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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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告

拟登记事项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或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并在不动产所在地村委会张贴,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公告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时间)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咨询服务电话、、、。

八办公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以出让、划拨、作价出资、租赁、授权经营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且土地上尚未建有房屋等建筑物或虽有在建建筑物但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2.1自然人提供:

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

(核原件收复印件)

2.2企业提供: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

法人证书;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

(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3权利来源证明材料

3.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划拨地价款、税费缴纳凭证等;

(核原件,收复印件)

3.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缴纳凭证等;

3.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税费缴纳凭证等;

3.4以国家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等。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咨询服务电话、、、。

八办公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在国有建设用地地上、地表或地下空间合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为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3.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

3.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

3.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

3土地权利来源证明材料

3.1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首次登记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2国有建设用地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提供以下资料:

3.2.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地价款及税费缴纳凭证等;

3.2.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及税费缴纳凭证等;

3.2.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税费缴纳凭证等;

3.2.4以国家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2.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地上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原件)

4.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及附图;

(分历史阶段提交资料,不在规划区的提交没有规划的证明材料)

4.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含《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包括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竣工房屋综合验收形成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承建单位或有资质的个人出具的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无《施工许可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保证及已竣工的照片(私人建房));

4.3建设用地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图;

4.4企事业单位房屋还需提供消防、环保等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开发的商品房还需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

4.5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包括土地、规划或住建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书面约定等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及附图、《楼盘表信息审核确认单》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办公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适用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2.1企业提供:

2.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

2.3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

3土地权利来源证明

3.1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家集体、单位建设用地通知单或其他权源文件等;

3.2属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供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原件)

4.1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及附图;

4.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3建设用地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图。

6公告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受理(扫描)公告实地查看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Z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及本村村民证明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核原件收复印)

2.3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

3土地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3.1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继承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3.2非农业户口居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要提供不动产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申请人有权取得宅基地及房屋的证明材料。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材料(原件)

4.2房屋竣工验收的证明。

四、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公告实地查看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林权登记

(林权首次登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森林)所有权))

依法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

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权人和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的所有权人。

身份证;

包括承包经营合同、林木所有权来源。

包括权籍调查表(查清森林与林木的权利人、坐落、造林年度、小地名、林班、小班、面积、起源、主要树种、株数、林种、共有情况等内容)、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森林、林木信息。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公告(集体土地上的林权)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抵押权登记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设立不动产抵押权来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

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到场申请。

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抵押权人还需提交金融从业许可证;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2.6共有不动产抵押的,须共有人共同到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

3.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2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还需提交:

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预售);

3.3以在建工程抵押的,还需提交: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发企业资质证、规划总平面图、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在建工程抵押信息告知单》;

3.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4.1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4.1.1一般抵押登记的,提供债权合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4.1.2最高额抵押登记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发生的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还应提交债权合同和抵押当事人同意的书面文件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文件。

4.2除上述文件外,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

4.2.1国有划拨土地抵押的,应依法约定划拨土地抵押金额,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4.2.2申请不动产顺位抵押的须提供不动产抵押权人知悉的证明;

4.2.3抵押人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还须提交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2.4属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登记的,提供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实地查看(在建工程抵押)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地役权登记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地役权合同(原件)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为20个工作日。

(变更登记)

一适应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但涉及不同农村集体之间互换、调整土地导致面积发生变化的除外;

4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决定的,由登记机构依据其征收决定书或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嘱托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2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2.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书,如乡、村或村民小组等享有所有权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按两权登记核查的所有权人);

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变更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4.1农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

4.2土地坐落变更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4.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①属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土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③其他面积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可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获得)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五办理期限

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不动产用途发生变化的;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6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7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包括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自用住房以及其他不完全产权的房地产变更为商品房或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4不动产的用途变更的;

5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其上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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