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产业的中国信托投资业:问题与前景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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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产业的中国信托投资业:问题与前景Word格式.doc

对于中国的信托投资业,唯一的进入壁垒是行政性的审批。

几家大公司占市场份额的比重,从1996年的数字看,最大的中信公司,其资产占全部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也只有6.29%,最主要的还在于,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几乎没有在真正的信托业务上发展,手续费的收入很小,构不成带有自身品牌的业务品种,所以不具有形成垄断的基础。

因此,即使在中信公司的资产占全部信托投资公司资产总额的比重较高的年份(1991年占16%),中信公司实际上也不构成对于信托业的垄断。

在这一部分,要说明的是,中国的信托投资业为什么持续地受到严格的行政性管制?

不仅是市场准入上的严格管制,更有业务范围的控制。

除了中国特有的对于金融业的高度重视因素之外,中国信托投资业本身的业务开展与发展情况与这种管制又有什么联系?

为什么中国的信托投资业从开办之初的模糊,到现在,当信托投资业务的开展有了一定的基础之后,中国的信托投资业仍然找不到自己的业务定位与业务空间。

行政性管制的放松,需要产业经历一定的市场培育,没有这样的市场基础,就无法形成一定的行业自律。

因此,现在人民银行提出信托投资公司要按“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改革(9812月1日,《中国证券报》),在这里,规模经营的提出显然表明了对通过市场力量而集中的重视。

中国的信托投资业一直未能形成几家大公司垄断的局面,应该是信托投资业的业务种类受到严格控制的原因之一。

尽管信托投资机构的数量在绝对地减少,但全国性的信托投资机构却一直在增加,由1991年的10家,增加到目前的22家,这一点说明金融监管部门有意提高信托投资业的集中度。

[!

--empirenews.page--]1.市场准入的相对宽松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信托投资业开始了一个恢复发展的历程。

在开办信托业务之初的1980年,国务院、人民银行都发文、发通知要求各地积极开办信托业务,并把审批信托投资机构的权限放在省级分行。

按照1986年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申请设立地市一级的信托投资公司,省级分行有权批准,只需报总行备案。

这一点与当时的改革进程是相适应的。

在改革过程中,中央赋予各地区、各部门及各类企业一定的自主权,开始形成了不同利益主体。

在集中的计划经济下,从理论上说,全体人民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全体人民成为单一的委托人与受益人,这实际上决定了受托人也只能是单一的。

多元化的利益主体提出了对于不同受托人的要求,形成对于资金融通的不同需求,从而也对金融机构的多元化、金融产品、金融业务种类的多元化提出了要求。

因此,各类机构纷纷申请设立金融机构。

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当时能够开展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而且对于资本金等各种条件的要求又相应比较低(全国性的公司资本金要求5000万,地市一级的公司资本金要求500万),因此,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各类单位申请设立金融机构的首选。

1988年达到最高峰,为745家,这是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如加上没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则有1000多家。

2.审批机构的严格控制信托投资机构的如此快速增加,显然与仍处于改革之中的中国金融体制及资金安排的计划体制不相适应,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整顿。

1988年8月12日,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暂停审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通知说,“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过快,而且还有膨胀的趋势”,要求各分行停止审批各类金融机构,这实际是上收了金融机构的审批权。

国务院在1989年9月22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中更明确指出,所有金融性公司,应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审批,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无权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不仅上收了信托投资机构的审批权,而且还对已设立的信托投资机构进行清理整顿,撤消了一批信托投资机构。

投资投资公司从1988年的745家减少为1990年的339家。

1995年,又进一步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再次减少了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数量。

由95年的392家下降到96年的244家。

3.在机构仍不能大量减少时严格控制业务范围对信托投资公司实施行政性准入的管制,自然是希望以此而对信托投资业保持一种控制,同时也使信托业有某种程度的集中。

但人民银行作为主管部门,难于抵挡各个利益主体提出的设立金融机构的申请。

在这种纷纷要求设立信托投资机构、机构过度膨胀的背景下,人民银行一直陷于机构的清理整顿之中,实际上难于真正考虑对信托投资公司开放真正意义的信托业务,反而要把经营范围从最初的相对宽泛但却较为模糊变为较为明确但却操作性较低。

在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的规定上,委托存贷款(委托人提出特定要求)与信托存贷款(委托人提出一般要求)的区分一直是一个焦点。

86年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允许信托投资机构办理上述两类存贷款业务。

但实际上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存贷款业务一直是受到限制的,85年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时,人民银行就发文要求立即停止发放信托贷款和停止办理信托投资。

88年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大量办理假资金委托业务,资金信托业务被纳入规模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的竞争优势其实也不在委托人提出一般性要求的信托存贷款业务上,而在于委托人提出特定要求、从而信托投资公司能够锁定资金的期限与用途的委托存贷款业务上。

如果信托投资公司在资金委托业务上具有发展余地,那么,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重心自然会转到委托业务上来。

因此,这里的关键[!

--empirenews.page--][1][2][3][4]下一页在于,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委托业务,其规定是模糊的、不明确的,缺乏可操作性。

机构与业务范围的关系变为是这样的,既然行政性准入并不能完全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于是,在业务范围上,必定是模糊的,缺乏操作性的,随时可加以限制的。

当初在信托投资公司的准入上的宽松,与后来对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的严格控制,二者表面上似乎是矛盾的,但实际上二者都体现了一种对于信托投资业的工具性政策倾向,都把信托投资业当作一个可利用的工具,而不是把信托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来发展。

二.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行为:

受局限下的竞争上一部分讨论了中国信托投资业所处的是行政-市场结构,行政性的一面表现为信托投资机构的准入与业务品种的开拓,都受到行政性的控制;

市场性的一面主要体现在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之后,它就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机构而存在,只要它存在,它就得想方设法生存发展。

这正是信托投资业作为一个产业存在的根据。

信托投资公司在这样的行政-市场结构下,作为一种主体性的力量,必然寻求创新,必然不断寻求新的业务拓展点。

因此,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行为,更大程度表现为与监管当局的博弈,表现为对政府的业务范围限制的突破,与市场中与其它机构的竞争,也主要表现为哪一机构率先进行这样的业务限制的突破,从而获得先机。

这种竞争形成了自身的特点。

1.货币市场上的“违规”信托投资公司是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主要领域在资本市场上。

但中国对于资本市场的控制是非常严格的,资本市场上金融产品的开发极受限制,因为金融产品的每一次扩展,都意味着政府在金融方面直接控制的某种调整,也代表着政府金融监管的某种对于市场化的适应。

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通资金开展业务受到很大的限制,这使信托投资公司不可避免地寻求利用货币市场进行融资渠道的拓展,信托投资公司突破政策限制的努力也必然地主要体现在货币市场上,同时这也使得中国的货币市场事实上发挥着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双重功能。

中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主要是通过拆借和债券回购这两种形式或说这两个市场而连通的,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这两个市场从银行机构融入资金,再把融入的资金用于投资或证券市场的业务,是拆借市场的主要交易。

拆借市场于1986年开始运行时,全国信托投资公司从国家银行拆入的资金净额就达20亿元(年末数),在这之后,拆借在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根据人行非银司1995年的典型调查,在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总额中,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占40%-60%。

拆借市场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功能当然不是融通短期资金,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在拆借市场上的种种违规行为是较为普遍的,绕规模发放贷款、冲击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房地产和股票市场,分别成为不同时期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拆借资金而拓展的业务。

拆借市场的混乱当然要受到整顿。

从80年代末期开始,对这个市场的大规模整顿就达三次,但由于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拆借市场,因此整顿的效果并不有效。

直到1996年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建立后,拆借市场的交易开始受到严密的监控,拆借作为连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方式开始失去效力。

--empirenews.page--]于是,国债回购开始替代同业拆借成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主要方式。

在这一市场上,资金流动的方向与拆借基本相同,还是从银行和居民流向非银行金融机构。

因此,这一市场也不可避免地受到监控与整顿。

1995年8月8日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办理回购业务,必须有百分之百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或金融债券,并将这些证券集中在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

97年6月则开办银行间债券市场,各商业银行从交易所撤出。

至此,中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连通在相当程度上被堵住了。

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存款业务被停止而委托业务又模糊不清无法实际操作的政策背景下,寻求通过在货币市场上的突破而拓展业务。

由于这是一种对于政策限制的突破,具有政策上的风险,自然也要收取回报。

可是,当这样一种拓展本身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时,信托投资公司在拆借和回购上的交易就背离了进行交易的初衷,拆借和回购所融通的资金已经在相当程度上不是为了拓展资本市场的业务,拆借和回购本身变成了可以带来收益的交易,因此,这类交易很快就走向极端,成为畸型的。

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这类交易进行的竞争,自然不会使信托投资公司得到健康的发展。

2.资本市场上的有限进入进入90年代之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开始集中力量发展证券业务,与证券公司竞争。

全国信托投资公司所属的证券交易营业部有962家,占全国营业部总数的40%左右。

22家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所拥有的证券营业部约500家左右,基本上占了全国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营业部的一半。

可以说,只是在证券业务上,信托投资公司才开始了一种真正的同行之间的竞争。

之所以能够进行这一竞争的原因在于,证券业务开始体现出产品的差异,体现出不同的人才储备的不同优势;

不同的市场策略开始显示不同的成效。

不过,中国的证券业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原来的业务发展空间也接近饱和,开始面临着业务雷同的格局。

目前的信托投资公司与证券公司一样,普遍存在服务项目单一,收入来源靠经纪、保证金利差、自营三大块这样一个共性。

这三块收入大约占券商总收入的90%,另外10%为股票承销、国债承销、国债交易等业务的收入。

根据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非现场检查的情况看,证券营业部的收入占全国信托投资公司收入的40%以上,少数公司甚至基本靠证券交易营业部盈利。

在证券业领域,开始出现了与信托投资业相同的融资与业务开拓受局限的政策环境。

目前我国券商面临的最大问题仍是无法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从而不可避免地重蹈信托投资公司的复辙,通过拆借、回购融通资金,在这两种方式都受到限制后,只好利用股民保证金帐户的资金。

据人行97年5月底调查,全国证券经营机构的客户保证金余额达2000亿元,占券商资金来源总额的50-60%。

可以说,信托投资公司在拓展到证券业后,实际上还没有摆脱受局限下的竞争状态。

3.受局限下的竞争上面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行为作了一个简单的描述,并把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行为概括为受局限下的竞争。

不能以信托投资公司数量的众多而认为在信托业中存在着过度竞争。

如果说存在着过度竞争的话,那么其前提应该是企业的创新是不受限制的。

可是,对于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来说,尽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具有广阔的业务空间,但实际上信托投资公司开展每一项新的业务都要经过审批,这里缺少对创新的鼓励,因此竞争是受限制的。

--empirenews.page--]这种受局限下的竞争,有这些特点:

第一,被动性。

以政策上的某种松动或说漏洞为契机,在寻求到某一政策上的突破口后,各信托投资公司必然集中力量投入到这一业务突破中去。

这里虽然具有信托投资公司寻求突破口的主动成份,但更多的是一种等待。

第二,业务开拓的短期性,难以进行长期的规划。

第三,业务的单一性。

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银行业务和证券的经纪与自营业务上。

国外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如美林集团的业务收入分别来自佣金、主要交易、资产管理及投资组合服务、承销及战略服务、利息和股息与其他几个部分,且各个部分之间的分布较为均匀,96年该集团来自上述部分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8.9%、26.3%、17.2%、14.8%、7.7%、5.1%。

业上一页[1][2][3][4]下一页务范围的广泛才能使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差异性,同时,只有在不断的创新中才能保持产品差异的存在。

而只有当存在产品差异时,才有竞争可言。

第四,脆弱性。

信托投资公司不仅所从事的业务较为单一,而且,由于融资渠道的受限制,这单一化的业务又是缺乏稳定负债支撑的。

三.中国信托投资业:

没有长大的产业1.对中国信托投资业的简要评估一个产业在其发展过程中自然要形成某种市场集中度,反过来也可以说,如果一个产业没有形成一定的集中度,那么这个产业就是欠发展的。

数百家机构的存在,普遍经营困难,无疑表明信托业作为一个产业在中国的发展是很不成熟的。

在上述的受局限竞争背景下,信托投资公司往往是以集中资产于某一业务为代价而获得急速扩张的。

这虽然容易通过迅速扩张而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但却因为过于集中于某一类业务而大大降低了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很容易由于某个小波动而陷入被动。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品种单一,且这单一化的资产又缺乏稳定的负债支撑,同时,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发达,这些资产的流动性非常低。

美林集团在1996年的年报中宣称,集团的所有资产几乎可以全部即时售出变现。

与此相比,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是远远达不到这一水平的。

因此,对于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来说,公司规模的扩大,同时意味着资产的流动性降低从而抗风险能力降低、脆弱性增大。

几家大信托投资公司相继被关闭,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这种情况下,大公司并不比小公司具有更多的优势,反而是具有较多流动性资产的中等规模的公司具有更多的优势。

大公司不具备兼并的实力,而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中国,中小规模的公司也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吃掉大公司。

到目前为止,似乎还没有发生一起信托投资公司之间互相兼并案例,所关闭的信托投资机构,也都由银行来接管,而不是由信托投资机构接管。

这当然是许多因素造成的,但这也说明中国的信托投资机构缺乏兼并其它机构的实力。

中国信托投资业的集中度因此难以提高。

已有的信托投资公司的规模难以扩大,而信托投资公司本身的机构数又是减少的,那么信托投资业的发展必定是呈缓慢的甚至停滞的状态。

中国信托投资业的欠发展,自然表现为中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缓慢。

易纲(1996)的研究表明,中国金融资产的大部分仍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

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占金融资产问题的比例1978年为93%,1986年为87%,1991年为84%,1995年为83%。

这一比例改革开放以来虽呈下降趋势,但90年代以来下降缓慢,说明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不尽人意。

--empirenews.page--]2.一个统计检验上面的简要评估说明,在我国的信托投资业中,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的,信托投资业的最佳公司规模反而是中等规模。

这一结论得到了统计检验的支持。

我们运用施蒂格勒在《规模经济》一文中提出的生存技术来测定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佳规模。

具体的检验是通过比较不同资产规模的信托投资公司机构数在91年和96年中的变化而进行的。

91年与96年的实际公司数为376家和244家,但我们只分别统计了91年的361家和96年的239家,缺少的几家为没有资产数的。

所缺的这些机构并不重要,如96年所缺的为青海的庆泰信托、连云港市国投、广东惠州信托、广东国民信托等。

这两年的信托投资公司资产数是由汇总各个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数而得到的,1991年为2764亿元,1996年为5404亿元。

我们先按不同资产规模占全部公司总资产的比重把这两年信托投资公司分为8个档次,然后算出每个档次的机构数,再比较这两年各档次机构数及其占全部资产比重的消长变化。

可以认为,机构数及资产份额的下减表明这一档次的资产规模效率较低,而机构数及资产份额的增加则表明效率较高。

检验结果表明,占总资产5-10%以上(第1-2档)的公司,在91年还有2个,到了96年则变为1个,且其资产份额由29.31%下降为6.29%。

这说明,在受局限的竞争下,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很差,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难以应付大规模的资产,另一方面,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本身还有待提高,因此,大规模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国是不适宜的;

规模较小(第7-8档)的公司,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减少,这与95年银行与所办的信托投资公司脱钩从而关闭一批信托投资公司有关,但也说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规模,是不容易生存的。

尽管96年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比91年少了100多家,可中等偏大规模(第3-6档)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及其资产份额都是上升的,其中资产份额在0.2-2%之间的公司占整个产业的份额从91年的41.95%上升到1996年的59.57%,机构数占全部公司数的比重由23.55%上升到96年的45.60%,说明这类公司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类型。

各类规模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及比重变化情况中等规模的公司占主导地位,这是中国信托投资业行政-市场结构及受局限下的竞争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四.发展我国信托投资业需要注意的问题前面的讨论突出地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规模小,市场集中度低,整个产业的发展程度很低;

二是中国的信托投资业其实没有在信托本业上获得很大的推进。

因此,要发展我国信托投资业,无疑需要考虑如何提高信托投资业的最佳经营规模从而提高信托投资业的市场集中度,需要进一步认识信托、信托投资业对于我国的金融业、金融制度体系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1.结构、行为与规模经济对于我国信托投资业最佳厂商规模的统计检验表明,在我国信托投资业中,中等规模的公司占据主导地位,并指出,这是我国信托投资业的行政-市场结构及受局限下的竞争所决定的。

这意味着,在这里是结构决定了行为,并由此决定了绩效。

所以,要改变我国信托投资业的最佳厂商规模,提高信托投资业的市场集中度,就需要改变目前我国信托投资业的这种行政-市场结构,以改变我国信托投资业的竞争形式。

--empirenews.page--]在市场结构与市场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经济理论有过一番的争论。

产业组织研究中的结构主义学派,坚持市场结构首先决定了市场行为,继而决定市场绩效。

在他们看来,凡是存在市场进入壁垒的,一定是损害了竞争,从而是必须限制的,也就有了反垄断法。

但随着市场制度的发展,集中已是产业组织的普遍现象,人们转而开始注重集中是否提高了效率,而不是像结构主义那样只看是否损害了竞争,并认为,在市场准入上有没有壁垒,不一定影响该产业的效率。

被称为“效率学派”的这批经济学家进而提出,是市场行为决定了结构,而不是相反。

可以认为,这两派经济学家的观点其实是对应了市场制度发展的不同阶段,市场准入上的自由竞争,是市场制度的本质所规定的,而产业发展过程中因集中而形成的准入壁垒,也是市场制度自身的体现,市场作用的发挥,使产业形成了自身的秩序,垄断是这种秩序形成的体现。

在一定的产业领域,其产业组织框架的建立,表明这一产业其秩序的形成。

因此,在市场制度有了一定发展后,自然要对反垄断法加以修正,这是市场具有立宪功能的体现。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在市场制度下,是行为决定了结构。

中国的情形与市场制度下的情形是不一样的。

在行政-市场结构下,厂商的市场行为本身对结构的能动性是相当受限制的,行为的演进无法形成有效的集中,受局限下的竞争说明了这一点。

因此,在中国,结构决定行为,仍是实际情况的反映。

如果不改变结构,那么,信托业的最佳规模就无法改变。

即使通过行政性的方式加以改变,也将是不经济的。

所以,需要对这种行政-市场结构作一定的调整,如果不考虑市场准入上一页[1][2][3][4]下一页的某种放开,那么,也值得考虑在业务种类方面有一定的松动,只有这样才能鼓励信托投资公司竞争的积极性,也才能保证公司的竞争能够带来实力的增强。

如果竞争不能加强公司的市场地位,那么即使能够带来一时的利润与资产的扩张,公司也是不愿意选择的。

调整目前信托投资业所处的行政-市场结构,构造信托投资业的竞争环境,这自然会提高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佳经营规模,从而提高信托投资业的市场集中度。

2,化解风险问题提出规模经营,显然是认为通过提高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规模,可以提高信托投资业的抗风险能力,从而有利于化解信托投资业目前的风险。

可是,提高我国信托投资业的最佳厂商规模从而提高信托投资业的市场集中度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在于,目前的低质资产谁来收拾,目前分散的机构如何集中?

前面的阐述可以说明,行政性的管制从而行政-市场结构,并不能推进这一产业的竞争,从而也难以形成对信托投资业的集中担当重要角色的公司。

这样,以行政性的方式进行整合集中就难以避免。

可是,通过行政性方式的整合集中有着相当的难度。

信托投资业的行政-市场结构表明这里的机构是作为市场中的主体存在的,各自承担着自身作为主体应该承担的风险,如果以行政性的方式进行整合集中,那么,将有相当数量的公司失去其主体资格,同时也不再承担其原来的主体责任,这时,原来各主体承担的主体风险将集中为国家风险。

即使不考虑这一点,仅从是否有利化解风险的角度来考虑,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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