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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技术交底.doc

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

阜朝高速路

分部工程

桩基、山体工程

分项工程(工种)名称:

石方爆破

交底内容: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操作规定

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在熟悉工程地质、爆破对象性质和爆破环境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爆破设计。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参与制定爆破工程的施工计划和组织管理。

3、向负责爆破作业的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设计,明确爆破设计审批意见。

5、监督检查爆破作业实施情况,进行技术指导。

6、督促和检查爆破防护措施和安全警戒的实施情况。

7、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8、环境条件“复杂”和“十分复杂”的爆破工程,每次爆破要作爆区设计,装药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参与验收炮孔,计算装药量,落实覆盖防护和安全警戒等措施,确保不发生飞石、震动强和噪声大等危害。

9、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离岗必须事先请假,并有合适人员顶替,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其中石(矿)场经辖区分局治安(特营)科批准,工程爆破单位经市公安局危管科批准。

如果爆破技术人员离岗后无具备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顶替工作,在该员请假期间必须停止爆破作业。

二、爆破员安全操作规定

1、爆破员必须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2、凭本单位领导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爆炸物品领料单从爆破器材仓库领取爆炸物品,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

3、每领用一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使用前应进行爆炸性能试验。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4、领取爆破器材后应直接运送到爆破地点,运送过程必须确保爆炸物品安全,防止发生意外爆炸事故和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事件。

5、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禁止一人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

一人一次运送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准超过:

a.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b.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c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6、在进行大爆破装药时,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加工好的起爆管,只准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7、爆破员应保管好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8、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处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

9、对城市拆除爆破和其他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爆破工程,经当地公安机关许可后,可以在作业面附近的单独房间、帐篷等安全场所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

10、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导爆管和导爆索。

11、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

雷管内有杂物,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12、应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旋转摩擦。

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紧口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紧口。

13、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标记。

14、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15、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深孔爆破和峒室爆破用的起爆药包和起爆体,要在距离工作面至少50M以远的特定地点加工。

加工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爆破需用量。

16、加工起爆药包时,需用木质或铜(铝)质锥子,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不小于雷管直径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都插人,然后用细绳将雷管与药卷(包)捆紧。

17、禁止穿着化纤衣服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

18、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

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公安部门批准。

19、雷雨季节宜采用非电起爆法。

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突然来临,所有人员必须迅速撤离危险区,且在危险区边界设置岗哨,防止他人误入。

20、装药前应对峒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1、使用木(或铜、铝)质炮棍装药。

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22、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23、装药现场严禁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24、装药后必须保证足够的填塞长度和填塞质量。

峒室、深孔和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25、深孔爆破宜用孔边钻屑或细石料填塞,浅眼爆破宜用炮泥填塞,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26、装药和填塞工作要十分小心,禁止捣固和冲击炸药及起爆药包,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27、填塞时不得将导线、导爆管、导爆索拉得过紧,防止被砸断、破损。

28、敷设非电起爆系统和电爆网路时,爆破员必须认真仔细,防止漏接、错连。

29、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30、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

爆破员应非常清楚警戒信号(音响信号和视觉信号)的意义、警戒范围的大小和警戒点的分布,并认真作好警戒工作。

31、地面爆破在危险区边界设置的警戒点,应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

每个警戒点应处于相邻警戒点视线范围之内。

在配有无线对讲机等通讯器材时,要确保相互间联络畅通。

32、每次爆破应依次发出预告信号、起爆信号和解除警戒信号。

第一次信号一一预告信号。

警戒人员从爆区由里向外清场,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的安全地点并在各警戒点设置警戒。

第二次信号一一起爆信号。

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爆破工作领导人才能发出起爆信号。

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一一解除警戒信号。

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

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33、只有爆破工作人员发出起爆信号后,爆破员才能进行以下起爆工作:

a.导火索起爆法点燃信号线,依次进行点炮,严禁边点火边切割导火索;b.电力起爆法打开起爆电源开关箱,将主线接人电源线的开关上或起爆器接线柱上;c.导爆索或导爆管网路起爆法向主起爆线上联接起爆雷管。

34、各类起爆方法均须有二人以上同时作业,禁止单人操作。

35、爆破警戒时要鸣放警报器,警报器声响应在500M范围内(抛掷大爆破除外)都能清楚听到。

36、起爆点(站)应远离爆区,宜设坚固严密的人工掩体,其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空气冲击波、炮烟和边坡崩塌、滚石的危害。

37、爆破后,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元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

从最后炮响算起的等待时间不少于:

露天一般爆破5分钟;露天一般爆破不能确认有无盲炮时15分钟;地下爆破15分钟,且已充分通风吹散炮烟后;露天峒室爆破15分钟。

38、爆破员检查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

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9、各类盲炮的处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人爆破地点。

40、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41、爆破结束后,爆破员应将剩余爆破器材仔细清点,如数及时直接交回爆破器材仓库,中途不得在住地、商店等处停留。

三、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操作规定

1、保管员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进行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收入库内存放:

a.有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其他规定手续;b.爆破器材品种、数量和规格与证或单据相符;c.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或仓库主任检验确认入库的爆破器材为合格品;d.来历不明或可疑爆炸物和性能不详、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收入库内存放。

2、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内,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混存。

与爆破器材无关的工具和杂物不得存入库房。

3、爆破器材各仓库的储存量均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4、仓库内爆破器材应堆放整齐,留有检查、清点、搬运爆破器材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

小型仓库0.6M,大型仓库1.3M。

5、各种炸药、导火索、导爆索应堆放在垫木上,其总高度不得超过1.6M,与墙的距离应不小于0.2M。

6、雷管箱应摆放在木架上,必须单层平放,下层箱面与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0.2M,其总高度不得超过1.6M。

7、库房内应经常测定温度、湿度,保持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8、进入库房和发放间严禁穿铁钉鞋和化纤衣服。

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进行。

9、应按爆破器材的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要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销毁。

10、建立并认真填写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逐项逐次登记,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11、严格履行领退签字手续,对无“爆破员作业证”和无专用运输车辆牌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12、搬运、装卸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13、促请有关人员每季度检查一次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设施。

14、对退库的爆破器材必须认真检查验收,做到“三不退库”,即:

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不退库;已加工好的起爆雷管、起爆药包不退库;夹带可疑物品或装置的爆炸物品不退库。

15、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以及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

四、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安全操作规定

1、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管理安全员对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以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作业,制止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或处理。

参与并落实爆破安全警戒工作,确保清场彻底,警戒范围符合设计规定。

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情况,尤其是各项安全设施如防火设备、防雷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完好情况。

5、对参与爆破器材装卸和直接或间接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监督这些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作业。

6、督促本单位采用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运送爆破器材,检查运输车辆的完好状况。

7、在本单位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协助本单位领导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操作等规定。

8、发现无证人员参与爆破作业,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9、参加爆破伤亡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并负责伤亡事故和违章违制情况的统计上报。

五、导爆索起爆法安全操作规定

1、城市爆破对裸露的导爆索应采取覆盖措施,防止产生空气冲击波和较大的声响。

2、导爆索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包缠层不得出现松垮、涂料不均以及折断、油污等不良现象。

3、导爆索网路用于深孔爆破、峒室爆破、拆除爆破时,导爆索在使用前应进行传爆试验。

4、只准用锋利快刀切割导爆索,禁止切割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5、导爆索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

搭接时,两根导爆索重迭的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搭接部分用细绳或胶布捆绑牢固。

6、导爆索网路连接禁止打结、打圈(水手结除外)。

交错敷设导爆索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7、导爆索网路连接应考虑爆轰波的传爆方向,必须使每一支路的接头迎着专爆方向,夹角应大于900。

8、凡交叉敷设导爆索或平行敷设传爆方向相反的两根导爆索,彼此间距必须大于40CM。

9、峒室爆破时,导爆索与铵油炸药接触的部位应采取防渗油措施或采用塑料布包裹,使导爆索与油源隔开。

10、条形药包微差爆破时,导爆索网路通过不同微差时段的相邻药室时,导爆索应从药室顶部通过,每根导爆索必须单独用塑料管、空心竹杆等封闭,并离开炸药至少40CM,以免因殉爆而“串段”。

11、导爆索网路在敷设过程中,避免脚踩和冲击、碾压导爆索。

12、在潮湿和有水的条件下应使用防水导爆索,索头要作防水处理。

13、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用胶布绑紧在距离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14、只有所有人员、设备撤离爆破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且已发出起爆信号,才能向主起爆导爆索上连接起爆雷管。

六、导爆管起爆法安全操作规定

1、非电导爆雷管符合起爆、传爆性能要求,在拉力试验中雷管封口塞不移动,导爆管不伸长、不脱出。

防水性能、延期时间符合规定。

2、用于同一工作面上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产品。

3、每卷导爆管两端封口处切掉5CM后才能使用。

露在孔外的导爆管封口不宜切掉。

4、根据炮孔的深度、孔间距选取导爆管长度,孔内导爆管不得有接头。

5、地表导爆管起爆网路联结应在全部装药充填工作结束之后,从爆区一端逐步进行,导爆管联接时不宜拉得过紧。

6、导爆管网路不得有死结,不能对折,要防止管壁破损、管径拉细和异物人管。

7、用套管联接两根导爆管时,两根导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触,接头用胶布缠紧,使之不易被拉开和管内爆轰波冲脱。

8、深孔爆破充填料粒径不得大于3CM,以免砸断导爆管。

9、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导爆管应均匀分布在雷管四周,用胶布捆扎牢固。

雷管集中穴应背向导爆管传爆方向联接。

10、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以免相互错爆或切断网络。

11、导爆管网路孔外延时时,要防止因延时间隔太大,先爆药包的爆炸飞散物损坏导爆管网路。

12、只有所有人员、设备撤离爆破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且已发出起爆信号,才能向主起爆导爆管上联接起爆雷管。

七、电力起爆法安全操作规程

1、电雷管使用前,应逐个检测每个雷管的电阻值。

同一爆破网路使用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批同型号产品。

雷管电阻值差不得大于:

康铜桥丝雷管0.3欧,镍铬桥丝0.8欧。

2、只准采用专用爆破仪表检测电雷管电阻和导通网路。

专用爆破仪表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有正规厂家、品名和产品合格证。

其工作电流小于30MA。

禁止采用万用电表或其他仪表检测雷管电阻和导通网路。

3、被测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者钢管里,每次检查不超过10发。

4、检测雷管或网路电阻时,仪表与线路或者雷管脚线接通时间力求短暂,不得超过2秒。

5、检测合格的雷管的两脚线必须短路连接并盘好,不合格的单独存放另行处理。

6、爆破网路的联接待清场完毕、警戒人员到达指定位置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7、电爆网路的端线、连接线、区域线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不准利用铁轨、铁管、钢丝绳、裸露导线作为爆破线路。

8、雷管两脚线或网路中两线的接点不能碰在一起,应错开10CM以上,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9、电起爆网路的所有导线的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连接,并用绝缘胶布缠好。

在潮湿有水的地区,接头应采用防水胶布包裹,并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10、电爆网路应经常处于短路状态。

11、爆破主线与起并电源或起爆器联接前,必须测定线路电阻。

总电阻值应与设计计算值符合(允许误差5%),若不符合,禁止联线、起爆。

12、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为:

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大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13、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起爆器或电源开关箱的钥匙要由起爆负责人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只有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起爆命令之后,起爆负责人才能将爆破网路主线与起爆器或电源开关联接。

14、电力起爆所用起爆器须经鉴定合格,有正规品名、产地、生产厂家和产品合格证。

每次使用前应检查电池电量并作充电检验。

15、起爆网路在连接起爆器前,起爆器的两接线柱要用绝缘导线短路,放掉接线柱上可能残留的电量。

16、只有将主线牢固接上起爆器后才能充电,不准边充电边往起爆器上接线。

17、起爆完毕,应立即从起爆器上或电源开关上取下主线线头并短路。

18、雷雨天气禁止采用电力起爆。

19、雷雨天气禁止在室内或室外检测电雷管电阻。

20、电力起爆作业区和电雷管检测地点应远离高压电线、变压器和强无线电干扰区,如广播、电视、微波站,以及手机、对讲机等。

21、爆破作业场地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应采用抗杂雷管或非电起爆。

22、地铁、隧道等地下工程的电力起爆,当采用电缆作为专用起爆线时,距装药工作面50M以外允许低压电气照明。

23、露天峒室大爆破,装起爆体前应撤除各个峒室的电源。

24、各种起爆器和用于检测电雷管及爆破网路的专用欧姆表、爆破电桥等仪表,每月以及大爆破前应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充电赋能一次。

八、起爆站(点)安全操作规定

1、起爆站(点)必须设置在远离爆区的安全地点,在起爆站(点)能够尽可能多地通视各警戒点和重要路口。

2、起爆站(点)应有坚固的掩蔽体,能够防止爆破飞石、空气冲击波及炮烟的危害。

3、起爆站(点)不应设在有滑坡、滚石、冒顶危险的地方。

4、电力起爆站(点)应配备:

a.专用动力电源或起爆器以及备用起爆器;b.专供爆破网路检测用的仪表;c.装在专用起爆箱内的起爆开关;d.必备的电工工具;e.通讯联络器材。

5、起爆站(点)应有二人同时作业,即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其中一人被指定为起爆站负责人。

6、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起爆站(点)。

交底人:

韩光运

2006年4月30日

接底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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