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体系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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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条若工作环境条件对产品质量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形成文件的工作环境条件要求和程序或作业指导书,以监视和控制这些工作环境条件。

第一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造成污染;

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

厂址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质等污染源的区域。

第一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确定产品生产中须避免污染、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及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中洁净室(区)的级别设置原则见附录。

第一十三条洁净室(区)应当按照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第一十四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厂房,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当考虑使用时便于清洁,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应当考虑门窗的密封性,并应设有安全门。

第一十五条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气体均应经过净化处理。

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应当进行验证和控制,以适应于所生产的产品的要求。

第一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件,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清洗和消毒,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工装、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一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对洁净室(区)是否满足产品质量要求进行产品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的定期监测和验证,监测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无菌医疗器械洁净室(区)环境要求及监测应当符合YY0033《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第一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建立人员健康档案,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应体检一次,对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第一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

洁净工作服和无菌服应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

工作服和帽子应能有效地遮盖内衣、毛发。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的要求,并形成文件。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应的人员净化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

直接用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对手再进行一次消毒。

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当产品实现过程中使用工艺用水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并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区;

与血液或药液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用水应当达到注射用水要求。

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满足产品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

第四章文件和记录

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包括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本规范中所要求编制的程序文件、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质量手册应当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做出承诺和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和保持所生产的医疗器械的技术文档。

包括产品规范、生产过程规范、检验和试验规范、安装和服务规范等。

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程序文件,规定以下的文件控制要求:

1.文件发布前应当经过评审和批准,以确保文件的适宜性和充

分性,并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2.文件更新或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文件进行评审和批准,并能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确保在工作现场使用现行有效的文件;

3.生产企业应当确保有关医疗器械法规和其它外来文件得到识

别与控制;

4.生产企业应当对保留的作废文件进行标识,防止不正确使用。

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作废的技术文档,并确定其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的程序文件,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处置的要求。

记录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记录应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应防止破损和丢失;

2.企业保存记录的期限应当至少相当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企业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

第五章设计和开发

第二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程序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确定设计和开发阶段及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活动。

应当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确职责和分工。

第三十条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

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输入记录,对设计和开发输入进行评审并得到批准。

第三十一条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设计输入要求,提供采购、生产和服务的依据、产品特性和接收准则。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

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输出记录。

第三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

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的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适用要求或已知的预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设计和开发的确认可采用临床试验或性能评价。

进行临床试验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

适当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将带来的风险,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避免风险,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

其记录应当可追溯。

第六章采购

第三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采购程序文件,以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

第三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的产品对随后的产品实现和最终产品的影响,确定对供方和采购的产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

当供方是委托生产的受托方时,供方还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规的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对供方满足其采购要求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制定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规范。

生产企业应当保持评价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

第四十条采购信息应当清楚地表述采购产品的要求,包括采购产品类别、规格型号、规范、图样、过程要求、人员资格、质量管理体系和验收准则等内容。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可追溯性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保持相关的采购信息。

第四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对采购的产品进行检验或验证,以确保其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并保持记录。

对于来源于动物的原、辅材料应当对病毒进行检测控制。

所选择的无菌医疗器械的初包装材料,应当适用于所用的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的包装要求,并执行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在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

第七章生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所有生产过程。

第四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生产的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并明确关键或特殊过程。

第四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使用适宜的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工艺装备,并确保其得到控制。

第四十五条对于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必须进行清洁处理或者从产品上去除处理物时,生产企业应当编制并实施对医疗器械清洁的形成文件的要求。

对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进行污染的控制,并对灭菌过程进行控制。

第四十六条洁净室(区)内选用的设备与工装应当具有防尘、防污染措施。

第四十七条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与工装及管道表面应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与粘连。

第四十八条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清洗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均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所选用的工位器具应能使产品在存放和搬运中避免污染和损坏。

第五十条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等必须按程序进行净化处理;

对于需清洁处理的零配件,末道清洁处理应当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清场的管理办法,以防止产品的交叉污染,并做好清场记录。

第五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批号管理办法,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规定每批产品应形成的记录。

第五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选择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灭菌或采用适宜的无菌加工技术以保证产品无菌,并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如果生产过程的结果不能或不易被后续的检验和试验加以验证,则应对该过程进行确认。

生产企业应当鉴定过程确认的人员的资格。

应当保持确认活动和结果的记录。

如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医疗器械满足规定要求的能力有影响,则应当编制确认的程序,在应用前予以确认并保持记录。

第五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无菌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确认的程序文件。

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初次使用前进行确认,必要时要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

第五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保持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参数记录,灭菌记录应可追溯到医疗器械的每一生产批。

第五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保持每批产品的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满足医疗器械可追溯性要求,并标明生产数量和入库数量。

第五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产品标识程序文件,规定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以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

第五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标识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以确保在产品形成的全过程中,只有通过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合格的产品才能被放行。

第六十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程序文件,规定医疗器械可追溯性的范围、程度、可追溯性的唯一性标识和所要求的记录。

第六十一条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

第六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文件,规定产品防护的要求,防护应当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防护也应适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

企业应当根据贮存条件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规定各种无菌医疗器械的贮存条件,并在注册产品标准和包装标识、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应当控制和记录这些条件。

第八章监视和测量

第六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程序文件,确定所需要的监视和测量活动,并配置相应的装置,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控制,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符合下列规定的要求:

1.应当定期对测量装置进行校准或检定和予以标识,并保存记录;

2.应当规定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对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

3.当发现监视和测量装置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监控和测量的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

并且应当对装置和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保存装置的校准和产品验证结果的记录;

4.对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计算机软件,在初次使用前应当确认其满足预期要求的能力,必要时再确认;

5.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要求和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菌检室。

第六十四条生产企业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应当对产品进行监视和测量,验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十五条生产企业完成产品实现所规定的全部过程后,才能对产品进行放行。

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放行的程序、条件、放行的批准做出规定,应当保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并记录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

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生产批或灭菌批进行留样,制定产品留样管理办法,并做好留样观察记录。

第六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反馈系统的程序文件,对是否已满足顾客要求的信息进行监视,并确定获得和利用这种信息的方法。

第六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文件,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方法和记录要求,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并有效实施本规范的要求。

第九章销售和服务

第六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评审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并形成文件,如合同、标书、订单或产品信息等,以确保企业有能力满足这些要求,并保持评审记录。

若产品要求发生变更,应当重新评审并保持评审记录,修改相关文件并通知相关人员。

第七十条适用时,生产企业应当编制医疗器械安装和安装验证的接收准则并形成文件。

当医疗器械安装活动由生产企业或授权代理以外的人员完成时,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安装和验证的要求的文件,并对安装和验证活动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生产企业应当保留由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完成的安装和验证记录。

第七十一条生产企业在有服务要求的情况下,应当规定服务活动及其验证的要求,并保持所实施服务活动的记录。

第七十二条生产企业选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七十三条生产企业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应当能够追查到每批产品的售出情况。

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

第七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程序文件,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

第七十六条在产品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十七条生产企业在不合格品需返工时,应当编制返工文件,包括不合格品返工后的重新检验和重新评价,返工文件应当经过批准,并确定返工对产品的不利影响。

第十一章顾客投诉和不良事件监测

第七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程序文件,以确保由指定的部门负责调查、接收、评价和处理顾客投诉,并且保持记录。

第七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忠告性通知发布和实施的程序文件,并保持发布和实施的记录。

第八十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的要求建立不良事件监测程序文件,明确不良事件管理人员职责,确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收集方法,明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原则、上报程序和时限。

第八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保持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二章分析和改进

第八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数据分析程序文件,规定收集与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包括反馈、产品质量、市场信息及供方情况。

第八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采用适当的分析方法,包括统计技术,进行数据分析,以确定产品符合性、顾客要求得到满足的程度、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保持数据分析结果的记录。

第八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纠正措施程序文件,以确定并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采取防止不合格再发生的措施,并评审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第八十五条对于存在隐患的医疗器械应当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预防措施程序文件,以确定并消除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采取预防不合格发生的措施,并评审所采取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第八十七条生产企业若对顾客投诉没有采取纠正和(或)预防措施,应当经过批准并记录理由。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应用的有关术语:

无菌医疗器械:

旨在满足无菌要求的医疗器械。

批号:

用于识别一批产品的唯一标示符号。

生产批:

指在一段时间内,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出的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产品确定的数量。

灭菌批:

在同一灭菌容器内,同一工艺条件下灭菌的具有相同无菌保证水平的产品确定的数量。

灭菌:

用以使产品无任何形式的存活微生物的确认过的过程。

无菌:

产品上无存活微生物的状态。

初包装材料: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

洁净室(区):

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

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作用均具有减少对该房间(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洁净度:

洁净环境内单位体积空气中含大于或等于某一粒径的悬浮粒子的允许统计数。

无菌加工:

在受控的环境中进行产品容器和(或)装置的无菌灌装。

该环境的空气供应、材料、设备和人员都得到控制,使微生物和微粒污染控制到可接受水平。

顾客投诉:

任何以书面、口头、电讯的形式宣称,已经投放市场的医疗器械在其特性、质量、耐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及性能等方面存在不足的行为。

忠告性通知:

在医疗器械交付后,由生产企业发布的通知,旨在在以下方面给出补充信息和/或建议宜采取的措施:

-医疗器械的使用;

-医疗器械的改动;

-医疗器械返回生产企业;

-医疗器械的销毁。

标记:

书写、印刷或图示物。

-标帖在医疗器械上或其包装箱或包装物上;

-随附于医疗器械。

有关医疗器械的标识、技术说明和使用说明的资料,但不包括货运文件。

验证:

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确认:

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在本附则中未列出的术语与GB/T19001族标准中术语通用。

第八十九条本实施细则适应于通过最终灭菌的方法或通过无菌加工技术使产品无任何形式的存活微生物的医疗器械。

第九十条本实施细则中提出的“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是指,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范以及国家、行业标准。

生产企业在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时应当执行这些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九十一条生产企业可根据所生产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确定不涉及的条款,并说明不涉及的合理性。

第九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ⅩⅩⅩⅩ年ⅩⅩ月起施行。

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洁净室(区)设置原则

一、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中应当采用使污染降至最低限的生产技术,以保证医疗器械不受污染或能有效排除污染。

二、植入和介入到血管内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等生产区域应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

三、植入到人体组织、与血液、骨腔或非自然腔道直接或间接接入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清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等生产区域应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

四、与人体损伤表面和粘膜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不清洗)零部件的加工、末道精洗、组装、初包装及其封口均应在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

五、与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清洗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其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应当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若初包装材料不与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在不低于300,000洁净室(区)内生产。

六、对于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加工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医用材料),应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

七、洁净工作服清洗、干燥和穿洁净工作服室、专用工位器具的末道清洗与消毒的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可低于生产区一个级别。

无菌工作服的整理、灭菌后的贮存应在10,000级洁净室(区)内。

八、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洁净度级别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0.5m

≥5m

浮游菌/立方米

沉降菌/皿

100级

3,500

5

l

10,000级

350,0O0

2,000

100

3

1OO,000级

3,500,000

20,000

500

10

300,000级

10,500,000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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