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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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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56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56讲讲义

第五节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五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007年1月3

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2号令公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

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有特殊专业技能的境外机构以及在境内的外资机构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参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实施。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加强,急需对非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加以规范。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2005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局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开始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制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的需要。

在国内外,一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通常把检测检验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持手段。

建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必须有法律保障。

二是指导、协调、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需要。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涉及我国各个行业,特别是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石油、危险化学品及化工、烟花爆竹等作业条件复杂、危险性较大、对设备安全性能要求很高的行业,都需要进行经常性的、专项的安全检测检验。

而从事这些活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市场准人和活动规则应当法律化、制度化。

三是深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需要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作为技术支撑,以提供必要的监管执法技术依据和事故调查处理的物证分析依据。

四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需要。

目前我国多数中小企业的安全设备设施落后老化,超期服役、带病运行的大量存在,存在着大量的事故隐患。

制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活动监督,促使他们为企业提供优质、及时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服务,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事故。

(一)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

《管理规定》第三条要求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分级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管理规定》第四条作出的资质等级划分,主要有三点考虑:

一是检测检验机构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差别较大。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从事不同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条件和要求不同。

因此,必须对取得不同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分级。

二是业务范围的不同也需要认定不同的资质等级。

甲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装备、人员力量、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较强,其从事的业务范围要大于乙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

三是对中介机构分级管理是通行的惯例。

所以,《管理规定》第四条对取得甲级和乙级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作出了下列规定: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三)检测检验活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1.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2.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3.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二、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二、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2.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

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的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3.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

5%和1

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O%;

4.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5.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6.甲级机构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应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7.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机构不低于300万元,乙级机构不低于150万元: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取得检测检验资质的程序

1.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3.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估,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4.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

O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制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三)资质证书管理

1.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和延续换证。

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审批程序按照《管理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2.增项审批。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

增项审批程序按《管理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3.变更审批。

在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4.公告和证书制作。

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

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三、检测检验的规定

(一)检测检验人员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

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二)执业准则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三)执业规范

1.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3.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

(一)日常检查

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

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

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作监督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三)注销资质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1.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2.机构依法终止的;

3.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4.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四)对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五、罚则

1.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对有以上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3.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4.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5.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6.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2)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3)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4)泄漏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5)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6)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7)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8)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9)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1O)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7.依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被处罚的,以及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8.《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

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处罚,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六、相关用语

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的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经安全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服务的中介组织。

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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