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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

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他重人治轻法治。

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

军人—银子—勇敢;

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

劳动者—铜和铁。

柏拉图认为贤人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也就是他的理想国。

柏拉图重视立法工作,1、立法只有为之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

2、这个国家应该是统一的。

3、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法律应该具有理解力。

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

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

柏拉图后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

创办了第一学园。

3.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逍遥学派。

“我爱我师,我更爱真理”。

“对外在世界的真实性,并无怀疑”。

四因论(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

一、法律和国家的关系 

两者目的都是为了善德,他们又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正义。

国家是最高的社团,法律是正义的具体表现。

法律的好坏是以正义作为划分标准的,人们服从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

二、法律和政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中小奴隶主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既是最好的又是稳定的。

中庸。

划分国家政体有两个标志:

一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是多少,二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

君主政体—暴君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

正宗政体——变态政体。

三、法治和人治 

它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崇尚法治的人物之一,他主张实行法治。

(一)法治的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二)多数人的考虑要比少数人考虑周到。

正确得多。

其次,法律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

(三)立法 应注意国境的大小和境内居民两个因素,邻邦关系,财产限额和各个家庭子女人数。

法律必须变革,但变革要慎重。

立法中特别要重视教育。

四、法律定义 

法律具有正义性;

法律具有普遍性;

法律具有平等性;

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

法律具有权威性。

亚里士多德发表了著名的《政治学》,从而把政治学从古代哲学和伦理学中独立出来。

古代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

创立了第二学园。

政体构成三要素思想,既国家的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4.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他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同罗马法结合在一起的主要代表人物。

《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一、理性、法和正义的关系

  西塞罗伊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人为前提,来解释人类理性法与正义的关系。

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财富就是理性。

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认为人和上帝共同具有法。

二、法的定义 

自然法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

自然是衡量一切的标准,法就是理智,支配正当行为和禁止错误行为就是法的自然职能。

凡是正当的和真正的法律都是永恒的,而且不与成文法相始终。

现行法和正义相矛盾的话,这种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实际上是指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律。

三、法律同执政官同政体的关系

 国家是一个道德的集体,也既‘人民的事业。

’第一西塞罗把国家和法律认为是人民的共同财富。

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第二,执政官必须依靠法律来办事,所以执政官使法律的产物,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第三,国家制定的法律和国家要永远服从上帝的法律,道德或自然法,这种法律超越人的选择和人定的制度,它是更高一级的正义统治。

国家使用暴力,只有在它来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是才是正当的。

西塞罗的人民,把大多数的奴隶排除在外。

四、权力的均衡原则 对资产阶级的分权理论形成和对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制恒原则的实施影响很大。

第一,相信混合政体形式的优越性。

第二,是国家政体的历史循环论。

五、罪行相应原则 西塞罗提出罪行相应的原则和公开审判的原则。

5.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荷兰建立了欧洲第一个资产阶级国家。

格老秀斯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的创始人,是国际法之父。

“看吧!

荷兰的奇迹”。

《论海洋自由》《战争与和平法》

  一、国家学说 

格老秀斯的国家学说是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为基础的。

人民通过社会契约成立国家、社会契约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以神的意志为前提(统治契约说);

一种则以自然法为基础(社会契约说)。

他们有下列区别:

第一是指导思想不同,前者以神的意志为前提,后者则以自然法为基础。

第二是参与契约的当事人不同,前者以人民和君主之间订立契约。

后者则是在人民之间订立契约,然后才产生统治者。

第三是人民对破坏契约的惩罚手段不同前者主张驱逐暴君,后者分两种主张一是人民有权起来革命。

第四是所设想的政体不同,前者主张实行君主政体。

后者分为三种一主张实行专制政体,如霍布斯。

一种主张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

一种主张实行民主共和制,如卢梭。

二、法律分类 

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的论点。

人类遵守社会契约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

遵守契约即为民法之母,而自然法又是从契约的约束力所生,因此可以说自然法是民法之祖。

法律划分为自然法和意定法两大类,意定法又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种。

国内法是由自然法产生。

三、自然法的定义 

自然法是政治的理性准则,他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符合理性法则要求就是正当的行为。

反之就是罪恶的行为。

其次这种正当的理性是由上帝规定的,理性的准则又是检验人们行为合法与非法的试金石。

  四、自然法的内容和特点 根本原则一是各有其所有,二是各偿其所负。

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

五、自然法和国际法的关系 

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包括自然法。

国际法定义:

正如每个国家的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善和国家之间的善。

在他们之间,法律是依据契约而发展的,法律并不是为某一国家的利益要发展的,而是为了所有国家的利益,这种法叫做国际法。

广义上的国内法(国内范围之外的成文法)就是国际法,法律的效力来自所有或许多国家的意志。

六、法律和权力的关系 

权力是法律派生的,法律要求包括权力,任何一种超过一个人自身的权利就是自由;

任何一种超过他人的权利就是权威。

七、主权在君 

通过契约组成政府拥护一个人为君主后,就得永远服从这个君主。

人民是君主的奴隶,任命和土地都是君主的私有财产,可任意处理,自由转让。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显著特点一个人主义倾向,二理性主义思潮。

6.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代表大资产阶级,上层新贵族利益。

近代机械唯物主义奠基人之一。

培根的秘书,代表作《利维坦》。

《论公民》和《论物体》《论人性》。

一、自然法  

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基础之上,又已人性论为基础。

从人类本性的‘平等性’得出了‘人性恶’的结论。

竞争、猜疑和荣誉。

从而提出了“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著名论点。

霍布斯看来,自然法的内容有14条,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

  第一,关于寻求和平与信守和平以及人们应该放弃为和平障碍的权利。

  第二,关于遵守契约。

必须认真履行,遵守契约是正义的源泉。

  第三,人只要有改过表示,对可原谅者,则应给原谅。

  第四,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无所谓聪明和愚笨之分。

他把自然法的所有内容用一句话概括:

“己所不欲,勿施与人。

”社会契约论在霍布斯思想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公共权力必须经订立契约才能产生,社会契约是人类摆脱自然状态的必经之路,通过社会契约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这叫做国家。

二、主权 

霍布斯提出了主权在君的政治主张。

主权具有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性质。

主权者的权利不受法律的限制。

他认为君主政体最好。

反对资产阶级提出的法制和分权要求。

  三、法律 

法律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由口头说明,或由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明显的方法,以表示出来的规则和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出只能服从而不能违反。

  法律特征:

(一)主权性。

国家的代表者就是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

(二)意志性。

法律的权威与效力都是从国家的意志中得来的。

法律不能违反理性。

(三)确定性。

国家法律仅仅对能了解的人说来才是法律。

没有用人们可以看到的地方加以公布,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法律没有宣布的地方,无知便是一个获得宽恕的充分理由。

  法律分类

(一)就法律形式而言,霍布斯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成文法两大类。

成文法可分为人法和神法两种。

人法又分为分配法和惩戒法。

(二)就法律的效力而言,分为基本法与非基本法。

基本法是之一个国家建国的法律基础,相当于宪法。

非基本法是指国家的普通法律。

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四、刑法思想 

提出了罪行相应的刑罚原则。

思想不构成犯罪。

犯罪必须是违犯法律的行为。

虚荣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罪行。

2,对可宽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不为罪的行为由:

缺乏获知法律的方法,人身处在非自由的情形,正当防卫。

关于罪行轻重一犯罪原因论,以后果论,以时间地点和人物而论。

  刑罚就是国家的统治者,根据人们对于法律的禁令作为与不作为,而对违犯法律的人所施加的一种痛苦,目的在于使他人知道的违反法律必受惩罚而守法。

第一,刑罚权力来自于国家。

第二,对犯罪行为才能施加刑罚。

第三,刑罚是为了使罪犯服从法律和通过惩戒罪犯使其他人服从法律。

第四,量刑适当,罚必当罪。

第五,罪刑法定。

刑罚分为神罚和人罚。

五、自由 

自由就是人可以不受阻碍地作他愿意做的事情。

1,在遵守法律的条件下还有自由。

2,每一个臣民对于权力不能根据契约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

他论证了人有不控告自己的自由,自卫权力和生存的本能使人们没有承认罪行的义务。

他所维护的是资产阶级君主专制。

7.洛克的法律思想

  英国革命后期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政府论》《论宽容异教的通信》《人类理解论》。

一、自然法 

发挥了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

洛克的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其次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

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1,平等权。

2,自由权。

3,生存权。

4,财产权。

这些就是天赋人权。

洛克所说的战争状态和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是有区别的。

首先,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反常状态,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

其次,两人对战争状态的含义在理解上有很大的不同。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缺陷有:

1,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

2,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

3,缺乏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

这是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成立国家。

二、法治原则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

1,国家必须以已正式的法律来统治。

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行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法治不排除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

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早期的创始人。

三、分权理论

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

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高于其它两种权利,处于支配地位。

立法权不是专断的,仍要受到限制和约束。

他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必须加以保护。

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立法机关不能用临时专断的命令来进行统治。

行政权由国王行使,立法权由议会行使。

对外权也由国王行使。

实际是两权分立。

四、自由思想 

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

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则享有“社会自由”。

就使除经人们同意这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

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

洛克是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将自由提到“其余一切的基础”这样的高度来认识的思想家。

洛克指出,人的社会自由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意志支配的自由,它不受绝对的、任意权力的约束。

自由的意识自立和自主。

人的自由离不开理性。

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法律的目的却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那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资产阶级法制主义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影响了杰弗逊和法国大革命。

8.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法国启蒙思想家、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

《论法的精神》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

《罗马盛衰原因论》

一、自然法与法的分类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

相当于今天所说的规律。

称为三类自然法、人法,神法。

反对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有四条原则,既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爱慕和过社会生活。

人类一进入社会,战争状态开始了。

人法包括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一个政府是不能存在的。

民法包括民法、刑法等在内的多种人法。

孟德斯鸠所说的神法即宗教法。

二、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是自然法学派中又运用接近唯物主义的方法研究法律的典型人物。

他主张从法律与其它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寻法律的精神实质,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他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

  

(一)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反对专制政体。

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

中心点是普遍的守法、建立保护私有财产权利的法律秩序。

贵族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加节制,需要普遍的法律秩序。

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专横和暴力。

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后的法律也要变坏,反而对国家有害。

必须是法律同已建立和将要建立的政体相适应。

  

(二)法律与自由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有两种:

一是哲学上的自由,既意志自由;

二是政治自由,关键在于人们有安全,或是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

一个人能够作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孟德斯鸠主张用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各项自由,维护自由作为立法的基本目的和原则。

在实现政治自由的国家,法的基本精神之义正在这里。

  (三)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 从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来探寻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

  第一,他认为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的作用。

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

  第二,土壤条件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作用。

肥沃土壤条件下容易和适宜建立专制制度。

贫瘠土壤条件下,容易和适宜建立民主共和制度。

  第三,气候条件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作用。

热带容易和适宜建立暴君制度。

寒冷条件下、适宜建立民主共和制。

把法学从神学下解放出来。

三、立宪、分权与法治 

孟德斯鸠主张建立君主立宪政体。

因为他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

而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

他把洛克提出的立法,行政和对外三权,发展成为资产阶级典型的分权学说,既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认为不分权就谈不上公民自由。

立法权应有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

他所说的人民是指资产阶级和贵族。

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国王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而不能违背法律。

司法权,具有独立性,因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利的人员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适中宽和的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

政治的善好相道德的善一样,是经常处于两个极端之间。

法律的题材要精洁简约,法律的题材要质朴平易,法律的措词不应含糊笼统,尽量避免用银钱作规定。

当法律不需要例外、限制条件,制约语句的时候,还是不放进这些东西为妙。

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更改法律。

关于司法制度孟德斯鸠主张:

诉讼应当由国家检察官提起,实行公开审判,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法官和被告地位平等,允许被告辩护,严禁拷问,审判由几个法官共同审议,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上诉。

四、民法、刑法理论 

民法是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民法调整契约、继承人、婚姻等所有产生的一系列财产关系。

男女在婚姻和财产关系上应该平等。

刑法理论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

危害宗教罪、危害风俗、危害公民罪、危害公民安全罪。

反对以思想言语定罪,法律的责任制是惩罚外部的行动。

提出了罪行相应的原则,主张在刑罚中实行人道主义。

9.卢梭的法律思想

  18世纪启蒙运动中最卓越的代表之一,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一位重要人物。

《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在西方思想史上占有异常重要的地位。

  人类不平等—贫困和奴役是随着私有制产生的。

法国社会大变革产生的理论先声。

《社会契约论》是激进资产阶级民主派革命理论的集中概括。

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90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

  一、法律与自由和平等

  不平等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这是自由平等的黄金时代,但是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使不平等获得了力量并成长起来,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一种新的权力—所有权,它使人类的不平等由此而根深蒂固起来,这时富人的社会为保障富人的安全和对穷人的奴役,用法律将私有制和不平等肯定下来,亦即将富人和穷人的状态确认下来,从而使不平等合法化。

第二阶段,国家机关和官吏产生,人类不平等进一步加深,除了财产上不平等外,还出现了政治上的不平等。

第三阶段,也是不平等的顶点,国家权力腐败,出现了专制暴政与奴隶的对立。

  除君主以外,一切人都是平等了,因为他们在君主面前都等于零。

卢梭特别注意用法律来帮助和实现自由和平等。

社会自由就是法律设定的自由。

在符合人们的社会契约所组成的社会中,第一,法律与自由是一致的。

第二,自由是使法律符合公意的前提。

第三,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平等是自由的前提,没有平等既无所谓自由。

但决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程度应当绝对相等。

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是形式上的平等,是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

  二、法律与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学说形成过程,格老秀斯是首倡者,霍布斯是奠基者,洛克是发展者,卢梭是集大成者。

第一真正的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是政治共同体与他的各个成员之间的约定,国家是由社会契约产生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就是社会契约的关系。

第二,订立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是它能以全部共同力量来保障每个接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第三,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都把自己全部的奉献出来,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亦即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第四,根据契约产生,体现共同意志的国家和共同体,人们能够得到的东西比在自然状态下多得多。

第五,根据契约产生的国家是为实现公意—共同意志而存在而实行统治的,那么当执政者违背契约人民就有权取消契约,用暴力将自由与财产再夺回来。

  实在法起源于契约。

一个以法律为治的国家,无论采取何种政体形式,都可说是共和国。

他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记录,是全体人民所作的规定。

卢梭提出了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心理论。

意志的普遍性,是法律作为公意的体现,一方面反映和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只有作为主权者的全体社会成员依据的公意的要求才能制定法律。

所谓对象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调整一般地,具有普遍性的事务。

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

三、人民主权

  作为主权,就是一种普遍的强制的力所决定的。

主权是不可转让,也是不可分割的,以上都指人民主权。

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在这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量,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

第三,主权是不可代表的。

人民的议员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

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

第四,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

  专制主则永远都是暴君。

在国君制度下,诽谤者、骗子、阴谋家一旦爬上去之后,就只能向公众暴露他们的不称职。

民主共和制是人民主权原则所要求的里最理想的政体。

卢梭反对各种分权学说,主权者唯一的权力是立法权。

政府只是主权者根据法律所建立的,行政权应当服从立法权。

行政权是根据以主权者名义所确定的法律或者说根据立法权来创设的,行政官和执政者应当服从主权者和立法权。

四、立法与法律分类 

国家的生存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从人民主权论出发,卢梭明确提出立法权必须属于人民。

其次,既然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而公意是不能转让和被代表的,立法权也应当由人民掌握。

卢梭把立法的享有者和法律制定者(立法者)区别开来。

普通人民不能制定法律,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

只有贤明的、智慧的、天才的人物才能担当具体制定法律的工作,充当立法者,可以聘请外方人员。

  立法必须坚持的原则:

第一,立法必须以牟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

第二,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的条件。

第三,既要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

他把实在法分为四种,政治法、民法、刑法、习惯法。

只有政治法才是他研究的主题。

  卢梭集中表达了激进资产阶级民主派和广大人民彻底反对封建专制的强烈愿望,鼓励和指导了人们进行推翻专制统治创建新世界的斗争,它所阐述的原理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

10.康德的法哲学

  启蒙运动思想家,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创始人。

《宇宙发展史概论》、《关于自然神学和道德的原则的明确性研究》《把数学概念引进与哲学中的尝试》《上帝存在的论证的唯一可能的根源》《纯粹理性批判》《道德的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批判》《批判力批判》。

建立了著名的‘批判哲学’体系。

《政治权利原则》、《在理论范围内的宗教》《永久和平》。

  最终成为唯心主义先验论的哲学家。

  一、国家和法律的起源

  是以人类理性为前提的,称之为理性法而不是自然法。

康德的基本论点与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是一致的。

而是人类最大的实际问题,也就是人解决自然强加给他们的如何建立一个文明的社会,根据法律,他们共同执行这一正义的原则。

康德认为,区分自然状态和文明状态的主要标志,是由法律来规定的。

把没有法律的状态称之为没有分配里正义的社会状态,既自然状态。

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是文明状态,这种社会是建筑在分配正义至上的。

“人民”与“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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