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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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香洲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香洲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号),《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珠字〔〕号),中共珠海市香洲区委、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珠香字〔〕号)及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香洲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每年万元,专项用于统筹区、镇(街)社会建设创新项目,加强香洲区社会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机构在本区实施的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公益慈善服务等社会建设领域的创新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原则,坚持“需求导向、鼓励创新、效益优先、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推动创新项目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常态化转变。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香洲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管理。

领导小组由区委政法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财政、民政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区有关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委政法委,由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第六条建立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专家库。

专家库由社会建设领域的专家及实务工作者共同组成,成员不少于人,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政策、项目评审、项目预算、项目管理提供专业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专项资金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项;

(二)审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与相关项目安排;

(三)审议拟资助项目及金额;

(四)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与安排;

(三)拟订并向社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四)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

(六)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第三方机构的委托和监督;

(八)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区民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申报主体的资质审查工作。

第十条区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指标下达;

(二)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十一条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项目计划书和预算;

(二)负责按协议完成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五)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和账册;

(六)对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财务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七)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的受理评审、预算审核和督导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第三方机构由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具备社会建设项目工作经验的专业社会组织承接,所需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受理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申报咨询指导服务,组织开展集中辅导培训;

(二)接收和审核项目申报材料,通过查询、约谈或走访等形式对申报机构的资格条件和项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受理审核意见;

(三)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评审细则程序进行项目评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评审结果和意见;

(四)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受理评审情况,做好档案存档和移交工作;

(五)对受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预算审核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申报资助项目预算编制标准指引;

(二)审核项目财务预算,就其中的资金使用标准、方式、合理性、合规性等提出明确的预算调整意见,并审核确定项目的总投资额;

(三)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督导评估情况,做好档案存档和移交工作;

(四)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督导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督导计划和评估方案,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督导评估工作;

(二)依照评估方案,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形成评估结论,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的科学性、专业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督导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四)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督导评估情况,做好档案存档和移交工作;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适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经评审确定后的社会建设领域相关项目,给予资金资助。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为在香洲区内开展社会建设工作的非营利性机构。

申报的主体需经合法登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非营利性机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在申报日前两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或在上年度登记管理机关年检不合格的,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均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性:

申报项目必须是社会建设中填补空白、基础薄弱亟待加强、创新机制体制或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项目;

(二)可行性:

申报项目必须对当地的需求和社会问题有准确的把握,获得项目实施合作方的支持许可,且项目内容可公开、可评估的项目;

(三)非营利性:

申报项目必须是旨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或提升民生福祉的非营利性项目;

(四)效益性:

申报项目必须是具有良好公共效益和社会影响预期的项目。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资助已获取区财政资金扶持或补助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以下情况不得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

(一)已由各职能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社会建设项目;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自行承办或开展的社会建设项目;

(三)办公或服务场所改造等基本建设;  

(四)固定资产购置;

(五)直接给服务对象发放补贴;

(六)用于个人消费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鼓励项目申报单位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资助的额度,原则上每个项目不得超过万元。

总资助额度依据受理机构审定的项目总预算确定。

资助金额确有必要超过万元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领导小组专题审议。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次集中申报。

每次集中申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公开发布当期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并给予不少于个工作日的申报时间。

第二十五条申报指南应当明确当期资金规模、资助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受理机构和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申报项目应递交以下材料:

.项目申报书;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预算明细表;

.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项目申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递交复印件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程序包括资格初审、预算审核、专家组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公示、区政府审批等环节。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珠海市香洲区财政资金审批暂行办法》(珠香府办〔〕号)关于二次分配项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办理资金分配手续。

区委政法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并办理拨款手续。

对公示存在异议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异议成立或申请单位不配合调查的,取消对该项目的资金资助。

第三十条受资助的项目应当在一年内完成建设,自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非营利性机构,应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在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和范围内规范使用,并应按照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开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用于项目资助专项资金原则上分三期拨付,签订协议后拨付项目总金额的,中期评估合格后再拨付,终期评估合格后拨付剩余的。

第三十四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调整、取消、中止或撤销而产生专项资金结余的,退回资助主体后,上缴财政。

第六章责任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建立服务项目督导制度。

由督导评估机构组织项目督导小组对受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保障项目按目标要求如期完成。

第三十六条建立绩效评估制度。

(一)由督导评估机构组织具有资质和能力的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客观的评估体系与评估规程,并在评估前公开发布;

(二)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中期和终期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评估专家须遵循回避原则;

(四)评估结果将作为申报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若项目终期评估为优秀等级,则可获得下一年度持续资助资格;若项目终期评估为不合格,则停止拨付后续经费,取消下一年度创新资金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七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信息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备,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非营利性机构,应当在指定的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组织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等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接受财政、登记机关、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突出专项资金培育和鼓励创新的作用,建立创新项目成果与职能部门的对接机制,推动优秀项目向部门预算化、常态化、品牌化转变。

第三十九条在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取消下一年度创新资金项目申报资格:

(一)虚报项目其他资金或物资资助情况,伪造、篡改项目资助协议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二)采用不正当方式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

(三)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四)项目评估不合格的;

(五)其他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的。

第四十条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珠海市香洲区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年。

附件:

.香洲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香洲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预算编制指南

.香洲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书

.香洲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细则

.香洲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评审表

.香洲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确认表

.香洲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议

.香洲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估指引

.香洲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价指标及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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