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预缴纳税金情况说明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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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百科-企业所得税
2.请问下建筑行业异地预缴税款多缴纳了税怎样处理
一、建筑业异地预缴个人所得税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
银行存款二、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
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个人的收入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扣除标准:
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3.建筑业异地预缴税款需要供应哪些材料
国税总局2021第17号公告第七条纳税人跨县(市、区)供应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解释:
1、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
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精确 计算出来,平常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纳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
还是按上一7a64e4b893e5b19e3133343135656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肯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精确 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因而,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月5日国税函发(1996)第8号文。
2、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在税务处理上属滞纳行为,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以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摘自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5年12月8日浙地税二[1995]第211号文)
3、为了保证税款准时均衡地入库,企业第四季度的所得税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汇算清缴。
(摘自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国税发(1994〕第11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1994)第128号文)
XX百科-预缴
4.企业异地预缴过企业所得税,汇缴如何填写
根据业务规章,假如没有参加安排的分支机构,只要外经证项目部的话,是不带出A109000表和A109010表,全部的已预缴税款反映在A100000表32行。
其中外地项目部缴纳的税,应当在月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填写在SD003的第14行特定业务预征中。
假如预缴的时候没有在第14行特定业务预征填写,那么年度汇算清缴时,主表第32行自动带出的已预缴税额中不会包括这笔税款的,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更正申报之前的报表或在预缴台帐中进行维护。
5.建筑业异地预缴税金多缴如何处理
建筑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供应建筑服务,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供应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跨县(市、区)供应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供应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始终辖市、方案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供应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打算能否适用本方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供应建筑服务,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供应建筑服务,应根据财税〔2021〕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1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21〕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供应建筑服务,根据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供应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领取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根据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供应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领取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根据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供应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领取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根据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供应建筑服务,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领取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领取的分包款)÷
(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领取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连续扣除。
纳税人应根据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领取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1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在2021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1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纳税人跨县(市、区)供应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供应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连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供应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
第十条对跨县(市、区)供应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领取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纳税人跨县(市、区)供应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根据财税〔2021〕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供应建筑服务,根据本方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供应建筑服务,未根据本方法缴纳税款的,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如何填写
具体步骤如下:
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
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详细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名”:
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能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
由异地供应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依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
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
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
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
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详细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供应建筑服务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跨县(市)供应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
填写跨县(市)供应建筑服务项目根据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
填写跨县(市)供应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纳税额”:
填写根据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三)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7.异地供应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状况申报表怎样填
《异地供应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状况申报表》填表说明1。
本表适用于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了“异地”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这里的“异地”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以外的全部行政区域(下同)。
适用本表的纳税人应自发生“异地”建筑业纳税义务的次月10日内以及在收到该项税款异地完税凭证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伴同纳税申报材料一同报送本表。
纳税人应自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供应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
例如:
甲公司为重庆A区建筑业企业,2005年3月在本辖区内供应建筑业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在大连市供应应税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4月在天津市供应应税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5万元。
该公司4月10日前在大连市缴纳营业税6万元,4月20日在重庆收到大连的完税凭证;
5月10日前在天津市缴纳营业税5万元,在大连市缴纳营业税4万元,7月10日在重庆收到两市的完税凭证。
则其申报营业税应为:
在本辖区内的10万元及在大连市的10万元应在4月10日前分本、异地在《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同时,将在大连申报的10万元填入《异地供应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状况申报表》的“应缴纳税款金额”栏一同申报;
在5月份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将在大连市已缴纳的建筑营业税6万元和天津市申报的应缴营业税5万元填入《异地供应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状况申报表》,伴同相关申报材料一同向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而在5月份在天津已缴纳的5万元及大连已缴纳的4万元,则应在8月份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填入《异地供应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状况申报表》中,伴同相关申报材料一同向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于该单位是在7月份才收到“两地”的完税凭证的。
这时,假如这两笔税款在同一张凭证上,“税款所属时间”则应填写为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如分别在各自的完税凭证上,则分别按各自的税款所属时间填报。
该表中的“本期”皆指收到完税凭证的当月,如上例的“本期”应分别为4月和7月。
本表以每张完税凭证为单位,分行填报。
2。
本表“纳税人识别名”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名,即:
税务登记证号码。
إ3。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إ4。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详细的起止年、月、日。
(如上例)5。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详细日期。
6。
本表第1栏“应税项目”应以纳税人在“异地”供应的详细建筑业劳务项目填报,详细项目应按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和自建行为进行分类,其中的“自建行为”是指在纳税人在“异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或对外赠与时应就自建建筑物供应建筑业劳务进行纳税申报的相应事项。
7。
本表第1栏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现行规定在“异地”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
其中的“第4至8栏”应填写纳税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因代扣代缴税款而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所列的税额、凭证号、税款所属期及被扣缴单位税务代码;
“第9至12栏”应填写纳税人已缴纳代扣税款的税收缴款书上所列的税额、凭证号、税款所属期;
“第13至16栏”应填写因被扣缴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减免税政策所取得的减免税审批文书的批准文书号码、有效日期以及当月的减免税额。
8。
本表第2栏“应缴纳税款金额”栏应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供应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应税营业额在本期内所产生的全部应缴纳税款金额,其数据应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异地供应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行中相对“应税项目”行的数据相关(每个应税项目只要一张税收缴款书或完税凭证时,应当“相等”;
有多张时,应当是其合计金额)。
9。
本表第3栏“税收缴款凭证号”是指纳税人在“异地”进行本期纳税申报时所取得的税收缴款书号码。
10。
本表第4栏“本期已被代扣代缴税额”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分(承)包工程在本期内收到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所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
11。
本表第5栏“税收缴款凭证号”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12。
本表第6栏“起始月份”和第7栏“终止月份”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所记载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月份。
13。
本表第8栏“扣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名”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税款时,其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14。
本表第9栏“已入库税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