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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说明

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说明

1.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状况说明书怎样写

XXX纳税人:

你单位供应的小型微利企业XXX备案表收悉,经我XX部门要件式审核,认为你公司(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或从业人数超过100人、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92条第X项规定,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待。

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事由)你单位供应XXX备案表,需要享受XXX所得税优待政策。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92条第X项:

”……“。

你单位(XX方面状况是……),不符合上述规定。

(通知内容):

依据你单位所供应的材料显示,不能享受小型XXXX税收优待政策。

请按管理要求,按月(季)申报、预缴XXX税,并按年汇算清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

2.税收优待政策不合法性ipo被否

为保持税收征管的统一性,减税、免税、退税等审批权一直集中在中心,或需在中心授权的范围内办理。

但基于招商引资、促进当地经济进展等考虑,地方政府越权批准税收减免、缓缴、返还的现象屡见不鲜。

从对拟IPO企业审核的影响来看,地方政府越权发布税收优待政策次要涉及以下几点:

一是守法运营问题,享受地方政府制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优待政策能否构成严重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虽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越权变通税收政策,但对于地方政府制定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收优待政策,且企业享受该税收优待的行为性质并无明确界定。

从案例来看,多数企业大胆承认地方税收优待政策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法律风险。

但同时会强调以相关优待为依据地方性规定所获得,在当地普遍适用,发行人并无客观过错,因而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通常做法,发行人会取得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证明。

如证监会在麦捷科技第一次反馈重点问题第十六条时问道:

“2009年前,发行人依据深圳市地方性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待,该优待政策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两免三减半’税收优待事项能否构成发行人的严重违法违规发表明确看法。

”发行人律师对此回复:

“发行人所享受的‘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待系依据深圳市地方性规定所获得,并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但其系深圳市普遍现象,并非发行人所独有,发行人并无客观过错。

二、关于发行人运营成果能否对税收优待存在严峻依靠。

发行人一般会具体披露报告期内享受的各项税收优待的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综合分析税收优待对发行人收入的影响。

另外,为进一步消退该等具有不确定性的税收优待对收入的影响,发行人会依据相关要求,把已享受的缺乏法律依据的税收优待计入非常常性损益。

3.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待政策有什么看法和建议

根据国发〔2021〕62号文件要求一、从严规范税收等优待政策管理

(一)统一税收政策管理权限。

坚持税收法定准绳,除依据国家特地税收法律法规授权地方的税政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心。

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违规或越权制定税收优待政策,不得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今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展规划和区域政策时,不得越权规定详细的税收优待事项,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

严格执行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以及资源环境类收费政策。

严格执行各项收费项目减免权限,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禁以优待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以安置人员、处理就业等为条件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执行环境类非税收入政策规定,严禁违规对排污企业减免或缓征排污费等。

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处置、产权买卖和股权转让等程序,规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

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担当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得擅自调整企业缴费基数。

(三)严格财政收入管理。

除国务院统一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对企业制定财政优待政策。

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收入优待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嘉奖或补贴,以代缴或赐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要坚决予以取消。

对其他收入优待政策,如代企业担当社会保险缴费等运营成本、赐予电价水价等价格优待、通过财政嘉奖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开发园区、欠发达地区等特定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渐加以规范。

二、仔细开展税收等优待政策专项清理工作根据国发〔2021〕62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集中开展一次税收等优待政策专项清理工作。

通过专项清理排查,全面摸清财税政策底数,为规范财税政策管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奠定基础。

重点清查内容:

一是各级政府和省直部门制定的涉及税收等优待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能否有影响公正税负、公正竞争,障碍统一市场建设的内容;二是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能否合法合规;三是各级政府和省直部门在国家规定权限内制定的税收等优待政策,能否自行扩大适用范围、提高执行标准、延长执行时限等。

全省专项清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到2021年3月31日结束。

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谁起草、谁制发、谁清理”的准绳,仔细开展自查清理工作。

其中,以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由牵头起草单位担任自查清理。

要对现行税收等优待政策进行逐项清理核实,照实填写《税收等优待政策统计表》(附件1)。

在专项清理基础上,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税收等优待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对没有法律法规妨碍且确需连续保留的税收等优待政策,相关市和省直部门须逐项列示并说明理由及保留期限。

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梳理排查现行各类税收等优待政策,2021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含省财政直管县)、本部门专项清理自查报告、保留政策说明及相关统计报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由省政府审定后报财政部。

三、构建税收等优待政策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

实行税收等优待政策备案审查、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结合推行税式收入管理改革,全面把握税收政策执行状况,定期评估税收优待政策效果;严格执行非税收入项目立项与减免审批制度,强化财政收入政策绩效评估。

对评估发觉的不符合经济进展需要、实施效果不明显的政策,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或取消看法,逐级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

税收等优待政策应当明确执行时限,准绳上到期停止执行;确需连续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明确执行时限的,要设定政策终止时限。

(二)健全考评监督机制。

根据国发〔2021〕62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次要担任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待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待政策管理状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审计部门要将税收等优待政策管理状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三)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

实行税收等优待政策名目清单管理,名目清单之外的优待政策一律取消。

从2021年起,除涉密信息外,各级政府要准时完整公开税收等优待政策名目清单,逐渐实现优待政策制定、评估、调整、取消等全过程公开。

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鼓舞和引导社会力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四)强化责任追查机制。

建立定期。

4.简答:

举例说明国家的税收优待政策在税收筹划中的应用,税种不限(

例1.某公司是一家制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内部有原材料和制药两个部门,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共18万元,交纳了企业所得税5.94万元.后经财务经理建议将N公司改制为企业集团,将原来的两个部门设为下辖的A,B两个独立核算企业.2003年A,B两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万元和8万元,N公司总的应纳税所得额仍旧为18万元,与2002年相同.

计算分析N公司通过改制节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下:

2003年N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27%+8*27%=4.86(万元)N公司通过改制节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8*(33%-27%)=1.08(万元)

例2.某大型机械生产企业,生产的A类机械属大型笨重商品,一般运费占产品销

售额的20%左右,以往做法,由该机械企业销售机械并供应运输服务,将运费包括在

销售额中,全额按17%计算销项税额,新税制实施一段时间以来,该企业决策层经研

究,打算成立一个运输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销售的A类机械,销售额不再包

括运费,运输由运输公司单独开票结算,而运输公司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

使得这部分运费的税收负担从17%降到了3%而一般购进大型机械均作为固定资产

的管理,因而不涉及购货方扣税问题,所以将运费部分单独核算不影响购货方扣税从

而也不危及双方购销业务。

5.哪七种情形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待吗

情形一: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636f70797a686964616f31333363356565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深化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待政策”为主题进行在线访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回答网友提问时明确表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

情形二:

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微企业税收优待政策。

《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明确了关于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待政策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其次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运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因而,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情形三:

不符合小型标准的企业为使目标设置科学合理,避开因分类过细形成操作困难,《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品种型,并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目标标准。

依据相关规定,在推断能否为“小型”企业时,参照两个目标,即“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超出这两项标准的企业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待。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目标,由原来根据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根据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年度两头开业或者终止运营活动的,以其实际运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目标。

详细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情形四:

超过微利标准的企业微利,是指企业年应纳税所得低于肯定标准。

这里的应纳税所得是经过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纳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在推断能否为“微利”企业时,参照的目标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为“微利”。

详细包括: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4号)第一条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21]99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情形五: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合于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企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待。

禁止类次要是指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点名目和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禁止新建的;限制类根据“行业限制+区域限制”的方式制定。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可以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点名目》(2021年国家进展改革委第9号令),对限制行业有具体规定。

次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点名目中明确要求需要升级改造的行业或项目。

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出于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优化资源配置,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进展等目的。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是不能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也是不能享受相应税收优待政策的。

因而,所属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详细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点名目》所界定的鼓舞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来推断认定小型企业能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情形六:

亏损企业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只要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

由于亏损企业未有构成盈利,也就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待。

因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纳税政策,都是针对盈利企业而言的。

这一点不同于增值。

6.关注报告期内合法的税收优待没有

1、税收优待的合法性

合法的税收优待都明确有国家税务层面的文件依据,地方性的一些税收优待政策并不符合法律法规,实质上属于地方财政的返还或嘉奖。

虽然收到的税收优待都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合法的税收优待构成的营业外收入不属于非常常性损益,利润目标中无需扣除,不合法的税收优待属于非常常性损益,利润目标中应予以扣除

2、税收优待的持续性

税收优待在可预见期间内可以持续享受,比如,持续满意高新技术企业资历而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国家长期扶持自主软件研发故增值税返政策能够持续享有等,能够有利的保证IPO公司的持续盈利力量。

假如税收优待不能持续,则可能对IPO公司的持续盈利力量在短期内形成不利影响。

3、税收优待占净利润的比例

对税收优待的依靠,次要体现于其占净利润的比例。

假如占净利润的比例超过一半甚至更高,或者高于同行业水平,且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待的条件下,报告期内盈利力量较差甚至亏损,则很可能税收优待依靠会成为审核过程中的实质性妨碍。

假如虽然占净利润比例比较高,但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待的条件下,报告期内IPO公司仍旧具有较强的盈利力量,则一般也不视作存在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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