)技术产生永久性转移高峰电力负荷的改造或新建项目,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

350元/千瓦、450元/千瓦、550元/千瓦。

第三类:

对通过主动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项目,按照响应时间(24小时、4小时、30分钟)签订合同,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

80元/千瓦、100元/千瓦、120元/千瓦。

第四类:

其他新技术实施的项目,确能实现永久性节约和转移高峰负荷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奖励标准不得超过440元/千瓦。

3.2整合型项目

通过自愿签订协议,采用整合节约电力指标的方式,承担一揽子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的项目,奖励标准为:

440元/千瓦。

3.3示范型项目

技术先进、运行控制优化、节电效果显著、项目运作模式新颖,能够成为节电技术典范或行业学习标杆的项目,奖励标准为采用同类技术的基准型项目奖励标准的1.2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公用〔2013〕1839号)

4.能源计量体系建设

对按照规定完成重点用能单位(含中央在京、市属、区属)一级计量器具配置的能源供应单位,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为计量器具购置费与安装费之和的30%(安装费按照器具购置费的5%来计算),能源供应单位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对按照规定完成本单位二级计量器具配置的重点用能单位,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为计量器具购置费与安装费之和的30%(安装费按照器具购置费的5%来计算),重点用能单位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重点用能单位中中央在京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完成二级计量器具配置的,市财政对计量器具购置费及安装费给予全额支持。

重点用能单位中市属的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二级计量器具配置所需的配套资金,由本单位申请在部门预算中解决。

重点用能单位中区属的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二级计量器具配置所需的配套资金由区县财政负责落实。

各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安排资金积极支持辖区内其他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计量器具配置,保障本地区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14年-2015年)的通知》(京发改〔2014〕2617号)

(二)节能工程

1.节能技改项目

非工业项目按照节能量800元/吨标准煤予以支持;

工业按照600元/吨予以支持。

市发改委《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的通知》

2.能源审计

年综合能耗5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

市级财政奖励资金不超过40万元,其中:

满额奖励标准为40万元,中间档次奖励标准为35万元,基础奖励标准为30万元;

年综合能耗3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500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

市级财政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其中:

满额奖励标准为30万元,中间档次奖励标准为28万元,基础奖励标准为25万元;

年综合能耗1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300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

市级财政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其中:

满额奖励标准为20万元,中间档次奖励标准为18万元,基础奖励标准为15万元;

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00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

市级财政奖励资金不超过15万元,其中:

满额奖励标准为15万元,中间档次奖励标准为13万元,基础奖励标准为10万元;

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

市级财政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其中:

满额奖励标准为10万元,中间档次奖励标准为9万元,基础奖励标准为8万元;

公共机构。

满额奖励标准为15万元,中间档次奖励标准为13万元,基础奖励标准为10万元。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北京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推广实施方案(2012—2014年)的通知》(京发改〔2012〕600号)

3.能源管控中心

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政策支持。

市发改委《关于征集2014年度能源管控中心项目的通知》

4.公共机构数据中心节能改造

由市发改委统一组织评审及改造的设计和招标等工作,给予全额支持。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申报2014年公共机构数据中心节能低碳改造项目的通知》(京发改〔2014〕250号)

5.合同能源管理

对符合中央财政奖励政策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的基础上,提高市级财政配套奖励力度。

对工业领域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从2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360元/吨标准煤;

对非工业领域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从2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560元/吨标准煤。

拓宽市级财政奖励范围,对工业领域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500吨(不含)标准煤,非工业领域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100吨(不含)标准煤的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核定的年节能量,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给予360元/吨标准煤的支持。

对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核定年节能量在300吨标煤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

项目合同周期必须大于一个会计年度,财政奖励资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予以审核拨付,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京发改〔2013〕1132号)

6.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项目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享受审核费用补助。

实施单位为非公共机构的,对实际发生金额10万元以下的审核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实际发生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

对自愿性审核给予50%补助,审核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对强制性审核给予30%补助,审核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3万元。

实施单位为公共机构的,根据实际发生的审核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未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6个月内须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一次审核评估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实施单位审核中提出的中高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根据实施单位全部清洁生产项目综合投入、计划进度、推进情况及预期成效,确定补助项目及补助资金。

单个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总投资大于3000万元(含)的中高费项目原则上应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其它中高费项目,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已享受市级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支持。

中高费项目补助资金分批拨付,清洁生产绩效验收前拨付70%补助资金,剩余资金在实施单位通过清洁生产绩效验收后拨付。

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京发改规〔2013〕6号)

(三)其他领域节能政策

1.三高企业退出

依据关停企业节能、节水、减排贡献,再就业人员安置和企业净资产规模三项指标,确定给予一次性50万、100万、150万和230万四个档次的市级财政奖励。

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正常生产年度净资产总额,具体计算方法和评奖标准见附件《北京市奖励企业退出参考标准》。

情况特殊的重点退出行业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奖励方式、额度和标准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市财政局《关于鼓励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8〕44号)

2.节能超市

对于活动期内符合节能超市运营要求,通过半年度和年度评估及核查的参与单位,于2015年初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交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评估及核查情况给予参与单位相应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节能产品宣传、促销及销售奖励。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4年度北京市“节能产品进超市”活动单位的通知》京发改([2013]2769号)

二、能源领域政策

(一)新能源

1.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利用。

热泵系统主要包括热源、一次管网和末端设备三部分。

2013年到2017年,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进一步加大本市范围内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应用的支持力度。

其中:

新建的再生水(污水)、余热和土壤源热泵供暖项目,对热源和一次管网给予30%的资金补助;

新建深层地热供暖项目,对热源和一次管网给予50%的资金支持;

既有燃煤、燃油供暖锅炉实施热泵系统改造项目,对热泵系统给予50%的资金支持;

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全额建设的项目,新建或改造热泵供暖系统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专业化能源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的热泵供暖项目,可享受上述资金支持政策。

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委、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10号)

2.光伏发电

上网电价(北京市属于二类地区0.95元);

自发自用电价补贴0.42元。

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594号)

(二)老旧管网改造

本市范围内市属、区属等为社会居住建筑供热的单位,其老旧供热管网系统改造费用由市、区政府分别按改造项目投资总额的30%和2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资金补助。

市市政市容委、市发改委《北京市老旧管网设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三)燃煤锅炉房清洁能源改造

项目总投资的50%由市政府安排资金补助,其中,市环保局按照每蒸吨10万元进行支持,剩余部分由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市发改委、市市政市容委、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城六区大型燃煤锅炉房清洁能源改造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1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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