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以下儿童保健与健康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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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以下儿童保健与健康情况

(二)7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

一、制表目的:

了解儿童生存状况和儿童保健工作的基本情况,为儿童保健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

本省户籍7岁以下儿童。

三、上报机构: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相关数据,其余指标由社区收集上报。

四、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指导手册》的规定执行。

五、数据来源:

《福建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系统》、《福建省新生儿听力筛查报表》、《村级社区0~4岁死亡花名册》、儿童系统管理登记卡(册、表)、儿童体检登记。

六、项目解释:

(一)儿童数:

分别填写7岁以下、5岁以下和3岁以下三个年龄段的儿童人口数。

计算年龄均以当年9月30日24时为标准时点。

第1项,7岁以下儿童数:

指至当年9月30日不满7周岁的全部儿童数。

第2项,5岁以下儿童数:

指至当年9月30日不满5周岁的全部儿童数。

第3项,3岁以下儿童数:

指至当年9月30日不满3周岁的全部儿童数。

此作为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的分母。

(二)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

以下三项儿童死亡指标分性别统计,性别分为:

男、女、性别不明(包括性别不详、两性畸形等)。

第4-7项,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

指出生至不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人数。

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不计在内。

第8-11项,婴儿死亡数:

指出生至不满1周岁的活产婴儿死亡人数。

满1周岁的儿童死亡不计在内。

第12-15项,新生儿死亡数:

指出生至28天内(0~27天)死亡的新生儿数。

满28天死亡的新生儿不计在内。

(三)6个月内母乳喂养

第16项,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调查人数:

0-5个月婴儿进行母乳喂养调查的人数。

第17项,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人数:

调查的0-5个月婴儿中过去24小时内(调查前24小时内)喂养过母乳的人数,含纯母乳喂养。

第18项,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人数:

调查的0-5个月婴儿中过去24小时内纯母乳喂养的人数。

纯母乳喂养是指调查前24小时内,除喂母乳外,不添加任何辅助食品、饮料及水,但在有医学指征情况下可加少量维生素、矿物质和药物。

(四)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

第19项,新生儿访视人数:

指接受过1次及1次以上访视的新生儿人数。

第20项,新生儿疾病筛查人数:

指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接受过苯丙酮尿症及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的新生儿数。

一人筛查多次按一人上报。

第21项,确诊新生儿苯丙酮尿症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生儿中确诊患有苯丙酮尿症的人数。

第22项,确诊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低症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过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生儿中确诊患有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的人数。

第23项,新生儿听力筛查人数:

指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接受过听力筛查的新生儿数。

一人筛查多次按一人统计。

第24项,确诊听力障碍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听力筛查的新生儿中确诊的听力障碍的人数。

第25项,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人数:

指该地区7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年度内接受1次及以上体格检查(身高和体重等)的总人数。

一个儿童当年如接受了多次体检,也只按1人计算。

第26项,高危儿:

指对在胎儿期、新生儿期以及日后发育期(一般指婴幼儿期)内,存在对生长发育和机体功能有高度危险因素(高危因素)的小儿。

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消瘦、严重慢性营养不良、生长监测曲线连续二次平坦或向下倾斜、中度以上肥胖症、中度以上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的患儿,均属高危儿范畴。

第27项,高危儿管理数:

指上述高危儿中进行专案管理(立案、预约、诊治、随访、结案)的人数。

第28项,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人数:

指该统计年度内3岁以下儿童在本年度内按年龄要求(注意!

此定义与往年不同。

只要本年度符合要求,不考虑既往。

)接受生长监测或4:

2:

2体格检查(身高和体重等)的总人数。

新生儿访视时的体检次数不包括在内,42天健康检查也不计在内。

第29项,眼保健人数:

指该地区7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年度内进行视力检查及眼部检查的人数。

包括专项检查和体检时进行视力检查及眼部检查的人数。

第30项,口腔保健人数:

指该地区7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年度内进行龋齿防治的总人数。

包括专项龋齿防治和各种体检同时进行了龋齿防治的人数。

第31项,听力保健人数:

指该地区7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年度内进行听力测查的人数。

包括新生儿听力筛查和1个月~6岁儿童的听力测查。

第32项,心理保健人数:

指该地区7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年度内进行智力测验、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服务的人数。

第29~32项.一个儿童当年进行了几次同项检查,该项只按1人计算。

(五)5岁以下儿童营养评价

评价标准:

采用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

指标定义依据原卫生部《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技术规范》(2012)。

资料来源:

“六一”(夏季)前后,进行的儿童体检(横断面调查)。

第33项,身高(长)体重检查人数:

5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年度内进行身高(长)和体重测量的实际人数。

进行体检但未测量身高(长)或体重,或仅在出生时测量身高(长)或体重但在该统计年度内未再进行身高(长)或体重测量的人不计在内。

在该年度内进行多次身高(长)和体重测量者也只按1人统计。

第34项,低体重人数:

对照WHO标准的体重参考值,计算5岁以下儿童在该统计年度内至少有一次测量体重低于同年龄标准人群体重中位数减2个标准差的人数(低出生体重不包括在内)。

第35项,生长迟缓人数:

对照WHO标准的身高(长)参考值,计算5岁以下儿童在该统计年度内至少有一次测量身高(长)低于同年龄标准人群身高(长)中位数减2个标准差的人数。

第36项,超重人数:

对照WHO标准的身高(长)别体重参考值,计算5岁以下儿童在该统计年度内至少有一次测量身高(长)别体重大于或等于同年龄标准人群身高(长)别体重中位数加1个标准差且小于同年龄标准人群身高(长)别体重中位数加2个标准差的人数。

第37项,肥胖人数:

对照WHO标准的身高(长)别体重参考值,计算5岁以下儿童在该统计年度内至少有一次测量身高(长)别体重大于或等于同年龄标准人群身高(长)别体重中位数加2个标准差的人数。

第38项,血红蛋白检测人数:

6~59月龄儿童应检测血红蛋白者中,进行了血红蛋白检测的人数。

第39项,贫血患病人数:

在进行了血红蛋白检测的6~59月龄儿童中,发现患有贫血的人数。

贫血的诊断标准为血红蛋白小于110克/升。

第40项,中重度贫血患病人数:

在进行了血红蛋白检测的6~59月龄儿童中,发现患有中重度贫血的人数。

中重度贫血的诊断标准为血红蛋白小于90克/升。

七、项目逻辑检查:

1>2>3,4=5+6+7,8=9+10+11,12=13+14+15,4≥8≥12,5≥9≥13,

6≥10≥14,7≥11≥15,16≥17≥18,20>21,20>22,23>24,

1≥25,26≥27,1≥29、30、31、32,1-25>2-33,2≥33>34,3≥28,

25≥33≥28,38≥39、39≥40

八、主要指标的计算公式:

1.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000‰

2.婴儿死亡率=

×1000‰

3.新生儿死亡率=

×1000‰

4.6个月内母乳喂养率

5.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率

6.新生儿访视率=

×100%

7.新生儿疾病筛查率=

8.新生儿苯丙酮尿症患病率=

9.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患病率=

10.新生儿听力筛查率=

11.新生儿听力障碍发生率=

12.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

×100%

13.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100%

14.高危儿检出率=

×100%

15.高危儿管理率=

×100%

16.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患病率

=

×100%

17.5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迟缓率

=

×100%

18.5岁以下儿童超重率

=

×100%

19.5岁以下儿童肥胖率

=

×100%

20.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

21.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表(三)非本省户籍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

一、制表目的:

了解非本省户籍人口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的基本情况,为非本省户籍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

非本省户籍人口。

三、数据来源:

《村级社区出生花名册》、《村级社区0~4岁死亡花名册》中“非本省户籍人口”的统计数据。

四、项目解释:

上报指标包括:

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婴儿死亡数、新生儿死亡数、早期新生儿死亡数(活产数和儿童死亡指标分男、女、性别不明分别进行统计)、孕产妇死亡数、死胎死产数。

指标说明参见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说明和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说明。

表(四)妇女常见病筛查情况

一、制表目的:

了解本地区妇女病的疾病种类及查治情况,为妇女保健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统计对象:

本省户籍人口中20~64岁妇女。

三、统计范围:

本地区内所有开展妇女病普查工作的医疗保健等机构。

四、项目解释:

第1项,20~64岁妇女人数:

指该地区统计年度内20~64岁户籍妇女人数。

第2项,应查人数:

指该地区统计年度内按照计划应进行筛查的20~64岁户籍妇女人数。

即该地区统计年度内20~64岁户籍妇女人数除以该地区要求的妇女常见病筛查周期(例如:

本地区的20~64岁户籍妇女每三年接受一次筛查,则周期为3)。

注:

福建省的筛查周期为3。

第3项,实查人数:

指该地区统计年度内实际进行妇女常见病筛查的20~64岁户籍妇女人数(不包括因疾病到妇科门诊就诊的人数)。

第4项,宫颈癌筛查人数:

指该地区统计年度内进行宫颈癌筛查的20~64岁户籍妇女人数(不包括因疾病到门诊就诊的人数)。

第5项,乳腺癌筛查人数:

指该地区统计年度内进行乳腺癌筛查的20~64岁户籍妇女人数(不包括因疾病到门诊就诊的人数)。

第6项,妇女常见病患病总人数:

指该地区统计年度内进行妇女常见病筛查时查出的患生殖系统疾病和乳腺疾病的人数(如一人患两种病按一个人统计)。

第7、9、11、13、15、17、19项,阴道炎、宫颈炎、尖锐湿疣、子宫肌瘤、宫颈癌、乳腺癌、卵巢癌患病人数:

根据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病理诊断确诊的患病人数。

宫颈炎定义:

具备以下一个或两个体征的,可诊断为宫颈炎:

(1)于宫颈管或宫颈管棉拭子标本上,肉眼见到脓性或黏液脓性分泌物;

(2)用棉拭子擦拭宫颈管时,容易诱发宫颈管内出血。

五、项目逻辑检查:

1>2,2>3,3>4、5,6>7、9、11、13、15、17、19

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

六、主要指标:

1.妇女常见病筛查率=

×100%

2.妇女常见病患病率=

×100%

3.阴道炎患病率=

×100%

4.宫颈炎患病率=

×100%

5.尖锐湿疣患病率=

×100%

6.子宫肌瘤患病率=

×100%

7.宫颈癌患病率=

×100000/10万

8.乳腺癌患病率=

×100000/10万

9.卵巢癌患病率=

×100000/10万

10.阴道炎治疗率=

×100%

其它各类妇女常见病治疗率的计算参照上述方法。

表(五)计划生育手术情况

一、制表目的:

通过收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数量,监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

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

三、统计范围:

本辖区内所有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以及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本表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填报,各地必须同时上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手术情况表”和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手术情况表”。

四、数据来源:

各项节育手术病历、登记、手术记录等。

五、报送方式:

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收集并汇总辖区内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数据后报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医疗卫生机构数据和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数据后逐级上报。

六、项目解释:

第1项,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总例数:

指该统计年度内本地区(本机构)施行放、取宫内节育器术;输精(卵)管绝育术及吻合术;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药物流产);放置和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例数之和。

要求按手术的次数计算,如一人在同一统计年度内接受两次人工流产术,统计例数应为2;麻醉流产不计算在内。

(一)宫内节育器手术

第2项,放置宫内节育器例数:

用器械经阴道在宫腔内放置各种宫内节育器以达到避孕目的的例数。

第5项,取出宫内节育器例数:

用器械经阴道自宫腔取出各类宫内节育器的例数(含人工流产时取出宫内节育器)。

(二)绝育手术

第8项,输精管绝育例数:

用各种方式结扎和切除一小段输精管,使精子不能排出体外,以达到绝育目的的例数(含输精管粘堵术)。

第11项,输卵管绝育例数:

用各种方式经腹腔(含阴道)结扎和切断输卵管的一小段,阻断精子和卵子相遇,以达到绝育目的的例数(含输卵管粘堵绝育术)。

(三)流产

第15项,负压吸引术例数:

孕13周以内采用负压吸引术人工终止妊娠的例数(不包括因负压吸引手术或钳刮手术不全或失败、药物流产不全或失败等的再次手术)。

药物流产不全是指用药后胚囊自然排出,在随诊过程中因出血过多或时间过长而施行刮宫术(刮出物必须经病理检查证实为绒毛组织或妊娠蜕膜组织)。

第19项,钳刮术例数:

孕15周以内采用钳刮术终止妊娠的例数。

第23项,药物流产例数:

孕早期用药物终止妊娠的例数(药流失败或药流不全再进行手术者仍计为药物流产)。

第24项,麻醉流产例数:

指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行负压吸宫术等终止早期妊娠手术例数,即负压吸引术、钳刮术等流产手术中使用了麻醉的手术例数。

(应同时对相应流产手术例数和并发症情况进行统计)

(四)皮下埋植

第25项,放置皮下埋植例数:

采用皮下埋植法进行避孕的例数。

第26项,取出皮下埋植例数:

将皮下埋植物取出,终止避孕的例数。

(五)吻合术

第27、28项,输精(卵)管吻合术:

已施行输精(卵)管绝育术,要求再生育所进行的输精(卵)管吻合术。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在计划生育手术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术中或术后生殖器官或邻近器官和组织的损伤、感染等病症。

如同一病例存在两种以上情况时,只填一种主要的,如子宫穿孔后感染,只填子宫穿孔。

第3、6、16、20项,子宫穿孔例数:

计划生育手术中将子宫壁损伤、穿破,含单纯子宫壁损伤及合并内脏如肠管、网膜等损伤的例数。

第4、7、10、14、18、22项,感染例数:

术前无生殖器炎症,术后两周内出现与手术有关的生殖器官(绝育术后腹壁)感染的例数。

第9项,阴囊血肿例数:

因输精管绝育术引起的手术部位阴囊内血肿的例数。

第12项,肠管损伤例数:

输卵管绝育术中将肠管损伤的例数。

第13项,膀胱损伤例数:

输卵管绝育术中将膀胱壁损伤的例数。

第17、21项,手术人流(包括负压吸引术、钳刮术)不全例数:

手术人工流产后阴道流血不止(或多或少),排出物或清宫刮出物为胚胎、绒毛或胎盘组织的例数(包括漏吸,不包括蜕膜残留)。

七、项目逻辑检查:

1=2+5+8+11+15+19+23+24+25+26+27+28;2≥3+4,5≥6+7,8≥9+10,

11≥12+13+14,15≥16+17+18,19≥20+21+22

八、主要指标:

1.某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构成比=

×100%

2.某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

=

×10000/万

表(六)中期引产情况年报表

一、制表目的:

了解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中期引产数量及质量,为提高中期引产质量提供信息依据。

二、统计对象:

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

三、统计范围:

本地区内所有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本报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统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四、数据来源:

各项节育手术病历、登记、手术记录等。

五、报送方式:

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收集并汇总辖区内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数据后报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医疗卫生机构数据和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数据后逐级上报。

经保密途径上报。

六、项目解释:

中期引产例数:

孕13周至孕27周用人工方法终止妊娠的例数。

包括雷弗诺尔、前列腺素类药物、水囊等各种方法的引产(除外钳刮术)。

包括治疗性引产。

分男、女及性别不明分别统计。

中期引产手术中子宫破裂、子宫穿孔和感染等并发症的定义见《计划生育手术情况表》。

七、项目逻辑检查:

1=2+3+4,1≥5+6+7;8=9+10+11,8≥12+13+14。

表(七)计划生育咨询随访服务情况年报表

一、制表目的:

了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计划生育咨询随访服务情况,为评价计划生育咨询服务开展情况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

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

三、统计范围:

本地区内所有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计生服务。

本报表分“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统计。

四、报送方式:

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汇总后交同级妇幼保健机构逐级上报。

五、项目解释:

第1、7项,上门咨询:

指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进村(社区)入户开展咨询时的服务对象人次。

第2、8项,门诊咨询:

指服务对象到服务机构在咨询室接受咨询的人数,不含咨询后又接受其它服务的人群。

第3、9项,查环:

指服务对象到服务机构以及服务机构进村(社区)开展B超环情检查的人次。

第4、10项,查孕:

指服务对象到服务机构以及服务机构进村(社区)开展试纸孕情检查的人次。

第5、11项,随访:

指计划生育手术后第一次随访人次,与前4项的服务人次不重复填报。

第6、12项,发放避孕药具:

指在统计期限内所有服务对象中使用免费供应的口服避孕药、注射避孕针、避孕套、外用避孕药的发放人次,包括非户籍人口。

表(八)病残儿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情况年报表

一、制表目的:

了解各地区病残儿和各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发生情况,为评价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

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

三、统计范围:

病残儿鉴定统计范围为本地区内各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总计。

计划生育分级鉴定统计范围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免费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

四、报送方式:

本表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交由同级妇幼保健机构逐级上报。

五、指标解释:

第1项,病残儿鉴定总例数:

指设区的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管理部门组织鉴定病残儿的人数,经上一级确定的同一人按一人计算。

第3项,遗传性疾病例数:

指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中,由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X连锁隐性遗传病、X连锁显性遗传病、多基因遗传病、染色体病等引起的遗传病人数。

第4项,非遗传性疾病例数:

指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中,由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神经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运动系统疾病、后天性眼病、后天性耳疾病、其他疾病等引起的非遗传性疾病人数。

第5项,意外伤害而致残例数:

指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中,由后天车祸、或其它意外伤害,经治疗后仍不能正常劳动的人数。

第6项,可以再生育例数:

指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中,专家鉴定组建议可以再生育的人数。

第7项,需要做产前诊断例数:

指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中,专家鉴定组建议再生育人群中,需要做产前诊断的人数。

(一)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指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10项,一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死亡,包括手术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被鉴定为一级乙等并发症后,治疗无效死亡。

第11项,一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并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第13项,二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第14项,二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第15项,二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16项,二级丁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

第18项,三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第19项,三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器官大部分缺损,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第20项,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第21项,三级丁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第22项,三级戊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表(九)婚前保健情况年报表

一、制表目的:

了解婚检工作开展情况,了解在婚前医学检查时检出对婚育有影响的疾病及提出医学意见的情况;了解婚前卫生咨询指导工作开展情况,为提高婚前保健服务的质量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

本省户籍人口。

三、统计范围:

本地区内所有开展婚前保健工作的机构。

四、项目解释:

(一)结婚登记与婚前医学保健情况

第1、2项,结婚登记人数:

指该统计年度内本地区结婚登记人数(含初婚、再婚)。

第3、4项,婚前医学检查人数:

指该统计年度内本地区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结婚和生育相关疾病的医学检查人数(即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要求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的人数)。

第5、6项,婚前卫生咨询人数:

是指婚检医师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适宜决定的人数。

(二)检出疾病分类:

指对婚育有影响、医学上已明确诊断的疾病,按要求进行分类。

第7、8项,检出疾病人数:

是指检出对婚育有影响、医学上已明确诊断的疾病(包括以下五类疾病等)的人数。

如果一人同时检出两种或以上疾病,按一人计算。

第9-16项,指定传染病人数:

是指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的人数。

其中,性传播疾病人数:

是指指定传染病人数中的性传播疾病人数,不包括乙肝。

第17、18项,严重遗传性疾病人数:

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人数。

严重遗传性疾病如:

先天性智力低下、特纳氏综合征(先天性卵巢发育不全)、克氏综合征(先天性睾丸发育不全)、真假两性畸形、成骨发育不全、双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双眼先天性无虹膜、双眼视网膜色素变性、遗传性先天性聋哑、唐氏综合症(21三体)等。

  第19、20项,有关精神病人数:

是指患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的人数。

第21、22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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