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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有些单位具备整改条件,但是不想把资金投到隐患整改上;

有些单位则以资金缺欠为借口,推脱搪塞,得过且过,导致火灾隐患久拖不改。

甚至有些企业、事业的老板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和黄道吉日不履行消防审批及验收手续,择日开业,导致新的火灾隐患产生。

如淮安市淮海地下商城为地下二层建筑,按法律法规负二层不准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但该单位却在招商中引进KTV练歌房、游戏机室等,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处罚,场所整改了一部分,但仍有场所不符合设置要求,结果接到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律文书后,动用各种关系寻找各种借口拖延整改。

上述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个别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工作。

对消防监督部门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能拖则拖,敷衍了事,认为单位多少年没有发生火灾,更不可能有什么火灾隐患,发生火灾的单位也只是少数,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

  

(二)对现成的火灾隐患,整改资金不到位,以致于久拖不改。

大多火灾隐患单位能够认识到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对生产、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主观上也并非就不想整改或者推托不改,而是确实受现有经济条件的制约而无力整改。

但是也有些企业因经营方法不善,经济效益不佳,职工的收入低且面临下岗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火灾隐患难以及时整改。

企业尽管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重重,消防部门经多次检查,对其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但终因整改难度大整改资金投入不到位等诸多因素,致使存在的隐患未能按期改正,甚至久拖不改。

如80年代建设的淮海国际大酒店,该建筑为二类高层建筑,内部设有宾馆、餐饮、歌舞娱乐等,由于先天不足,消防火栓系统、疏散出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要求,根据公安消防机枪检查要求,该单位通过职工集资的办法解决了火灾自动报警等问题,后由于单位效益差,整改资金迟迟不能到位,直至破产清算。

  (三)消防审核意见落实不到位或未经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便投入施工和使用,造成建筑物先天不足阻碍隐患顺利整改 。

1栋建筑没有经过正规的设计,按照业主的个人意愿随意的建设投入使用,刚开始为宿舍用房,一看有利可图,改变使用性质为宾馆、歌厅等等,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规定应该具备的疏散通道、室内消防栓、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等,设置的位置、应该具备的先决条件如消防水池等等,根本无法完成整改,只好浪费装修资金的投入,停止使用。

现存的重大火灾隐患多是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或降低消防标准,或是未按规范设计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还有的是建筑结构及内部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章装修等等造成的,也就是说建筑本身就是个“畸形儿”,存在着先天不足,逃避消防监督,埋下了大量的火灾隐患,这些先天隐患整改起来难度极大,有些根本无法整改。

  (四)工作力度不够,造成“三个不到位”给消防安全种下祸根。

一是消防执法部门监督不到位。

在执法过程中一些单位以“权、情、钱”对执法工作进行干扰,由于定性不足,导致执法难以兑现到位,有时处罚告知刚发出,说情的人员、“单子”都来了,使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举步维艰。

其次是消防监督人员岗位变动相对频繁,给消防监督工作造成了不利因素。

尤其是少数监督干部由于业务素质不高,监督不力,致使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

二是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不到位。

对于一些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仅靠消防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公安、安监、工商、规划、建设、劳动、文化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协调运作,才能解决问题,达到彻底整治隐患的目的,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不密切、不到位的情况,以致于给少数火灾隐患单位造成可趁之机。

三是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审批时,缺乏全面科学论证和实际调查研究,批准建设了一批所谓的“领导工程”、“形象工程”、“样板工程”、“政府引资项目”等,这些工程带有“行政特殊性”,擅自施工,或边审核边施工,或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导致大量的火灾隐患在使用前就已存在;

而在隐患的整改过程中,由于整改难度大、投入资金大,涉及到关、停、并、转的隐患单位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更大,自然而然的出现对隐患整改的领导和认识不够,甚至出现妥协,致使隐患整改领导不力,公安消防机构工作被动。

特别是一些招商引资项目,某些政府领导怕影响经济发展,片面迁就开发商,充当“和事佬”,给公安消防机构执法带来难度。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只有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才能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宣传教育。

一是消防宣传要坚持以提高广大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为重点;

二是要把防火、灭火常识的宣传与社会公益宣传有机结合起来,覆盖社会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对象和各个方面;

三是要面向社会加强消防培训,进一步加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施工、维修人员,固定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及运输人员的重点培训工作,严格持证上岗制度。

  

(二)全面落实责任。

《消防法》明确规定:

“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单位在消防监督工作中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治理;

根据单位的性质、火灾特点、消防设施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火灾隐患档案,管理定人、定岗位、定措施;

对火灾隐患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抽查,分类管理,认真考核,坚决堵住恶性火灾的源头,提高对隐患整改的效率。

同时针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由其行政首长或法人代表负责整改。

其中隐患整改难度特别大、投资特别大、涉及范围广、单位确实无力整改的,应专题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整改。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的,人民政府要尽快做出明确的答复;

同时隐患单位要与政府签订整改工作责任书,明确规定整改期限,措施和责任。

在整改的同时,单位内部要切实建立健全并进一步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谁在岗,谁负责。

”强化管理,严格落实检查、巡查制度,加强考核,杜绝违章,减少和避免因违纪违章等造成的火灾隐患。

  (三)科学进行论证。

整改火灾隐患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考虑安全,又要兼顾生产,还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必须选择制订一个较为合理的方案,从而达到安全与生产、经济与效益、形式与效果的统一。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前,应全方位进行审查,按照《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公正的结论。

要加强对隐患单位隐患整改工作的指导、服务,组织专家对隐患进行“会诊”、 论证、分析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帮助隐患单位制定出科学、实事求是的整改方案,确定整改目标和要求,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正式下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适时派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和跟踪督导,确保整改任务的如期完成。

从而达到安全与生产、经济与效益、形式与效果的统一。

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四)严格执法监督。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尤其是在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认真履行法律文书,确保监督检查无一漏洞,对整改难度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允许其有计划、分步骤、按要求逐步进行整改,不能搞“一刀切”,既要落实硬指标,又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热情服务。

要严把建筑的审核、验收关,从源头杜绝“先天性隐患”的产生。

首先,建筑设计、施工、审核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法规进行设计、施工、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坚决杜绝“条子”工程和“人情”工程。

其次,要加强对已审核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监督和工程验收工作,定期对在建的大、中型工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通过验收,对于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处罚,从源头上杜绝“先天性隐患”的产生。

  (五)加大消防投入。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消防经费的投入,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当前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公共消防设施落后,消防技术装备差,消防队(站)少的问题,提高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二、当前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还存在不深入、不落实的问题,突出表现在:

个别地方政府领导思想上重视不够,没有把挂牌督办作为保障公民消防安全知情权的重要手段,不同意以政府名义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

少数地方挂牌督办工作流于形式,地方避重就轻,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火灾隐患未实施挂牌,甚至应付了事,没有将警示牌悬挂在单位醒目位置,没有通过新闻媒体对火灾隐患进行公示,警示社会、提示公众的作用发挥不好;

少数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没有履行对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的督办职责。

有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没有与所属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签订整改责任书,没有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有的地方公安消防部门没有及时报请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还有些公安消防部门畏难厌战,执法不力,抓的不狠,干的不实,对挂牌督办到期仍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没有依法查处。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作为公安消防部门应如何深入推动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推进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工作呢?

笔者认为: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提高对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是充分发挥政府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对火灾隐患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公众消防安全知情权,推进火灾隐患整治活动取得成效的必要手段,是新形势下加强消防工作现实斗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举措。

公安消防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和牢牢把握周永康部长提出的“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发现举报、挂牌督办和整改责任机制,坚决将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的总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地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积极争取政府对挂牌督办火灾隐患的重视和支持,使挂牌工作真正成为政府挂牌,调动各方积极因素,排除各种干扰,切实开展挂牌督办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确保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取得实效。

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中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精神,紧紧围绕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这一目标,从隐患认定、提请挂牌、公示公告、跟踪督办、整改销案等具体环节入手,切实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定期梳理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提请政府进行挂牌警示和督办,上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督导制度,检查各地开展挂牌督办工作的情况。

二是要在提请政府实施挂牌督办时,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重点,紧紧盯住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对火灾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坚决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不能以政府挂牌督办替代监督执法和处罚。

三是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可以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逐步降低火灾危险性,达到消除火灾隐患的目标。

  (三)坚持多措并举,创新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方式。

一是积极推动以地方立法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加以明确,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轨道;

二是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型传媒宣传报道的舆论导向作用,在对隐患单位挂牌警示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主动配合公安新闻发布,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曝光,宣传火灾隐患的严重危害性,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强大合力;

三是跟踪问效,全程督办整改火灾隐患。

要推动政府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督办责任制,采取政府召集隐患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会议、签订责任状,以及上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领导联系督导、现场办公和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措施,切实做到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不落实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

  (四)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责整治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公安消防部门在整治火灾隐患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六个严禁”以及《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试行)》,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认真履行执法职能,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档案,实行立、销案制度,整改合格的要及时销案摘牌,逾期不改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对执法不严、弄虚作假,甚至搞权钱交易、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同时,要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有机统一,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主动提供法律、法规和技术服务,指导其科学、合理地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各种措施,推动重大火灾隐患的迅速、有效整改。

江苏消防总队淮安支队副支队长张作利秘书丁伟军

 

关于重大火灾隐患确定和整改的讨论

作者:

安全管理网 来源:

安全管理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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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更新日期:

2011年02月08日

 一、重大火灾隐患确定的讨论

  

(一),对人的危险性是重大火灾隐患确定的第一条件

  我们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定义是:

存在着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导致重特大火灾的发生和发展蔓延,影响火灾扑救,影响人员疏散,可能造成人员严重伤亡,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的现象。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对火灾隐患的判定主要是考虑经济方面的因素。

在今天,我们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确定,必须突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随着社会文明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日益认识到:

威胁人们安全的火灾隐患是最严重的隐患。

重大火灾隐患的最重要的条件是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在火灾隐患判定中,对人的危险性大小是判定火灾隐患的第一位条件。

可能发生火灾而且对人威胁很大的问题就要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例如:

应该设立消防队的城镇、大型企业没有专职消防队。

这就是一个重大火灾隐患。

因为火灾发生后,没有控制手段,烧完拉倒。

如果在特殊的气象条件下(例如大风)这就可能导致火烧连营,造成城镇、企业人员大量伤亡,财产大量损失,后果极其严重。

  大城市内的棚户区,城中村,建筑密度大,居民数量大,消防通道狭窄,没有市政消火栓系统,一旦发生火灾,没有控制手段,极易蔓延成灾,酿成大祸。

  公共娱乐场所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不畅,例如出口数量不够、宽度不足、无疏散指示、无事故照明、通道放置杂物、营业时间上锁等。

医院、中小学校、养老院、幼儿园等弱势人群集中的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尤其应引起注意。

例如没有消防管理制度,没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没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等。

  生产企业中,车间仓库和宿舍同在一栋建筑里,消防法律中称之为“三合一”现象。

  以上种种隐患,都是直接威胁人的安全的隐患,对这种情况,过去有的可能要定为一般隐患,现在要毫不犹豫的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二)重大火灾隐患标准各地应有差异

  至今,在法律上,重大火灾隐患还没有量化的界定标准。

在我国,由于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差异,城乡经济的差异,人们价值观念的差异,人们对火灾隐患的认识程度也是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同样是可能损失100万的火灾,在经济发达地区对社会和单位的影响可能不是太大,可能是一般的火灾隐患;

但在不发达地区,其影响是巨大的,可能使许多人饭碗没了,影响生计,后果严重。

所以一定要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大城市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其数量和规模,与小城市相比,其差别是相当明显的。

在大城市被定为一般单位的,同样条件在小城市就会被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公共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同样的火灾隐患,在大城市可能被确定为一般火灾隐患,但在小城市就可能被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般与重大,是相对而言,在没有明确界定标准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各地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存在差异。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重大火灾隐患的确定、立案要考虑整改的可行性,在整改时间上无法保证的隐患一旦立案,就成为永远的包袱,一定要慎重。

因为当地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涉及规划内容,涉及多个单位,涉及巨大投资等问题的火灾隐患一般单位难以解决,所以都应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请地方政府协调解决,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报请制度,这是解决重大火灾隐患的一个新途径,要充分依靠地方政府解决问题。

  对一些单位久拖未决的大老难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也可以将其升格为重大火灾隐患,予以立案,引起单位重视,限期解决。

  火灾隐患的特征之一,就是它的隐蔽性,有的是人们没有注意到或者不了解他的危险性,使隐患存在、发展。

或者人们熟视无睹没有发现。

这样就加大了他的危险性,所以要对举报火灾隐患的人,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的举报人,予以奖励,褒奖这些关心消防工作,为社会公共安全做出贡献的人。

(四)集体讨论确定重大火灾隐患

  重大火灾隐患的确定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需要公安消防机认真研究讨论后确定。

这是因为重大火灾隐患一旦判定就需在公安消防部门立案,实施追踪管理,限期整改后,还要经复查合格销案。

当地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是这样规定的:

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

限期整改,应当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

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

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相应的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的立案,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整改意见包括整改措施、期限、临时监护措施,都需要相关领导和技术专家研究决定,尤其是涉及生产工艺、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居民和公共安全方面的问题,更要慎重处理。

作出实事求是的,科学的、安全的决定。

会议应有记录,对参加会议人员发言观点,尤其是请来的技术专家的意见要记录清楚,全面客观地反应出与会人员确定重大火灾隐患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整改措施、期限和安全保证措施的专业技术要求和根据。

记录要请消防部门领导和与会的专家签字。

  二、关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讨论

  

(一)依法监督贯彻执行国务院15号文件精神

  国务院15号文件对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提出了崭新的思路,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

  文件的第14条严正指出:

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

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

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对重大火灾隐患的追踪管理,是整改工作的重要手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中,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作了新的重要规定:

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

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

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

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再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

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二)对几个相关问题的认识

  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人们思想上经常有这样一个误区:

凡是重大火灾隐患一定很难整改,容易整改的火灾隐患一般不是重大火灾隐患。

这是一个思想误区。

这种想法容易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产生畏难情绪。

大有大的难处,也有大的好处:

问题大引起的关注多,重视的角度也多,有些隐患如果让单位或者个人来处理,几乎不可想像,但是如果地方政府出面举全社会之力,从技术、资金、人力、物力诸多方面予以支持,很可能就迅速解决,化险为夷。

  预防火灾隐患出现与发现火灾隐患同样重要。

随着环境的时间空间变化,隐患本身也在变化,今天整改完的隐患,随着条件的变化,明天又发展成隐患,我们应有预见性,防患于未然。

在辖区的规划、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拆迁、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关键环节,消防监督人员要了解情况,根据建筑工程、生产环境特点,及时提出意见,防止建筑物带病投入使用。

造成

  

  “建筑工程竣工之日,便是火灾隐患整改之时”的尴尬局面。

  有些单位对整改火灾隐患缺乏力度,逾期未能改正,受到行政处罚,例如罚款,但有的同志认为受完处罚交完罚款就万事大吉了。

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认识,处罚代替不了整改,处罚是督促整改的强制措施。

处罚完还要继续监督整改隐患,直至完成为止。

必要时,还可以使用传唤证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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