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公司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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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公司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理解
关于分公司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理解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法理来讲,其总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子公司则不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那么,分公司是否可以参加投标,以及参加投标是否有效,关键是要看分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下面,根据我个人的理解,阐述如下: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两个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重要法律都不约而同的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投标人或者供应商参加投标。
那么,哪些组织可以被认定为是其他组织呢?
《民诉意见》第四十条列举了8种典型类别,人民法院在甄别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时,必须对照该司法解释关于“其他组织”的基本定义。
其中,《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第(5)款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其它组织”。
按此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该算作其它组织。
下面,我们再进一步分析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所具备的资格条件。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中都提到过其它组织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对其他组织的立法初衷主要是表达其他组织也享有诉讼的权利义务,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如第四十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而从《公司法》的本意来看,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该是具备了经营主体资格。
按照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来理解,我个人认为,依据《招标投标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对于公开招标,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只要取得总公司的授权,任何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都不能拒绝其参加投标。
反之,则不行。
但是对于邀请招标,如果邀请的是总公司,即使总公司对分公司有授权,也是不能参加投标的。
但是,对于依据《政府采购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虽然取得公司的授权后,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而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从该条规定来看,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民事资格主体的,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所以,即使允许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该投标人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资格要求,应作为无效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