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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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义乌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义乌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为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规范管理行为,方便缴费人参保缴费,明确征缴双方的法律责任,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义政办发[2008]8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必须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受理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宣传、咨询、监督检查。

                   

第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费率的核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数据统计、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享受的核定,开展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调查、宣传、咨询和稽核。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相互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计算机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信息.

第六条 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在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自本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第七条 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统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

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

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单位缴费比例为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事业单位职工缴费比例为4%)。

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单位缴费比例为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失业保险费率:

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工伤保险费率:

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

5%、1%、2%,每年按缴费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实行浮动,具体办法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费率:

单位缴费比例为0。

8%,职工个人不缴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率可做相应调整.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由本人按原办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确定计费依据,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后到指定银行办理委托扣款手续。

地税部门按月扣缴。

个体工商户按“银税联网、税保挂钩”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条 缴费单位办理缴费申报可采用以下五种申报方式:

                                     一、上门申报:

由缴费单位按期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申报手续,申报日期以税务部门签署的日期为准。

                                     二、邮寄申报:

由缴费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按期寄达主管地方税务部门.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电子申报:

有条件的缴费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所列信息传输给主管地方税务部门。

电子申报以主管地方税务部门信息接受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简易申报:

在会计年度内,每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相同的缴费单位,可书面授权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划缴费款,以费款划缴成功视同申报。

                                     五、代理申报:

缴费单位自行申报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中介机构代其办理缴费申报。

采用第二、三、四种申报方式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双向申报制度。

(一)缴费单位在每月10日前向(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地方税务部门如实申报缴纳上月社会保险费,主要内容包括:

费种、费率、计费依据、应缴费额、扣缴社会保险费职工人数、扣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费款所属期限等。

并定期向地方税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缴费单位于每月20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如实申报下月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等调整事项。

在每年4月底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及其职工个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原则上不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计算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征依据。

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依照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缴费标准按月代扣代缴.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职工个人缴费标准告知缴费单位。

                                     个人缴费基数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不低于上一年我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缴费基数和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当年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

第十五条 职工工资项目、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驻义办事机构的德国、韩国籍员工,根据《中韩互免养老保险临时措施协议》和《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规定,其在义的工资额可凭相关证明资料,从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外地在义乌的企业及外地驻义的办事机构,对工资在义乌发放,而参保在总机构所在地的人员,可凭其总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及相关资料,将其工资额从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用人单位总机构设在本市,对工资在义乌发放,而参保在外地分支机构的人员工资,可凭外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及相关资料,允许从总机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本市的分支机构人员在总机构参保,工资在分支机构列支,凭参保证明及相关资料,其在本市分支机构的已缴费工资额,允许从分支机构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本市企业招用已在外地参保的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凭企业外地参保人员情况表、外地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已参保缴费证明、企业支付给外地参保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将其工资总额从本市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于每月2日前,将核定的缴费单位职工个人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关数据发送给地方税务部门。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扣缴、年终清算.缴费单位须在年度终了前45天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报送《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表》和相关资料,地方税务部门在4个月内办理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汇算清缴中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不再补报职工参保名单。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清缴社会保险费(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并到地方税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及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情况,直接办理缴费单位的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手续。

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地方税务部门进行缴费申报的,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实时通报劳动保障部门。

缴费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地方税务部门可以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追缴,并将注销的缴费单位名单及时发送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名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事宜及其职工的参保缴费中断手续.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限内免缴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单位上月应缴费额的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当地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比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一)没有设置账簿的;

(二)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职工工资总额情况,或拒不提供职工工资总额等有关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毁灭账簿、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经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申报后仍不申报的;

(五)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缴费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负责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职工人数、工资收入及其参保情况等开展稽核检查。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部门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对缴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中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缴费登记和缴费登记注销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的。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部门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部门对缴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缴费单位欠缴应缴社会保险费,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方税务部门追缴所欠缴款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部门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对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部门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责令其限期代扣代缴,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缴费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部门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地方税务部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费情况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地方税务局、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1.义乌      公司部分        个人部分      基数

养老        基数*12%        基数*8%        1340

工伤        基数*0。

5%          无        1340

生育        基数*0。

8%          无        1340

医疗        基数*7%          基数*2%        1340

失业        基数*2%          基数*1%        1340

 

义乌社保缴费基数实行新标准最低缴费基数从1340元调至1450元

昨天,记者从义乌市社保处获悉,义乌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有所调整,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基数从1340元调整至1450元,最高基数调整至6870元.

  企业职工缴费有增加

  根据规定,各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基数都不得低于总人数和总基数的30%。

各参保职工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五个险种.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单位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8%;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统筹6元,个人账户6元;生育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0。

8%,职工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工伤保险费率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

5%、1%、2%,每年按缴费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实行浮动.职工个人不缴费.

  以一名企业参保职工为例,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是8%,单位为12%。

从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他每月至少需要支出的养老保险费为1450元/月×8%=116元/月,比去年的107.2元高出8。

8元,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原来增加2.2元/月,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原来增加1.1元/月.

  多收入多缴费可多得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除生育保险之外的四个险种,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率为4%.公务员只参加医疗保险一个险种,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

  此外,个体工商户可参加养老保险一个险种,也可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险种。

按照1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可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区间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可按9%的比例缴纳。

  义乌市社保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紧密挂钩,形成了多收入、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养老保险缴费增加了,个人账户积累随之增加,退休以后享受的养老金也相应增多。

医疗、工伤、生育待遇也相应提高。

  工作人员提醒广大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一定要在银行代扣代缴的账户上及时存上足够资金,以免产生滞纳金或停保现象.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社会保险欠费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330782—040-030200—200806-001

责任部门(科室)

业务科

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通知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文件编号

义住金管[2007]19号

公开日期

2007-12—0514:

24:

2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审核程序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内容描述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政办函[2007]48号文件,报经义乌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作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交比例调整.从原来的11%提高到12%.即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按本人月均工资额的12%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按1:

1比例配套缴纳,即个人12%、单位12%,两者相加为24%)。

  二、新缴交比例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要在2008年1月的工资中按新标准代扣个人缴存部分公积金(四舍五入到元)。

  三、困难企业报经义乌分中心批准后,缴交率可下调1—5%。

  希各单位抓紧做好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新标准的调整工作,并于2008年1月20日之前报“分中心”业务科,逾期责任自负。

  地址:

义乌市南门街639号;联系电话:

85458035(业务科)、85458038(财务科)、85458086(办公室)、85458033(副主任室)。

  特此通知.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义乌分中心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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