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7670607 上传时间:2023-05-08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5.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7页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7页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7页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7页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7页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7页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7页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7页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7页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7页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7页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Word下载.docx

第十二条印鉴的保管和使用由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鉴的预留、变更和收回需经坐班主任审核,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审批同意。

第三章预留印鉴的受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

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设支票账户和凭印鉴支取的存折账户发给“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片。

第十四条审查手续。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片,坐班主任应认真审查印鉴卡片填写的地址、电话、印鉴启用日期等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单位账户预留印鉴卡的背面是否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个人账户预留印鉴卡的背面有无个人亲笔签名。

审查开户资料无误,在印鉴卡片上签章后交柜员办理开户。

第十五条柜员开立账户后,在印鉴卡上填写账号,由业务印章管理员在开户行留存的两份卡片上加盖骑缝章后,一份印鉴卡与开户资料一起保管,一份印鉴卡交印鉴卡保管员保管,一份退回客户。

第十六条印鉴卡保管员负责日常支付业务的验印工作。

一般情况下必须折“对角”验印,对于单位账户单笔10万元(含)以上、个人账户单笔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支取,或单位账户单笔20万元(含)以上、个人账户单笔10万元(含)的转帐支付,必须要折“米”字核对印鉴,并由二级(含)以上主管复审印鉴。

核印完毕,核印人和复审人在支付凭证的印鉴右下方签章证明。

第四章预留印鉴保管和移交

第十七条印鉴卡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加以保管。

使用时应放在保管人的视线或监控录像范围内。

第十八条印鉴卡保管人在营业时间内临时离开岗位,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

营业终了,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随现金尾箱上解或入保险柜保管。

印鉴卡保管人不得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印鉴卡保管人轮班、短期离岗和调离,要按规定做好有关交接工作。

办理交接时需登记《柜员交接登记簿》,并注明印鉴卡个数;

接收人要认真清点印鉴卡片数相符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交接时由二级(含)以上主管负责监交

第二十条已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的印鉴卡片,应单独抽出、专夹保管。

第五章预留印鉴变更

第二十一条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变更印鉴的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遗失而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个人申请变更预留印鉴的,应出具力口盖原预留印鉴的书面申请、原预留印鉴以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申请变更预留印鉴,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

第二十五条收到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坐班主任按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规定审核变更资料,审查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是否按规定加盖新、旧印鉴,经办人是否为法人或持有法人授权书,并验证被授上加注意见并签名,在银行留存的旧印鉴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并要求申请人在新印鉴卡片上注明启用日期。

第二十六条印鉴卡保管员收到坐班主任交来的变更后的新印鉴卡片,审核新旧印鉴是否衔接,要素是否齐全,是否经坐班主任审核签章后,将新印鉴卡片按顺序放入印鉴簿中,作日常印鉴核对。

第二十七条对单位在新印鉴启用前签发的、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的票据,按旧印鉴进行验印。

旧印鉴卡片保存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后,加盖“作废”章,一份与变更印鉴申请书一并随凭证装订保管,一份与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第六章销户时预留印鉴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提交开户行,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

坐班主任应认真审查“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销户人的名称、账号、印章和印鉴卡上的记录是否一致。

审查无误后在销户申请书上加注意见,签名后交印鉴卡管理员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九条印鉴卡保管员根据经坐班主任审核的销户申请书,抽出拟销户的印鉴卡片核印无误后,在旧印鉴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交前台柜员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十条柜员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后,印鉴卡片一份与作废重要空白凭证、销户申请书一并作销户记帐凭证附件;

一份与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第七章预留印鉴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级管理行应对辖属行的预留印鉴工作加强管理、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预留印鉴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以保证预留印鉴正常、规范操作。

检查内容包括印鉴的受理和使用、印鉴保管和移交、印鉴变更及销户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坐班主任对印鉴的监督职责:

一、负责审查单位开立、变更印鉴、销户等环节的印鉴卡管理的合规、合法情况。

二、负责监督检查验印人员在核印过程中是否认真履行折角核印的工作,严禁仅凭印象、经验审核印鉴、无印鉴客户办理转账和结算业务、不使用真实的预留印鉴进行核对等违规行为。

三、负责监控员工的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会计人员在管理印鉴方面执行制度办法的自觉性,防止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操作。

四、负责进行安全形势教育、典型案例教育,使员工及时了解不法分子利用印鉴作案的新动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第三十三条各分支行对印鉴的监督职责:

一、检查印鉴卡上是否具备坐班主任审查时的签章。

检查开户资料中印鉴卡的变更手续是否合规。

二、抽查印鉴卡与支票余额表上所列账户户名、与开户原始资料户名是否一致

三、监督印鉴卡是否专人管理,柜员休假或换岗时是否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四、抽查录像检查印鉴卡是否在录像枪范围内使用,核印员是否真实核印,有无虚假核印的现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则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制订、解释和修订。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农村信用社结算客户预留印鉴卡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确保营业机构及客户资金安全,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XX〕第16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XX〕第485号)、《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农信联〔20XX〕445号)及《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暂行办法》(农信联〔20XX〕414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鉴卡是指加盖有凭预留印鉴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客户预留在信用社的签章的卡片,是客户办理支付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省农村信用社印鉴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空白印鉴卡及“印鉴卡保管簿”由省联社会计部统一组织印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省农村信用社所有机构,包括营业机构、事后监督、县级联社(含合作行、农商行)结算中心、省联社会计部(结算中心)等。

第二章

印鉴卡的设立

第五条

客户申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和单位协定存款账户,应向开户机构提交开户申请书、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开户机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XX〕第16号)及《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XX〕第485号)中的相关要求审查客户开立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第六条

客户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按规定使用支票的,除应向开户机构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中所规定资料外,也应预留印鉴。

第七条

法人机构和其他单位在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机构或者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但预留代理人印章的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个人在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应为个人印章。

第八条

客户在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时,盖章应完整、清晰,印章必须端正不能倒置,各枚印章之间相互不能交叉重叠。

预留印章材质必须符合规定,不能使用原子印章(万次印章)。

第九条

印鉴卡上的启用日期是指账户正式生效日期,该日期由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在印鉴卡上,并告知开户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开户机构必须在营业柜台办理客户开户手续,严禁离柜操作。

受理开户手续时,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或业务主管人员)必须同时在场,严格审核有关开户资料,认真与原件核对,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预留印鉴卡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人员(以下简称客户)亲自加盖,经办机构必须双人经手,经办过程严禁将印鉴卡借与他人,严禁单人办理或离开经办柜台办理。

返还联交给客户时,要求客户核对并在信用社留存印鉴卡(所有留存联)上签字确认,信用社须告知开户单位(个人)必需妥善保管印鉴卡片。

第十一条

印鉴卡的设置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核。

会计主管审核印鉴卡上的各项要素及预留印鉴式样齐全无误后,需在印鉴卡正面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客户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卡经开户机构审核后,一律不准再由客户或非经办人经手,也不准银行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和使用。

如有关材料在银行审核后被客户以任何理由取回或经手,则此次开户视同无效,客户将有关资料再次交回时,所有开户审核手续和程序按新开户处理,严防有关资料被调包。

第十三条

预留印鉴卡至少一式六份,且每份必须要素齐全、一致,必须加盖开户机构“业务公章”后方可使用。

其中:

一份交客户留存,作为办理印鉴更换或销户退回时的依据;

一份随开户资料归档保管;

一份由前台经办人员做重要物品单独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上的印鉴审核;

一份由前台复核人员做重要物品单独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上的印鉴复核;

一份由事后监督人员做重要物品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的印鉴事后核对。

一份在会计主管手中保管,用于每月与印鉴卡保管人核对印鉴卡的管理。

会计主管要将预留印鉴的使用保管人员及保管情况登记在“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上。

各营业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客户预留印鉴卡的份数。

第三章印鉴卡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信用社使用印鉴卡的相关人员为印鉴卡日常管理的责任人,印鉴卡必须按账号顺序分页存放于省联社统一设计制作的“印鉴卡保管簿”内,严禁违规存放。

第十五条

信用社的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建立“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登记“印鉴卡保管簿”中印鉴卡增加、变更及减少等情况。

发现印鉴卡残损,确实无法核印的,应及时与客户联系更换。

第十六条

“印鉴卡保管簿”属信用社重要物品,视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其保管人员在营业期间,不得将其保管的“印鉴卡保管簿”随意乱放,不得将“印鉴卡保管簿”交给与核印无关的人员使用,“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临时离岗必须将其保管的物品入柜(箱)上锁;

营业终了,“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必须将“印鉴卡保管簿”入保险柜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各岗位相关人员所保管的“印鉴卡保管簿”,不能交叉使用,也不能交叉保管,必须单人使用,单人保管。

第十八条“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在工作调动、轮岗交接时,必须做好“印鉴卡保管簿”的交接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联社会计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检查督导管理暂行办法》(农信联〔20XX〕413号)中规定的检查督导频率对印鉴卡的保管、使用等日常管理实行检查,会计主管人员每月至少要检查一次,县级联社每季至少要检查一次,核对各印鉴卡保管人员的“印鉴卡保管簿”和“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的印鉴卡数量是否相符,确保印鉴卡不被调换或丢失,并将检查结果登记“工作日志”备查。

第二十条

印鉴卡正式启用当天,前台经办人员应将其中一份随当日传票及时传递到事后监督中心,以备事后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客户预留印鉴是其凭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依据,凡加盖预留印鉴的支付凭证,无论金额大小,开户机构经办人员、复核人员都应逐笔折角与预留印鉴卡进行核对,对于大额资金(可由各县级联社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审核的基础上,由会计主管人员和事后监督人员执行“双角核印”的办法与预留印鉴卡进行核对。

第二十二条

客户主动申请销户的,必须开具销户介绍信交回印鉴卡、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并与信用社账户管理人员核对账户存款余额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介绍信上要注明交回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种类、数量、编号等内容,经办员在系统中对售出的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进行作废处理,同时打印收回作废通用凭证一式两份,并由客户逐联签字确认。

其中,一份交客户留存,一份随当日传票装订。

客户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客户不能出示原存款账户预留印鉴的比照印鉴挂失处理。

销户十日后,账户管理人员收回柜员保管的全部印鉴卡,随账户变更资料入客户档案归档保管,同时在“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注明销户日期及销户信息等。

事后监督人员将其保管的印鉴卡撤出做销户最后一笔支款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营业机构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久悬账户”(第十三个月)的,由会计主管人员填写久悬账户转列清单(清单中列明相关单位的名称及账号并加盖本机构“业务公章”)并将款项转入久悬专户管理。

前台经办人员、会计主管及其他印鉴卡保管人员将久悬账户的印鉴卡全部核对无误后,统一由会计主管入“印鉴卡保管簿”单独保管。

“久悬账户”客户主动销户的比照客户主动申请销户执行。

第二十四条“久悬账户”满一年,客户仍未支取的,按规定转入其他营业外收入。

由会计主管人员填写清理久悬账户清单(清单中列明相关单位的名称及账号并加盖本机构“业务公章”)并将款项转入其他营业外收入,同时登记“账销案存登记簿”。

经办人员将久悬账户的印鉴卡全部核对无误后,交与账户管理人员随账户变更资料入客户档案归档保管,久悬账户清理清单随当日传票传递到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中心依据清单将转列的久悬账户信息与保管的“久悬账户”印鉴卡核对并抽出做转出附件。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经办人员在为客户办理销户后,应在客户预留印鉴卡上加盖“注销”章并填写注销日期;

营业机构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久悬账户”的,应在客户预留印鉴卡上加盖“久悬账户”章并注明转列日期。

上述加以完成后必须在“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中进行转列或销户登记并注明转列或销户日期等。

第四章

印鉴卡的更换

第二十六条

客户因人员变动、印鉴遗失或损坏、账户名称变更和其他业务需要等要求更换预留印鉴的,须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XX〕第16号)中的相关要求审查客户出具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介绍信、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的证明或批文、工商部门的变更通知书和新发证照等合法文件,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并重新预留印鉴卡。

第二十七条

更换印鉴卡必须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共同审核,审核新印鉴卡的各项要素符合要求、所盖的旧印鉴与原印鉴卡的预留印鉴相符(印鉴遗失除外)后,根据印鉴卡提示内容逐项填列,并签字(个人账户须有账户所有人亲笔签名)确认。

第二十八条

客户在更换(挂失)印鉴前以旧印鉴签发的支付凭证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仍然有效,在此期间新、旧印鉴卡同时使用。

第二十九条

更换印鉴十日后,经办员在旧印鉴卡上加盖“注销”章,并填写注销日期,同时在“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注明注销日期。

账户管理人员收回柜员保管的全部印鉴卡,随账户变更资料入客户档案归档保管。

第三十条

客户遗失预留印鉴的,必须先办理印鉴挂失手续,再更换预留印鉴。

遗失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客户应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经办人、法人代表身份正件、备案手续、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对遗失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人印章的,应由单位客户出具证明,并提供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其身份正件;

对遗失个人印章的,应出具原预留印章的个人身份正件及其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

客户持以上证明、正式介绍信(在介绍信或证明中必须注有出现经济责任,后果自负的字样)对原账户预留印鉴办理挂失手续。

并要求客户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登记,挂失期满后,客户持报纸公告办理更换印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及后果按《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农信联〔20XX〕434号)及《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农信联〔20XX〕80号)等制度进行相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各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业务实际制定与本办法不相抵触的实施细则,并上报市联社或市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某某行会计专用印章的管理,保障某某行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XX〕393号)及《某某行会计、出纳基本制度》(银发〔19XX〕524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专用印章(以下简称印章)是指某某行开展日常会计业务工作所需的印章。

包括业务公章、现金清讫章(原现金收、付讫章合并)、转讫章、结算专用章、联行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个人名章。

不含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行联合社辖内的各级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四条印章管理坚持“依法合规、严格规范、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专人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印章管理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刻制、统一使用范围、分级管理的管理模式。

整个过程必须做到专职负责、相互制约、交接清楚、责任明确、严守秘密、确保安全,所有交、接和监交人员必须签字确认。

省某某行、各市某某行、办事处(含市级某某行、某某行,下同)、县级某某行(含某某行、某某行,下同)及信用社(含信用社分社、储蓄所,下同)的会计管理部门负责印章管理(包括刻制厂家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检查)。

省某某行负责统一印章格式、统一使用范围,负责对印章管理进行辅导、检查

各市某某行、办事处负责贯彻实施省某某行印章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督促、检查、辅导。

各县级某某行会计部门负责新业务印章分发、作废印章收缴和销毁以及业务印章日常管理的检查、指导等工作。

信用社负责业务印章的领用、使用、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印章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各营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印章。

(一)业务公章:

用于对外签发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对账单和签证类业务。

(二)现金清讫章:

用于各种现金收入、付出凭证和现金进账回单等。

信用社原现金收讫章和现金付讫章停止使用。

(三)转讫章:

用于转账凭证、回单、收付账通知等。

(四)结算专用章:

用于签发结算凭证以及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等。

(五)受理凭证专用章:

用于受理客户提交而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执。

(六)联行专用章:

用于签发联行业务往来凭证、往来报告表、联行查询查复等

(七)汇票专用章:

用于签发银行汇票。

(八)个人名章:

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和报表等。

具体的印章使用范围,按照省某某行业务操作手续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

第七条省某某行负责制定印章的尺寸、样式及刊印文字的标准,并负责制定和下发印章模版,即印模;

负责统一确定刻制印章的材料的标准;

负责统一招标确定刻制印章的厂商。

联行专用章及汇票专用章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由人民银行或其他有权部门刻制。

刻制印章的厂商招标工作按照省某某行相关规定执行,中标厂家不低于3家。

第八条市某某行、办事处、县级某某行会计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省某某行规定具体实施印章的刻制工作。

(一)基层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需要刻制印章时,必须填制“会计部门重要业务印章刻制、报废、销毁申请表”,经本机构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会计部门审批。

(二)市某某行、办事处或县级某某行(以下简称有权制发机构)审核基层单位提交的“会计专用印章刻制、报废、销毁申请表”无误后,向厂商提出“刻制印章需求书”,并签订印章刻制合同(或协议书)。

(三)印章刻制完成后,有权制发印章机构必须及时向使用机构发出“印章领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