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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合同的目的性。

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它有目的性,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变更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消灭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合同的第三个特征,它有目的性。

第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一旦达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双方都得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

3、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和谁签订合同

(2)为什么要签订合同,标的、数量、价款

(3)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

(4)违约责任

(5)解决争端的方式

合同条款的审查与签订

4、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

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防患于未然。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1)规格条款:

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

我们在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

根据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

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包装条款。

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

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

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

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

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

 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

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B:

检验合格后付款;

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

 6)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4、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口头形式现金交易或交易额小[优缺点]。

(2)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其他形式(默示形式)

1)作为的默视[购物]

2)不作为的默视: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

股东对转让股权,应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并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同同意转让;

不同意转让的应购买。

不购买的,视同同意转让。

《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如果任何一方没有明确提出不再续签合同,则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下个年度。

(三)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合同的谈判与签订过程往往相交差。

1、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第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即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必经阶段,如买卖合同,客户提出买汽车15万一辆。

对方同意,即合同成立,如改变数量或单价,则为新要约。

合同订立部分主要有三个内容:

1)要约的含义及相关内容

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内心的意思通过一定形式表示出来)。

要约的成立有两个条件:

一是内容具体明确,要约不能含混不清,应当明明白白。

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条规定只起合同示范条款的作用,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什么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呢?

合同法第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

“按61条仍不能确定的,则质量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则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价格不明确,按市场价格,如有政府定价、指导价,从其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的在履行义务一方;

履行期限不明确,可随时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上述规定说明,要约只要注明了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即可,没有这三个内容,合同无法成立并履行。

但实际上,示范条款最好都具备。

没有这些条款将会有许多争议,不利于合同履行。

二是表明经对方承诺,本人即接受要约的约束。

一般来说,你提出一个要约,上面不会写“如果你承诺,合同就成立”的字眼,但要注意,如果寄给或交给他人一张要货的函件或文件,内容又比较详细,有标的、数量、价格等,应视为对方一承诺,你就愿意受约束。

有一种行为,如电视上打广告,宣传一种健身器材如何如何好,并说在某家商店有买,这是不是要约呢?

在一般情况下不是,它叫做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5条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要约是自己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

第二,内容不同,要约须包括合同的必备条款,并表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

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

比如没有当事人的名称;

第三,方式不同。

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

由于两者在实践中有时难以区分,为此,合同法第15条规定: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比如悬赏广告,应视为是要约,如遗失了重要文件、财物、拾到者送来给予重奖的广告为要约。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一个司法解释,商品房广告的内容对合同的成立有重大影响的,为要约。

此司法解释一出台,就出现了一个官司。

一家房地产开发商打出一个广告,说每栋房屋的间隔为50米。

绿化面积为土地开发面积的一半。

后来没有达到此要求。

购房者要求赔偿40万元,法院支持了其要求。

要约的生效期间: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如果要约发出后不想订立合同,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同时到达。

如果要约已先期到达,则要约已生效,不能再撤回,此时要约人如果要废除要约,在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情况下,可行使撤销权,但撤销要约有条件限制: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过去见的较多的是不可撤销的担保书。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如单位进行装修,去函给装修公司要求其支付保证金,同时,装修公司为此购进了材料,该要约应是有理由认为不能撤销的。

2)承诺的含义及相关内容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内容一致的含义是承诺对要约的内容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

什么叫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变更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为实质性变更。

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外,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案例:

一生产耳机公司向一所大学发函,称:

“本公司生产的外语听音耳机,每付单价28元,共3000付,若订购请联系”。

大学回函:

“其他都一样,只是要附设一个音调调节器”。

因产品已生产,不能改,故发往大学,大学拒收,酿成纠纷。

法院认为:

音调器属附属设备,非主要条款,承诺有效。

只是对音调调节器认为该公司应免费提供。

承诺的方式分为两种:

一是通知的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

二是默示,默示有条件,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形方能作为承诺的方式:

A、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如某客户向公司发函要求购买一辆汽车起重机,价格为30万,并声称如在一个月内将汽车起重机送至该客户所在地,则无需公司再回函确认。

B、按交易习惯确定。

如旅客运输合同,公共汽车行驶在固定的线路上,在停车站停车时即为要约,旅客上车时即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有一老年人乘公共汽车,下车时老人的一只脚尚未下车,车就开动了。

致使老人摔倒而粉碎性骨折。

此属公交公司违约,故可要求赔偿。

承诺也可以撤回。

但承诺撤回的通知应先于承诺通知到达或同时到达。

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但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没有确定期限的,按下列时间到达:

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承诺,除非另有约定;

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主要看合同的内容。

如过去非典时期,甲公司去函给某药店,要买板蓝根50箱,药店未回函承诺。

时隔半年,药店回函同意供货。

这就是超过了合理期限。

3)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三种情形

一是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是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这里要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不是承诺生效的时间。

如甲方要约中提出要签订合同书,乙方没有变更内容作出承诺,甲方收到承诺后,发出其签章的合同书,乙方在合同上签章时合同才成立。

还有一种情况,合同上明确签章后才成立并生效,这时只有签章后合同才成立。

第三、有例外情况。

依合同法规定,在合同书签章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这里讲的主要义务的含义为,购销合同中,交设备是主要义务,交配件和说明书是次要义务。

三是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谈判

1)概念

谈判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为满足各自需要和谋求意见一致而进行的协调和沟通。

2)谈判的一般过程

一是谈判准备阶段(调研)

二是谈判开局阶段(报价)

三是讨论协商阶段

四是谈判确定阶段(协成一致,终局)

3)谈判注意事项

一是注意信息的对称性[购物]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商务谈判:

市场行情,对方势力、信用、发展态势,谈判人员的性格、爱好、兴趣等;

二是喊价的学问:

卖方喊价要高,买方砍价要狠!

“求其上,得其中;

求其中,得其下,求其下,必败”。

三是重视各方利益重合度

四是谈判人员组合:

(老板、律师、财务、其他专业人士)

法律、财务、合同管理等专业知识;

谈判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综合性知识。

五是注意充分利用心理优势(建筑商与开发商之间的谈判)

六是时间、地点、人员的合理按排

七是合理运用休会时间磋商

3、合同的订立与风险防范

——他人的合同文本只可做参考,不能照搬照抄;

拿来主义,犹如未经化验、核对而给患者输血!

1)重要事项应签订书面合同

2)把好合同的起草、审查关

尽量掌握合同的起草权;

如不能掌握合同起草权,应充分行使合同的审查、修改权

3)审查合同主体,谨防合同诈骗

一是资质条件

二是履约能力

三是信誉状况

4)用词(标点符号)要准确、表达清晰、专业术语要规范

[案例]:

TH防水公司办公楼工程发包案

合同约定“固定总价1200万元,一次性包死”,“由甲方提供的部分防水保温材料款在结算时扣除”。

后因混合过错,工程逾期。

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经协商,本工程结算值定为1000万元”。

后双方发生争议:

甲方主张应扣除100万元材料款,按900万元结算;

乙方主张按1000万元结算。

如何处理?

结算:

施工单位编制,用于向建设单位要求支付价款;

决算:

建设单位编制,是建设工程所有费用。

5)审查合同内容的完整性

谨防漏项、少项。

6)重点审查条款

一是质量

二是价款

三是履行期限[----后**日内支付]

四是违约责任约定一定数量或一定计算方法(避免设而不定);

五是争议解决方式[调解、诉讼、仲裁]。

《民诉法》第25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7)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一是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什么是欺诈、胁迫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二是可撤销合同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

什么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71、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他人送一只金牛给你,你误认为是镀金的,将其按废铜低价卖给他人]。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

——撤销(变更)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三是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A、合同自始无效;

B、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C、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D、不再履行;

E、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

F、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挂靠、借用资质]

8)格式合同问题

概念: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如购房合同、保险合同等)。

签订格式合同应注意:

一是对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负有提示、解释义务,没有履行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

二是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生死合同、工伤概不负责]

三是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支招]对提供格式合同者,将免责条款加粗、加黑,或用显眼的文字要对方注意合同中第几条的免责条款;

对接受格式合同者要仔细阅读、审查,防范合同陷阱。

9)签字盖章的学问

顶格签字;

重要合同加盖骑缝章。

10)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

(1)变更:

《合同法》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解除:

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任意解除三种。

法定解除[94条]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在履行期限界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月饼的企业,必须在中秋节前交付月饼商场]

F、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约定解除[合同法93条]

A、协商解除

B、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房屋买卖不能办过户)

任意解除[承揽合同、委托合同]

——通知义务,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在三个月内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转让:

合同转让的条件:

A、转让合同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B、转让合同义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C、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要经对方同意。

2、瑕疵合同的履行

(1)没有签字盖章的合同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7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案例]15岁的小孩子将其母亲的结婚钻戒卖掉,如何认定其效力?

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但纯获利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的,不必经追认[手机]。

(3)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如业务员未经单位领导同意,擅自为单位订立购车合同。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48条)。

(4)约定不明确的合同

处理原则:

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不能达成一致的,从交易习惯。

3、违约责任及承担问题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实际履行,我国称为“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一般适用于质量有问题的产品);

(3)赔偿损失: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

(4)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

违约金约定过高(低)的处理原则: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减少[超30%部分]

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

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和预期利益等。

4、定金问题

(1)概念:

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种类:

解约定金、违约定金。

解约定金:

一方可以以丧失定金解除合同;

违约定金,不能以丧失定金来解除合同。

——约定不明时,视为违约定金,承担违约责任后要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买方毁约,不得向卖方索还定金;

卖方毁约,应双倍返还给定金”。

买方交付10万定金后,因房价上涨,卖方诉到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解除合同。

本案如何处理?

(3)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如何处理?

——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时,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支付不能同时适用。

[案例]A与B公司签订价值100万元购销合同,双方对质量、价款、交货时间等做了约定,并约定“由B向A交纳定金20万元,如一方违约应支付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

后A公司因故不能供货,B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要求A支付30万元违约金。

《合同法》第116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适用定金条款时应注意:

A、严格区分定金与订金、预付款、保证金的区别;

B、不得超过总标的的20%;

5、不可抗力问题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可免责。

认定:

同一事件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被做出不同的认定。

量化:

对不可抗力要量化。

6、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问题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某工程施工合同,由乙方承包污水处理工程,工期为6个月,每逾期一天承担违约金1万元。

后因材料供应商原因逾期15天,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7、情势变更原则问题

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无法履行,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2)认定:

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造成违约的,协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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