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经营销售类审查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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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经营销售类审查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十条申请食品销售经营应提交以下资料及证明材料,供许可机关审查: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资格、资质证明或委托书;

食品销售人员资格证明;

上述人员应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与食品经营项目、品种、规模、数量等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清单、销售区域布局、工艺操作流程等文件;

(三)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5)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6)进货查验制度、(7)食品贮存管理制度、(8)废弃物处置制度、(9)食品召回制度等;

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批发企业还应建立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制度;

(四)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应提交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料;

(五)网络食品销售商应提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料;

(六)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应提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资料;

(七)从事散装熟食销售的,应提交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八)从事特殊食品销售的应提交第三十条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免于考核。

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由业主担任,也可以委托他人担任。

委托他人担任的,应提交双方签字认可的委托书。

经过培训和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要求。

第十二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销售的人员应当每年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销售工作。

经营清真食品主要岗位的销售人员由相应的少数民族职工担任,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确不能满足距离要求的,不得销售、贮存散装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经营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墙面、顶面应当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门窗、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二)食品摆放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

(三)具有合理的经营布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经营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隔)开,并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

第十六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品种、规模,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潮、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销售有温度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销售所需的温度标准。

食品销售场所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柜台的应当有明显标示。

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标识清晰,设施为密闭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

食品销售批发企业可推行进销货电子台账,为零售商提供电子单据。

第十七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洁和保养。

食品经营者能够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申请时应当注明仓库的详细地点。

第十九条食品贮存场所(包括外设仓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有良好的通风,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食品;

(二)食品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三)仓库货架的设置应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贮存的食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

(四)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五)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满足其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贮存场所应设置待召回(退回、销毁)食品存放区域并明示。

第二十条实行连锁经营的食品销售企业,门店在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许可时,应当填报连锁企业总部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提供经营过程中由总部统一保存的各类材料名录。

实行统一配送的连锁企业,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

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应使用专用冷藏、冷冻设备或车辆。

第二十一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同时通过实体门店和网络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核查。

第二十二条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贮存场所视为食品经营场所,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还应当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核查。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二十三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

(二)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自动售货设备应保证满足食品安全的温度、湿度等相关要求;

(四)制定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避免食品超过保质期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类食品销售,其许可审查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五条散装食品应实行专区经营,散装直接入口食品与生鲜畜禽、水产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食品或物品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根据所销售散装食品品种设置相应的存放、洗涤、消毒等设施。

销售人员配发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设有更衣、盥洗、消毒设施。

配备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工具。

第二十七条销售散装熟食使用纱网、玻璃窗等防尘、防蝇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的密闭售卖柜,配备专用取放工具及盛放的容器。

直接接触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设备应当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

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销售有温度存贮要求的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设备,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

第二十八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或备案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熟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节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第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相应规定。

第三节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条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相应制度。

第三十一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并分别在销售区域、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不得小于30cm×

100cm)。

第三十二条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第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相应规定。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细则制定《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核表》。

审核表分为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两部分。

其中资料审核部分进行书式审核,由许可机关受理审核人员完成,审核合格标准为: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现场核查部分在经营场所现场进行,由现场核查人员完成。

受理审核人员完成资料审核签字后,由申请人将审核表交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审核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符合;

重点项目允许不符合项目3项,提出整改要求,整改符合要求可以通过审核;

一般项为引导鼓励项。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中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定义:

批发经营者:

指向生产企业、代理商或其他经营者购进食品,批量售给零售商、生产企业或其他组织,一般不直接服务于最终消费者的经营者。

商场超市:

指以零售为主,采取自选方式或柜台方式销售,食品区域面积大于200m2的经营者,以及实行连锁销售形式的食品经营者。

食品便利店:

指以方便周围居民或人群为主,面积小于200m2的自选式或柜台式食品零售商店。

市场内商户:

指在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食品经营摊位的食品销售业户。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

指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的食品零售商。

网络食品销售商:

指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销售商。

第三十五条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审查要求的,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号:

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核表

(试行)

名称: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核查日期:

年月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

说明

1.本表适用于对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许可资料审核及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的评价。

2.本表按照审核方式分为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两部分。

其中资料审核部分15项,进行书式审核,由许可机关受理审核人员完成,审核合格标准为:

现场核查部分29项,在经营场所现场进行,由现场核查人员完成。

受理审核人员完成资料审核后,由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审核。

按照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20项、重点项18项和一般项6项,在表内分别以“***”、“**”、“*”表示。

每个审核项目的评价意见为“符合”或“不符合”。

审核时,关键项必须全部符合,重点项不符合不得超过3项,一般项为引导和鼓励项。

3.审核人员应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选择本次食品经营许可审核项目内容进行全面核查。

申请人未申请的经营项目涉及到的审核内容为合理缺项,填写审核表时用“/”表示。

4.审核人员应如实填写本审核表中的内容,并根据审核情况做出符合、不符合或限期整改的审核结论。

对审核结论为不符合、限期整改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现场核查人员应制作《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现场审核笔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在《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现场审核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核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核范围

(一)食品经营项目:

1.预包装食品销售□

(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

(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含熟食□、不含熟食□)

3.特殊食品销售□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

(二)食品销售者类别:

1.食品批发经营者□

2.商场超市□

3.食品便利店□

4.市场内商户□

5.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

6.网络食品销售商□

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核表一

序号

项目

分类

标准序号

核查标准

标准

等级

评价意见

合理缺项

人员

管理

1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

□符合□不符合

2

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

**

3

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和考核,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个体工商户食品销售者可由业主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他人,应提交委托书。

5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销售人员取得的健康证明。

6

清真食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制度

建立

7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以下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5)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6)进货查验制度、(7)食品贮存管理制度、(8)废弃物处置制度、(9)食品召回制度等。

8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等。

9

从事批发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10

从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的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相应制度。

场地

设施

11

与食品经营项目、品种、规模、数量等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清单、销售区域布局、工艺操作流程等文件;

□符合

□不符合

12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连锁

经营

13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应填报总部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自动

售货

14

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

散装

食品

15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还应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审核

评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受理审核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的人员管理、制度建立、设备设施等资料进行了审核。

审核意见如下:

合格□不合格□

年月日

姓名

单位

执法证编号

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核表二

项目分类

场地

要求

食品经营、贮存场所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确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销售、贮存散装食品。

环境整洁,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

墙面、顶面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门窗、下水道出口闭合严密。

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隔)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隔)开,水产品、畜禽产品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隔)开,并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

销售、贮存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

销售、贮存场所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空气清新无异味。

*

200平方米以上食品零售经营者具有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

设施

食品销售者应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洁和保养。

销售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应有满足其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配备标识清晰的防渗漏、易于清洁的密闭式废弃物存放设施。

食品销售批发企业可推行进销货电子台账,为零售商提供电子单据。

食品销售场所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柜台的应当有明显标示。

贮存

条件

应设专门贮存食品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环境整洁,地面硬化,有良好的通风,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食品。

仓库、货架的设置应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有明确的标识。

16

贮存不同类别的食品分库或分架存放,备有足够的货架、货垫、栈板等设施。

贮存的食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

17

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满足其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18

应设置待召回(退回、销毁)食品区域并明示。

19

实行统一配送的连锁企业,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

运输冷藏、冷冻食品使用专用冷藏、冷冻设备或车辆。

网络

20

食品销售经营者同时通过实体门店和网络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21

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贮存场所视为食品经营场所。

还应当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22

网络食品销售者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23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

24

实行专区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保持安全距离。

25

设置相应的存放、洗涤、消毒等设施,配备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

26

销售散装熟食使用具有防尘、防蝇功能的密闭售卖柜,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

27

销售有温度保存要求的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设备,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

特殊

28

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

29

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不得小于3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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