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健康芳香调理养生示范单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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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健康芳香调理养生示范单位管理办法》.doc

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制非授权不得传阅

《亚健康芳香调理养生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试行版)

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制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申请具备条件..............................2

第三章申报管理 .................................2

第四章审定管理 .................................3

第五章推广管理 .................................3

第六章人员管理 .................................3

第七章设施管理 .................................4

第八章财务管理 .................................4

第九章牌匾管理 .................................5

第十章双方权利和义务管理 ........................5

第十一章取消资格管理 ...........................6

第十二章年审管理 ...............................6

第十三章授牌过期管理 ...........................7

第十四章评选管理 ...............................7

第十五章附则 ..................................7

附件一:

牌匾模板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国内亚健康芳香调理养生示范单位,中医药学术机构和医疗机构亚健康服务的前沿优势,大力推进亚健康事业的蓬勃发展,根据《亚健康服务工作规范·芳香调理》(试行)中华中医药学会亚健康分会和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亚健康领域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使其程序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构建具有中医药特色的预防保健服务体系的精神,培养能适应社会需要,素质高,技能强的应用型高级亚健康芳香调理师的职业人才。

以促进亚健康芳香调理事业的稳定、健康持续的发展为根本目的。

全面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为服务目标。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采取跟踪性管理,为保障各示范单位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果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具备条件

第四条经所在地主管部门正式批准设立的养生美容院、中医药学术机构、医疗机构、健康服务机构等具备《亚健康服务工作规范·芳香调理》(试行)中所符合条件的机构,均可提出建立《亚健康芳香调理养生示范单位》的申请。

第五条符合亚健康行业发展,相关配套服务体系健全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有科普宣传讲课场地、设备、设施,具有亚健康芳香调理技术和亚健康芳香调理师

工作人员。

第七条社会信誉好,没有违规收费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近三年没

有投诉事件发生。

第八条自愿承担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安排的培训实习、观摩任务。

第三章申报管理

第九条申报时间即每月1日到10日。

如果申报期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报期内连续3日以上是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十条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亚健康芳香调理养生示范单位申报表》一式三份

2)行业许可证

3)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示范单位相关照片(办公场地照片、专业调理室照片、

检测、监测设备照片、本单位技术(产品)照片)

6)用户意见反馈报告

第四章审定管理

第十一条由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报送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

审定方式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效评估。

第十二条由中心负责审核考察、认定和公布,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人事教育司和中华中医药学会备案。

第五章推广管理

第十三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心监管部门的规定,在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真实、可靠、准确。

 

第十四条加强定期与中心的沟通,从而促进对中心最新信息及动态的了解和认知,充分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为实现推广价值最大化和利益最大化提供坚实的基础。

第十五条  示范单位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并主动与投资者沟通,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六条在推广过程中,示范单位需时刻本着宣传亚健康领域的宗旨,不得为达目标,而抵毁、破坏同行业的良性竞争。

第十七条定期开展周期性的亚健康相关宣传讲座。

需每月举办一次,每次不得少于一个小时,参加听讲人员不得少于10人。

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示范单位和中心共同成立“亚健康芳香调理养生示范单位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其中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中心主管领导兼任;副主任1人,由示范单位领导兼任;委员若干人,由双方各自选派相关人员担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管理“示范单位”工作。

第十九条“管理委员会”下设日常管理执行机构“示范单位办公室”,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办公室主任责任制。

示范单位办公室设主任1人,由示范单位任命,其他工作人员由示范单位聘任。

第二十条示范单位需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亚健康芳香调理师不少于3人。

亚健康检测人员、咨询师、亚健康技术人员均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从事亚健康芳香调理工作的人员应是受过专门培训的中

医医师,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能够独立完成亚健康芳香调理工作,熟练掌握亚健康的防治知识与调理方法。

熟悉亚健康学基础、亚健康诊疗技能、亚健康临床指南、亚健康管理、保健品与亚健康各学科理论知识,要不断用新医学知识和观念充实自己。

2)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热情。

具有耐心、责任心、上进心。

3)能够结合工作实际,运用教学模式,完成中心交予的带教学员实操的任务。

第七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环境布置需体现亚健康管理中医药服务特色,体现中医“治未病”思想,突出中医药氛围。

第二十三条亚健康检测、干预仪器设备不得少于2台。

保证各种仪器、材料性能良好。

第二十四条有专用于亚健康干预的药品、保健品的展示区和库房。

第二十五条室内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要求在照明、网络、通讯、消防、污水处理设施上确保齐全、实用。

第二十六条用于亚健康专业调理服务的房间面积不少于10平米,至少要有一间。

同时室内墙壁上需悬挂《什么是亚健康人群》、《合理干预亚健康综合调理方法》、《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简介》三块展板。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示范单位运营经费自行筹集所得,单位须设立专业人员负责财务运营工作,在运营中产生的各种债权问题与中心无关。

第二十八条亚健康芳香调理服务机构用于宣传和推广亚健康产业的费用,不能低于本单位年收入的5%。

第二十九条在进行推广的工作中,应充分提高工作效率,尽量降低推广的成本。

第三十条需要具备健全、严格的财务制度和流程。

第九章牌匾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心对示范单位实行核准。

建立“亚健康芳香调理示范单位管理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单位,颁发《亚健康芳香调理养生示范单位》牌匾(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牌匾》,样式见附件一)。

《示范单位牌匾》由中心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三十二条授牌有效期:

壹年。

第三十三条牌匾由中心统一发放,各单位应在中心通知的时间内及时领取。

第三十四条未通过中心年审的示范单位,取消其挂牌资格。

在收到中心书面通知后,需在5日内停止挂牌。

第三十五条牌匾版面应及时清洗、整修、更换、无歪斜、污渍、破损、退色、缺字现象,达到整洁完好,悬挂规范。

第三十六条如牌匾版面出现严重损坏,字迹模糊等现象,无法继续使用。

需及时到中心更换,重新制作牌匾,中心收取工本费。

第十章双方权利和义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中心权利和义务

1.负责指导示范单位的筹建工作。

2.负责制定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并加强领导和监督。

通过全面了解示范单位的管理状况,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其运作、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

3.负责审定、指导、策划、安排和组织示范单位开展亚健康芳香调理相关项目的各类活动。

4.负责年度审核和评选工作。

第三十八条示范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具有“亚健康芳香调理养生示范单位”挂牌资格。

2.负责在当地进行亚健康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3.示范单位的最新动态信息将定期在中心网站上公示。

4.对上级主管单位颁布和下达的最新文件精神及消息,有优先知晓权。

5.在推广过程中,符合中心要求的单位可向中心申请发放“国家一类学分”。

6.中心可辅助示范单位邀请相关专家和局级以上领导参加各类推广活动。

7.负责亚健康芳香调理师培训教学观摩、实操工作。

第十一章取消资格管理

第三十九条凡经批准的示范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审制度。

未通过年审的单位,取消示范单位资格。

第四十条中心将不定期对认定的示范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监管。

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服务目标不明确、服务工作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借名义乱宣传、乱收费的,要取消其示范单位资格。

第十二章年审管理

第四十一条根据中心规定,作为示范单位申报年审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

每年1月1日至2月底前为年审工作时间。

2月底以前完成审核工作。

申报材料提交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31日前。

第四十二条年审资格需要具有6个月及以上的示范单位资格,方可参加本年度的年审。

不满6个月的示范单位可不参加本年的年审。

第四十三条示范单位需提供年审资料如下:

1)《年审报告书》一式两份

2)《年审登记证书》

3)财务报告一式两份

4)每月举办的科普宣传资料及现场照片

5)重大事件活动总结及照片

6)推广亚健康芳香调理技术进度表一式两份

7)用户意见反馈总结

第四十四条未经中心同意,不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审的,中心出文公告通知其参加年审。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示范单位必须向中心申报年度审核。

逾期,注销其资格。

第四十五条中心审核企业递交的年审资料,符合年审要求的,在推广单位上交的《年审报告书》上批注同意年审意见,并在《年审登记证书》“年审”栏上批注是否通过年审并加盖印章,其中《年审报告书》由中和留存,《年审登记证书》由示范单位留存。

第四十六条《年审登记证书》由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统一订制并发放。

如有证书遗失、损毁的,示范单位应当及时向中心申报,经审查核实后,15个工作日后,重新办理补发手续。

第四十七条通过年审的,予以延长1年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亚健康芳香调理养生示范单位相关业

务。

第四十八条未通过年审的,不再接受其办理相关事物。

并取消示范单位资格。

第十三章授牌过期管理

第四十九条示范单位需在授牌过期前一个月,提前向中心提交授牌延长申请报告。

中心自授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长授牌时间手续。

不续办手续的单位,中心将按自动解除授权资格处理。

第五十条授权时间到期后,示范单位不得自行延长挂牌时限,如未按中心管理办法执行的,将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评选管理

第五十一条中心对示范单位实行年评选制度,通过年审资格的均可参加评选活动。

第五十二条评选时间定于每年3月1—3月15日,中心将组织专家进行评选,在通过年审的示范单位中,评选出十家优秀示范单位。

第五十三条被评选上的示范单位,由中心组织召开评选会议,并颁发本年度《亚健康芳香调理养生示范单位突出贡献奖》牌匾。

第五十四条将本年度被评选的示范单位名单,公布在中心网站上。

第五十五条被评选上的单位可推荐2名突出表现者,将代表优秀单位优先参加中心每年举办一次的“中和亚健康学术论坛年会”。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立亚健康芳香调理养生示范单位是推动亚健康事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个示范单位都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整合资源,拓展渠道,提高质量,逐步在各国、各地建立起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亚健康芳香调理养生示范单位的网络。

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

二0一一年一月

附件一:

牌匾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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