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00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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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00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推荐.ppt

通常情况下多采用广义的定义。

是指调整因保护消费者利益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1.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指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在对经营者的生产、销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制裁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指国家管理部门在为消费者提供指导、服务与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3.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指经营者因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请求赔偿,以及消费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给予其特别保护,以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及市场秩序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2.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原则3.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4.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原则,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

即当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首先,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适当的精神损害补偿。

其次,对其不法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直至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即使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未造成实际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实际是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性规定。

案例西安商品房定金双倍返还3468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是这种惩罚性条款。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1.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应用,高科技含量大的产品大量问世,使得消费者发生认识困难,难辨真伪、优劣,而有些经营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各种手段,造假、假冒、偷工减料、虚假宣传、垄断、误导消费者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日益严重,使得消费者更加处于不利地位。

消费者势单力薄,很难直接、有效地向生产经营者主张自已的权利,不得不寻求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

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终于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消费者运动。

各国消费者运动的兴起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世界上最早制定消费者利益保护法的国家是美国美国制定了大量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这些法律涉及消费品安全、卫生管理、交易规则、产品责任、商品标示及商标管理等各个领域。

继美国之后,其他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都相继形成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国际间贸易往来的加强,消费者保护法的发展越来越呈现出国际化趋势。

目前,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际立法主要有:

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保护消费者准则欧洲理事会通过的消费者保护宪章,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在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特别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计量法价格法商标法标准化法。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作了如下规定:

一、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具体说就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

(1)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同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求偿权求偿权,是指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

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经营菩提供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请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或者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的监督权包括:

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建议。

七、获得消费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的获得消费教育权利。

具体讲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消费者享有获得与商品和服务密切相关的知识和信息的权利;

(2)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消费者利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

(3)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咨询的权利。

八、人格尊严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九、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消费者作为弱者,有时靠自己单个的力量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赋予消费者有权成立保护自身利益的自治团体,目前主要是各级消费者协会。

第三节经营者的义务,一、遵守法律义务二、接受消费者监督义务三、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四、信息提供义务五、出具凭证、单据义务六、保证提供可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义务七、售后服务义务八、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义务九、尊重消费者人格义务,十、品质担保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作了如下规定:

(1)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2)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品质担保义务,是指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品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节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一)立法机关的保护即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国家立法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反映消费者意见和要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是,立法机关通过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废止等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行政机关的保护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如:

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食品检验、商检等,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安、司法机关的保护公安机关对涉及暴力侵权的消费纠纷,应及时查处。

公安、检察机关对侵犯消费者利益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应根据各自权限,积极立案侦查、起诉。

人民法院对消费纠纷案件和侵权案件,积极受理,依法及时作出裁判。

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应建立并完善集团诉讼制度、小额法庭制度、独任审判制度等。

(四)新闻舆论机构的保护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子以批评、曝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新闻机构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舆论监督活动。

(五)消费者组织的保护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26日在北京成立。

1989年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成立。

目前,各省、市、县级都有消费者协会,不少地区的乡、村、街道也设有消费者协会,形成了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消费者协会职能: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和争议的解决

(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分两种情况)消费纠纷发生之前,通过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方式实现;

消费纠纷发生后,通过处理消费纠纷和追究经营者、生产者法律责任的方式予以保护。

(二)消费争议解决的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争议发生后,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交涉、索赔,达成和解协议,解决消费纠纷。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在消费者协会的主持下,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消费者协会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基础上进行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争议发生后,消费者可以向工商、物价、商检、卫生等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申诉。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及时查处。

4.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即由争议双方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消费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来解决争议的方式。

消费者申请仲裁的条件是与经营者事先订有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

5.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争议双方没有签订仲裁条款或协议的,消费者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五节经营者和销售者的责任,一、经营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原则经营者和销售者侵犯消费者利益承担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消费者自身对侵权的发生亦有过错的,应根据情况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

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经营者和其他赔偿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生产者赔偿后,属于销售者责任的,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或其他责任者要求赔偿。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5.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发布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如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经营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1.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情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外,应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2.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1)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形式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人死亡的3)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的民事责任形式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2)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3)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4)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5)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二)经营者和销售者承担的行政责任1.经营者和销售者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经营者或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承担行政责任:

1)生产、销售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照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

2.经营者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可以根据情节,由有关行政处罚机关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商品或器具、罚款(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

(三)经营者或销售者承担的刑事责任追究经营者刑事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拒绝、阻碍有关行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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