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刑法学考试小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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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刑法学考试小抄

刑法学

(1)

填空题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5万元。

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23.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和(事前无通谋)。

25.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6.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7.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8.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9.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0.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种情况属于(立法解释)。

31.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后平安无事。

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2.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33.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36.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37.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15年)。

38.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4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4.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46.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47.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8.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49.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

1.刑法学:

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

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

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

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

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

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

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

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0.刑法空间效力:

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

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3.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普遍原则:

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

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

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

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按旧法处理。

19.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

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1.犯罪客体: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22.一般客体: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

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

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25.犯罪对象:

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

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7.危害行为:

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

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29.不作为:

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30.危害结果:

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1.犯罪主体:

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

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

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35.单位犯罪:

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围。

36.犯罪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犯罪的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38.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9.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

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3.意外事件:

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44.犯罪目的:

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5.犯罪动机:

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7.防卫过当:

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8.特别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9.紧急避险: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50.避险过当:

指紧急避险起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和行为。

5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52.犯罪既遂:

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

53.犯罪预备:

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的形态。

54.犯罪未遂:

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55.犯罪中止:

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56.共同犯罪:

指二个共同故意犯罪。

57.主犯: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58.从犯:

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59.胁从犯:

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60.教唆犯:

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没有犯意或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61.首要分子:

是指聚众犯罪行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62.想象竞合犯:

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及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63.结果加重犯:

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64.继续犯:

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到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65.连续犯:

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66.牵连犯:

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67.吸收犯:

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68.刑事责任:

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69.刑罚:

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70.刑罚目的:

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71.特殊预防:

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机关报犯罪。

72.一般预防:

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73.主刑:

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74.管制:

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75.拘役:

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6.有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77.无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78.死刑: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为方法。

79.附加刑:

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80.罚金:

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81.没收财产:

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82.剥夺政治权利:

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83.驱逐出境:

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84.刑罚裁量:

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杨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85.刑罚裁量情节:

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86.法定情节:

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事时应当予经考虑的情节。

87.酌定情节:

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88.累犯:

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郝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89.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90.数罪并罚:

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较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为的制度。

91.限制加重原则:

指以一个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为的合并处罚规则。

92.缓刑:

指对于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93.刑罚执行:

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94.减刑:

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为的制度。

95.假释:

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96.刑罚消灭:

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97.时效:

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98.追诉时效:

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99.时效中断:

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

100.时效延长:

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

101.赦免:

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制度。

102.回避是指:

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103.自诉人是指:

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104.审判监督程序是指: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105.取保候审: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06.书证:

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107.抗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10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109.反诉:

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110.监视居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111.鉴定结论:

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112.证明要求:

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113.刑法的溯及力:

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14.犯罪构成:

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115.危害行为:

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116.不作为:

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117.刑事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已行为的能力。

118.刑事责任年龄:

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已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19.单位犯罪:

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20.意外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121.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122.紧急避险: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23.共同犯罪: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24.刑罚:

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125.累犯:

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126.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27.数罪并罚:

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128.缓刑:

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29.减刑:

指对被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130.假释:

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问答题:

1.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有哪些条件?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2.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是防卫者所采取的行为和所造成的损害,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要的,不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都成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如果不是非法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

区别: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

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因而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防卫过当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追究防卫过当人刑事责任的基础。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密切联系在于两者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

防卫过当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实施。

只是因为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重大的损害,才使防卫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正当变为不当,由合法转为非法。

3.什么是紧急避险?

成立紧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条件:

(一)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

(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三)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四)紧急必须的限制条件(五)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划清要件: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它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这是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界限。

衡量合法权益的大小,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人身权益大于财产权益

(二)在人身权益中,生命是最高的权利,不允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允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

(三)在财产权益中,财产价值高的利益高于价值低的利益,公共利益重于个人利益,但在实践中也允许为了较重的个人利益而损害较轻的公共利益。

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

相同点:

1.目的相同。

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

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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