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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析word

目录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2

第十条2

评析2

第十一条2

评析2

第十二条3

评析3

第十三条4

评析4

第十四条4

评析4

第十五条5

评析5

第十六条5

评析5

第十七条6

评析6

第十八条6

评析6

第十九条6

评析6

第二十条7

评析7

第二十一条7

评析7

第二十二条8

评析8

全章总评8

第十二章附则9

第九十五条9

评析9

第九十六条9

评析9

第九十七条9

评析9

第九十八条10

评析10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评析:

本条是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规定,共分为三款。

第一款中规定了职工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该是说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职工的基本义务,养老保险费时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而不是单独的一方面缴纳。

第二款中规定了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与养老保险的问题。

他们是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就是说是否参加养老保险是由个人决定,国家没有给出强制性的要求。

选择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其保险费由个人自己缴纳。

将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范畴,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第三款将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的办法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

当前不缴纳养老保险却领取高于企业职工3到4倍的退休金,这也是导致贫富差距拉大的原因之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亦步履维艰,反应出我国采取的渐进式改革方式所导致的利益格局的滞带。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评析:

本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方式的规定。

第一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从世界范围看,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现收现付制。

就是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保险费收入全部用于当期养老保险金的支付,以支定收,实行现收现付。

现收现付制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初模式。

第二种是积累制。

就是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投资取得收益,个人退休后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

第三种是部分积累制。

就是实行现收现付和部分积累相结合,在现收现付基础上,建立个人账户,实行部分积累。

我国是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这种模式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待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时的社会统筹基部分养老金,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实行现收现付制,体现社会互助共济,另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费进入个人账户,用于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支付,体现个人责任。

第二款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

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互助共济的养老制度。

实行缴费制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与雇主和雇员的缴费。

国家财政预算的补贴也占一定比例。

此外,政府财政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不足时承担兜底责任。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缴费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有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评析:

本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的说明,是对第十条的第一款的进一步解释,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都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本人的工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比例缴纳而不是要求所有的人都缴纳同样的数目,这有利于减少我国的贫富差距。

但是按照工资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而在现行的社会保险审计实务中,工资总额的概念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条也未作明确的规定,导致大量的道德风险的产生。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工资总额进行工资的拆分与代发转化,严重影响养老保险的征缴率。

第二款是关于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方式。

他们是按照国家的规定缴费,但是本条没有明确规定缴费比例,而且国家的规定是什么规定都没有说明,这也会导致一些人钻法律的漏洞给国家带来不好的影响。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评析:

本条是关于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贴的规定,共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国有企业以及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的保险费的缴纳。

国有企业以及事业单位职工不用不上自己以前没有缴纳的费用,而是由政府补贴。

在本法出台前,各地对视同缴费年限普遍采用回避的态度,本条对该问题的解决有积极作用。

第二款规定的是基本养老保险金出现不足时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也是由政府给予补贴。

在统筹基金无法担负起养老金支付的情况下,只能挪用个人账户资金,导致空帐运转。

本条对该问题的解决有积极的意义。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评析:

本条是关于个人账户的使用,记账利率以及个人死亡后个人账户的余额的处理办法,本条只有一款。

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个人账户权益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依法可以继承。

但是本条没有明确规定继承的方式,是全额继承还是部分继承?

这是本条的不足。

另一方面保险权益人在死亡后对统筹部分不具有剩余追索权,这样还减少了养老金负担。

这也是现收现付模式的优点。

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只规定了记账利率的最低限度,我认为如果把记账利率的最高限度也规定出来更有利于防止一部分人钻法律的空隙。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评析:

本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组成以及它的确定的规定,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它是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统筹养老金相结合的。

第二款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确定,共包含个人累计年限。

缴费工资。

当地平均工资等。

我认为如果还考虑到当年人们的经济情况(比如物价上涨问题),那么此规定更具人道化。

依照全球社会保险实践,养老保险按支付方式可以分为待遇确定型养老保险和缴费确定型养老保险,前者以支定收,后者以收定支。

本条反应出中国执行的是后一种模式,即以分配过程为目标导向,强调缴费义务与收益权利的对应关系。

这种模式无法回避的是双重缴费问题和巨额的转轨成本。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评析:

这是一条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与十五年的关系来确定以后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个人的待遇或者是对个人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处理,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后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个人,他们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但是本条没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数额。

第二款是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个人,他们有两种选择方式。

要么缴费至满十五年,要么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评析:

本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补贴问题。

本条规定实施以前,职工因病或者是非因工死亡的,出去领取个人账户存留资金外,一般不享受其他待遇,如《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规定,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本条规定是实施可以在个人生病或者是死亡时给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个人一些帮助,让他们有钱看病。

有钱生活。

虽然这些钱不一定很多,但是它至少可以有一点作用,这样更有利于体现法律的人道思想。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评析:

本条规定的是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调节作用。

统筹部分体现的是“代际赡养”的模式,即下一代样上一代,但是人口结构变动、通货膨胀等都可能导致养老金支付水平过低,导致待际之间的不平衡。

所以这一规定的实施让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更加灵活,有利于对出现的特殊情况进行处理。

但是,这也难免有些人利用此规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评析: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歌年限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至于具体的计算方式,还需要国务院加以明确。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评析:

本条是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方式的规定。

第一款国家曾经同时颁布了《公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草案,后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草案流产,其背后的原因是立法者认为尽管中国存在二元经济结构,但是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来更加符合赎回保险广覆盖的原则,我认为如今人口流动大,统一归入社会保险法,而不是独立法更为合理。

第二款中规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组成,由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以及政府补贴,但是并没有规定其结合的方式,比如说是按照什么样的比例来结合。

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原来的农村养老保险最主要的区别是筹资方式上增加了政府补贴。

(1)个人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补助标准有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决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新农村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评析:

本条是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中规定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其中的基础养老金是,就目前中央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把个人缴费、个人对参保人员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等组成。

第二款中关于养老金待遇的领取条件是这样规定的。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地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但是目前试点的农村养老金很多均是由政府全部买单,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还不高,如何创新制度设计是新农保改革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评析:

本条是关于城镇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一些地方探索建立的由城镇非就业居民参加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在制度模式上也是实现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筹资方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全章总评:

本章是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规定了养老保险的参与方式、参与人员、缴费方式以及领取保险金的条件,养老保险的组成等等,养老保险费的组成等等。

不同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是不同的,比如说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

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产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是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也是对参保人员的一种优待,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本章还规定了新型农村的社会保险,虽然现在好多的制度还不够完善,但是只要我们努力。

一切都是会好的。

本章的语言较为严谨,他的规定通俗简洁的传达了立法者的意愿,采用直接陈述的方式进行规定,文字极为简短精炼。

虽无华丽之美,但有严谨之美。

这些都体现了法律语言的优美性和明确性,这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评析:

本条是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老大关系的农村居民,就是农民工。

在这个世界上农民工和城镇的居民是没有区别的,既然是同样的身份那么都应该是同样的规定,将他们也纳入与职工相关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

这样做不但给了农民工信心让他们明白自己和别人是一样的,同时也会减少社会保险管理的难度。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评析:

本条是关于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中。

在条文中用到了“应当”二字,“应当”在法律中就是“必须”的意思。

就是说,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

被征地农民是指因征地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来源地情形。

但是在征地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征地而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管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贴。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在我国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评析: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固定社会保险。

所谓参照是指原则上依照本法执行,但是允许变通,这个规定运用了《刑法》上的属地管辖原则,就是说外国人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犯罪的,按照我国的刑法规定定罪量刑,在这里也是一样的。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的也得按照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所谓的外国人是指按照国籍法规定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的人员,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员和无国籍的人员。

把外国人的社会保险方法也纳入其中,不仅有利于国家的管理。

而且还可以动员外国人参保,保障了外国人的社会生活,同时也为我国增加了一些收入。

至于台湾、香港和澳门他们是我们的一部分,按理也应该实现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但是对于他们我国采用的是“一国两制“的政策,所以他们应该实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管理规定》。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评析:

本条是关于本法实施日期的规定,规定了实施的日期,不仅可以让人们了解本法的实施日期,有些还可以说明旧法的废除。

提醒人们注意新的规定。

总章评析:

本章是对整个社会保险法的补充,对一些在前面没有规定的特殊情况进行规定。

防止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干一些非法的事情。

本章的语言比较简短,但是也能将一些特殊情况完全补充出来,体现了法律语言的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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