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指南草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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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指南草案Word下载.docx

主动收集国内外已确认的化妆品安全性信息,并结合监测数据,汇总分析报总局审批后统一发布。

6.信息反馈。

根据监测工作进展和需求,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以适当形式反馈报告单位。

7.宣传培训。

每年组织全国性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培训班。

8.档案管理。

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保存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档案材料。

二、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并开展相关工作: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2.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对设区的市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进行日常技术指导;

3.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化妆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4.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1.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管理办法,包括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接收、审核和评价程序,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处置和反馈要求和程序,以及重复、虚假报告的技术处理;

2.制定化妆品不良反应分析评价制度;

3.制定本单位的化妆品群体不良事件处置程序;

4.市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考核办法;

5.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制度;

6.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管理制度。

1.不良反应报告的审核。

对市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审核,严重报告于10个工作日内、一般报告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2.不良反应的分析评价。

对全省收集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充分发挥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提取风险信号。

3.严重不良反应的调查。

收到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后,应指导市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调查,于10个工作日内撰写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报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群体不良事件的处置。

发现和收到群体不良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跟踪事件进展,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排协助进行调查处置。

5.季度监测报告。

对收到的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撰写季度监测报告,于每季度首月的20日前将上季度监测报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年度监测报告。

对全省接收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撰写年度监测报告,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监测报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信息反馈。

8.宣传培训。

每年组织全省范围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培训班。

9.档案管理。

三、设区的市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设区的市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以下称“市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并开展相关工作:

1.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反馈和上报;

2.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告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3.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调查;

4.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的技术指导工作;

5.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2.配备专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人员。

1.制定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处理程序,包括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的要求;

2.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制度;

3.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管理制度。

对收到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审核,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于5个工作日内、一般不良反应报告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2.严重不良反应的调查。

收到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后,组织和指导生产企业进行调查,于7个工作日内撰写调查报告,报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群体不良事件处置。

发现和收到群体不良事件报告后,立即报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跟踪事件进展,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化妆品群体不良事件调查。

4.宣传培训。

每年组织全市范围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培训班。

5.档案管理。

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标准进行认定,在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管理和技术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职责并开展相关工作:

1.发现、收集、分析、上报接收就诊或咨询的化妆品不良反应;

2.建立并实施本监测哨点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

3.组织宣贯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法规;

4.建立并保存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记录,形成档案;

5.配合监管部门和监测机构采取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有关措施,并提供相应资料;

1.配备进行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分析评价的技术人员、设备、仪器等条件;

2.建议配备的仪器设备:

办公设备(电脑、网络)、医学摄影(数码相机)、斑贴试验设备(斑试器、日光模拟仪、微量移液器、电子天平等)、皮肤病理常规设备(切片机、裱片机、摊片机、显微镜)、过敏原测定相关设备(过敏原检测盒和测定仪)、皮肤测试仪(皮肤病微循环测试仪器、经皮失水测试仪、皮肤颜色测定仪)、毛发状况测定仪(扫描电镜、毛发质地测量仪)、分子生物学分析仪器(PCR仪、凝胶电泳仪)、细胞培养设备(CO2孵箱、超净工作台、倒置显微镜、低温冰箱、离心机);

3.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建议由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相关分管领导及以上人员担任负责人,保障监测哨点监测工作的正常运行;

4.监测哨点应配备1名及以上具有化妆品或皮肤病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1.制定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管理规定,明确哨点各部门、人员职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收集、分析、上报的原则,奖惩、档案管理等;

2.制定化妆品不良反应分析评价程序,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分析评价相关的步骤和要求;

3.制定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利用程序,明确对所在地全省监测数据,在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的学术分析、利用和保密的范围、要求等程序。

(四)工作要求和步骤

1.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

在日常诊疗工作中,详细询问患者病史,发现可能与化妆品有关的病例,按《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表》要求记录。

2.不良反应的信息核实。

收到疑似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应详细核对产品和不良反应情况(品名、批号、厂家、发生时间、症状等)。

3.不良反应的上报。

化妆品不良反应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填写《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并上报市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4.群体不良事件的上报和处置。

发现群体不良事件后,应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填写《化妆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附件3),个例还应及时填写《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并上报市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配合监管部门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置。

5.年度监测报告。

对每年收集到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结合判定信息和日常工作开展形成年度监测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监测报告报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6.数据利用。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在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指导下可对所在地全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进行学术利用,如分析评价、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论文发表等。

7.档案管理。

保存所有和监测有关的材料档案。

五、附则

(一)名词解释

1.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以及口腔粘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2.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全身性的损害。

不包括生产、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所引起的病变或者损害。

3.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化妆品不良反应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4.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是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备分析、评价化妆品不良反应能力的,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职责的医疗机构。

5.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大面积或较深度的严重损伤,以及其他组织器官等全身性损害。

主要有以下5类:

(1)导致一过性或永久性功能丧失影响正常人体和社会功能的,如残疾、毁容、失明等;

(2)全身性损害,如败血症、肾衰竭等;

(3)先天异常;

(4)生命风险,如危及生命、死亡等;

(5)其他严重的需要予以住院治疗的。

6.化妆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化妆品(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类型化妆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对一定数量人群(一般反应10人及以上,严重反应3人及以上)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二)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的依据。

(三)本指南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六、附件1、2、3

附件1

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表

报告表编号

报告类型

□一般□严重

报告单位名称

报告单位类型

□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个人□其他

患者/消费者姓名

性别

□男□女

民族

年龄

(岁)

体重

(kg)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有无化妆品

过敏史

□有,具体□无□不详

有无药品过敏史

有无食物过敏史

有无其他接触物

开始使用日期

□年□月□日

化妆品不良反应发生日期

停用日期

不良反应过程描述(包括症状体征等)及处理情况:

(可多选)

过程描述:

1潜伏期(可疑化妆品□开始□停止使用时间~出现临床表现的时间差):

(□小时□天□月)。

2自觉症状:

□瘙痒□灼热感□疼痛□干燥□紧绷感其他。

3皮损部位:

□面部(□额部□颊部□眼周□鼻部□口唇□口周□颏部)□头皮□外耳廓□颈部□全身□胸部□腹部□背部□腋窝□腹股沟□上肢□下肢□手部□甲周□甲板□其他

4皮损形态:

□红斑□丘疹□斑块□丘疱疹□水肿□水疱

□粉刺□风团□毛囊炎样□毛细血管扩张

□色素沉着□色素减退□色素脱失

□毛发脱色□毛发变脆□毛发分叉□毛发断裂□毛发脱落

□甲板变形□甲板软化□甲板剥离□甲板脆裂□甲周皮炎

□伴糜烂□渗出□痂□鳞屑□苔藓样变□萎缩□抓痕□其他

5其他损害:

□神经系统□全身性□肾损害□精神障碍□其他

采取过(何种)处理措施:

1停用可疑化妆品:

□未停□已停,(已停用时间□天□月)。

2局部处理:

□冷敷□糖皮质激素□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抗组胺药□中药制剂□其他

3系统用药:

□抗组胺药物□糖皮质激素□中药制剂□免疫调节剂□其他

初步判定: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化妆品光感性皮炎□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化妆品痤疮□化妆品唇炎

□化妆品毛发损害□化妆品甲损害□化妆品荨麻疹□激素依赖性皮炎□其他

补充说明

化妆品1:

□确认□怀疑□并用

商标名

通用名

属性名

类别

批准文号(备案号)

生产厂家

生产批号

有效期至

经营企业

斑贴试验

□未做

□已做:

□原物斑贴实验:

□阳性□阴性

□光斑贴试验:

□阳性□阴性

□欧标、澳标变应原系列:

□无呈阳性受试物质□有呈阳性受试物质

其他辅助

检查

□有(名称,结果)□无□不详

关联性评价:

1化妆品使用与不良反应出现有无合理的时间关系?

□有□无

2停止使用化妆品后不良反应是否消失或减轻?

□是□否□不明

3再次使用可疑化妆品是否再次出现同样反应?

□是□否□未再使用

4不良反应是否可用其他接触物的作用,患者/消费者的病情进展解释?

□是□否

5斑贴试验结果是否可以说明化妆品使用与不良反应出现有明显的相关性?

□是□否□不明□未做

评价结果:

□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无法评价

报告人

报告人电话

报告日期:

报告人职业

□医生□护士□药师□美容师□理发师□销售人员□生产工人□其他

备注:

附件:

附件2

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填写规范

一、纸质报告表填写注意事项

(一)需用钢笔、签字笔书写,填写内容、签署意见(包括有关人员的签字)字迹要清楚,不得用报告表中未规定的符号、代号、不通用的缩写形式和花体式签名。

其中选择项画“√”,叙述项应准确、完整、简明,不得有缺漏项。

(二)每一个病例填写一张报告表。

(三)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尽可能详细地填写报告表中所要求的项目。

(四)对于报告表中的描述性内容,如果提供的空间不够,可另附A4纸说明。

二、各项目填写要求

(一)报告基本信息

1、报告表编号:

报告表编号采取“省份代码+四位流水号”的编码规则,具体各省份代码见下表。

省份代码

名称

11

北京市

34

安徽省

50

重庆市

12

天津市

35

福建省

51

四川省

13

河北省

36

江西省

52

贵州省

14

山西省

37

山东省

53

云南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

41

河南省

54

西藏自治区

21

辽宁省

42

湖北省

61

陕西省

22

吉林省

43

湖南省

62

甘肃省

23

黑龙江省

44

广东省

63

青海省

31

上海市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32

江苏省

46

海南省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3

浙江省

举例:

如河北省第一份报告即为130001,山西省第十份报告为“140010”。

2、报告类型:

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大面积或较深度的严重损伤。

(1)导致一过性或永久性功能丧失影响正常人体和社会功能的,如残疾、毁容、失明等;

(2)全身性损害,如败血症、肾衰竭等;

(3)先天异常;

(4)生命风险,如危及生命、死亡等;

(5)其他严重的需要予以住院治疗的。

一般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除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以外的由化妆品引发的不良反应。

(二)报告人报告单位信息

1、报告单位名称:

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化妆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完整全称。

如:

不可简写为“一医院”,应填写“XX市第一人民医院”。

2、报告单位类型:

填表人根据自己单位属性选择报告单位类型。

1)医疗卫生机构:

指从事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活动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2)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指分别从事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的单位,美容院、理发室等属于经营企业。

3)个人:

指消费者本人。

4)其他:

不属于以上四种者。

(三)患者(消费者)信息

1、患者(消费者)基本情况:

填写患者(消费者)真实全名;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性别、年龄、民族、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注意体重以千克(公斤)为单位,如果不知道准确体重,请做一个最佳的估计。

2、有无化妆品过敏史: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果有,应具体说明,如使用xx化妆品。

如果需要详细叙述,请在备注中说明。

3、有无药品过敏史:

如果有,应具体说明,如使用xx药品过敏。

4、有无食物过敏史:

如果有,应具体说明。

5、其他接触物:

(四)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

1、开始使用日期、化妆品不良反应发生日期、停用日期:

正确选择患者(消费者)开始使用可疑化妆品的时间,不良反应发生时间以及停用化妆品日期。

2、潜伏期:

是指患者(消费者)从开始使用或停止使用可疑化妆品,到不良反应发生间隔的时间。

3、不良反应过程描述:

根据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准确填写患者(消费者)自觉症状、皮损部位、皮损形态、其他损害,在相对应的选择项画“√”(可多选),如果无符合的选项,则选择其他,并加以补充说明。

4、处理情况:

填写本次临床上发现的不良反应的处理情况,正确填写化妆品停用信息,并根据实际处理情况在局部处理、系统用药的相对应选择项画“√”(可多选),如果无符合的选项,则选择其他,并加以补充说明。

5、初步判定:

根据不良反应症状选择初步判定结果。

1)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2)化妆品痤疮;

3)化妆品毛发损害;

4)化妆品甲损害;

5)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6)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7)化妆品唇炎;

8)化妆品荨麻疹;

9)激素依赖性皮炎;

10)其他;

如填写其他,需进行说明。

6、补充说明:

其他不良反应信息可通过补充说明加以描述,如严重报告中,患者(消费者)的生命体征等。

(五)化妆品信息

1、怀疑化妆品:

报告人认为可能与不良反应发生有关的化妆品。

2、化妆品名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命名规定》规定,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如“颐莲多重美白防晒露”中,“颐莲”就是商标名,“多重美白防晒”为通用名,“霜”为属性名。

3、类别:

1)特殊化妆品:

①育发类②染发类③烫发类④脱毛类⑤美乳类⑥健美类⑦除臭类⑧祛斑类⑨防晒类

2)普通化妆品:

发用类:

①洗发②护发③养发④固发⑤美发

护肤类:

①膏②霜③乳液④化妆用油

美容修饰类:

①胭脂香粉②唇膏(护唇膏、唇彩、口红)③洁肤类(沐浴液、洗手液)④眼部用彩妆(眉笔、眼线笔、睫毛膏)⑤指(趾)甲用化妆品

香水类:

①香水类②化妆水类

根据化妆品所属类别选择正确选项,如果可疑化妆品的类别难以界定,则选择“其他”,并加以说明。

4、生产厂家:

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全称,不可用简称。

5、有效期至和生产批号:

根据化妆品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至;

生产批号如实填写。

6、批准文号(备案号):

特殊化妆品填写批准文号,普通用途化妆品填写备案号。

如卫妆特字(2004)第****号,国妆特字G2008****等。

7、经营企业:

填写购买化妆品的经营企业名称。

8、斑贴试验:

1)原物斑贴实验、光斑贴试验:

根据实验结果选择结果,如果结果为阳性,则按斑贴试验结果填写:

-、±

、+、++、+++。

皮肤无反应-

皮肤呈淡红斑、无浸润±

皮肤呈红斑、浸润、丘疹+

皮肤呈红斑、水肿、丘疹、小水疱++

皮肤呈红斑、水肿上出现大水疱+++

2)欧标、澳标变应原系列斑贴试验:

根据实验结果如实填写。

9、其他测试:

如果有进行除斑贴试验外得其他测试,请填写测试名称及结果。

(六)关联性评价: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1、肯定:

化妆品使用及不良反应发生时间顺序合理;

停止使用后反应停止,或迅速减轻或好转;

再次使用后反应出现,并可能明显加重;

同时有文献资料佐证;

并已排除其他疾病等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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